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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在新的经济条件与教育体制改革下集团化办学工作的创新。基于集团化办学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文章从集团化办学创新工作的必要性、原则与方法三个方面作了浅析,通过阐述表明了集团化办学的创新工作必然产生职教建设与服务社会最大化效能。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创新
一、创新的必要性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范围内集团化办学的广泛兴起,以及产业机构的优化与升级,集团化办学的各项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也遇到了新的问题。因此,集团化办学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以创造更高的教育效率。
(一)国家政策导向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较多政府、高校乃至行业企业依托较为优质的职业教育资源,共同组建职教集团,加强校企合作、区域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国家在大力提倡职业教育的同时,已经开始密切关注这一现象。在教育部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中,以及2010年9月在宁波召开的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这一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因此,进一步创新集团化办学的各方面工作,不仅满足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职业教育体制发展完善、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需要。
(二)集团化办学现状
目前,已成立的大部分职教集团都积极进行集团化办学的探索和研究,为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获取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集团化办学的体制与内涵建设、校企政行四方深度融合、长效互动等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效果不明显、合作不长远等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部分集团化办学项目仅停留在停留在“校企联谊”或“校企对接”上。近年来,随着未来报考大学人数的回落,大学录取率的提高,学校间的竞争会日益激烈,对职业院校的挑战将会相当严峻;只有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结合得越好,行业、企业对学校的依存度越高,学校的发展就会越好,所以,集团化办学将是未来职业院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创新集团化办学工作将是夯实这一基础的必然举措。
(三)产业机构升级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运行机制,如何确保集团化办学紧跟经济模式更新与结构升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课题。随着地方产业导向的不断更新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集团化办学系统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完善更新。同时,集团化办学也肩负着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责,通过产学研结合,要服务行业,也要提升行业。促进行业发展。
二、创新的原则
(一)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集团化办学要立足职业教育新起点、把握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主旋律,在推进职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更好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充分研究集团化办学体制与理论的基础上,善于在实际工作中挖掘、总结、提炼符合科学发展的的经验和做法,废除不符合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把理论研究成果与校企合作的全面推进有机地集合起来,把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紧密联系起来,从而达到集团成员相互促进,取得“双赢”乃至“多赢”实效。
(二)适应性原则
所谓“适用”就是要符合实际需要、能在实际中应用。集团化办学也
必须适应当时、当地所属的经济模式与产业产业结构的特定的、实时的要求,即要求集团化办学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与一致。因此,在集团化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集团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结合度进行合理把握,既不能过时,又不能超现实太远;既要满足时下要求,又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同时,在校企政行四方合作对象的遴选时,也应当呈现出适用性的特点,合作对象要适应合作范围与项目,合作内容要适应社会与职业教育需求。
(三)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原则
平等合作是凝聚力量、得以合作的基础,互利双赢是推动校企合作不断巩固和发展的不竭动力。真正意义的校企合作是“双赢”的,并且也只有“双赢”的合作才能是持久的、巩固的长效发展。
三、创新的方法
(一)制度创新
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是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集团化办学可通过政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及作用,形成集团化办学的制度约束。同时,政府也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发展,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样,系列制度将产生政策引导与制度约束的双重效力,从而保证了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保障了集团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合作方式创新
合作目标统一,合作内容确定,合作方式却应在充分把握合作双方需求与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校企间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如:探索建立校企“契约式”的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规范双方合作行为,保障校企合作的稳定开展;实行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实施“订单”式教育与培训;广泛开展“校中厂”与“厂中校”的合作模式,推动企业产业发展, 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此外,校企间应积极探索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与更深入的合作内涵,实现从短期合作或项目合作向长远合作转变,从暂时性、松散性合作关系转为稳定性和紧密性关系。实现互相支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双赢。
(三)管理模式创新
职教集团作为一个融合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实体的综合机构,管理模式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集团运作的稳固与成效。职教集团管理应是动态的管理,集团化办学既然要服务社会与地方经济,就必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集团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改变原来的传统管理方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水平的职教集团文化,形成独特的运作和管理风格,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模式,从而更贴近市场,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如引入国际流行的“5s”模式管理“校中厂”和“厂中校”,引入“传统/等级模式”管理集团成员单位,引入“制度化管理模式 ”来规范集团成员的合作等。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可以更好的激发合作成员的积极性,提高合作效率。
综上所属,集团化办学的创新工作实属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重道远的系统化工程。只有不断结合社会发展实施集团化办学的创新,才能更好的响应教育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精神,满足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需要,更好的贴近社会、服务经济,更好的推动职业教育与社会参与的深度融合。从而促进社会职业教育体制发展完善、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创新
一、创新的必要性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范围内集团化办学的广泛兴起,以及产业机构的优化与升级,集团化办学的各项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也遇到了新的问题。因此,集团化办学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以创造更高的教育效率。
(一)国家政策导向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较多政府、高校乃至行业企业依托较为优质的职业教育资源,共同组建职教集团,加强校企合作、区域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国家在大力提倡职业教育的同时,已经开始密切关注这一现象。在教育部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中,以及2010年9月在宁波召开的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这一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因此,进一步创新集团化办学的各方面工作,不仅满足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职业教育体制发展完善、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需要。
(二)集团化办学现状
目前,已成立的大部分职教集团都积极进行集团化办学的探索和研究,为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获取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集团化办学的体制与内涵建设、校企政行四方深度融合、长效互动等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效果不明显、合作不长远等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部分集团化办学项目仅停留在停留在“校企联谊”或“校企对接”上。近年来,随着未来报考大学人数的回落,大学录取率的提高,学校间的竞争会日益激烈,对职业院校的挑战将会相当严峻;只有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结合得越好,行业、企业对学校的依存度越高,学校的发展就会越好,所以,集团化办学将是未来职业院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创新集团化办学工作将是夯实这一基础的必然举措。
(三)产业机构升级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运行机制,如何确保集团化办学紧跟经济模式更新与结构升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课题。随着地方产业导向的不断更新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集团化办学系统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完善更新。同时,集团化办学也肩负着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责,通过产学研结合,要服务行业,也要提升行业。促进行业发展。
二、创新的原则
(一)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集团化办学要立足职业教育新起点、把握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主旋律,在推进职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更好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充分研究集团化办学体制与理论的基础上,善于在实际工作中挖掘、总结、提炼符合科学发展的的经验和做法,废除不符合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把理论研究成果与校企合作的全面推进有机地集合起来,把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紧密联系起来,从而达到集团成员相互促进,取得“双赢”乃至“多赢”实效。
(二)适应性原则
所谓“适用”就是要符合实际需要、能在实际中应用。集团化办学也
必须适应当时、当地所属的经济模式与产业产业结构的特定的、实时的要求,即要求集团化办学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与一致。因此,在集团化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集团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结合度进行合理把握,既不能过时,又不能超现实太远;既要满足时下要求,又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同时,在校企政行四方合作对象的遴选时,也应当呈现出适用性的特点,合作对象要适应合作范围与项目,合作内容要适应社会与职业教育需求。
(三)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原则
平等合作是凝聚力量、得以合作的基础,互利双赢是推动校企合作不断巩固和发展的不竭动力。真正意义的校企合作是“双赢”的,并且也只有“双赢”的合作才能是持久的、巩固的长效发展。
三、创新的方法
(一)制度创新
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是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集团化办学可通过政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及作用,形成集团化办学的制度约束。同时,政府也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发展,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样,系列制度将产生政策引导与制度约束的双重效力,从而保证了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保障了集团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合作方式创新
合作目标统一,合作内容确定,合作方式却应在充分把握合作双方需求与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校企间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如:探索建立校企“契约式”的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规范双方合作行为,保障校企合作的稳定开展;实行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实施“订单”式教育与培训;广泛开展“校中厂”与“厂中校”的合作模式,推动企业产业发展, 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此外,校企间应积极探索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与更深入的合作内涵,实现从短期合作或项目合作向长远合作转变,从暂时性、松散性合作关系转为稳定性和紧密性关系。实现互相支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双赢。
(三)管理模式创新
职教集团作为一个融合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实体的综合机构,管理模式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集团运作的稳固与成效。职教集团管理应是动态的管理,集团化办学既然要服务社会与地方经济,就必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集团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改变原来的传统管理方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水平的职教集团文化,形成独特的运作和管理风格,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模式,从而更贴近市场,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如引入国际流行的“5s”模式管理“校中厂”和“厂中校”,引入“传统/等级模式”管理集团成员单位,引入“制度化管理模式 ”来规范集团成员的合作等。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可以更好的激发合作成员的积极性,提高合作效率。
综上所属,集团化办学的创新工作实属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重道远的系统化工程。只有不断结合社会发展实施集团化办学的创新,才能更好的响应教育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精神,满足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需要,更好的贴近社会、服务经济,更好的推动职业教育与社会参与的深度融合。从而促进社会职业教育体制发展完善、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