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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92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9-202-01
就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年来的情况,笔者对实施效果作了调查:发现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性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现状
1、基本情况
宁都县地处江西省南部,赣州市北部,全县人口80万人,属国家贫困县,辖区24个乡镇299个行政村4007个村小组。全县有医疗卫生单位43个,其中县属医疗卫生单位10个、乡镇卫生院25个,有村卫生所830个、乡村医生876人。
为纵深推进医改,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县村卫生所按一村一所的原则,全面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此,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全县村卫生所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工作;二是明确实施基药政策要求。规定村卫生所基药必须全部经乡镇卫生院代购,且基药配备率必须达100%,不得销售非基药;三是加大了宣传力度。专门召开了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动员大会,在每个村卫生所悬挂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宣传条幅;四是对实施基药前后药品价格在各村卫生所进行了公示,让基药价格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五是拨付了基药补助资金。按照医改多渠道补偿政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村卫生所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至各村卫生所。从此,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在全县299个行政村全面启动。
2、实施情况
从笔者近期对10个乡镇30个村卫生所基药实施情况所作的调查,可以反映出,国家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实施情况不尽人意:
(1)药品采购途径
通过乡镇卫生院代购的村卫生所21个,占调查总数的70%;通过乡镇卫生院以外的途径采购的村卫生所9个,占调查总数的30%。从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所,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基药补助发放考核或以药抵补助资金的形式进行代购。
(2)基药采购的数量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药品采购的总数比较:采购总数为15.6万元,其中从乡镇卫生院采购2.3万元,占14.7%,从其它途径采购13.3万元,占85.3%。
(3)基药品种的配备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平均每个村卫生所配备药品187种,平均配备基药34种,占18.2%,平均配备非基药153种,占81.8%。
(4)零差率销售情况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为2个,占6.7%;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的28个,占93.3%,其中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药品销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零售价的村卫生所达84%。
二、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从管理层面来说,可以说是花尽心思,但执行起来却事与愿违,这主要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投入不足。在村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属于农民群体,没有任何收入保障。当前,政府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是按人口总数的1:1.2的比例,人均3000元/人/年予以补偿(按我县乡村医生总数分配只能享受2100元/人/年,月均不足200元),而实施基药前,乡村医生收入主要靠药品差价。因此,在补偿不足的情况下,在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缺乏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2、政策执行依据不足。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强调要全部实施基药,不得销售非基药,而且必须全部从卫生院代购,全部实现零差率销售,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村卫生所销售非基药,从乡镇卫生院以外的途径采购,不实行零差率销售等问题,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条款规定应对村卫生所做出如何处罚。俗话说,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只是原则上要求,没有限制性措施的行为怎么便于执行呢?而且这里面至少暴露出两个矛盾:一是代购权限与国家法律规定之间矛盾。《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批发的机构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卫生院是没有为村卫生所代购的权限的,如何执行代购,这是一种矛盾;二是收费权限与收费项目之间的矛盾。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必须要收取药品成本。但从当前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中,乡镇卫生院是没有向院外没有产生医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药品采购费项目的;因此,收费也是一种矛盾。
3、农民维权意识不强。虽然每个村卫生所都悬挂了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标语,但是,农民在就诊时,大部分农民群众分不清什么是基药,什么是非基药?对村卫生所有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不清楚,甚至高于零差率几倍的价格销售都浑然不知。
4、部门监管不力。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各有关部门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监管力度明显不足。有的乡镇,即使是县、乡两级进行了监管,但限于执法权力有限,村卫生所对实施基药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依然我行我素。
三、对策思考
1、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对村卫生所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否则,如果单纯地要求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实行零差率销售,而补偿不足、不到位导致村卫生所无法正常运行,乡村医生根本上无法生存,那么在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只能成为一纸空话。因此,各级财政应加大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的投入,确保村卫生所能正常运行。同时,分阶段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使他们像民办教师转编一样,把乡村医生转为国家正式职工,用正规医疗单位的一套严格监管措施去约束他们的行为,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就能一管到底、执行到位,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2、加大宣传。要切实加大公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以及目的和意义的宣传。让农民群众在村卫生所就诊时有没有使用上基药,有没有享受到基药零利率销售的优惠政策能有充分的了解,让基药在村卫生所的实施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3、明确措施。国家应从政策、法律层面出台硬性规定,对村卫生所没有实施基药应像乡镇卫生院没有实施基药一样,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经济乃至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予以处罚。这样,无论在实施过程还是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都可有法有依。
就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年来的情况,笔者对实施效果作了调查:发现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性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现状
1、基本情况
宁都县地处江西省南部,赣州市北部,全县人口80万人,属国家贫困县,辖区24个乡镇299个行政村4007个村小组。全县有医疗卫生单位43个,其中县属医疗卫生单位10个、乡镇卫生院25个,有村卫生所830个、乡村医生876人。
为纵深推进医改,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县村卫生所按一村一所的原则,全面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此,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全县村卫生所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工作;二是明确实施基药政策要求。规定村卫生所基药必须全部经乡镇卫生院代购,且基药配备率必须达100%,不得销售非基药;三是加大了宣传力度。专门召开了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动员大会,在每个村卫生所悬挂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宣传条幅;四是对实施基药前后药品价格在各村卫生所进行了公示,让基药价格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五是拨付了基药补助资金。按照医改多渠道补偿政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村卫生所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至各村卫生所。从此,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在全县299个行政村全面启动。
2、实施情况
从笔者近期对10个乡镇30个村卫生所基药实施情况所作的调查,可以反映出,国家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实施情况不尽人意:
(1)药品采购途径
通过乡镇卫生院代购的村卫生所21个,占调查总数的70%;通过乡镇卫生院以外的途径采购的村卫生所9个,占调查总数的30%。从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所,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基药补助发放考核或以药抵补助资金的形式进行代购。
(2)基药采购的数量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药品采购的总数比较:采购总数为15.6万元,其中从乡镇卫生院采购2.3万元,占14.7%,从其它途径采购13.3万元,占85.3%。
(3)基药品种的配备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平均每个村卫生所配备药品187种,平均配备基药34种,占18.2%,平均配备非基药153种,占81.8%。
(4)零差率销售情况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为2个,占6.7%;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的28个,占93.3%,其中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药品销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零售价的村卫生所达84%。
二、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从管理层面来说,可以说是花尽心思,但执行起来却事与愿违,这主要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投入不足。在村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属于农民群体,没有任何收入保障。当前,政府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是按人口总数的1:1.2的比例,人均3000元/人/年予以补偿(按我县乡村医生总数分配只能享受2100元/人/年,月均不足200元),而实施基药前,乡村医生收入主要靠药品差价。因此,在补偿不足的情况下,在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缺乏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2、政策执行依据不足。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强调要全部实施基药,不得销售非基药,而且必须全部从卫生院代购,全部实现零差率销售,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村卫生所销售非基药,从乡镇卫生院以外的途径采购,不实行零差率销售等问题,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条款规定应对村卫生所做出如何处罚。俗话说,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只是原则上要求,没有限制性措施的行为怎么便于执行呢?而且这里面至少暴露出两个矛盾:一是代购权限与国家法律规定之间矛盾。《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批发的机构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卫生院是没有为村卫生所代购的权限的,如何执行代购,这是一种矛盾;二是收费权限与收费项目之间的矛盾。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必须要收取药品成本。但从当前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中,乡镇卫生院是没有向院外没有产生医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药品采购费项目的;因此,收费也是一种矛盾。
3、农民维权意识不强。虽然每个村卫生所都悬挂了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标语,但是,农民在就诊时,大部分农民群众分不清什么是基药,什么是非基药?对村卫生所有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不清楚,甚至高于零差率几倍的价格销售都浑然不知。
4、部门监管不力。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各有关部门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监管力度明显不足。有的乡镇,即使是县、乡两级进行了监管,但限于执法权力有限,村卫生所对实施基药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依然我行我素。
三、对策思考
1、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对村卫生所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否则,如果单纯地要求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实行零差率销售,而补偿不足、不到位导致村卫生所无法正常运行,乡村医生根本上无法生存,那么在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只能成为一纸空话。因此,各级财政应加大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的投入,确保村卫生所能正常运行。同时,分阶段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使他们像民办教师转编一样,把乡村医生转为国家正式职工,用正规医疗单位的一套严格监管措施去约束他们的行为,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就能一管到底、执行到位,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2、加大宣传。要切实加大公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以及目的和意义的宣传。让农民群众在村卫生所就诊时有没有使用上基药,有没有享受到基药零利率销售的优惠政策能有充分的了解,让基药在村卫生所的实施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3、明确措施。国家应从政策、法律层面出台硬性规定,对村卫生所没有实施基药应像乡镇卫生院没有实施基药一样,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经济乃至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予以处罚。这样,无论在实施过程还是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都可有法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