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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者就2011年初吉林省四平市发生的研究生考试作弊事件,探讨了高校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分别从教育惩戒的合理合法性,国内外高校惩戒学生考试作弊的现状,以及实施惩戒必须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提出要杜绝当前考试作弊之风,唯有彻底改革考试制度,依法治考。
关键词: 四平考研作弊事件 高校教育惩戒 必要性
1.引言
近年来,高校考试作弊事件频发,已成为当前高校教学管理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各高校都普遍采取了强硬措施,例如,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甚至开除学籍,等等。前不久,吉林四平市个别人员在2011年研究生考试中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更进一步引发了有关严打考试舞弊的强烈呼声,很多网友认为,此现象已严重危害社会公平,应尽快铲除。
惩戒是指通过处罚来警戒,即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制裁,从而达到防止该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以促进符合规范行为的养成及强化。惩戒的落脚点在于通过处罚来戒除、禁止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其教育性意义比惩罚强[1]。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目的”[2]。
2.高校行使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高校是社会的缩影,作为高校主体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成长轨迹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道德准则,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及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则正如社会发展失去法律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的强制性权力,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的具体活动享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3.国内外高校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使惩戒的现状
国内外高校对学生考试作弊都有行使惩戒的权利,如美国,各大学处罚作弊的方式大体相似。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对学生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分以下几种类型,这也可以看作美国大学对学生处罚的标准样式[3]。
(1)警告。通过口头或者字条通知学生,他的行为不符合大学的行为准则,如再出现就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2)申斥。用书面的通知告知学生已经触犯了大学的规定,如果再犯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3)恢复原状。要求学生赔偿大学或其他人的损失、伤害。如不履行,将取消其注册权限,并且将来也不允许注册。
(4)留校察看。允许学生继续在学就读,但如果再触犯学校政策将被开除。一般由学校委员会决定时间和长度,一般适用于初犯者。
(5)停学。书面告知学生,他们因为触犯了学校的规定而使其在学权利被停止一段时间。这项处罚包括停止的时间长度。
(6)开除。通过书面通知告知学生,其在校学习的权利被永久冻结。与停学不同,开除视为一项永久处罚。
目前,我国相关教育法规还不够完善,对高校教育惩戒行为还缺乏统一认识。如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后来田永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再如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2003届的一位毕业生因考试作弊,学校取消了其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该生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学校不授予学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驳回了该生的诉讼请求。由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的高校学生起诉母校案,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这说明对高校教育惩戒行为的性质缺乏统一认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高校教育惩戒合法、合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使高校教育惩戒行为有章可循。
4.高校实施教育惩戒必须注意的几个方面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高校的扩大招生,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给学校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当成年学生不服从学校、教师的管教,犯有劣迹,仅仅靠说服教育未见成效时,学校、教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帮助其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是必然的选择。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惩戒时必须尊重学生。学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的享有主体,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惩戒要以尊重为前提,注重学生之间的差异,注意性格因素,惩戒女生更应谨慎,以言语为主,既达到惩戒的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2)行使惩戒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违法,不侵权。要符合正当程序,把被惩戒事由、有关校规、相关证据等如实告知学生,并给予充分、公开的辩论机会。
(3)行使惩戒时必须把握时效与尺度,对违规要及时处理,学生改过及时肯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能一味惩戒,特别是对那些情绪激动的学生,应待其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惩戒。把握分寸,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
(4)行使惩戒时必须具有教育性。惩戒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的改正。
5.结语
尽管各个高校对学生考试作弊都有很严厉的惩戒措施,但作弊之风依然盛行,病在校园,根在社会,当前要尽快制定考试法,以法治考,要加强教师的职业规范,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要彻底改革考试制度,最终才能杜绝考试作弊之风。
参考文献:
[1]刘恩允,薄存旭.大学生考试不良行为管理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高教,2009,4:101-103.
[2]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6.
[3]http://wenwen.soso.com/z/q171625889.htm.
关键词: 四平考研作弊事件 高校教育惩戒 必要性
1.引言
近年来,高校考试作弊事件频发,已成为当前高校教学管理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各高校都普遍采取了强硬措施,例如,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甚至开除学籍,等等。前不久,吉林四平市个别人员在2011年研究生考试中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更进一步引发了有关严打考试舞弊的强烈呼声,很多网友认为,此现象已严重危害社会公平,应尽快铲除。
惩戒是指通过处罚来警戒,即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制裁,从而达到防止该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以促进符合规范行为的养成及强化。惩戒的落脚点在于通过处罚来戒除、禁止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其教育性意义比惩罚强[1]。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目的”[2]。
2.高校行使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高校是社会的缩影,作为高校主体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成长轨迹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道德准则,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及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则正如社会发展失去法律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的强制性权力,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的具体活动享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3.国内外高校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使惩戒的现状
国内外高校对学生考试作弊都有行使惩戒的权利,如美国,各大学处罚作弊的方式大体相似。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对学生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分以下几种类型,这也可以看作美国大学对学生处罚的标准样式[3]。
(1)警告。通过口头或者字条通知学生,他的行为不符合大学的行为准则,如再出现就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2)申斥。用书面的通知告知学生已经触犯了大学的规定,如果再犯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3)恢复原状。要求学生赔偿大学或其他人的损失、伤害。如不履行,将取消其注册权限,并且将来也不允许注册。
(4)留校察看。允许学生继续在学就读,但如果再触犯学校政策将被开除。一般由学校委员会决定时间和长度,一般适用于初犯者。
(5)停学。书面告知学生,他们因为触犯了学校的规定而使其在学权利被停止一段时间。这项处罚包括停止的时间长度。
(6)开除。通过书面通知告知学生,其在校学习的权利被永久冻结。与停学不同,开除视为一项永久处罚。
目前,我国相关教育法规还不够完善,对高校教育惩戒行为还缺乏统一认识。如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后来田永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再如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2003届的一位毕业生因考试作弊,学校取消了其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该生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学校不授予学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驳回了该生的诉讼请求。由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的高校学生起诉母校案,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这说明对高校教育惩戒行为的性质缺乏统一认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高校教育惩戒合法、合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使高校教育惩戒行为有章可循。
4.高校实施教育惩戒必须注意的几个方面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高校的扩大招生,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给学校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当成年学生不服从学校、教师的管教,犯有劣迹,仅仅靠说服教育未见成效时,学校、教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帮助其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是必然的选择。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惩戒时必须尊重学生。学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的享有主体,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惩戒要以尊重为前提,注重学生之间的差异,注意性格因素,惩戒女生更应谨慎,以言语为主,既达到惩戒的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2)行使惩戒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违法,不侵权。要符合正当程序,把被惩戒事由、有关校规、相关证据等如实告知学生,并给予充分、公开的辩论机会。
(3)行使惩戒时必须把握时效与尺度,对违规要及时处理,学生改过及时肯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能一味惩戒,特别是对那些情绪激动的学生,应待其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惩戒。把握分寸,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
(4)行使惩戒时必须具有教育性。惩戒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的改正。
5.结语
尽管各个高校对学生考试作弊都有很严厉的惩戒措施,但作弊之风依然盛行,病在校园,根在社会,当前要尽快制定考试法,以法治考,要加强教师的职业规范,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要彻底改革考试制度,最终才能杜绝考试作弊之风。
参考文献:
[1]刘恩允,薄存旭.大学生考试不良行为管理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高教,2009,4:101-103.
[2]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6.
[3]http://wenwen.soso.com/z/q1716258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