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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是合理的,减少死刑罪名是符合报应的要求,减少死刑罪名是符合预防犯罪的要求。取消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转变人民的观念,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现阶段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
关键词:死刑罪名 报应 犯罪预防 人权保障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的19.1%。其力度在中国的刑法史上前所未有。自贝卡利亚开始围绕是否废除死刑,在人类的200多年的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平息过,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什么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争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了不同的结论。①
一、减少死刑罪名的合理性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有死刑废止论主张死刑是野蛮的与人类伦理正义相符:死刑存置论主张死刑正是基于人类伦理的要求。死刑废止论主张死刑根本不具有威慑力,死刑存置论主张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对于理论上死刑罪名的减少的正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减少死刑罪名是符合报应的要求
死刑是否符合报应的要求似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情。康德的刑罚尺度是一种等量的报复论,康德认为:"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做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说: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②黑格尔认为刑罚的报应是一种等价报应。唯一的例外是杀人者死的原则,必须坚持这种种的等同。③
但是如果根据康德的等量报应"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以盗窃还盗窃"、"以强奸还强奸"。这会导致刑罚的无法适用和刑罚的荒谬结果,更无法说明对犯罪人适用适用刑罚的正当根据。从康德的绝对报应刑罚观和等害报复论也可以论证对于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废除死刑罪名的合理性。人的生命无价的,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主要是国家基于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而设立的,如果根据报应的刑罚是不能对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正是基于报应的要求。
但是作为报应正义的核心的这个原则怎样解读?把所以的犯罪放在一个尺度里面。这个尺度叫作犯罪的严重性。综合评价各自犯罪的严重性以后,按轻重次序排一个序列。刑罚也是,将所有的刑罚方法即刑种放在一个尺度里面,这一尺度叫刑罚的严厉性。将严重性和严厉性分别划分等级,使两者在轻重次序上相对应。④所以,报应要求的是一种次序相等的正义,只要求最重的刑罚对于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最轻的刑罚对应社会危害性最轻的犯罪。所以报应就转化为严重性和严厉性的对立。所以,死刑从报应的角度出发是可以废除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更是报应的体现。
(二)减少死刑罪名是符合预防犯罪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是否符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呢?死刑所具有的威慑力一直是坚持保留死刑者的强有力的一种原因,我国死刑罪名多的主要原因也是认为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具有最大的刑法威慑力,如果取消死刑罪名,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当某种犯罪在一定时期发生频繁的时候,国家便通过刑事立法加重刑罚,甚至频繁的增设死刑的罪名。但是,现实却证明通过增设死刑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率高的问题。
减少死刑罪名符合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吗?死刑真的可以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吗?经济犯罪的发生和增加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密不可分,不可片面的崇拜死刑。从犯罪的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病,它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和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⑤所以预防犯罪最好的措施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需要社会的刑事政策,国家采取综合的治理方针。
对经济犯罪和大量的罪名适用刑罚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死人再也不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了。但是试图以死刑这种残酷的刑法来解决犯罪的所有问题是危险的,特别是当死刑运用于非伤害致死犯罪那就更危险了。对于经济犯罪适用其他的刑法是同样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的,所以对于一些财产犯罪对其适用财产刑完全可以达到刑法的目的,对于不能适用财产刑的犯罪,无期徒刑的适用也完全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是合理的。
二、减少死刑罪名的意义
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以往正当的刑罚在现在看来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如古代的宫刑、身体刑。所以,现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可能在后人看来也是残酷和不人道的。死刑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走向衰落。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保障人权,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缓。可见,我国刑法的总则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的,而在分则中却出现了相反的想象,即大量的增加死刑罪名。在人的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死刑的存废与人权的保障有直接的关联性。特别是,对于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罪名,给人感觉是生命的价值可以用财产来衡量,试想两个犯罪人仅仅因为涉案金额的不同,一个被判处死刑,另一个被判处徒刑。这给人的犯罪人和普通人的印象是,生命的就是不同案件金额的差距。试想,如果任何犯罪都试图用死刑来限制处罚,妄想利用死刑的威慑力来打击犯罪,那么国家的权利必然肆意的扩张,公民的自由权利必然受到限制和侵害。
(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对我于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变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的态度和立场,影响着刑法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建国时期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多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的社会治安出现了严峻的形势。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率直线上升。⑥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国家对于犯罪活动的理性看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对于经济犯罪死刑罪名的取消,是基于这些经济犯罪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死刑的情形较少,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应该适用死刑的程度,该宽则宽,只有宽严结合才有利于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罪名只能适用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经济犯罪一般表现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不危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经济犯罪和暴力伤害致死犯罪,应该有所区别,这是罪责相适应原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的要求。
(三)有利于轉变人民的观念,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人们转变对于死刑的看法,以前死刑的存置者基于死刑是符合民意的而大量的增加死刑罪名。只要是为了刑罚的目的,就可以对任何的罪名适用刑罚,因为这是打击和预防犯罪所必须的,犯罪是人民所痛恨的,所以适用刑罚符合民意。但是这种仅以死刑威慑力的来打击预防犯罪的方法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保障人权和法治国家的建立,不利于人类善良风气的形成。《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人民合理的对待犯罪的预防方法,寻求多角度的治理机制来预防犯罪,有利于人们形成保障人权的意识。
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所以,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⑦在现阶段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我国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不相符的。但是对于一些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是符合我国现在的价值观念的。
参考文献: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257-258页。
②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③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④邱兴隆:"死刑的德性",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⑤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92页
⑥对于我国刑事政策变化的详细分析和评价可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10-114页
⑦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299页
作者简介:李诚诚,男,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死刑罪名 报应 犯罪预防 人权保障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的19.1%。其力度在中国的刑法史上前所未有。自贝卡利亚开始围绕是否废除死刑,在人类的200多年的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平息过,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什么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争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了不同的结论。①
一、减少死刑罪名的合理性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有死刑废止论主张死刑是野蛮的与人类伦理正义相符:死刑存置论主张死刑正是基于人类伦理的要求。死刑废止论主张死刑根本不具有威慑力,死刑存置论主张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对于理论上死刑罪名的减少的正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减少死刑罪名是符合报应的要求
死刑是否符合报应的要求似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情。康德的刑罚尺度是一种等量的报复论,康德认为:"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做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说: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②黑格尔认为刑罚的报应是一种等价报应。唯一的例外是杀人者死的原则,必须坚持这种种的等同。③
但是如果根据康德的等量报应"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以盗窃还盗窃"、"以强奸还强奸"。这会导致刑罚的无法适用和刑罚的荒谬结果,更无法说明对犯罪人适用适用刑罚的正当根据。从康德的绝对报应刑罚观和等害报复论也可以论证对于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废除死刑罪名的合理性。人的生命无价的,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主要是国家基于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而设立的,如果根据报应的刑罚是不能对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正是基于报应的要求。
但是作为报应正义的核心的这个原则怎样解读?把所以的犯罪放在一个尺度里面。这个尺度叫作犯罪的严重性。综合评价各自犯罪的严重性以后,按轻重次序排一个序列。刑罚也是,将所有的刑罚方法即刑种放在一个尺度里面,这一尺度叫刑罚的严厉性。将严重性和严厉性分别划分等级,使两者在轻重次序上相对应。④所以,报应要求的是一种次序相等的正义,只要求最重的刑罚对于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最轻的刑罚对应社会危害性最轻的犯罪。所以报应就转化为严重性和严厉性的对立。所以,死刑从报应的角度出发是可以废除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更是报应的体现。
(二)减少死刑罪名是符合预防犯罪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是否符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呢?死刑所具有的威慑力一直是坚持保留死刑者的强有力的一种原因,我国死刑罪名多的主要原因也是认为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具有最大的刑法威慑力,如果取消死刑罪名,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当某种犯罪在一定时期发生频繁的时候,国家便通过刑事立法加重刑罚,甚至频繁的增设死刑的罪名。但是,现实却证明通过增设死刑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率高的问题。
减少死刑罪名符合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吗?死刑真的可以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吗?经济犯罪的发生和增加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密不可分,不可片面的崇拜死刑。从犯罪的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病,它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和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⑤所以预防犯罪最好的措施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需要社会的刑事政策,国家采取综合的治理方针。
对经济犯罪和大量的罪名适用刑罚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死人再也不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了。但是试图以死刑这种残酷的刑法来解决犯罪的所有问题是危险的,特别是当死刑运用于非伤害致死犯罪那就更危险了。对于经济犯罪适用其他的刑法是同样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的,所以对于一些财产犯罪对其适用财产刑完全可以达到刑法的目的,对于不能适用财产刑的犯罪,无期徒刑的适用也完全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是合理的。
二、减少死刑罪名的意义
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以往正当的刑罚在现在看来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如古代的宫刑、身体刑。所以,现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可能在后人看来也是残酷和不人道的。死刑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走向衰落。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保障人权,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缓。可见,我国刑法的总则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的,而在分则中却出现了相反的想象,即大量的增加死刑罪名。在人的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死刑的存废与人权的保障有直接的关联性。特别是,对于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罪名,给人感觉是生命的价值可以用财产来衡量,试想两个犯罪人仅仅因为涉案金额的不同,一个被判处死刑,另一个被判处徒刑。这给人的犯罪人和普通人的印象是,生命的就是不同案件金额的差距。试想,如果任何犯罪都试图用死刑来限制处罚,妄想利用死刑的威慑力来打击犯罪,那么国家的权利必然肆意的扩张,公民的自由权利必然受到限制和侵害。
(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对我于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变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的态度和立场,影响着刑法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建国时期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多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的社会治安出现了严峻的形势。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率直线上升。⑥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国家对于犯罪活动的理性看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对于经济犯罪死刑罪名的取消,是基于这些经济犯罪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死刑的情形较少,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应该适用死刑的程度,该宽则宽,只有宽严结合才有利于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罪名只能适用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经济犯罪一般表现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不危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经济犯罪和暴力伤害致死犯罪,应该有所区别,这是罪责相适应原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的要求。
(三)有利于轉变人民的观念,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人们转变对于死刑的看法,以前死刑的存置者基于死刑是符合民意的而大量的增加死刑罪名。只要是为了刑罚的目的,就可以对任何的罪名适用刑罚,因为这是打击和预防犯罪所必须的,犯罪是人民所痛恨的,所以适用刑罚符合民意。但是这种仅以死刑威慑力的来打击预防犯罪的方法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保障人权和法治国家的建立,不利于人类善良风气的形成。《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利于人民合理的对待犯罪的预防方法,寻求多角度的治理机制来预防犯罪,有利于人们形成保障人权的意识。
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所以,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⑦在现阶段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我国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不相符的。但是对于一些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是符合我国现在的价值观念的。
参考文献: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257-258页。
②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③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④邱兴隆:"死刑的德性",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⑤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92页
⑥对于我国刑事政策变化的详细分析和评价可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10-114页
⑦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299页
作者简介:李诚诚,男,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