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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阶段,我国有着越来越丰富的法律法规内容,也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规定了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有利的维护了公共利益,但也仅仅局限于法律保护。随着人们日渐提升的法律意识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开始日渐凸显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问题。因此,极有必要实施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以不断完善公共利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突破策略。本文基于经济法视域,分析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存在的局限性,从深层次阐述了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突破的动因,最后提出了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突破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法律限度 经济法
作者简介:李南萱,三峡大学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0
纵观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经常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由此凸显了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而经济法在相关的保护法律中,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但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上存在的缺陷,极容易侵害到公共利益。为此亟待研究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问题,以期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这个瓶颈,对公共利益实施保护。
一、经济法视域下的公共利益保护
目前对公共利益还没有定论,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上,我国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公共利益在经济法视域下,会被描述为“目标”或“价值”,对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进行了体现,并依据这个原则,区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但对于对于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核心问题,还不能进行很好的阐述,由此对经济法视域下,公共利益的执行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这种情况,应立足于经济法视域,对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进行揭示。
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局限性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作为社会的基本问题,现阶段法律界开始广泛关注公共利益问题。但关于经济法这一定义,目前尚未明确。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部分学者将公共利益对应于个人利益,并详细分析了这一论点。对于公共利益,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英国相关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独立特征非常显著,由各个利益成员提供的利益组成了利益总体。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先将个人利益掌握。由此可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联系比较密切,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并注重个人利益,才会将公共利益应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法国相关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紧密相连。其中,个人利益涵盖了个人生活需求。而社会利益涵盖了差异性愿望和多样性生活要求。个人利益有人格利益、物质利益和家庭利益三种呈现形式。通过介绍法国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我国的国家利益。针对公共利益保护这一内容,我国经济法及其他法律文件均有相关的论述。但是关于这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相关学者研究较浅,研究深度还远远不够。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国家利益。随着不断调整的社会发展结构,目前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也更加凸显了这一包含关系。还有一些學者认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所不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而这一点,也恰恰表现了公众所期待的文明社会的到来,是细分公众愿望的表现。本文认为,公共利益对利益主体公众予以明确,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严格遵守,对公平性理念进行了彰显,并由此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公共利益保护的执行问题
在经济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由,侵害公共利益。例如,在农村土地改革中,一些官员公共利益为由,开展经营性项目,对土地合法使用人的利益带来了侵害。而立足于法律视角分析,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供给不足,是出现这种瓶颈的主要原因。同时,无法有效执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直接原因,则是缺失程序法,由此集中体现了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之所以设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就是为了有效保护受侵害个人的利益。同时,控制和审查有侵犯性的国家权力,但目前的经济法立法还不能担纲此重任。
三、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产生原因
在现行的经济法框架下,不管是经济执行过程,还是经济法本身,都不能提供有效支持,以实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为了使目前存在的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被突破,就需要不断调整经济法框架,找准动因。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着眼点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的本土局限性
在经济法中具有明显的国别性和差异性,强调的是国家的作用,并由此促进了本土资源论范式的形成。但就目前经济法立法分析,市场主体性缺乏,同时还没有构建完善的表达机制,公共利益代表主体匮乏。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对法律内容不断变更。在实践方面,创新后的经济法具有较差的效果和较弱的市场主体。所以,代表性主体,并不完全支持公共利益。
(二)受经济法规范的多元性影响
目前已经应用一些软法规范,包括传统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行业标准。但一些软法规范对于公共利益并不能真正的代表,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非常大。同时,由于政策与法律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具有显著的融合趋势,使经济法常处于变动之中。再加上经济法缺乏合理的形式。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解决社会问题。为此,经济法应具有社会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成员之间具有越来越频繁的互动和交流。由此反而弱化了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使经济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具有相对较弱的适用性。在多元特点的影响下,经济法缺乏规范性,没有立足于受众的视角,提出相关规范,以更好的解决问题。最后,因为在短时间内政策不断变化,使经济法内容出现间接变更,由此会弱化在公共利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导致法律限度的产生。
(三)形式理性的缺失影响
作为一种高级法,主要是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存在于经济社会中的复杂问题。但因为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则和明确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匮乏,在执行经济法的过程中,无法将公共利益保护的正常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经济利益的维护方面,经济法匮乏相关经验,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宜。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法律限度 经济法
作者简介:李南萱,三峡大学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0
纵观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经常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由此凸显了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而经济法在相关的保护法律中,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但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上存在的缺陷,极容易侵害到公共利益。为此亟待研究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问题,以期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这个瓶颈,对公共利益实施保护。
一、经济法视域下的公共利益保护
目前对公共利益还没有定论,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上,我国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公共利益在经济法视域下,会被描述为“目标”或“价值”,对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进行了体现,并依据这个原则,区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但对于对于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核心问题,还不能进行很好的阐述,由此对经济法视域下,公共利益的执行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这种情况,应立足于经济法视域,对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进行揭示。
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局限性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作为社会的基本问题,现阶段法律界开始广泛关注公共利益问题。但关于经济法这一定义,目前尚未明确。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部分学者将公共利益对应于个人利益,并详细分析了这一论点。对于公共利益,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英国相关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独立特征非常显著,由各个利益成员提供的利益组成了利益总体。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先将个人利益掌握。由此可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联系比较密切,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并注重个人利益,才会将公共利益应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法国相关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紧密相连。其中,个人利益涵盖了个人生活需求。而社会利益涵盖了差异性愿望和多样性生活要求。个人利益有人格利益、物质利益和家庭利益三种呈现形式。通过介绍法国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我国的国家利益。针对公共利益保护这一内容,我国经济法及其他法律文件均有相关的论述。但是关于这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相关学者研究较浅,研究深度还远远不够。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国家利益。随着不断调整的社会发展结构,目前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也更加凸显了这一包含关系。还有一些學者认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所不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而这一点,也恰恰表现了公众所期待的文明社会的到来,是细分公众愿望的表现。本文认为,公共利益对利益主体公众予以明确,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严格遵守,对公平性理念进行了彰显,并由此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公共利益保护的执行问题
在经济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由,侵害公共利益。例如,在农村土地改革中,一些官员公共利益为由,开展经营性项目,对土地合法使用人的利益带来了侵害。而立足于法律视角分析,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供给不足,是出现这种瓶颈的主要原因。同时,无法有效执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直接原因,则是缺失程序法,由此集中体现了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之所以设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就是为了有效保护受侵害个人的利益。同时,控制和审查有侵犯性的国家权力,但目前的经济法立法还不能担纲此重任。
三、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产生原因
在现行的经济法框架下,不管是经济执行过程,还是经济法本身,都不能提供有效支持,以实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为了使目前存在的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被突破,就需要不断调整经济法框架,找准动因。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着眼点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的本土局限性
在经济法中具有明显的国别性和差异性,强调的是国家的作用,并由此促进了本土资源论范式的形成。但就目前经济法立法分析,市场主体性缺乏,同时还没有构建完善的表达机制,公共利益代表主体匮乏。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对法律内容不断变更。在实践方面,创新后的经济法具有较差的效果和较弱的市场主体。所以,代表性主体,并不完全支持公共利益。
(二)受经济法规范的多元性影响
目前已经应用一些软法规范,包括传统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行业标准。但一些软法规范对于公共利益并不能真正的代表,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非常大。同时,由于政策与法律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具有显著的融合趋势,使经济法常处于变动之中。再加上经济法缺乏合理的形式。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解决社会问题。为此,经济法应具有社会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成员之间具有越来越频繁的互动和交流。由此反而弱化了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使经济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具有相对较弱的适用性。在多元特点的影响下,经济法缺乏规范性,没有立足于受众的视角,提出相关规范,以更好的解决问题。最后,因为在短时间内政策不断变化,使经济法内容出现间接变更,由此会弱化在公共利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导致法律限度的产生。
(三)形式理性的缺失影响
作为一种高级法,主要是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存在于经济社会中的复杂问题。但因为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则和明确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匮乏,在执行经济法的过程中,无法将公共利益保护的正常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经济利益的维护方面,经济法匮乏相关经验,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