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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闭门造车”樊篱
百姓的关切点就是立法的聚焦点,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通过键对键、面对面等多种形式,全面倾听民意,充分吸纳民智,让每部法规都以民意为标尺,一部部承载着民生期盼、回应百姓关切的地方性法规相继问世。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在经过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多次召开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乡镇(街道)及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住宅物业管理三方参与者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管理需求,面对面深入交流。针对“业主权利与义务专项调查”“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与义务专项调查”等焦点问题,还进行了专题问卷调查。
在征求立法建议方面,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三个方面。一是面上求“广”。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法规案经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在《滨州日报》及其旗下网站、客户端、微信、滨州人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全文刊登,全面提高知晓率。通过“滨州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微信、邮箱等平台,向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专家库成员、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征集意见建议,函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致函市直部门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征集意见建议。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基层调研,地方性法规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重点,照顾地域差异,利用实地调研、委托调研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充分掌握“块”和“条”的实际情况和专业需求。实地调研一般选择2至3个县(市、区),深入了解市情民意。除了组织实地调研之外,还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立法调研,按时报送调研报告。二是点上求“深”。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过程中,及时把收集的问题分类梳理和分析,区分法规案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再一次开展专题调研,使地方立法更充分反映各方诉求。2016年,滨州市人大常委会选择设立了2个立法研究基地和6个立法联系点。在《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了临街商铺店主、餐饮行业代表、县(市、区)城管基层执法人员座谈会,全面了解征求行政相对人、一线执法岗位的意见和需求。三是形式求“新”。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立体的意见
征集反馈平台。2019年,“滨州市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网上征集平台”上线运行,网民留言,平台及时反馈,有效拓宽了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4部地方性法规均通过这个平台征集意见建议,受到网民好评。对人民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全面、客观的归纳整理和科学客观的分析评估,合理的采纳,未采纳的说明理由,形成人民群众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走出“人才匮乏”困局
地方性法规专业性较强,无论是专业内容还是语言表达,都需要专业人才参与。针对立法之初人才匮乏的现状,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专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专业人才的作用,打造专业地方立法智库,提高法规质量,同时着眼于前瞻性研究,全面提高智库服务地方立法的能力。
2019年4月,在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的基础上,成立了全省首家高校和设区的市合作成立的地方立法研究院。地方立法研究院作为一个平台型研究机构,整合了滨州学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立法相关的学科人才,同时融合地方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实现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全方位服务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研究院成立以来,在参与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征集意见、条文解读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被省人大常委会選为立法研究服务基地。
2019年5月,第一期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任期届满后,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初选、审查、公示、报批等遴选程序,推选了新一期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和立法顾问。同时,建立便捷高效联系机制,利用邮箱、微信等通讯手段,及时通报地方立法进度和基本情况,不断提高专家库成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为推进第三方论证机制的规范发展,2019年8月份,滨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使立法工作重要事项的第三方论证评估成为工作常态。
破解“落地生根”难题
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法规实施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监督工作和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相结合,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还要“行”一件,使地方性法规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
2017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开展《滨州市供热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等多部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和法规涉及民生问题的专项督查。2019年8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新闻媒体全程直播报道,推动了地方性法规的落实。
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发现部分政府部门“法之必行”的理念还不够牢固,地方性法规要求配套的相关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适用的较少,监察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落实的监督监察涉及不多,普法宣传效果还不尽人意等问题。2019年11月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决定》从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构建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发挥实施主体作用,确保法规全面落地见效;强化普法宣传,夯实法规实施的群众基础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建立起“四入”工作的长效机制。《决定》作为全省的首创性做法,被学习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