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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毋庸质疑,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就其发展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环境待改善,管理不严格,办学不规范”。
具体来说,由于对民办教育的思想认识不够,有些地方存在着歧视民办学校的现象,个别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对民办教育实行“封杀”政策,大大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民办学校外部监管来看,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大。以湖北省为例,除黄石市、黄冈市以及赤壁市等少数市、县、区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外,多数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其次是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招生、教育教学、财务运作等诸多办学环节的管理上不到位甚至缺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应作为社会上的个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回馈社会的公益性事业来发展。但从民办学校内部来看,目前仍有部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他们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没有分别建帐,混淆了学校资产不同来源的产权性质。有些举办者趁机肆意支配学校资产、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
针对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公共教育职能,成为当前及今后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解决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不顺畅的问题。要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各教育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建立、健全各种协调机制。例如,在信贷、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合理的优惠政策,让其能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互通机制,实现校际教师人才资源共享,使民办教育成为真正的优质教育;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民办学校运行安全;建立民办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的评估机制,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提高教育水平等。
发展民办教育是为了完善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与教育的差异性需求。为此,民办教育要力争办成优质教育,不能走低标准、低水平的办学道路。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落实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全方位管理。例如,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政府可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由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除了要监督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外,还要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此外,由于发展优质的民办教育需要优势的资金支持,所以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对投入的办学经费施行优惠政策,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公共教育职能。
本文作者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具体来说,由于对民办教育的思想认识不够,有些地方存在着歧视民办学校的现象,个别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对民办教育实行“封杀”政策,大大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民办学校外部监管来看,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大。以湖北省为例,除黄石市、黄冈市以及赤壁市等少数市、县、区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外,多数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其次是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招生、教育教学、财务运作等诸多办学环节的管理上不到位甚至缺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应作为社会上的个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回馈社会的公益性事业来发展。但从民办学校内部来看,目前仍有部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他们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没有分别建帐,混淆了学校资产不同来源的产权性质。有些举办者趁机肆意支配学校资产、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
针对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公共教育职能,成为当前及今后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解决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不顺畅的问题。要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各教育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建立、健全各种协调机制。例如,在信贷、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合理的优惠政策,让其能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互通机制,实现校际教师人才资源共享,使民办教育成为真正的优质教育;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民办学校运行安全;建立民办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的评估机制,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提高教育水平等。
发展民办教育是为了完善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与教育的差异性需求。为此,民办教育要力争办成优质教育,不能走低标准、低水平的办学道路。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落实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全方位管理。例如,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政府可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由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除了要监督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外,还要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此外,由于发展优质的民办教育需要优势的资金支持,所以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对投入的办学经费施行优惠政策,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公共教育职能。
本文作者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