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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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個倍受关注的新生事物。本文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制度
  作者简介:刁涌,四川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91-02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新生事物。如果刑法能够与时俱进,将虚拟财产这一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财产利益纳入到其保护的范畴之中,必将为我国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准确定位,也会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
  一、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刑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提出,我国刑法主要有三方面的任务:其一,确定犯罪、惩罚犯罪;其二,保卫社会、维护稳定;其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从我国刑法的三大任务上可以看出,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中,有利于我国人民的安定稳定,有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刑法自身发展、任务、目的和客观现实的共同需要。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时,法制建设同样也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维护我国社会安定团结有序的发展。
  (二)维护网络游戏等产业正常发展的需要
  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纠纷众多不利于其有序正常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方抢劫、盗窃、欺诈虚拟财产引发的运营商与玩家、第三方与玩家的纠纷;由于玩家利用外挂而获取游戏引起的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纠纷等等一系列网络虚拟财产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的大量出现使玩家通过长时期财力、精力消耗所拥有的游戏等虚拟财产不翼而飞,玩家必定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执行自己的权利。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从虚拟财产侵犯行为的发案数量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行为已经不能很好到抑制。根据网游网和瑞星联合调查显示:有61%的玩家有过虚拟物品和虚拟装备被盗的经历,如果按照中国网络游戏玩家的基数来算,此类网络虚拟财产侵犯案件至少已经超过数百万件了。这凸显出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如果仅仅依靠治安条例已经不能抑制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行为也在不断增多。针对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侵害行为只是进行简单的道德教育或者简单地治安处罚已不能抑制此类侵害行为的持续发生。某些涉及财产数额大的行为,如果不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一)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莫定了理论基础
  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从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本性、人的劳动、人的需要出发说明财产权的实质。以人为本的思想说明人的自由与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网络用户通过诚实劳动而获得的,一种是把现实财产通过网上交易转换为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这两种方式都是网络用户劳动的结晶,因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应该把虚拟财产纳入财产法上的法定权利。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等软件产业政策,有力推动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腾飞,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却迟迟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奠定了经济基础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首先需要考虑法律成本的高低,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前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在飞速发展,有关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成本也会随着这些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下降;网络虚拟这一财产的价值确定和保护这一虚拟财产的费用,目前网络虚拟财产在主体归属、价值确定以及取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取证等成本势必会下降;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收效如何,网络虚拟财产的规模随着技术的发展在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也在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意义重大。
  (三)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了社会现实条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保障。一项法律的建立需要有良好社会制度环境的支持,如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现实制度环境的价值取向不一致,那么某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阻力就会大,甚至出现法律规避或者难以实施,反之,阻力则小。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与我国现行法律相一致,并无冲突,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其他合法财产这一开放性的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大多数网络用户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并且认为应该和其他个人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并且受到刑法的保护。
  利用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这既符合经济利益,又符合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并且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现实社会的良好有序发展,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了各方面的可能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首先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理论界有以下观点: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由游戏运营商来定。有时候,游戏供应商会直接销售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这些虚拟财产的价格有可能是按照运营商最大利益而定的,主观性很大,这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一致。第二,按照玩家在某种游戏所投入的金钱多少计算。某种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一定是花费了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如要购买相关的装备、要上网,购买游戏店卡等等,但是,用户除了投入可计算的金钱外,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并且各个用户的游戏水平不一致,有些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获得的虚拟财产,而有些玩家有可能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就能获得同样的虚拟财产,这就使得相同的虚拟财产有着不同的价格,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第三,根据各个网络用户私下交易的均价来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笔者认为第三种网络虚拟财产认定办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首先它可操作,其次利用均价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規律的,而且相对公平公正。只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合理的价值认定办法和标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才会正规合法有序的运行。
  (二)以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许多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案件并没有立案,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得到刑法的保护,其根源就在于立法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要使网络虚拟财产有法律上的保护,首先就得在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而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做法更是千差万别: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有的地方根本不予立案,有的地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有的地方则以盗窃财产罪定罪处罚,还有的地方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各自持有自己的处理方式。这种对于一种犯罪行为出现多种处罚方式的现象极大地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法律定位。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现阶段最重要的就是要从法律上规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将虚拟财产纳入到正常的财产之中,至少先出台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属性进行说明,这样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方可有效的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类案件的处罚方式。
  (三)明确网络服务商负有的举证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侦破这一类案件的时候,取证比较困难,黑客通过某些非常规程序对玩家的个人计算机侵入,在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作案证据就是黑客所使用的IP地址,换句话说就是网络运营商在积极配合对此类案件的侦破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侦破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网络服务商经常不予配合,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侵犯案的侦破变得更加困难。如果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服务商提供证据是一项法律义务,将更这就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变得不难么困难,而且可以有效的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
  我国有其优秀的文化传统,同时也会虚心向别国学习,学习别国积极的经验,取长补短,不管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还是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我们都从未停止过吸取各国的经验。并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已然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所要面对的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在探索自己的刑法政策之外,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检验,寻求符合我国实际的刑法保护政策。我国放眼世界,紧跟时代的潮流,借鉴积极经验并且分享本国的治理方法。例如,韩国是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虽然韩国曾经一度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但是在现实社会里,这种交易却未能应为国家的强制制止而中断。在某些特殊法律用语的解释上,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权威规定,如欧盟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该公约中规定“未经授权故意隐藏计算机数据、删除、修改、或者输入计算机数据,使之产生不可信数据,并意图作为可信数据在法律上运用时,可以认定为犯罪”。
  从我国刑法的任务来看,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应当尽快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之中。虚拟财产只有在得到我国刑法的认可和保护之后,这一新型的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网络市场才能建立起合理稳定的秩序,互联网增值服务产业也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丽娜,贾天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之考察.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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