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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裁判文书因缺少说理而饱受批评。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证据论证不严谨、法律推理不到位、语言不规范、繁简处理失当等问题。因此,为保证裁判文书的说理更加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在形式上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在机制上要有配套措施、在法理上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效衔接以及在情理上增强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同感。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公正;司法
一、民事裁判文书为什么要说理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的成果,它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地划分,寄托着当事人的希冀,因此,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显得尤其重要,说理地充不充分、是否恰当,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司法公正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要想得以实现,就必须依靠案件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裁判的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和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信服,在这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必不可少。
从改革方向的角度看,裁判说理是司法公开的大势所趋。自2013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行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但是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关心的裁判理由、证据采信、结论形成过程公开不够,离裁判文书公开的本意相聚甚远,因此,着重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有利于实现民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证据论证不严谨。在很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论证不是很充分,很多时候,法院仅仅表明哪些证据予以采信、哪些证据未予以采信,但并未对其中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和论证,这造成了裁判文书说理不清的缺陷。一个裁判决定的客观性基础就是案件的事实,而能够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就是证据,基于此,对于证据的论证显得尤其重要。以辛普森案为例,辛普森杀妻的可能性很大,但最后检察官对辛普森指控的证据,有的变成非法证据、有的变成无关证据,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释放,由此可以看出,证据的论证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只有将每一个证据的采纳和排除写得详尽和富有逻辑,才能使得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信服,才能使得民众信服。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以违约金酌减规则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法院认定违约金酌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笔者发现很多裁判文书中提到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作出裁判结果,但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结果的确定有什么影响,也未提到。
法律推理不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有了较大的飞跃,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疑难复杂案件较以前有所增加,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地更新知识,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准确选择和适用法律、如何理解法律,对每一位法官是个重大地考验,当前,有些裁判文书说理内容过于公式化、一味地引用法条,不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联系,导致说理不充分,比如发回重审的裁定经常写“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法律程序错误”,至于什么地方不清、什么地方错误,裁定书并不写明;有的说理不全面,只讲为什么适用这一法律,不回答为什么不能适用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条文。
语言不规范,繁简处理失当。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尤以基层法院为甚,在这当中,存在行文繁简不当、缺乏凝练度,如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当事人毫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仍然进行详细列举,导致裁判文书过于冗长,而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事实和证据,却一笔带过,未予以详细论证。此外,在一些裁判文书中,裁判结论说理不严谨,存在漏洞,裁判文书中说理措辞随意,存在不规范之处,甚至存在个别裁判文书缺少法言法语,错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其对外公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体现者审判机关的形象,必须做到严谨、细致和规范,如若在语言上存在不规范之处,将会影响说理的效果,让司法形象打了折扣。
三、民事裁判文书如何说理
唯有具有针对性、充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
在形式上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争议焦点均做到长篇大论。首先,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焦点内容,则应简化,对那些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适用有争议的焦点内容,应当进行论证,保证说清楚,让当事人接受。
在机制上要有配套措施。當前,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仍在存在诸多问题,要探索建立裁判文书评价机制,将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部分,提升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定期展开裁判文书说理的培训,提升法官说理的技能。
在法理上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效衔接。首先,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的数量日益增加,对于法官而言,案件的审理需要首先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其次,适用法律时应当作出解释,例如,在一个法律条款中,规定了几种不同的情形,具体适用哪种情形,法官不仅应当说明最终适用的情形,还应当说明适用该种情形的理由;最后,把法条、法理与权利义务关系、是非责任认定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条文与法律推理的契合度。
在情理上增强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同感。情理是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道理,由于法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一定的情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是把法中所蕴含的情理阐发出来,把法所允许的情理运用到案件的处理中,而不是法外用情,法外说情。
参考文献
[1]邱爱民.论司法裁判中的说理.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2]王仲云.判决书说离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5(8).
作者简介
高杨(1991-),男,汉族,安徽定远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编号:xsflzy011)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公正;司法
一、民事裁判文书为什么要说理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的成果,它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地划分,寄托着当事人的希冀,因此,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显得尤其重要,说理地充不充分、是否恰当,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司法公正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要想得以实现,就必须依靠案件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裁判的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和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信服,在这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必不可少。
从改革方向的角度看,裁判说理是司法公开的大势所趋。自2013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行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但是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关心的裁判理由、证据采信、结论形成过程公开不够,离裁判文书公开的本意相聚甚远,因此,着重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有利于实现民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证据论证不严谨。在很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论证不是很充分,很多时候,法院仅仅表明哪些证据予以采信、哪些证据未予以采信,但并未对其中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和论证,这造成了裁判文书说理不清的缺陷。一个裁判决定的客观性基础就是案件的事实,而能够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就是证据,基于此,对于证据的论证显得尤其重要。以辛普森案为例,辛普森杀妻的可能性很大,但最后检察官对辛普森指控的证据,有的变成非法证据、有的变成无关证据,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释放,由此可以看出,证据的论证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只有将每一个证据的采纳和排除写得详尽和富有逻辑,才能使得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信服,才能使得民众信服。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以违约金酌减规则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法院认定违约金酌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笔者发现很多裁判文书中提到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作出裁判结果,但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结果的确定有什么影响,也未提到。
法律推理不到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有了较大的飞跃,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疑难复杂案件较以前有所增加,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地更新知识,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准确选择和适用法律、如何理解法律,对每一位法官是个重大地考验,当前,有些裁判文书说理内容过于公式化、一味地引用法条,不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联系,导致说理不充分,比如发回重审的裁定经常写“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法律程序错误”,至于什么地方不清、什么地方错误,裁定书并不写明;有的说理不全面,只讲为什么适用这一法律,不回答为什么不能适用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条文。
语言不规范,繁简处理失当。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尤以基层法院为甚,在这当中,存在行文繁简不当、缺乏凝练度,如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当事人毫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仍然进行详细列举,导致裁判文书过于冗长,而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事实和证据,却一笔带过,未予以详细论证。此外,在一些裁判文书中,裁判结论说理不严谨,存在漏洞,裁判文书中说理措辞随意,存在不规范之处,甚至存在个别裁判文书缺少法言法语,错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其对外公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体现者审判机关的形象,必须做到严谨、细致和规范,如若在语言上存在不规范之处,将会影响说理的效果,让司法形象打了折扣。
三、民事裁判文书如何说理
唯有具有针对性、充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
在形式上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争议焦点均做到长篇大论。首先,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焦点内容,则应简化,对那些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适用有争议的焦点内容,应当进行论证,保证说清楚,让当事人接受。
在机制上要有配套措施。當前,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仍在存在诸多问题,要探索建立裁判文书评价机制,将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部分,提升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定期展开裁判文书说理的培训,提升法官说理的技能。
在法理上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效衔接。首先,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的数量日益增加,对于法官而言,案件的审理需要首先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其次,适用法律时应当作出解释,例如,在一个法律条款中,规定了几种不同的情形,具体适用哪种情形,法官不仅应当说明最终适用的情形,还应当说明适用该种情形的理由;最后,把法条、法理与权利义务关系、是非责任认定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条文与法律推理的契合度。
在情理上增强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同感。情理是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道理,由于法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一定的情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是把法中所蕴含的情理阐发出来,把法所允许的情理运用到案件的处理中,而不是法外用情,法外说情。
参考文献
[1]邱爱民.论司法裁判中的说理.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2]王仲云.判决书说离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5(8).
作者简介
高杨(1991-),男,汉族,安徽定远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编号:xsflzy011)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