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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目前,我国建筑已开始从大规模新建时期迈向了新建与维修并重时期。很多重要的建筑物由于建造地段和文化因素,不能轻易拆除;此外,由于建筑物建造年代、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检测及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鉴定结论将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作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1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建筑物的实际安全状况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建筑物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文中主要探讨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1.1材料强度检测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检测技术及设备等各方面的因素,检测工作中,关于所检对象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依据,其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考虑;已建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文献;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
1.2相关规范还不完善
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鉴定依据的其他问题
此外,鉴定工作的依据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哪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目前不同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均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已有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方法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技术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广厦程序,有的用手算,不同的检测部门、不同的技术人员、不同的计算软件,其校核结果势必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就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目前有些部门对框架结构就用PKPM程序作为判断依据,而问题是用国内商业软件进行設计结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被检测项目的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整个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对被检测项目检测范围的指定常带有人为因素。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而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等;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技术人员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2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如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
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无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赔偿比例又该如何确定呢?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存在争议,或者有些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员,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员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既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鉴定工作中的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增强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技术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增强技术人员的风险意识。
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正。由于建筑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科学和事实才是真实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检测鉴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避免由于不正当竟争行为而导致检测鉴定的不公正性,努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4结语
目前,建筑物的检测与鉴定已成为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个热点,与之相对应的建筑结构的检测与鉴定技术成为结构工程重点研究的理论。文中通过对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了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引起相关专业人员的重视。
1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建筑物的实际安全状况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建筑物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文中主要探讨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1.1材料强度检测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检测技术及设备等各方面的因素,检测工作中,关于所检对象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依据,其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考虑;已建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文献;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
1.2相关规范还不完善
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鉴定依据的其他问题
此外,鉴定工作的依据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哪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目前不同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均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已有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方法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技术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广厦程序,有的用手算,不同的检测部门、不同的技术人员、不同的计算软件,其校核结果势必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就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目前有些部门对框架结构就用PKPM程序作为判断依据,而问题是用国内商业软件进行設计结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被检测项目的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整个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对被检测项目检测范围的指定常带有人为因素。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而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等;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技术人员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2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如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
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无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赔偿比例又该如何确定呢?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存在争议,或者有些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员,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员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既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鉴定工作中的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增强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技术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增强技术人员的风险意识。
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正。由于建筑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科学和事实才是真实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检测鉴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避免由于不正当竟争行为而导致检测鉴定的不公正性,努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4结语
目前,建筑物的检测与鉴定已成为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个热点,与之相对应的建筑结构的检测与鉴定技术成为结构工程重点研究的理论。文中通过对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了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引起相关专业人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