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国重要的税改事件,不仅能够优化现存的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提升产业结构,还能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提升现代化产业发展。本文以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为基础,通过比较税改实施期间试点地区实际税率变化,提出税改对社会和行业整体实际起到了应有效果,所以应该继续扩大范围,同时也对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弊端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以及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实际税率;问题;建议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启动。之后,北京等地区也上报参加改革试点的申请并获得批准,截止到2013年8月,改革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际税务总局决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改的范围和深度都在扩大。
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不仅是国际趋势,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理论上“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效应方面可以减少税负,增加投资积极性,对于社会,有助于刺激社会投资,细化社会产业分工,推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另外,对于中国宏观经济,则会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变。但实际中也出现了某些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由于企业税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税改是否对企业达到了减税作用也直接影响到此次税改成效,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税率的变化情况并作出相应的理论分析和政策准备。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特点比较
此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相互补充而存在,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有形动产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等劳务和转让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两税并行的体制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带有“过渡时期”税收体制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税制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如重复纳税会造成行业不均衡发展,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分别核算纳税行为增加了企业、征税机关管理成本等。
增值税由于自身具有“中性”特点,其优势是国内外众多学者所认可的:安体富(1995)定义税收中性是指不因政府征税而增加社会的超额负担,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不因税收影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价格关系,不因税收扭曲平等的竞争市场关系和企业经营决策,不因税收影响国内外投资行为。Burgess.R和N.setni(1993)指出,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征税,从生产者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者面临的价格都相同这个意义上说,它符合税收中性,避免了其他一些间接税制所具有的低效率,由于企业不会因增值税的改变影响企业的产量决策,说明增值税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手段。
但是针对“营改增”国内学者也持不同观点: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为代表对此次改革持支持观点,杨志勇在《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一文中指出(2012),两税并存的格局不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也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后,减轻税负的不仅仅是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受惠方还包括了原来购买试点企业服务的那些增值税纳税企业。在北大和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1月10日举办的中国财政政策和中国经济增长研讨会上,与会的中国专家普遍表示:国家不允许服务业中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影响了服务业的发展,在国内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改革营业税制度,降低税负,是经济保增长、扩内需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存在反对声音,其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杨斌教授。他认为中国目前国情营业税改增值税不适于“全盘西化”,应当保留流转税制现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状态,并进一步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起“中国式增值税”,即收入型增值税、账薄法为主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以及全面型、单一税率制。兴业证券针对新实行的铁路运输“营改增”的一则报道也表示宏观走势尚不乐观,投资仍需谨慎预计风险。
二、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效果分析
(一)上海市最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考虑到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改革政策上主要涉及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要素。
1.基本政策
试点地区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比照增值税政策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为一般纳税人,原公路、內河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两者采取不同计税方法。行业和税率如下
(1)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路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铁路运输。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邮政业等。
(2)税率: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除提供快递服务)
6%:大部分服务业(处有形动产租赁业)、邮政业中的快递服务业17%:有形动产租赁业(年应税额未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并采取简易办法纳税)
2.政策效果分析
根据上海市国税总局数据资料,税收统计数据如下
根据上海市国税局的2005年-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税改开始,营业税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并稳定下降到10%以内,增值税比重呈上升趋势,且增长趋势平稳,稳定到20%左右,并且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税额占总税收的比重较税改之前有了下降到30%左右,说明税改的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基本实现,但税收总量没有出现下降的现象,甚至保持了稳定的增长,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营改增”政策是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促进了经济增长。 另外,根据《中国税务报》统计信息显示,2012年上海市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负担达15亿,降幅为40%;—般纳税人税负有减有增,一般纳税人共减少税收为46.2亿元,增加税收为16.2亿元,整体净减税为30亿元;三是出口服务企业受益明显,2012年上海市已受理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64户,涉及免抵退税额达79,2亿元;已受理出口免税企业为598户,申请免税销售额约为258.3亿元,按行业税负估算减免税额约为8.1亿元。
国务院2012年7月25日召开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各地区所涉行业税负和上海市相同。2013年8月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在2014年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行业纳入改革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通过对厦门市税务局税收统计数据分析,明显可以看出,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遏制了厦门市增值税下降的趋势,使增值税在总税收比重中下降趋势放缓,营业税比重保持平稳不变,流转税总体呈微小下降趋势,考虑到厦门市自2012年开始纳入试点范围且2013年数据缺失以此观之,税改的积极效应虽然不明显,但也没有增加税负,出现反政策效果。
并且据《中国税务报》2012年报道,厦门市自2012年税改以来,营改增企业总体税款减少达6367万元,下降了28.59%,税负为2.9%,降低1.17个百分点。其中,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达5542万元,税负从4.01%降到了2.89%,下降了1.12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达825万元,降幅为35.04%,税负从4.62%降到了3%,下降了1.62个百分点。
江苏省自实施“营改增”以来,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市自201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共计减税达32.97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约有96%,试点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0.95个西分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了35.90%。
三、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行业实际税率的分析
(一)理论分析
此次“营改增”对从事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红利是显而易见的,税率由5%下降为3%,实际税负为3%/(1+3%)=2.92%,假设原来税率为5%,税负下降为(5%-2.92%)/5%=41.6%,并且根据数据显示,在试点13.9万户的企业中,65.7%是小微企业,税负下降明显,降幅为40%,符合理论预期。
这里着重分析税改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税改后,增加了11%,6%的税率,“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减税,还利于民,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试点地区某些行业税负增加现象,对此,国家设置了专项扶持基金,旨在减少过渡时期的矛盾,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税负增加企业个体因素外,行业自身的特点也不容忽视,比如对于人力成本比重较大的咨询服务业,可抵扣的项目较少,增值率小于税负增加率;铁路运输业固定成本更新率低,可抵扣项目少,但对于新发展的高铁事业,可抵扣的项成本高、项目多,税改则显现出正面影响。
这里采用姜明耀、潘文轩(2012)年的研究,构建增值税和行业增长率之间关系的模型,K行业不含税收入为Sk,税改前营业税率为Tky,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Tzy,,外购可抵扣的第i种货物或服务的不含税采购价和税率分别为Vi,Ti,,Tzp为增值税率的算术平均值,
总结公式,第一部分Tkz—Tky—Tky2是税负的增税效应,经计算得知,交通运输业的增税效应为0.0791,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税效应为0.1175,服务业的增税效应为0.0075,说明税率的设置来看,交通运输业的增税效应最为显著,要达到减税效应,只有依赖Gk,即行业增值率带来的减税效应[(—Tzp(1—Gk)],也可以推测,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制定的略高,可能会导致某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以下根据保持减税目的,是根据部分行业增值率计算的增值税临界税率。
根据何太明、王怀明、黄中生(2013)认为,有形动产租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最大分别为10.34%和10.23%,现行税率设置过高,有可能造成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也的税负增加,制约了其健康发展。这不仅不符合中央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且多档税率不仅不符合增值税中性作用对经济的有利作用,同时也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下面具体分析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实际税负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四、总结及建议
自上海试点运行开始后,我国“营改增”的步伐也在加大,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国家和行业发布的税收数据表明,虽然有些行业税负有所增加,但税改还是降低了实际税负,因此:
(1)国家有必要加快增值税扩围步伐,地区行业间的不统一不仅加大了税收征收成本和难度,也破坏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交通运输业出现的问题很好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政府在采取渐进式税改的时候要注意尽快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否则不仅不利于地区间均衡发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其次,要拓展税改的深度,增加营改增的行业。
(2)合理制定税率。针对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上文分析源于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现实经营中可抵扣项目有限,目前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也已开始实行,国计民生都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也不提倡税率的复杂化,政府除了设立专项基金进行扶持帮助,也应思考降低其税负。
(3)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培训,据安永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被调査的企业中有84%的企业缺少高效或者战略性的管理增值税技能,许多企业缺少或者根本没有专门负责间接税管理的员工,企业要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企业成本控制、纳税筹划问题进行学习。
参考文献:
[1]范彬,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与对策[J],财税金融,2012(3)
[3]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意义及配套设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21-24
[4]安岩,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J],税收理论与实践,2012(07)
[5]何太明,王怀明,黄中生,“营业税改革”对服务业税负的影响[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5)
[6]张伦伦,朱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营业税改革路径探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1(6)
[7]姜耀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11-16
[8]潘文轩,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吗?—基于投入产出变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2(2),51-54
[9]刘佳,不动产销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值税扩围改革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3(1)
[10]韩瑞宾,渐进式扩围与彻底式扩围结合推进营业税改革[J],中国集体经济,2013(17),19-22
[11]包健,对营业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6)19-22
[12]魏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7)
[13]靳万军,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北京问题的初步思考[J],税务研究,2007(1)
[14]高瑞华,关于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几点看法[J],会计师,2012(10)
[15]李贺涛,關于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5)
[16]胡怡建,上海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效应分析[J],科学发展,2013(1)
作者简介:
黄一楠(1992.05--),女,汉族,福建莆田人,厦门理工学院2011级本科生,财务管理理财专业。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实际税率;问题;建议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启动。之后,北京等地区也上报参加改革试点的申请并获得批准,截止到2013年8月,改革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际税务总局决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改的范围和深度都在扩大。
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不仅是国际趋势,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理论上“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效应方面可以减少税负,增加投资积极性,对于社会,有助于刺激社会投资,细化社会产业分工,推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另外,对于中国宏观经济,则会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变。但实际中也出现了某些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由于企业税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税改是否对企业达到了减税作用也直接影响到此次税改成效,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税率的变化情况并作出相应的理论分析和政策准备。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特点比较
此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相互补充而存在,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有形动产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等劳务和转让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两税并行的体制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带有“过渡时期”税收体制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税制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如重复纳税会造成行业不均衡发展,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分别核算纳税行为增加了企业、征税机关管理成本等。
增值税由于自身具有“中性”特点,其优势是国内外众多学者所认可的:安体富(1995)定义税收中性是指不因政府征税而增加社会的超额负担,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不因税收影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价格关系,不因税收扭曲平等的竞争市场关系和企业经营决策,不因税收影响国内外投资行为。Burgess.R和N.setni(1993)指出,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征税,从生产者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者面临的价格都相同这个意义上说,它符合税收中性,避免了其他一些间接税制所具有的低效率,由于企业不会因增值税的改变影响企业的产量决策,说明增值税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手段。
但是针对“营改增”国内学者也持不同观点: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为代表对此次改革持支持观点,杨志勇在《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一文中指出(2012),两税并存的格局不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也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后,减轻税负的不仅仅是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受惠方还包括了原来购买试点企业服务的那些增值税纳税企业。在北大和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1月10日举办的中国财政政策和中国经济增长研讨会上,与会的中国专家普遍表示:国家不允许服务业中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影响了服务业的发展,在国内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改革营业税制度,降低税负,是经济保增长、扩内需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存在反对声音,其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杨斌教授。他认为中国目前国情营业税改增值税不适于“全盘西化”,应当保留流转税制现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状态,并进一步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起“中国式增值税”,即收入型增值税、账薄法为主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以及全面型、单一税率制。兴业证券针对新实行的铁路运输“营改增”的一则报道也表示宏观走势尚不乐观,投资仍需谨慎预计风险。
二、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效果分析
(一)上海市最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考虑到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改革政策上主要涉及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要素。
1.基本政策
试点地区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比照增值税政策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为一般纳税人,原公路、內河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两者采取不同计税方法。行业和税率如下
(1)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路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铁路运输。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邮政业等。
(2)税率: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除提供快递服务)
6%:大部分服务业(处有形动产租赁业)、邮政业中的快递服务业17%:有形动产租赁业(年应税额未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并采取简易办法纳税)
2.政策效果分析
根据上海市国税总局数据资料,税收统计数据如下
根据上海市国税局的2005年-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税改开始,营业税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并稳定下降到10%以内,增值税比重呈上升趋势,且增长趋势平稳,稳定到20%左右,并且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税额占总税收的比重较税改之前有了下降到30%左右,说明税改的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基本实现,但税收总量没有出现下降的现象,甚至保持了稳定的增长,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营改增”政策是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促进了经济增长。 另外,根据《中国税务报》统计信息显示,2012年上海市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负担达15亿,降幅为40%;—般纳税人税负有减有增,一般纳税人共减少税收为46.2亿元,增加税收为16.2亿元,整体净减税为30亿元;三是出口服务企业受益明显,2012年上海市已受理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64户,涉及免抵退税额达79,2亿元;已受理出口免税企业为598户,申请免税销售额约为258.3亿元,按行业税负估算减免税额约为8.1亿元。
国务院2012年7月25日召开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各地区所涉行业税负和上海市相同。2013年8月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在2014年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行业纳入改革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通过对厦门市税务局税收统计数据分析,明显可以看出,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遏制了厦门市增值税下降的趋势,使增值税在总税收比重中下降趋势放缓,营业税比重保持平稳不变,流转税总体呈微小下降趋势,考虑到厦门市自2012年开始纳入试点范围且2013年数据缺失以此观之,税改的积极效应虽然不明显,但也没有增加税负,出现反政策效果。
并且据《中国税务报》2012年报道,厦门市自2012年税改以来,营改增企业总体税款减少达6367万元,下降了28.59%,税负为2.9%,降低1.17个百分点。其中,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达5542万元,税负从4.01%降到了2.89%,下降了1.12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达825万元,降幅为35.04%,税负从4.62%降到了3%,下降了1.62个百分点。
江苏省自实施“营改增”以来,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市自201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共计减税达32.97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约有96%,试点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0.95个西分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了35.90%。
三、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行业实际税率的分析
(一)理论分析
此次“营改增”对从事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红利是显而易见的,税率由5%下降为3%,实际税负为3%/(1+3%)=2.92%,假设原来税率为5%,税负下降为(5%-2.92%)/5%=41.6%,并且根据数据显示,在试点13.9万户的企业中,65.7%是小微企业,税负下降明显,降幅为40%,符合理论预期。
这里着重分析税改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税改后,增加了11%,6%的税率,“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减税,还利于民,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试点地区某些行业税负增加现象,对此,国家设置了专项扶持基金,旨在减少过渡时期的矛盾,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税负增加企业个体因素外,行业自身的特点也不容忽视,比如对于人力成本比重较大的咨询服务业,可抵扣的项目较少,增值率小于税负增加率;铁路运输业固定成本更新率低,可抵扣项目少,但对于新发展的高铁事业,可抵扣的项成本高、项目多,税改则显现出正面影响。
这里采用姜明耀、潘文轩(2012)年的研究,构建增值税和行业增长率之间关系的模型,K行业不含税收入为Sk,税改前营业税率为Tky,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Tzy,,外购可抵扣的第i种货物或服务的不含税采购价和税率分别为Vi,Ti,,Tzp为增值税率的算术平均值,
总结公式,第一部分Tkz—Tky—Tky2是税负的增税效应,经计算得知,交通运输业的增税效应为0.0791,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税效应为0.1175,服务业的增税效应为0.0075,说明税率的设置来看,交通运输业的增税效应最为显著,要达到减税效应,只有依赖Gk,即行业增值率带来的减税效应[(—Tzp(1—Gk)],也可以推测,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制定的略高,可能会导致某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以下根据保持减税目的,是根据部分行业增值率计算的增值税临界税率。
根据何太明、王怀明、黄中生(2013)认为,有形动产租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最大分别为10.34%和10.23%,现行税率设置过高,有可能造成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也的税负增加,制约了其健康发展。这不仅不符合中央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且多档税率不仅不符合增值税中性作用对经济的有利作用,同时也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下面具体分析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实际税负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四、总结及建议
自上海试点运行开始后,我国“营改增”的步伐也在加大,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国家和行业发布的税收数据表明,虽然有些行业税负有所增加,但税改还是降低了实际税负,因此:
(1)国家有必要加快增值税扩围步伐,地区行业间的不统一不仅加大了税收征收成本和难度,也破坏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交通运输业出现的问题很好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政府在采取渐进式税改的时候要注意尽快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否则不仅不利于地区间均衡发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其次,要拓展税改的深度,增加营改增的行业。
(2)合理制定税率。针对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上文分析源于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现实经营中可抵扣项目有限,目前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也已开始实行,国计民生都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也不提倡税率的复杂化,政府除了设立专项基金进行扶持帮助,也应思考降低其税负。
(3)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培训,据安永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被调査的企业中有84%的企业缺少高效或者战略性的管理增值税技能,许多企业缺少或者根本没有专门负责间接税管理的员工,企业要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企业成本控制、纳税筹划问题进行学习。
参考文献:
[1]范彬,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与对策[J],财税金融,2012(3)
[3]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意义及配套设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21-24
[4]安岩,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J],税收理论与实践,2012(07)
[5]何太明,王怀明,黄中生,“营业税改革”对服务业税负的影响[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5)
[6]张伦伦,朱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营业税改革路径探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1(6)
[7]姜耀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11-16
[8]潘文轩,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吗?—基于投入产出变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2(2),51-54
[9]刘佳,不动产销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值税扩围改革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3(1)
[10]韩瑞宾,渐进式扩围与彻底式扩围结合推进营业税改革[J],中国集体经济,2013(17),19-22
[11]包健,对营业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6)19-22
[12]魏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7)
[13]靳万军,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北京问题的初步思考[J],税务研究,2007(1)
[14]高瑞华,关于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几点看法[J],会计师,2012(10)
[15]李贺涛,關于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5)
[16]胡怡建,上海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效应分析[J],科学发展,2013(1)
作者简介:
黄一楠(1992.05--),女,汉族,福建莆田人,厦门理工学院2011级本科生,财务管理理财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