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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4)10-000-02
摘 要 近年来,国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如何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保障体系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研究进行研究。通过对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类型、原因进行分析,试图提出怎样预防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以及事故发生的问题,希望能为建立一种完善的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学体育课 意外伤害 法律问题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但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中学体育课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二、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产生的原因
(一)学生因素
学生是体育课的活动主体,是体育课的授课对象。在中学体育课教学中,有些事故是受伤害者自己所造成的。因为体育课不同于一般的文化课,体育课的参与对学生的身体素质有着一定的要求。有些学生由于身体素质差或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参加超过自身负荷的体育教学活动而引起的;中学生处于叛逆期,个性突出,渴望展现自己,在体育课上由于自身因没有遵循运动技能规律或遵守组织纪律,不听从教师的指挥,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而造成的体育意外伤害也数不胜数。因此,中学体育课要加强对学生的运动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教师因素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教师在学校体育教学中是发挥着主导作用的角色,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是起着指点跟引导的作用的。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违反教学规律,不按教学步骤教学;有的教师缺乏责任心,上课以放羊式教育为主,学生的活动范围扩大,不易控制,造成了不必要的安全伤害事故;还有的教师自身道德素养低,在教学中体罚、谩骂学生,导致学生产生叛逆心理。这些都是由于教师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因素
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
(四)由于意外事件和外界的特殊侵权行为而造成
意外事件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伤害。体育活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竞争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而造成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另外,在体育教学中,由于其活动的环境是半开放式的,因此外界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据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义务。但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未把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从现实看,它为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作了一个统一规定,有其积极意义。
(三)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责任认定
1.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他学校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也称为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学校体育事故的责任认定
中学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的比例较大,这是由体育活动本身的活动性、对抗性、冒险性等特点决定的,具有不可避免性。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把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分为以下三种:
直接责任:由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应该承担直接责任。由于体育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和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教学行为造成学生的意外伤害,教师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在体育教学中,由于学校设备场地问题而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学校在知情情况下,并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时发生意外伤害,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间接责任事故一般发生在学生之间或者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有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责任:主要是针对学校而言,在发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并且行为得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例如:学生特殊疾病复发,学校老师事先并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的;体育活动中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组织教学合理,教学方法完全正确时学生发生自伤行为的等。
四、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措施
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是中学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规范的中学生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中学体育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中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正因为如此,所以体育课也就很难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学生体质下降问题也就很难通过学校体育课程来实现改善。因此就形成了一个隐性的恶性循环圈。所以作为体育工作者,作为教育者,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提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一)大力普及安全教育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要定时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普及安全教育知识,让学生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掌握自我保护的技能,从而降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
教师在设计体育课程时,对于教材、教具、器材及设备的选择应适当,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身体状况充分了解;要求学生遵守教学秩序和游戏及比赛规则;教师在体育课时应安排足够的热身运动,学生应认真执行;教师应明确清楚地强调运动技巧及技术,及时纠正错误动作;教师应因材施教,学生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参与;学活动中避免大学生出现过度疲劳。
(三)学校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学学校体育法制建设
学校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学校体育教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在降低意外伤害风险,保护学生安全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增强法制建设,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尽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学校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的法律法规。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有理、有据、依法解决,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体育工作予以法律保障,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五、小结
随着体育的蓬勃发展,我们无法否认体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人们对体育世界的利益的期待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高,而且越来越高。毫无疑问,体育世界对法律的尊重正在增强。体育法逐渐发展起来。虽然如此,但体育法的发展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规定而只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只属于部门规章,在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上远不及法律法规有效,并且也存在着一些与民法原理相抵触的地方。我们也企盼着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尽快出台。希望国家政府能够重视体育法的发展,大力投入人力、物力,不断完善体育领域的法律,使人们在从事体育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健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支学干.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3):104-106.
[2] 田旻露,魏勇.简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20(5):35-37.
[3] 郝琪.浅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5(4):80-82.
[4] 邹志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21(4):99-101.
[5] 周丽英.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探究[J].教学与管理.2009:26-27.
[6] 韩勇.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6(4):61-64.
摘 要 近年来,国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如何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保障体系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研究进行研究。通过对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类型、原因进行分析,试图提出怎样预防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以及事故发生的问题,希望能为建立一种完善的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学体育课 意外伤害 法律问题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但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中学体育课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二、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产生的原因
(一)学生因素
学生是体育课的活动主体,是体育课的授课对象。在中学体育课教学中,有些事故是受伤害者自己所造成的。因为体育课不同于一般的文化课,体育课的参与对学生的身体素质有着一定的要求。有些学生由于身体素质差或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参加超过自身负荷的体育教学活动而引起的;中学生处于叛逆期,个性突出,渴望展现自己,在体育课上由于自身因没有遵循运动技能规律或遵守组织纪律,不听从教师的指挥,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而造成的体育意外伤害也数不胜数。因此,中学体育课要加强对学生的运动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教师因素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教师在学校体育教学中是发挥着主导作用的角色,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是起着指点跟引导的作用的。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违反教学规律,不按教学步骤教学;有的教师缺乏责任心,上课以放羊式教育为主,学生的活动范围扩大,不易控制,造成了不必要的安全伤害事故;还有的教师自身道德素养低,在教学中体罚、谩骂学生,导致学生产生叛逆心理。这些都是由于教师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因素
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
(四)由于意外事件和外界的特殊侵权行为而造成
意外事件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伤害。体育活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竞争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而造成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另外,在体育教学中,由于其活动的环境是半开放式的,因此外界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据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义务。但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未把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从现实看,它为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作了一个统一规定,有其积极意义。
(三)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责任认定
1.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他学校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也称为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学校体育事故的责任认定
中学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的比例较大,这是由体育活动本身的活动性、对抗性、冒险性等特点决定的,具有不可避免性。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把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分为以下三种:
直接责任:由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应该承担直接责任。由于体育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和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教学行为造成学生的意外伤害,教师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在体育教学中,由于学校设备场地问题而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学校在知情情况下,并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时发生意外伤害,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间接责任事故一般发生在学生之间或者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有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责任:主要是针对学校而言,在发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并且行为得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例如:学生特殊疾病复发,学校老师事先并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的;体育活动中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组织教学合理,教学方法完全正确时学生发生自伤行为的等。
四、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措施
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是中学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规范的中学生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中学体育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中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正因为如此,所以体育课也就很难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学生体质下降问题也就很难通过学校体育课程来实现改善。因此就形成了一个隐性的恶性循环圈。所以作为体育工作者,作为教育者,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提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一)大力普及安全教育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要定时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普及安全教育知识,让学生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掌握自我保护的技能,从而降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
教师在设计体育课程时,对于教材、教具、器材及设备的选择应适当,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身体状况充分了解;要求学生遵守教学秩序和游戏及比赛规则;教师在体育课时应安排足够的热身运动,学生应认真执行;教师应明确清楚地强调运动技巧及技术,及时纠正错误动作;教师应因材施教,学生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参与;学活动中避免大学生出现过度疲劳。
(三)学校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学学校体育法制建设
学校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学校体育教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在降低意外伤害风险,保护学生安全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增强法制建设,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尽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学校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的法律法规。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有理、有据、依法解决,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体育工作予以法律保障,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五、小结
随着体育的蓬勃发展,我们无法否认体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人们对体育世界的利益的期待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高,而且越来越高。毫无疑问,体育世界对法律的尊重正在增强。体育法逐渐发展起来。虽然如此,但体育法的发展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规定而只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只属于部门规章,在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上远不及法律法规有效,并且也存在着一些与民法原理相抵触的地方。我们也企盼着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尽快出台。希望国家政府能够重视体育法的发展,大力投入人力、物力,不断完善体育领域的法律,使人们在从事体育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健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支学干.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3):104-106.
[2] 田旻露,魏勇.简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20(5):35-37.
[3] 郝琪.浅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5(4):80-82.
[4] 邹志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21(4):99-101.
[5] 周丽英.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探究[J].教学与管理.2009:26-27.
[6] 韩勇.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6(4):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