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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直以来,律师都被认为是为坏人服务或者是丧失道德观念的。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有其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跟任何职业者一样,从上述的成文规范来看,我国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从字面上可以概括为对事实的忠实义务;对法律的真实义务;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这三项义务的终极伦理目标都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律师;忠诚义务;真实义务;正义;保障
一、忠诚义务的概述
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党派性忠诚原则”,即为委托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规范,忠诚义务犹如一条红线,调整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指导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指导着辯护律师的执业行为。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曾将此项义务解释为“辩护律师必须用尽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他必须区分爱国之心和律师的职责,只对自己的委托人一个人负责,他必须坚持不管后果如何,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要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该观点虽有夸张的成分,但却形象的揭示了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我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均可认为是对律师执业时负有对当事人及法律的忠诚义务的规定。这一义务的确立与律师职业角色的定位有密切关系,更是建立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
从上述的成文规范来看,我国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从字面上可以概括为对事实的忠实义务;对法律的真实义务;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这三项义务的终极伦理目标都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对事实的忠实义务
辩护律师的对事实的忠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合法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不得提供虚假事实或从事违法行为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又可以理解为辩护律师依据事实辩护的义务。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忠实义务源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裁判者根据证据作出理性的判断,而且要求其他诉讼职能的担当者以真实之事实或方法作为论证其主张的根据(从禁止自我归罪原则出发,被刑事指控者一般可以例外或限制其义务范围)。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忠实义务要求辩护律师论证其主张时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或法律拟制的事实为依据,不得提交或依据明知是虚假的证据事实。
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忠实义务具有片面性。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追求的是客观全面的真实,检察官作为指控方,为了全面客观的展现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所收集的证据也必须是客观全面的,无论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为最大限度的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的“党派性忠诚原则”。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党派性忠诚,决定了其忠实义务只能是在有利于委托人范围内的片面的有限的真实。因此,辩护律师可以只注重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可以置之不理。
(二)对法律的真实义务
法律至上是律师职业的最高信条,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与天然使命。但是,当法律与当事人的利益出现冲突时,辩护律师又如何对法律忠实?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律师内心确信被告人实际有罪的情况下,却仍要挑战控诉与公众的情感,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绝辩护,也不能因为被告人的道德问题,在接受委托以后不尽力而为。
现代诉讼的价值在于全面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获得律师的辩护权便是其中的重要的内容。当事人主义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但是,被告人面对的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公诉机关,双方力量的悬殊,法律因此序公正得以保障,实体正义才能实现应有的价值。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通过被告人个人的正义实现社会正义的诉讼机制,帮助法院在各种法律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保证法律的公正实现。因此,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仅要依据实体法也是依据程序法。律师有义务协助法律实现法律公正,特别是程序法律公正。因此,在辩护律师自己都内心确信被告人实际有罪的情况下,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其可能的无罪的判决进行辩护,只要这种辩护是符合证据规则或其他程序法律规范,就可以认为是辩护律师为帮助法院实现程序法律要求或者程序正义所采取的合理的技术性手段,是辩护律师对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忠实实践。
(三)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利益的的诚实义务源于其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担当者,被告人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一诉讼角色定位。在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以保密义务为核心的诚实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的。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当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提供案件线索,为辩护律师提供有力条件,并使自身获得律师的帮助。正是基于这样的信赖关系,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如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有不同的诉讼职能,辩护律师有权拒绝为司法机关提供其尚未掌握并不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并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辩护律师有保密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还表现在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作出相关的法律的解释,明确法律行为的后果,提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建议。这是被告人在程序中就个人命运行使自我决定的极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即使辩护律师明知被告人要恶意地利用法律规则进行掩饰事实真相或制造事实假象的努力,以谋求不正当的程序结果或其他程序利益,辩护律师必须竭尽予以告知。当然,辩护律师也有义务对该被告人予以合法性的教育。在被告人执意实施其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检举、告发等行为,也不得对其掩盖事实真相或制造事实假象的行为本身作出任何积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索站超:《论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与消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2]郑金火:《忠诚于正义: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法治研究》2008年第8期。
[3]宋远升:《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冲突及解决机制》,《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张媛媛(1997.09.16)女,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律师;忠诚义务;真实义务;正义;保障
一、忠诚义务的概述
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党派性忠诚原则”,即为委托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规范,忠诚义务犹如一条红线,调整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指导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指导着辯护律师的执业行为。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曾将此项义务解释为“辩护律师必须用尽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他必须区分爱国之心和律师的职责,只对自己的委托人一个人负责,他必须坚持不管后果如何,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要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该观点虽有夸张的成分,但却形象的揭示了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重要性。我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均可认为是对律师执业时负有对当事人及法律的忠诚义务的规定。这一义务的确立与律师职业角色的定位有密切关系,更是建立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
从上述的成文规范来看,我国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从字面上可以概括为对事实的忠实义务;对法律的真实义务;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这三项义务的终极伦理目标都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对事实的忠实义务
辩护律师的对事实的忠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合法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不得提供虚假事实或从事违法行为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又可以理解为辩护律师依据事实辩护的义务。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忠实义务源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裁判者根据证据作出理性的判断,而且要求其他诉讼职能的担当者以真实之事实或方法作为论证其主张的根据(从禁止自我归罪原则出发,被刑事指控者一般可以例外或限制其义务范围)。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忠实义务要求辩护律师论证其主张时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或法律拟制的事实为依据,不得提交或依据明知是虚假的证据事实。
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忠实义务具有片面性。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追求的是客观全面的真实,检察官作为指控方,为了全面客观的展现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所收集的证据也必须是客观全面的,无论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为最大限度的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的“党派性忠诚原则”。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党派性忠诚,决定了其忠实义务只能是在有利于委托人范围内的片面的有限的真实。因此,辩护律师可以只注重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可以置之不理。
(二)对法律的真实义务
法律至上是律师职业的最高信条,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与天然使命。但是,当法律与当事人的利益出现冲突时,辩护律师又如何对法律忠实?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律师内心确信被告人实际有罪的情况下,却仍要挑战控诉与公众的情感,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绝辩护,也不能因为被告人的道德问题,在接受委托以后不尽力而为。
现代诉讼的价值在于全面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获得律师的辩护权便是其中的重要的内容。当事人主义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但是,被告人面对的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公诉机关,双方力量的悬殊,法律因此序公正得以保障,实体正义才能实现应有的价值。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通过被告人个人的正义实现社会正义的诉讼机制,帮助法院在各种法律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保证法律的公正实现。因此,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仅要依据实体法也是依据程序法。律师有义务协助法律实现法律公正,特别是程序法律公正。因此,在辩护律师自己都内心确信被告人实际有罪的情况下,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其可能的无罪的判决进行辩护,只要这种辩护是符合证据规则或其他程序法律规范,就可以认为是辩护律师为帮助法院实现程序法律要求或者程序正义所采取的合理的技术性手段,是辩护律师对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忠实实践。
(三)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利益的的诚实义务源于其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担当者,被告人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一诉讼角色定位。在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以保密义务为核心的诚实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的。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当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提供案件线索,为辩护律师提供有力条件,并使自身获得律师的帮助。正是基于这样的信赖关系,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如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有不同的诉讼职能,辩护律师有权拒绝为司法机关提供其尚未掌握并不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并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辩护律师有保密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还表现在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作出相关的法律的解释,明确法律行为的后果,提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建议。这是被告人在程序中就个人命运行使自我决定的极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即使辩护律师明知被告人要恶意地利用法律规则进行掩饰事实真相或制造事实假象的努力,以谋求不正当的程序结果或其他程序利益,辩护律师必须竭尽予以告知。当然,辩护律师也有义务对该被告人予以合法性的教育。在被告人执意实施其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检举、告发等行为,也不得对其掩盖事实真相或制造事实假象的行为本身作出任何积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索站超:《论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与消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2]郑金火:《忠诚于正义: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法治研究》2008年第8期。
[3]宋远升:《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冲突及解决机制》,《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张媛媛(1997.09.16)女,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