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执法合作力废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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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区域执法合作,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谋求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督的内在需要,也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对加强横向联系,抓好联防协作,密切合作关系,进一步消除监管盲点,必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加强区域执法合作势在必行。不久前,浙江温州市工商局和福建宁德市工商局签署《关于建立温州和宁德两市工商联合执法机制共同促进温宁两市经济发展协作协议书》。建立起联合执法机制,为工商部门加强区域执法合作开了先河。
  
  一、加强区域执法合作的作用
  
  (一)推进监管型工商建设。建立区域内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稳定、宽松、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需要区域内工商部门构建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与现代化城市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为区域内企业和群众提供良好服务,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创造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为促进区域内经济发展服务。要适应新形势,必须要转变执法理念。通过统一区域内上下左右的认识,树立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观念;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区域内工商部门的首要任务、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
  (二)推进服务型工商建设。吴仪副总理曾经说过,“执法也是服务”。严格的制度规范为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幅度奠定了基础。区域内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既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又体现服务宗旨,融服务于行政执法中,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职能定位。区域内工商部门首先要制定便民措施,构建“内和外顺”T商。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作为发展公共服务的指南,向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其次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找准执法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区域执法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围绕以执法促发展、以执法促富民、以执法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执法方式,坚持宽严相济,文明执法,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通过区域内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区域内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坚持“教育规范在先,惩戒处罚在后”,使区域内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宽松,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三)推进信息型工商建设。以信息工商为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不仅要围绕总体部署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更要在具体行政行为上予以充分体现。对区域内涉及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信息、不合格食品退市信息、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及群众举报信息等等,都要做好动态化记录。要以信息化为载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实提高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要将打击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突出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的监管。在加强广告市场的长效管理中,要以信息为纽带,加强区域内的联系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力度中,要把查处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传销、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信息化处理,以确定每季度、每月乃至每周经济检查工作的重点。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面,要加强区域内工商部门的配合,借助更大力量获取更多、更广泛的信息,完善及时发现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区域执法合作重点
  
  (一)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合作,一是建立食品质量监测互动制度。每年度商定监测一类或几类食品,实施不同品种分区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食品质量共同监测活动由当年轮值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实施。二是建立处理不合格食品工作协作制度。区域内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已依法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相互通报,并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联合处置。对其他工商部门通报的监测抽查结果或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协查或作出处理的,应在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有关工商部门反馈情况。三是建立区域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区域内工商部门在监测抽查中,对依法确定为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食品,可在通报监测抽查结果的同时,提请其他工商部门对该食品实施“退市”,经其他工商部门领导批准,可在区域内对该食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日期)实施“退市”。四是建立食品质量监测资源共享制度。区域内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质量监测的有关信息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现状评估、近期食品安全重点等信息的交流:定期或专项质量监测抽查结果,涉及区域内其他地方的,应及时通报涉及地工商部门。
  (二)加强区域内打假扶优联合执法合作。一是扶持名优企业发展。对名优食品企业在区域内其他地区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加强沟通,加大协调力度。妥善予以解决。相互认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测检验。对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涉及的其他地区的食品,应及时与涉及地工商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食品,应允许继续在该地区流通。二是加大打假扶优执法力度。对区域内工商部门通报的、其他地区名优食品企业申诉的、在本地区发现的侵害其他地区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列为重要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名优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区域内或省际间的侵害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相关工商部门应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度以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或以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为内容,同时同步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由当年轮值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工商部门分别实施。
  (三)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预警及应急合作。一是食品安全隐患预警。发现或获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应迅速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涉及的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可能的危害程度、危害方式、食品流向等情况通报其他工商部门,使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二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应视情况及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工商部门。通报的情况包括:事故的性质、波及的范围、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危害方式、食品或原料的流向、造成的危害,是否启动应急机制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提请其他工商部门采纳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在组织本地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时,可向发生地工商部门请求支持 和帮助:对发生地工商部门提请其他工商部门配合的建议,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应积极协调,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三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善后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工商部门应及时向其他各工商部门宣布解除应急机制,并将事故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对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向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通报。
  
  三、加强区域执法合作的途径
  
  (一)树立区域合作理念。区域内工商部门应该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意义和内涵,抓好本地区工商工作的同时,重视区域合作,积极开展区域协作联防,做到互相沟通,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作战,提高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水平。区域内应该着重从合作深度、广度和工作力度上再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市场信息网络信息交互制度,扩大区域市场整顿规范专项工作新动态和监管工作新经验的交流:建立协调、合作、交流、互动的区域联防机制,及时交换相关案件信息,制定解决资源共享制度、例会制度、案件协查联办制度等若干重大问题的准则,加强对重点区域、案件多发部位的联防联治,加强对边界重点地区的监控,形成有效、有力的区域巡查联防协作效能,促进区域内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对区域内具有共性的问题,可以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同加大打击力度。在区域内每年组织1~2次有声势的联合行动,构筑市场监管防线,有效遏制跨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明确区域合作宗旨。建立区域执法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主席方应当积极担负起推进合作的责任,充分、有效地利用秘书长(联络员)协调制度、专题工作小组、专题论坛工作机制等有关合作机制,提高区域合作的务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合作各方体会到合作带来的好处,合作意识不断深化,最终使合作事宜逐渐成为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加强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力度,加强宣传、落实、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及时将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取得的成果推广落到实处。区域合作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监管,同时要着眼于发展。合作各方应立足于区域合作发展的总目标和合作要求,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区域的发展大局,坚持公平与开放的合作原则,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给予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机会和待遇,逐步消除影响和阻碍区域合作和共同市场建设的行为和因素,促进共同发展。
  (三)拓宽区域合作领域。一是建立边界区域联防协作网络。区域合作要加大对交界区域的监管力度,启动执法联动机制,在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委托协查、协同打击等方面开展紧密协作,发挥消除边界监管盲点、打击跨地区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达到有效地提高市场监管水平、降低市场监管成本、保证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共同目标。二是加强人才的交流培养。尽快建立专家库,积极开展互派技术、管理人才挂职学习、培养、锻炼,联合开展考察、交流、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在业务方面,建议区域内工商部门之间开展短期交流。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建立跨市、跨省短期挂职锻炼制度。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建立数字化标准、图书检索、市场主体信息交换中心,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发应用标准一致的行政办公、业务管理电子系统。
  (四)密切区域合作协查。一是实行线索提供制。区域内在日常巡查监管和查办本地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或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及其他地区的违法违章案件线索,通过加强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联系,及时向涉案地工商部门通报情况。二是实行移送制。区域内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不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的,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地区的工商部门。三是实行委托制。包括委托调查、委托告知、委托送达。区域内在查办本地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其他地区需要协查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部门调查。接受委托调查方应在委托调查方提出的时间内给予调查并回复:区域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当事人、相关人员、单位在其他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告知有关事项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部门告知。接受委托告知方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告知回执发回委托告知方:区域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当事人、相关人员、单位在其他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各类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无法送达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部门进行送达。接受委托送达方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达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送达回执发回委托送达方。
  (五)强化区域合作监管。一是共同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规范区域内工商部门记录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制度:制定企业监管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衔接区域企业信用分类认定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建立起相应的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和淘汰机制。二是健全企业信用监管各项配套措施。实现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动态巡查为手段、企业信用监管为重点的分级管理。区域内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应做到经济户口管理与市场巡查执法、市场巡查与专项整治执法、工商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实现对市场主体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共同探索企业监管新路子。以全面实行企业信用监管为重点,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规范区域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的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企业监管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做好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从注重准入方面的监管向全程监管的转变,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效能,提高监管力度,为整个区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执行抄告制。企业在区域内其他地方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分支机构从属企业原籍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内其他地方登记设立的企业在当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部门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企业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健全区域合作制度。一是巩固和发展高层联席会议制度。要持之以恒,重点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注重实际成效。二是建立健全情况和信息通报制度。对区域内工商部门之间合作的事项。特别是关系市场消费安全、重大案件、工作经验等重要信息要及时通报,逐步通过信息化网络健全经常性的情况与信息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三是健全和完善协作制度。相互协作是区域合作的重要任务,区域内工商部门之间要围绕协作,突出重点,落实领导机制、联络机制、反馈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努力提高区域合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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