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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伦理困境;双重关系;儿童社会工作实务
1958年,美国心理协会率先提出了双重关系一词,2005年对伦理守则进行修订时,将双重关系纳入了咨询关系中,指出当社会工作者与所服务的对象建立专业关系之后,又同服务对象或者是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人建立了其他关系,此时双重关系就产生了。对于我国来说,人们讲传统、爱面子,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更容易产生双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实务中遇到的双重关系时应该如何进行抉择,下面我们将对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案例:在一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父母为了感谢机构帮助其看小孩,当他们下班来接孩子的时候,父母会带一些水果、饮料或者其它的礼物来感谢工作人员,经历了一番说辞,工作者也接受了父母所送的礼物。
一、伦理困境个案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确定专业关系开始进行专业服务后,很容易遇到伦理困境,处理不同道德责任间的冲突,因此可能导致社会工作者不能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服务方案,根据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我们可以发现,因为在实务过程当中及其容易出现双重关系,所以社工在开展服务之前,要依据一定的步骤提前设立好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界限,尽量避免此类关系的出现。
针对本文的案例,服务对象的父母主动提出为社工人员买一些水果和饮料以表示对社会工作人员的感谢,这种现象看起来是服务对象在自己做决定,与社会工作者无关,但是我们要对双重关系和专业关系进行区分。社会工作者禁止利用自己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专业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伤害到服务对象的权益,对服务效果产生不好的影响。虽然在服务关系中,儿童为直接服务对象,儿童家长为社会工作者的间接服务对象,但是家长在儿童的成长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作为间接服务对象的家长要注意处理好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在本文的案例中,面对服务对象父母的好意,社会工作者决不能与其产生除专业之外的关系,从而影响到服务过程的开展。
二、双重关系的弊端和危害
双重关系的危害使得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服务之前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因而更好地在提供服務过程中保持警惕,科学的判断可能产生的双重关系,以防双方陷入双重关系的漩涡。一线社工的实践活动和调查研究表明,双重关系会影响到专业关系的判断和案主的利益。下面我们将论述双重关系的弊端以及危害。
第一,社会工作实务中,如果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产生除专业关系以外的双重关系,没有区分专业关系和双重关系,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效果,这将会违反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好的影响。
其次,当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产生双重关系后,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利益冲突,进而影响到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效果。社工协会的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之间产生双重关系,社会工作者服务的态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会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而非服务对象本身。
第三,在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时,其处于主动地位,而案主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且这种关系会从服务过程拓展到日常生活当中,双重关系出现。在双重关系里,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利用这种双重关系对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施加影响,而这种影响会使服务对象的依赖性增强,在生活上产生更多的依赖。
三、讨论
在面对中国独特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儿童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过程中,多重关系很难彻底避免。如果不能谨慎的处理产生的双重关系,很有可能对服务对象本身的利益造成伤害。为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保护生命和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前提之下,谨慎的对多重关系进行处理,以免对服务对象产生伤害。同时,社会工作者应恪守非利用原则,不利用双重关系为自己或机构牟利。在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密切注意服务对象的反移情行为。
1958年,美国心理协会率先提出了双重关系一词,2005年对伦理守则进行修订时,将双重关系纳入了咨询关系中,指出当社会工作者与所服务的对象建立专业关系之后,又同服务对象或者是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人建立了其他关系,此时双重关系就产生了。对于我国来说,人们讲传统、爱面子,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更容易产生双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实务中遇到的双重关系时应该如何进行抉择,下面我们将对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案例:在一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父母为了感谢机构帮助其看小孩,当他们下班来接孩子的时候,父母会带一些水果、饮料或者其它的礼物来感谢工作人员,经历了一番说辞,工作者也接受了父母所送的礼物。
一、伦理困境个案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确定专业关系开始进行专业服务后,很容易遇到伦理困境,处理不同道德责任间的冲突,因此可能导致社会工作者不能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服务方案,根据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我们可以发现,因为在实务过程当中及其容易出现双重关系,所以社工在开展服务之前,要依据一定的步骤提前设立好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界限,尽量避免此类关系的出现。
针对本文的案例,服务对象的父母主动提出为社工人员买一些水果和饮料以表示对社会工作人员的感谢,这种现象看起来是服务对象在自己做决定,与社会工作者无关,但是我们要对双重关系和专业关系进行区分。社会工作者禁止利用自己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专业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伤害到服务对象的权益,对服务效果产生不好的影响。虽然在服务关系中,儿童为直接服务对象,儿童家长为社会工作者的间接服务对象,但是家长在儿童的成长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作为间接服务对象的家长要注意处理好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在本文的案例中,面对服务对象父母的好意,社会工作者决不能与其产生除专业之外的关系,从而影响到服务过程的开展。
二、双重关系的弊端和危害
双重关系的危害使得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服务之前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因而更好地在提供服務过程中保持警惕,科学的判断可能产生的双重关系,以防双方陷入双重关系的漩涡。一线社工的实践活动和调查研究表明,双重关系会影响到专业关系的判断和案主的利益。下面我们将论述双重关系的弊端以及危害。
第一,社会工作实务中,如果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产生除专业关系以外的双重关系,没有区分专业关系和双重关系,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效果,这将会违反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好的影响。
其次,当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产生双重关系后,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利益冲突,进而影响到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效果。社工协会的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之间产生双重关系,社会工作者服务的态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会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而非服务对象本身。
第三,在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时,其处于主动地位,而案主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且这种关系会从服务过程拓展到日常生活当中,双重关系出现。在双重关系里,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利用这种双重关系对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施加影响,而这种影响会使服务对象的依赖性增强,在生活上产生更多的依赖。
三、讨论
在面对中国独特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儿童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过程中,多重关系很难彻底避免。如果不能谨慎的处理产生的双重关系,很有可能对服务对象本身的利益造成伤害。为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保护生命和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前提之下,谨慎的对多重关系进行处理,以免对服务对象产生伤害。同时,社会工作者应恪守非利用原则,不利用双重关系为自己或机构牟利。在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密切注意服务对象的反移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