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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闻报道“二次伤害”在新闻报道中显得愈加突出,媒介生存空间恶化,泛娱乐化心态、过度报道等都是其出现的原因;显性与隐性二次伤害共存,危害后果严重,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闻报道“二次伤害” 原因 危害 措施
一、新闻报道“二次伤害”产生的原因
新闻报道“二次伤害”是指引发新闻事件的客观事件已经给当事人或公众造成了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而通过新闻报道又引起或造成当事人公众物质或精神的再次伤害。
近日网络上一篇题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热议。此事件经过各大媒体报道、发酵之后在网上呈现出“病毒式”扩散的态势,对事件主人公造成严重精神“二次伤害”。
(1)市场化背景下,媒体生存空间愈加恶化
媒体恶性竞争是滋养新闻报道“二次伤害”问题的温床。有些媒体为了赢得一席生存之地,迎合读者多样化的阅读需求,抢“头条”、“独家”、提高点击率、收视率、阅读量,往往会忽视报道对象的心理感受,“二次伤害”就这样发生了。《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8日关于“宝安区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持钢管打砸杨武夫妇店面并强奸杨的妻子”一事的报道,就是“二次伤害”的典型例子。
(2)过度报道、内容“泛娱乐化”等导致的新闻报道失范
新闻报道内容追求“娱乐化”效应影响新闻本身的质量,而过度报道则为新闻“二次伤害”提供了肥沃的生长土壤。人们对于奇怪的事情或别人的秘密总有难以抑制的好奇心,这时“潘多拉魔盒”效应就显现了出来。前段时间,媒体和众网友一起拿“乔任梁之死”开了一次“热闹、声势浩大”的party。从新闻报道的角度看,娱乐记者遇到这种事情时,表现出莫名的狂热和兴奋,为了满足一小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过度报道、内容过于轻浮,导致新闻报道失范。
二、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类型
(1)显性“二次伤害”
显性“二次伤害”是一种新闻暴力伤害行为,这种行为的“施暴方”是新闻传播者,主要是指新闻记者在采访实践及报道中因采取不当的方式,使本就受到暴力侵害的受访者再次受到创伤,对其生活、身心直接造成“二次伤害”,是媒体传播失范的暴力行为。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
①过度采访、野蛮采访。2015年中传大女生外出“拍戏”失联的事情发生后,各种消息鱼目混珠;当确定该女生遇害的消息后,媒体争先恐后的进行采访报道,过度描写细节等,这无疑加重了受害人亲朋好友的心理负担。
②輿论压力的形成。媒体对新闻事件的报道可以在社会上形成针对该事件的舆论风向,舆论压力也就由此而生。无论是在“宝安区联防员强奸案”还是在前几年的“小月月事件”、“药家鑫案”的报道中,舆论压力造成的新闻报道“二次伤害”不容忽视。
(2)隐性“二次伤害”
隐性“二次伤害”一般指新闻报道过程中对新闻当事人及其周围社会关系人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因为此种伤害多表现在心理、精神等内在层面上,所以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明显、清晰的感受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危害就会越来越明显。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中对受访者造成的隐形“二次伤害”大都表现为心理、精神“双重创伤”。在王宝强马蓉离婚事件中,媒体报道时将其尚且年幼的孩子推至舆论风口浪尖,父母离婚本就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严重伤害,媒体暴力更是雪上加霜,其危害更多会在孩子以后的人生中表现出来并展示出强大威力。
相对于显性“二次伤害”而言,隐形“二次伤害”的危害后果更加持久且根深蒂固。新闻“二次伤害”不仅存在于负面报道中,正面报道如果不注意新闻事实、使用化名等细节问题,也有可能导致新闻“二次伤害”的发生。
三、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影响
(1)媒体公信力下降,新闻从业者的地位及名誉受损
媒体是公正、公平、真实、客观的象征,它每一次发声都有着极强的导向性和影响力。“铁肩担道义”本该是每位新闻从业者的座右铭,但在社会风气的恶化以及“泛娱乐化”的社会心态面前,媒介公信力不断下降,“记者是无冕之王”的时代早已过去,如果还没有人站出来力挽狂澜,只怕最后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会越来越低。
(2)扰乱受众认知,损害社会道德
媒体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致使很多一线记者在新闻采编过程中形成了“只重结果和影响,不重方式和方法”的局面,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由于记者随意报道“乔任梁自杀”事件,不仅使媒体陷入被动状态,也扰乱了公众对此事件的准确判断,损害了社会道德。
四、预防新闻“二次伤害”措施
(1)新闻工作者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增强其人文关怀意识
新闻工作者是最接近新闻当事人的群体,“新闻再热,都要保持头脑冷静,保持真实、客观的态度”,不能将“获取新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而忽视道德、法律的问题。在采访过程中,作为记者不仅关注新闻事件本身,更多的应该是对新闻中的人的关心和关注,将人文关怀落实到新闻采访的每一处细节中,少一些急功近利,多一点人情温暖。
(2)媒介管理者应完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作为媒介管理者,应该对当前新闻领域的各种乱象有明确的认识,对新闻行业的现状有清晰的把握,立足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快完善相应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空气。
(3)国家政府应尽快完善新闻领域内的立法工作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政府出台了专门针对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新闻工作者带上法律道德上的“紧箍咒”,为采访对象贴上“护身符”,让新闻从业者的新闻动机更加纯粹, 通过立法来规范新闻事业的发展,预防和减少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顾理平,《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1月1日。
[2] 陈力丹,《2012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4月1号。
[3] 蓝鸿文,《新闻采访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作者简介:李向丹(1995-),女,陕西省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新闻报道“二次伤害” 原因 危害 措施
一、新闻报道“二次伤害”产生的原因
新闻报道“二次伤害”是指引发新闻事件的客观事件已经给当事人或公众造成了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而通过新闻报道又引起或造成当事人公众物质或精神的再次伤害。
近日网络上一篇题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热议。此事件经过各大媒体报道、发酵之后在网上呈现出“病毒式”扩散的态势,对事件主人公造成严重精神“二次伤害”。
(1)市场化背景下,媒体生存空间愈加恶化
媒体恶性竞争是滋养新闻报道“二次伤害”问题的温床。有些媒体为了赢得一席生存之地,迎合读者多样化的阅读需求,抢“头条”、“独家”、提高点击率、收视率、阅读量,往往会忽视报道对象的心理感受,“二次伤害”就这样发生了。《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8日关于“宝安区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持钢管打砸杨武夫妇店面并强奸杨的妻子”一事的报道,就是“二次伤害”的典型例子。
(2)过度报道、内容“泛娱乐化”等导致的新闻报道失范
新闻报道内容追求“娱乐化”效应影响新闻本身的质量,而过度报道则为新闻“二次伤害”提供了肥沃的生长土壤。人们对于奇怪的事情或别人的秘密总有难以抑制的好奇心,这时“潘多拉魔盒”效应就显现了出来。前段时间,媒体和众网友一起拿“乔任梁之死”开了一次“热闹、声势浩大”的party。从新闻报道的角度看,娱乐记者遇到这种事情时,表现出莫名的狂热和兴奋,为了满足一小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过度报道、内容过于轻浮,导致新闻报道失范。
二、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类型
(1)显性“二次伤害”
显性“二次伤害”是一种新闻暴力伤害行为,这种行为的“施暴方”是新闻传播者,主要是指新闻记者在采访实践及报道中因采取不当的方式,使本就受到暴力侵害的受访者再次受到创伤,对其生活、身心直接造成“二次伤害”,是媒体传播失范的暴力行为。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
①过度采访、野蛮采访。2015年中传大女生外出“拍戏”失联的事情发生后,各种消息鱼目混珠;当确定该女生遇害的消息后,媒体争先恐后的进行采访报道,过度描写细节等,这无疑加重了受害人亲朋好友的心理负担。
②輿论压力的形成。媒体对新闻事件的报道可以在社会上形成针对该事件的舆论风向,舆论压力也就由此而生。无论是在“宝安区联防员强奸案”还是在前几年的“小月月事件”、“药家鑫案”的报道中,舆论压力造成的新闻报道“二次伤害”不容忽视。
(2)隐性“二次伤害”
隐性“二次伤害”一般指新闻报道过程中对新闻当事人及其周围社会关系人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因为此种伤害多表现在心理、精神等内在层面上,所以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明显、清晰的感受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危害就会越来越明显。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中对受访者造成的隐形“二次伤害”大都表现为心理、精神“双重创伤”。在王宝强马蓉离婚事件中,媒体报道时将其尚且年幼的孩子推至舆论风口浪尖,父母离婚本就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严重伤害,媒体暴力更是雪上加霜,其危害更多会在孩子以后的人生中表现出来并展示出强大威力。
相对于显性“二次伤害”而言,隐形“二次伤害”的危害后果更加持久且根深蒂固。新闻“二次伤害”不仅存在于负面报道中,正面报道如果不注意新闻事实、使用化名等细节问题,也有可能导致新闻“二次伤害”的发生。
三、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影响
(1)媒体公信力下降,新闻从业者的地位及名誉受损
媒体是公正、公平、真实、客观的象征,它每一次发声都有着极强的导向性和影响力。“铁肩担道义”本该是每位新闻从业者的座右铭,但在社会风气的恶化以及“泛娱乐化”的社会心态面前,媒介公信力不断下降,“记者是无冕之王”的时代早已过去,如果还没有人站出来力挽狂澜,只怕最后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会越来越低。
(2)扰乱受众认知,损害社会道德
媒体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致使很多一线记者在新闻采编过程中形成了“只重结果和影响,不重方式和方法”的局面,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由于记者随意报道“乔任梁自杀”事件,不仅使媒体陷入被动状态,也扰乱了公众对此事件的准确判断,损害了社会道德。
四、预防新闻“二次伤害”措施
(1)新闻工作者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增强其人文关怀意识
新闻工作者是最接近新闻当事人的群体,“新闻再热,都要保持头脑冷静,保持真实、客观的态度”,不能将“获取新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而忽视道德、法律的问题。在采访过程中,作为记者不仅关注新闻事件本身,更多的应该是对新闻中的人的关心和关注,将人文关怀落实到新闻采访的每一处细节中,少一些急功近利,多一点人情温暖。
(2)媒介管理者应完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作为媒介管理者,应该对当前新闻领域的各种乱象有明确的认识,对新闻行业的现状有清晰的把握,立足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快完善相应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空气。
(3)国家政府应尽快完善新闻领域内的立法工作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政府出台了专门针对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新闻工作者带上法律道德上的“紧箍咒”,为采访对象贴上“护身符”,让新闻从业者的新闻动机更加纯粹, 通过立法来规范新闻事业的发展,预防和减少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顾理平,《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1月1日。
[2] 陈力丹,《2012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4月1号。
[3] 蓝鸿文,《新闻采访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作者简介:李向丹(1995-),女,陕西省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