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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诊所式法学教育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一种实践性质的法律教育课。通过设立法律诊所,以全体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法学专业教师为主导,让学生代理或以其它方式接触各类案件,接触真实的案件当事人,锻炼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在我国要真正实现诊所式法学教育,应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合理筹化教育经费,并将诊所教育纳入系统法学教学计划。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教育理念;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2
一、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出现的背景
(一)学徒制法律教育模式显现弊端。学徒制法学教育是指,学生通过跟着律师受理案件、阅读案例、学习律师分析案件的方法、代律师写起诉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来学习法律知识。这种教育模式对于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虽然有很大帮助,但却缺乏一个系统的学习体系,没有系统的学习方法来引导学生,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
(二)学院制教学模式存在问题。学院制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基于案例教学,在分析推理各种案件的基础上,推导出法律的一般原理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能够在学校接受到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学校亦有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但是,这种教学,很难使学生学习到律师的交流、案件取证、辩护等技能;学生也很难从书本中了解法律实务、获得法律实务经验,不利于他们在理论与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诞生。20世纪,随着美国各高校法学院要求在学院制法学教育基础上恢复学徒制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加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与推进,在法学院中设立诊所法律教育制度及课程的改进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诞生了。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综合了学院制与学徒制法学教育的优势,成为法律职业教育最好的载体。20世纪后期美国律师协会规定,法学院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1]。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原则
当前,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或是选择20-30名学生参加学习,或是开设专门的法律诊所。由于课程方式的惠及面都比较窄,实践中有些大学法学院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如果一项教学改革不能惠及全体受教育者,即使个别学生的教育效果再好,该项改革也只有实验室意义。[2]所以,我们探讨适于我国高校法学教学并能惠及全体学生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生主体原则。学生主体原则,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一是尊重学生的自主性[3],放手让学生主动发展。二是激发学生的学习能动性,使学习变成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模式须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发挥能动性,主动进行有目的、有方向地创造性学习。
(二)全面参与原则。一是要求全体参与该门课程的教师和学生有参与意识,全程(专业学习和实践环节)融入教学活动中;二是面向本专业全体学生,摒弃“精英教育”,可以班、组为单位,让全体学生参与;三是承担责任,让学生在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从事实际案件的咨询或办理,使其意见和行动都将产生法律后果,让学生感受职业的责任。这对他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就开始角色转换,对其毕业后走入社会开始其职业生涯将有很大帮助。
(三)服务社会、提高实践能力原则。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的一项特色内容就是承办实际案件。一般是为需要法律服务且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学生在处理案件中会有必要的交通费和文印费等支出,故这种“服务”没有功利性,需要参与者有社会责任和正义。学生在具体承办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学到运用法律方法、技巧及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锻炼和提高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三、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操作
(一)课程设置。诊所式法学教学作为一门专业必选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在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中,视训练需要,按角色分为三个小组,即辩护组、公诉组、审判组,而这三个小组又组成一个大组。如同我们现在每学期组织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分组。
(二)训练模式。1、集体接待当事人咨询。要求当事人走进教室,向全体学生陈述问题并提出咨询,以训练学生复述案情、讨论分析及回答咨询方面的技能。复述案情要求学生将当事人陈述的案情,迅速整理,并在五分钟左右内复述出来。讨论分析,是要学生在资料和时间均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激发创造性思维,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头脑风暴”的思考。讨论结束,由学生给出咨询意见,指导当事人处理。
2、仿真办案。仿真办案有同步式与异步式。同步式就是将实际案件交给学生模拟办理。可将教师正在承办的实际案件的案卷材料全部交给学生,组织模拟开庭,观摩本案实际开庭,与模拟训练进行对比,待实际判决出来后,将模拟判决与法院判决进行比较。异步式,是将教师已经办理完毕的案卷材料全部交给学生,组织学生模拟办理,然后与法院的判决进行比较,写出心得。
3、实际承办案件。这是诊所式法学教学的最高级训练形式。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全部的法律程序和工作。由于学生对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不熟悉,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代理行为要产生法律后果,所以学生的重视程度和心理状态与模拟训练大不一样。这种模式中,律师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等变成学生实实在在的感受 ,这是任何课堂学习所不能比拟的。
(三)教师指导。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不是一对一的师徒相授,而是以面带点对学生的实践训练做出指导性意见。一是课堂指导,即在课堂或者模拟训练后的集中讲评,所涉专项点评讲究有的放矢,为即将进行的实践训练服务。其二,讨论指导,讨论内容围绕实践训练中的难点、疑点,教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提问,引导学生发表意见,最终由学生得出倾向性结论。其三,作业指导,主要是为具体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在“同步式仿真办案”训练中,对案件承办人有直接的借鉴作用。其四,小组指导。小组是诊所式教学的基本组织单元。必要时,教师要参加小组活动,与小组学生讨论案情、回答疑问、审阅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意见或明确指示。但须强调的是: 教师要鼓励学生做出决策而非越俎代庖。
(四)考核评价。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没有教学大纲,没有教材,没有标准答案。因此,各校一般都依教师的主观看法给成绩,这种方式既不规范也不科学。笔者认为,应当在了解教学效果和此种课程对学生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与学生本人、班级同学和教师一起给出评价。如将成绩评估体系分为:出勤情况、模拟训练情况、非诉法律事务办理情况、回答咨询情况、诉讼能力和个人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情况“六个模块”。“个人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情况”还可以细化分为“自我评价”和“小组或班级评价”,后者由学生经讨论评出。最后由担任本班该门课程的教师根据整体评价给出最终评价结果。这样,不仅可以比较客观、全面地评定学生成绩,而且,学生通过参与能清楚自己的所得与或缺,了解自己的职业长处与不足,对其毕业后走上职业道路有着极为重要的心理支撑与激励作用。
四、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转变法学教育理念。法学教育改革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高校法学毕业生本身是从事法律实践的工作者, 一定要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的能力, 而不是仅知道理论知识、法律条文的书呆子。因此, 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定要重视能力的培养, 注重实践的能力 ,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恰恰能够给学生们提供这样一个锻炼的平台, 能够为学生们提供历练的机会。
(二)法律诊所的性质是教育机构。从本质上说,法律诊所是为丰富法学教育,培养学生法律实践的能力所开设的场所,因而应属于普通高校的教学机构之一,由高校来管理,对外受理案件的收益也由学校统一分配。当然,诊所对外所负担的责任,也应由高校承担,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加大师资力量的培训。2008 年司法部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学校要鼓励教师通过培训和自学充电,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将以此获得的收益传授给学生。
(四)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学校要主动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聘请一些资深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到法学院兼职,以弥补实务型教师短缺现象。另一方面,委派刚参加工作的和实践经验欠缺的教师到合作单位任职,使教师能够更多地接受实践锻炼,将教学和研究中的新理论用于实践,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再带回学校,将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的活的“法律”带到课堂,增强课堂讲授效果,增强学生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五)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高校应完善对教师的评价指标,对从事诊所式课程的教师制定独立的职称晋升及酬金分配标准和程序,让其集中精力联系案源、指导学生,同时,鼓励这些实务型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工作的同时,多承接案件,多带学生办案,在提升自己的同时让更多的学生在实战中得到成长和提高。
参考文献:
[1]杨剑.民办高等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可行性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4).
[2]汪波,张红艳.班级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探索与思考[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3).
[3]王立明,牟逍遥.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教育理念;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2
一、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出现的背景
(一)学徒制法律教育模式显现弊端。学徒制法学教育是指,学生通过跟着律师受理案件、阅读案例、学习律师分析案件的方法、代律师写起诉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来学习法律知识。这种教育模式对于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虽然有很大帮助,但却缺乏一个系统的学习体系,没有系统的学习方法来引导学生,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
(二)学院制教学模式存在问题。学院制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基于案例教学,在分析推理各种案件的基础上,推导出法律的一般原理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能够在学校接受到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学校亦有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但是,这种教学,很难使学生学习到律师的交流、案件取证、辩护等技能;学生也很难从书本中了解法律实务、获得法律实务经验,不利于他们在理论与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诞生。20世纪,随着美国各高校法学院要求在学院制法学教育基础上恢复学徒制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加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与推进,在法学院中设立诊所法律教育制度及课程的改进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诞生了。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综合了学院制与学徒制法学教育的优势,成为法律职业教育最好的载体。20世纪后期美国律师协会规定,法学院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1]。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原则
当前,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或是选择20-30名学生参加学习,或是开设专门的法律诊所。由于课程方式的惠及面都比较窄,实践中有些大学法学院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如果一项教学改革不能惠及全体受教育者,即使个别学生的教育效果再好,该项改革也只有实验室意义。[2]所以,我们探讨适于我国高校法学教学并能惠及全体学生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生主体原则。学生主体原则,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一是尊重学生的自主性[3],放手让学生主动发展。二是激发学生的学习能动性,使学习变成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模式须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发挥能动性,主动进行有目的、有方向地创造性学习。
(二)全面参与原则。一是要求全体参与该门课程的教师和学生有参与意识,全程(专业学习和实践环节)融入教学活动中;二是面向本专业全体学生,摒弃“精英教育”,可以班、组为单位,让全体学生参与;三是承担责任,让学生在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从事实际案件的咨询或办理,使其意见和行动都将产生法律后果,让学生感受职业的责任。这对他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就开始角色转换,对其毕业后走入社会开始其职业生涯将有很大帮助。
(三)服务社会、提高实践能力原则。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的一项特色内容就是承办实际案件。一般是为需要法律服务且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学生在处理案件中会有必要的交通费和文印费等支出,故这种“服务”没有功利性,需要参与者有社会责任和正义。学生在具体承办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学到运用法律方法、技巧及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锻炼和提高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三、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操作
(一)课程设置。诊所式法学教学作为一门专业必选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在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中,视训练需要,按角色分为三个小组,即辩护组、公诉组、审判组,而这三个小组又组成一个大组。如同我们现在每学期组织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分组。
(二)训练模式。1、集体接待当事人咨询。要求当事人走进教室,向全体学生陈述问题并提出咨询,以训练学生复述案情、讨论分析及回答咨询方面的技能。复述案情要求学生将当事人陈述的案情,迅速整理,并在五分钟左右内复述出来。讨论分析,是要学生在资料和时间均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激发创造性思维,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头脑风暴”的思考。讨论结束,由学生给出咨询意见,指导当事人处理。
2、仿真办案。仿真办案有同步式与异步式。同步式就是将实际案件交给学生模拟办理。可将教师正在承办的实际案件的案卷材料全部交给学生,组织模拟开庭,观摩本案实际开庭,与模拟训练进行对比,待实际判决出来后,将模拟判决与法院判决进行比较。异步式,是将教师已经办理完毕的案卷材料全部交给学生,组织学生模拟办理,然后与法院的判决进行比较,写出心得。
3、实际承办案件。这是诊所式法学教学的最高级训练形式。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全部的法律程序和工作。由于学生对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不熟悉,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代理行为要产生法律后果,所以学生的重视程度和心理状态与模拟训练大不一样。这种模式中,律师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等变成学生实实在在的感受 ,这是任何课堂学习所不能比拟的。
(三)教师指导。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不是一对一的师徒相授,而是以面带点对学生的实践训练做出指导性意见。一是课堂指导,即在课堂或者模拟训练后的集中讲评,所涉专项点评讲究有的放矢,为即将进行的实践训练服务。其二,讨论指导,讨论内容围绕实践训练中的难点、疑点,教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提问,引导学生发表意见,最终由学生得出倾向性结论。其三,作业指导,主要是为具体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在“同步式仿真办案”训练中,对案件承办人有直接的借鉴作用。其四,小组指导。小组是诊所式教学的基本组织单元。必要时,教师要参加小组活动,与小组学生讨论案情、回答疑问、审阅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意见或明确指示。但须强调的是: 教师要鼓励学生做出决策而非越俎代庖。
(四)考核评价。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没有教学大纲,没有教材,没有标准答案。因此,各校一般都依教师的主观看法给成绩,这种方式既不规范也不科学。笔者认为,应当在了解教学效果和此种课程对学生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与学生本人、班级同学和教师一起给出评价。如将成绩评估体系分为:出勤情况、模拟训练情况、非诉法律事务办理情况、回答咨询情况、诉讼能力和个人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情况“六个模块”。“个人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情况”还可以细化分为“自我评价”和“小组或班级评价”,后者由学生经讨论评出。最后由担任本班该门课程的教师根据整体评价给出最终评价结果。这样,不仅可以比较客观、全面地评定学生成绩,而且,学生通过参与能清楚自己的所得与或缺,了解自己的职业长处与不足,对其毕业后走上职业道路有着极为重要的心理支撑与激励作用。
四、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转变法学教育理念。法学教育改革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高校法学毕业生本身是从事法律实践的工作者, 一定要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的能力, 而不是仅知道理论知识、法律条文的书呆子。因此, 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定要重视能力的培养, 注重实践的能力 ,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恰恰能够给学生们提供这样一个锻炼的平台, 能够为学生们提供历练的机会。
(二)法律诊所的性质是教育机构。从本质上说,法律诊所是为丰富法学教育,培养学生法律实践的能力所开设的场所,因而应属于普通高校的教学机构之一,由高校来管理,对外受理案件的收益也由学校统一分配。当然,诊所对外所负担的责任,也应由高校承担,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加大师资力量的培训。2008 年司法部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学校要鼓励教师通过培训和自学充电,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将以此获得的收益传授给学生。
(四)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学校要主动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聘请一些资深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到法学院兼职,以弥补实务型教师短缺现象。另一方面,委派刚参加工作的和实践经验欠缺的教师到合作单位任职,使教师能够更多地接受实践锻炼,将教学和研究中的新理论用于实践,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再带回学校,将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的活的“法律”带到课堂,增强课堂讲授效果,增强学生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五)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高校应完善对教师的评价指标,对从事诊所式课程的教师制定独立的职称晋升及酬金分配标准和程序,让其集中精力联系案源、指导学生,同时,鼓励这些实务型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工作的同时,多承接案件,多带学生办案,在提升自己的同时让更多的学生在实战中得到成长和提高。
参考文献:
[1]杨剑.民办高等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可行性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4).
[2]汪波,张红艳.班级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探索与思考[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3).
[3]王立明,牟逍遥.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