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实现控制人口数量的目标举足轻重,但是由于農村居民的传统生育理念和逃避计划生育的天然优势,使得这一政策实施难度不断增加。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各方面原因可以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公权力;乡土秩序;信仰;习俗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长。而人口无计划的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我国领导人也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的重要性。于是从1953年的提出到1962年的试点执行,再到1970年提倡的“晚、稀、少”的生育政策,终于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然而现实中这一政策的实施却并不那么顺利,生育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部分,深深地印染着传统的力量,农民生存的根基在于乡土,农民作为乡村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的生育行为由于受到乡土文化的影响而表现出很强的延续性和地域性。i上升到国家法律和民间规范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关系一直是各界学者们研究的核心命题,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伟大悲剧《安提戈涅》早就隐含了这一内容。中国社会里“法制的运行历来都存在国家统一法制和民间法制两条并行而居的道路”,ii人们在面对两套规范体系同时存在并仍在互动的局面时,表现出了困惑和不适应。国家法律的执行是人为的外在约束过程,而民间规范已经内化在社会成员的头脑中,人们自觉主动的服从,所以出于一种行为惯性和自然趋势,会产生大量的违法行为。故而国家法律必然会与民间规范产生冲突,同时二者也在冲突中互动,国家法律承认了一部分民间规范,改变了一些民间规范,并创造了一些新的规范;同时民间规范也在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建设,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执行过程中。iii因此我们要寻找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互动中一种较优的模式,探索出一条民间规范向国家法律转换的道路。
二、影响农村现行生育机制的两大力量
面对农村孜孜不倦地追求男丁和繁衍后代的执着,任何有责任心的政府都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否则带给未来的将是异常严重的人口膨胀后果。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必然会降临在传统保守的农村土地上,从此,拉开了乡土文化秩序与国家法律公权力之间较量的帷幕。
1.催生力量——乡土文化对农民生育行为的影响
(1)生育信仰。生育在中国农民的生命逻辑中是一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生使命,是他们人生信念中最绝对化的领域。他们的生育信仰也反映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并且有自己的特色:“确保生儿子才不至于绝后,尽可能多的拥有可生育后代的儿子,才能保证这些儿子的小家庭可以延续并扩大家族势力。” iv从穿衣吃饭到婚丧婚嫁,生育至上的信仰在农民的心中至关重要,没有任何一种外力,可以把这种信仰从农民的脑中完全抹煞。
(2)宗族。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是人治社会,人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中,家族势力一直是主要的统治力量,存在着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决定人际之间的亲疏程度的“差异格局”。因此,一个家族唯有人丁兴旺,才能在一方水土站稳脚跟、扬眉吐气。宗族文化的特点就决定了人们必须把生育男孩作为一种追求,也就产生了对男孩偏好的人口行为。
(3)习俗。地方的特殊性和小传统也经常会在习俗方面显现出来,习俗都是在历史的过程中,不断地在自我社会生活延续中积淀、传承下来的习惯。村落家族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大量习俗,这些习俗埋藏在村民的意识或无意识层面,v早生、多生、生男像一种严格的清规戒律决定了村民对其人口行为的选择。
2.抑制力量——计划生育在农村
(1)计划生育在农村执行的力度
我国自1972年实施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以来,在农村,计划生育指标完成与否就成了衡量乡、村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基层政府官员为了能够圆满完成任务,增加政绩,往往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各种方法。从“二胎不扎,墙倒屋塌”,“宁可家破,不可国亡”等宣传口号可以看出计划生育在农村地区执行的力度是非常大的。
(2)计划生育在农村执行的难度
计划生育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甚至外国学者都称我国的这一政策是侵害人权的行为,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则为“难中之难”。乡镇村干部投入计划生育的时间最多,牵扯的精力最大。多年来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政策执行中往往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大家都戏称计生政策是“上正,中歪,下乱来”。正是由于国家法实施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农民们真正需要的法律救济,政府往往不能够及时地提供;国家施于农村的法律,未必都切合于农村的实际。vi所以国家法在农村人的观念中很不起作用,很多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结构性框架,还远没有亲近民众,走入人心。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的重要性。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vii
(3)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点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危急时刻控制住了人口的迅猛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必然带来很多后遗症,如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四二一风险家庭问题,人口素质的普遍降低等等。计划生育在农村执行了多年,农民已经慢慢接受了这一政策,但唯一不能接受的是绝了子嗣,没有男孩子的农户夫妇仍不甘心,偷生、藏生、躲生、甚至于逃着生,不管怎样都得要生一个男孩,即便不为养老,种族延续的压力仍然是无法逃避的。然而,一边是铁面无私高高在上的国家法律公权力,一边是农民千方百计要去遵循的乡土文化秩序,这一对矛盾的深度诠释,就是“制度与文化的冲突”。 三、结论
雷德菲尔德认为相对于大传统而言,小传统处于被动地位,在文明的发展中,农村不可避免的要被城市同化,乡土文化不可避免的要被都市文化吞噬,滞后的生育观也不免要被生育文明所取代,但这样的一个过程是十分漫长的。
制度与文化是黏在一起的,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或者说是大传统,大传统是建立在深厚的小传统基础之上的,就如文中我们谈到的公权力与乡土秩序,两种法律建基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之上,它们在概念、结构或者分类上的技术性差异,实际是有关法律的整套观念形态、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的根本对立。viii如若小传统文化不动,把大传统文化强行输入农村,往往会受到事倍功半的后果。国家在农村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一过程也是大小传统由互相对立到彼此调试后,在某一层面的相互妥协,最终达到一致性的过程。我们都知道大传统在向基层社会延伸时,若依靠政治力量而与小传统对抗,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无序;若在尊重小传统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即可使基层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也使大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村民的认可。现在呼吁放宽生育政策的呼声很高,在我看来这也是一个需要联系实际情况,逐步进行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法治社会,从小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大力推进法治化公权力的进程中,必然要与民间的乡土秩序相互动,只有这样,二者才能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真正构建一个良性的法治环境。
注释:
i 陈凤金.生育选择与乡土文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ii 王学辉.双向构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J].现代法学,1999(1).
iii 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iv 費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v 格尔兹(Geertz.C.).文化的解释[M].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1999.
vi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见王铭铭、[英]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vii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viii 郭星华,王平.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与互动[J].江海学刊, 2003(1).
【关键词】公权力;乡土秩序;信仰;习俗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长。而人口无计划的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我国领导人也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的重要性。于是从1953年的提出到1962年的试点执行,再到1970年提倡的“晚、稀、少”的生育政策,终于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然而现实中这一政策的实施却并不那么顺利,生育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部分,深深地印染着传统的力量,农民生存的根基在于乡土,农民作为乡村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的生育行为由于受到乡土文化的影响而表现出很强的延续性和地域性。i上升到国家法律和民间规范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关系一直是各界学者们研究的核心命题,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伟大悲剧《安提戈涅》早就隐含了这一内容。中国社会里“法制的运行历来都存在国家统一法制和民间法制两条并行而居的道路”,ii人们在面对两套规范体系同时存在并仍在互动的局面时,表现出了困惑和不适应。国家法律的执行是人为的外在约束过程,而民间规范已经内化在社会成员的头脑中,人们自觉主动的服从,所以出于一种行为惯性和自然趋势,会产生大量的违法行为。故而国家法律必然会与民间规范产生冲突,同时二者也在冲突中互动,国家法律承认了一部分民间规范,改变了一些民间规范,并创造了一些新的规范;同时民间规范也在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建设,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执行过程中。iii因此我们要寻找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互动中一种较优的模式,探索出一条民间规范向国家法律转换的道路。
二、影响农村现行生育机制的两大力量
面对农村孜孜不倦地追求男丁和繁衍后代的执着,任何有责任心的政府都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否则带给未来的将是异常严重的人口膨胀后果。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必然会降临在传统保守的农村土地上,从此,拉开了乡土文化秩序与国家法律公权力之间较量的帷幕。
1.催生力量——乡土文化对农民生育行为的影响
(1)生育信仰。生育在中国农民的生命逻辑中是一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生使命,是他们人生信念中最绝对化的领域。他们的生育信仰也反映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并且有自己的特色:“确保生儿子才不至于绝后,尽可能多的拥有可生育后代的儿子,才能保证这些儿子的小家庭可以延续并扩大家族势力。” iv从穿衣吃饭到婚丧婚嫁,生育至上的信仰在农民的心中至关重要,没有任何一种外力,可以把这种信仰从农民的脑中完全抹煞。
(2)宗族。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是人治社会,人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中,家族势力一直是主要的统治力量,存在着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决定人际之间的亲疏程度的“差异格局”。因此,一个家族唯有人丁兴旺,才能在一方水土站稳脚跟、扬眉吐气。宗族文化的特点就决定了人们必须把生育男孩作为一种追求,也就产生了对男孩偏好的人口行为。
(3)习俗。地方的特殊性和小传统也经常会在习俗方面显现出来,习俗都是在历史的过程中,不断地在自我社会生活延续中积淀、传承下来的习惯。村落家族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大量习俗,这些习俗埋藏在村民的意识或无意识层面,v早生、多生、生男像一种严格的清规戒律决定了村民对其人口行为的选择。
2.抑制力量——计划生育在农村
(1)计划生育在农村执行的力度
我国自1972年实施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以来,在农村,计划生育指标完成与否就成了衡量乡、村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基层政府官员为了能够圆满完成任务,增加政绩,往往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各种方法。从“二胎不扎,墙倒屋塌”,“宁可家破,不可国亡”等宣传口号可以看出计划生育在农村地区执行的力度是非常大的。
(2)计划生育在农村执行的难度
计划生育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甚至外国学者都称我国的这一政策是侵害人权的行为,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则为“难中之难”。乡镇村干部投入计划生育的时间最多,牵扯的精力最大。多年来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政策执行中往往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大家都戏称计生政策是“上正,中歪,下乱来”。正是由于国家法实施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农民们真正需要的法律救济,政府往往不能够及时地提供;国家施于农村的法律,未必都切合于农村的实际。vi所以国家法在农村人的观念中很不起作用,很多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结构性框架,还远没有亲近民众,走入人心。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的重要性。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vii
(3)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点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危急时刻控制住了人口的迅猛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必然带来很多后遗症,如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四二一风险家庭问题,人口素质的普遍降低等等。计划生育在农村执行了多年,农民已经慢慢接受了这一政策,但唯一不能接受的是绝了子嗣,没有男孩子的农户夫妇仍不甘心,偷生、藏生、躲生、甚至于逃着生,不管怎样都得要生一个男孩,即便不为养老,种族延续的压力仍然是无法逃避的。然而,一边是铁面无私高高在上的国家法律公权力,一边是农民千方百计要去遵循的乡土文化秩序,这一对矛盾的深度诠释,就是“制度与文化的冲突”。 三、结论
雷德菲尔德认为相对于大传统而言,小传统处于被动地位,在文明的发展中,农村不可避免的要被城市同化,乡土文化不可避免的要被都市文化吞噬,滞后的生育观也不免要被生育文明所取代,但这样的一个过程是十分漫长的。
制度与文化是黏在一起的,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或者说是大传统,大传统是建立在深厚的小传统基础之上的,就如文中我们谈到的公权力与乡土秩序,两种法律建基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之上,它们在概念、结构或者分类上的技术性差异,实际是有关法律的整套观念形态、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的根本对立。viii如若小传统文化不动,把大传统文化强行输入农村,往往会受到事倍功半的后果。国家在农村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一过程也是大小传统由互相对立到彼此调试后,在某一层面的相互妥协,最终达到一致性的过程。我们都知道大传统在向基层社会延伸时,若依靠政治力量而与小传统对抗,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无序;若在尊重小传统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即可使基层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也使大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村民的认可。现在呼吁放宽生育政策的呼声很高,在我看来这也是一个需要联系实际情况,逐步进行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法治社会,从小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大力推进法治化公权力的进程中,必然要与民间的乡土秩序相互动,只有这样,二者才能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真正构建一个良性的法治环境。
注释:
i 陈凤金.生育选择与乡土文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ii 王学辉.双向构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J].现代法学,1999(1).
iii 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iv 費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v 格尔兹(Geertz.C.).文化的解释[M].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1999.
vi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见王铭铭、[英]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vii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viii 郭星华,王平.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与互动[J].江海学刊, 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