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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关于公众人物肖像权侵权报道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网络技术和修图软件的繁荣发展下,公众人物被“恶搞”,有些侵权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有些侵权则仅仅是为了好玩。文章主要针对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的法律也有肖像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关于肖像权侵权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因为公众人物的工作性质与普通人不一样,商业活动有了公众人物的代言就会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更容易被侵害,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事件经常发生,在新闻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公众人物维权的报道,如何保障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已经受到了学界的关注。
一、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是属于社会上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肖像所表现的精神权利,是专属于自然人自己的。公民的肖像权是神圣不能侵犯的,因为它代表着公民的人格尊严,我们坚决抵制破坏公民尊严的事情。公众人物也就是公共人物,是被大众所熟知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共人物一般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与普通人的肖像权一样,具有下列特点:首先肖像权是公民所独有的人格专利权,是一种精神权利,肖像权是对公民形象与尊严的维护,与其他的财产权利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其次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会带来经济效益,因为在一些商家的广告中,我们会看到因为有公众人物的代言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所以肖像权在某一方面可以产生价值,从而转化为物质财富。最后肖像权对于公民外貌、形象的保护,外貌长相一般是公民所独有的,是一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不容被破坏的,肖像权的损坏很可能会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二、侵犯公众肖像权的行为
(一)商家未经本人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
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是公众人物外貌形象的一种精神保护,为了避免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损害,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或影视资料时必须要经本人的同意,任何不经本人同意就擅自使用的现象都是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现象不断发生,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打出公众人物的招牌,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利用名人效应来蒙骗公众,这样的行为是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坚决的打击。作为公众人物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事件一发生,就要及时维权,防止事态的蔓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媒体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拍摄公共人物的照片或视频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未经本人通过同意就将擅自拍摄的照片或相关视频报道出去,是损害公共人物肖像权的行为。大多数的新闻报道是围绕公共人物的,对于一些工作动态的采访,哪家媒体具有独家资料就掌握播报的主动权,所以好些媒体为了获取一手资料就会不惜手段,利用跟踪或偷拍的方式,获得公众人物的活动踪迹,然后进行独家报道。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搭配在无关的新闻内容中
有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新闻事件或者是发行刊物时,为了配合事件的内容或是刊物的性质,将一些公众人物的照片作为插图或者是封面加在报道中,这样严重的侵害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经常会见到一些小广告,上面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但是配着公众人物的肖像,这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这类行为应该是被坚决制止的。
3.擅自拍摄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照片或视频
公众人物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不管是他们的工作还是他们的私生活都是人们议论的焦点。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迎合民众的需求,采用偷拍或者跟踪的形式,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跟拍,然后报道在新闻中,这给公众人物的生活带来困扰。公众人物也有自己的私生活,也有自己的社交空间,媒体这样的跟拍报道严重影响了公众人物的生活、工作。
之所以近年来出现大量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肖像权立法上存在的缺失。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无法准确表达出立法者的本意。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更加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有着侵权并非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和毁坏公众人物的名誉,而仅仅是为了好玩,利用修图软件将公众人物的形象丑话,严重影响了公众人物的形象。
由于公众人物肖像的特殊性、公开性,以及保护的被动性,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其所处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公众人物肖像权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肖像被恶意使用的具体状况,由此呈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态,其无法或很难举证证明。为了打破这一不平等格局,就有必要给公众人物肖像权人相对优厚的法律倾斜保护,使其享有免于举证或举证责任较轻的待遇。侵权行为人则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负担,为自己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三、结语
总之,肖像权是公众人物很重要的一项权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影响着公众人物正常的生活、工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公众人物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 刁舜.论版权理论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的运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S1).
[2] 赵佳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
[3] 马梽进.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名誉权平衡机制研究[J].商,2016(20).
[4] 程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6(12).
【关键词】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的法律也有肖像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关于肖像权侵权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因为公众人物的工作性质与普通人不一样,商业活动有了公众人物的代言就会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更容易被侵害,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事件经常发生,在新闻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公众人物维权的报道,如何保障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已经受到了学界的关注。
一、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是属于社会上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肖像所表现的精神权利,是专属于自然人自己的。公民的肖像权是神圣不能侵犯的,因为它代表着公民的人格尊严,我们坚决抵制破坏公民尊严的事情。公众人物也就是公共人物,是被大众所熟知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共人物一般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与普通人的肖像权一样,具有下列特点:首先肖像权是公民所独有的人格专利权,是一种精神权利,肖像权是对公民形象与尊严的维护,与其他的财产权利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其次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会带来经济效益,因为在一些商家的广告中,我们会看到因为有公众人物的代言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所以肖像权在某一方面可以产生价值,从而转化为物质财富。最后肖像权对于公民外貌、形象的保护,外貌长相一般是公民所独有的,是一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不容被破坏的,肖像权的损坏很可能会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二、侵犯公众肖像权的行为
(一)商家未经本人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
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是公众人物外貌形象的一种精神保护,为了避免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损害,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或影视资料时必须要经本人的同意,任何不经本人同意就擅自使用的现象都是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现象不断发生,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打出公众人物的招牌,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利用名人效应来蒙骗公众,这样的行为是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坚决的打击。作为公众人物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事件一发生,就要及时维权,防止事态的蔓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媒体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拍摄公共人物的照片或视频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未经本人通过同意就将擅自拍摄的照片或相关视频报道出去,是损害公共人物肖像权的行为。大多数的新闻报道是围绕公共人物的,对于一些工作动态的采访,哪家媒体具有独家资料就掌握播报的主动权,所以好些媒体为了获取一手资料就会不惜手段,利用跟踪或偷拍的方式,获得公众人物的活动踪迹,然后进行独家报道。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搭配在无关的新闻内容中
有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新闻事件或者是发行刊物时,为了配合事件的内容或是刊物的性质,将一些公众人物的照片作为插图或者是封面加在报道中,这样严重的侵害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经常会见到一些小广告,上面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但是配着公众人物的肖像,这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这类行为应该是被坚决制止的。
3.擅自拍摄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照片或视频
公众人物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不管是他们的工作还是他们的私生活都是人们议论的焦点。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迎合民众的需求,采用偷拍或者跟踪的形式,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跟拍,然后报道在新闻中,这给公众人物的生活带来困扰。公众人物也有自己的私生活,也有自己的社交空间,媒体这样的跟拍报道严重影响了公众人物的生活、工作。
之所以近年来出现大量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肖像权立法上存在的缺失。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无法准确表达出立法者的本意。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更加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有着侵权并非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和毁坏公众人物的名誉,而仅仅是为了好玩,利用修图软件将公众人物的形象丑话,严重影响了公众人物的形象。
由于公众人物肖像的特殊性、公开性,以及保护的被动性,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其所处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公众人物肖像权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肖像被恶意使用的具体状况,由此呈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态,其无法或很难举证证明。为了打破这一不平等格局,就有必要给公众人物肖像权人相对优厚的法律倾斜保护,使其享有免于举证或举证责任较轻的待遇。侵权行为人则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负担,为自己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三、结语
总之,肖像权是公众人物很重要的一项权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影响着公众人物正常的生活、工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公众人物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 刁舜.论版权理论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的运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S1).
[2] 赵佳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
[3] 马梽进.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名誉权平衡机制研究[J].商,2016(20).
[4] 程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