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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定位直接涉及法律对相关利益的保护程度,将其定位为私权会漠视公共利益的保护。特许经营权是来源于政府的一种新财产,是公私混合财产,其权利客体是特许经营行为。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束"在被特许人和政府之间混合配置,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使然。作为一个混合财产权,其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转让规则、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突出不可转让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的优先适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