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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营销出现了供需两旺的势头。但是,通过数据分析和调查发现,该行业税收收入未与汽车销量同步,存有税负偏低现象。我们在对汽车营销企业整体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有关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汽车营销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发现,汽车营销行业之所以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有主客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是生产厂家、经销企业的趋利性和消费者少缴购车税的投机心理所致;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存有薄弱环节,监管不严、不细、不深入、不扎实、不严格的现象较明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直没有被揭露出来。
(一)监管乏力不细致,检查粗浅不深入。一是实地监控不到位。一些规模较大的营销企业有一定的规律性、计划性,帐目监控较为容易,但一些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存有营销无规律、帐目混乱现象,加之税收监管人力、精力所限,难以及时深入企业逐一实施实时监控,尤其是在一些细小的环节上,给一些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二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因时间、精力因素所限,日常检查主要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对一些容易忽略的环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被挖掘出来。同时,由于受专业限制,税务人员对汽车营销企业使用的软件不熟悉,以及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系统数据难以深入细查深究,只能限于一般性的检查。三是处理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的作弊带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其隐藏的问题,一些层次深、涉及面广的问题难以挖掘、延续追究。一些被发现的浮在面上的问题,一般视其承受能力进行处罚,不采取涸泽而渔的方式,存有不到位的现象。
(二)合力监控力度偏弱,评估效果不尽人意。一些有关车辆的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多部门共享,即使共享也是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公安、保险、银行等部门信息因保密限制,难以实行平台化动态表现,很多数据资料难以掌握,各自为政现象普通存在,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只要手续合法,不管以何种方式购车,银行就要提供购车贷款,交警部门就给予挂牌,保险部门就要给上保险,不能强行干预,而这些资料数据一般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申报信息与车购税“一条龙”信息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等岗位的管理上,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另外,汽车行业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属于新兴产业,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在评估时缺乏一个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在评估时难以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税评估效果不佳。
(三)税收政策存在漏洞,区域性差异难以控制。一些经销企业为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予抵扣,可以人为地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甚至有可能出现长期留抵税额;一些销售企业开展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一般只对销售员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有些经销企业为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装修等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企业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另外,甲地选车、乙地开票和甲地购车、乙地挂牌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规模小的经销企业为减轻资金压力,往往挂靠到较大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成为大中城市汽车销售公司的“代办处”。在销售方式上,一般采取在甲地选车、乙地提车开票的方式,没有视同销售申报收入。一些区域控制不严的品牌车辆,地区售价差距几千甚至上万元,由于成本差距的诱惑,消费者便采取“甲地开票购车,乙交税挂牌”的方式,扰乱了汽车增值税的征收。但这些问题,政策上没有进行更细致的明确规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不能动态表现,车价“分摊”现象仍然存在。我们目前实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采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而生产商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却频繁调整车辆价格,往往导致所依据的最低计税价格滞后于市场实际销售变动价格,在生产企业下调价格而最低计税价未及时下调时,部分购车人提供的发票价就会远远低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人员只能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而不能按实际支付的发票价格征税,使得征纳口径不一。而个别经销商利用最低计税价格政策,低开发票价格,与购车人一道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和车购税也不乏少数。另外,个别企业采取隐瞒汽车售价或“分票均摊”的方式,归避税款。有些经销商应消费者的要求,在销售车辆时采取“一车两票”的方式开具发票,一辆车同时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和商业普通发票,由机动车专用发票开具一部分车价款,余额部分用商业普通发票“分摊”开具,分解应税车辆销售收入,使发票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了车辆购置税流失。
(五)入帐不实,众多小环节暗暗藏玄机。一是销售返利不如实入帐。汽车销售行业销售车辆一般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3-7%的返利,有些企业未冲减进项税额。多数生产厂家不用现金或从往来帐结算返利,而是在下一期进货时将返利在发票价款中直接少开少收货款,经销商未少缴税款,但生产厂家却少缴了税款;有的销售企业在收到返利后不入账,有账外账户现象,这种帐户极难查出;个别经销商将应得返利以修理费等名目在上一级经销商处报销,或以其他应收款处理,达到了双方偷税的目的。二是由厂家负担的保养维修费用未做收入。汽车首次保养由生产厂家负担,除少数厂家用货币资金结算外,大多数厂家是以支付配件的方式支付,这些企业一般不作收入申报纳税。三是隐瞒售后服务收入。由于目前汽车行业竞争激烈,品牌店售车利润逐渐减少,售后保养服务成为经销商十分看好的一块“大蛋糕”,成为专卖店利润的主要来源。但实际上,一些销售企业在销量增长的情况下,维修收入增长反而较少,实属不正常现象。四是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许多经销企业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或其他物品,购进时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了税款,但赠送时却未计提销项税额,将赠品列入了销售费用或其他费用;有的为购车者赠送脚垫、挡泥板、导航仪等物品或负责车窗贴膜等服务,或将厂家随车赠送的物品另外销售,多赚利润,但不入帐,也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这些小环节往往成为经销商逃避税款的重点。 二、加强汽车营销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汽车经销行业在低税负申报的背后,有着不可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一)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最低计税价格使用管理。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廉政服务意识教育,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依据法律法规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将业务精湛、责任心强、严谨细致、作风优秀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车购税队伍,提高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密责任心,杜绝谢密事件发生。严格征收业务受权,定期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价格扫描,并与近期征收台帐进行比对,切实加强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控制,严把车辆征税价格关。
(二)加大执法力度,高度重视发票和网点管理。在征收车辆购置税环节,对购车者取得的发票价格,不仅要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比对,而且要与市场公允价格比对。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评估,强化稽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形式的偷漏税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移交稽查依法处置。另外,在为汽车销售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环节时,责令其提供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经营合同,分清究竟是受托代销,还是自营销售。如是自营销售应纳入国税征管范围,如是受托代销,应分清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防止其与生产厂家串通,将同一项销售行为人为地分割,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率差,逃避国家税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力争各个环节都百密无疏。强化阶段性的评估监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营销企业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在营销中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将日常检查常态化,力求查深、查细、查严、查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放纵任何一丝违法行为,在每一个环节都加大监管的力度和监控的密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重点要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要真正深入企业掌握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企业应收、应付款数额较大,购销业务发生后长期挂往来帐的,现金日记帐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销售汽车和汽车维修业务账务核算混乱,修理领用材料无出库单,无材料明细账的,常年不反映“装饰精品”的,要进行重点监管。
(四)强化信息沟通,提高协调配合的力度和广度。及时调整车辆最低价格的采集密度和发布频率,切实加强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控制,提高依法征税的可参照性,把严车购税第一道关口。同时,注重对各主要品种的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为有重点地开展评估检查提供第一手资料。另外,加强与银行、公安、保险、交通等部门以及税务内部各科室、岗位的密切合作,建立一种相互依赖、共同治理的良好关系,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的完整性,代办保险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时摸清企业“帐外帐”的真实性,全面掌握纳税人销售的可靠性,创建共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五)细化政策规定,为扎实开展税务监管提供保障。采取强制的形式,统一企业财务软件,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严把车辆出厂关,及时采集上报最低计税价格。将车辆修理、修配、装修等业务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进行核算,防止人为调节税负现象的发生。对销售的车辆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实行“一盘棋”纳税制,买车、交税、保险、挂牌等,一并办理,解决区域性差别较大引发的异地购车、开票的问题。严把经销企业审批关,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不具备一定实力,缺乏营销资格的“代办点”予以整顿,对其代为销售的车辆视同该企业的销售额进行征税。制定并进一步细化车辆购置的有关政策,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解决税收执法中的政策“盲区”。
一、当前汽车营销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发现,汽车营销行业之所以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有主客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是生产厂家、经销企业的趋利性和消费者少缴购车税的投机心理所致;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存有薄弱环节,监管不严、不细、不深入、不扎实、不严格的现象较明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直没有被揭露出来。
(一)监管乏力不细致,检查粗浅不深入。一是实地监控不到位。一些规模较大的营销企业有一定的规律性、计划性,帐目监控较为容易,但一些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存有营销无规律、帐目混乱现象,加之税收监管人力、精力所限,难以及时深入企业逐一实施实时监控,尤其是在一些细小的环节上,给一些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二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因时间、精力因素所限,日常检查主要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对一些容易忽略的环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被挖掘出来。同时,由于受专业限制,税务人员对汽车营销企业使用的软件不熟悉,以及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系统数据难以深入细查深究,只能限于一般性的检查。三是处理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的作弊带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其隐藏的问题,一些层次深、涉及面广的问题难以挖掘、延续追究。一些被发现的浮在面上的问题,一般视其承受能力进行处罚,不采取涸泽而渔的方式,存有不到位的现象。
(二)合力监控力度偏弱,评估效果不尽人意。一些有关车辆的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多部门共享,即使共享也是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公安、保险、银行等部门信息因保密限制,难以实行平台化动态表现,很多数据资料难以掌握,各自为政现象普通存在,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只要手续合法,不管以何种方式购车,银行就要提供购车贷款,交警部门就给予挂牌,保险部门就要给上保险,不能强行干预,而这些资料数据一般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申报信息与车购税“一条龙”信息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等岗位的管理上,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另外,汽车行业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属于新兴产业,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在评估时缺乏一个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在评估时难以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税评估效果不佳。
(三)税收政策存在漏洞,区域性差异难以控制。一些经销企业为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予抵扣,可以人为地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甚至有可能出现长期留抵税额;一些销售企业开展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一般只对销售员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有些经销企业为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装修等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企业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另外,甲地选车、乙地开票和甲地购车、乙地挂牌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规模小的经销企业为减轻资金压力,往往挂靠到较大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成为大中城市汽车销售公司的“代办处”。在销售方式上,一般采取在甲地选车、乙地提车开票的方式,没有视同销售申报收入。一些区域控制不严的品牌车辆,地区售价差距几千甚至上万元,由于成本差距的诱惑,消费者便采取“甲地开票购车,乙交税挂牌”的方式,扰乱了汽车增值税的征收。但这些问题,政策上没有进行更细致的明确规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不能动态表现,车价“分摊”现象仍然存在。我们目前实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采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而生产商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却频繁调整车辆价格,往往导致所依据的最低计税价格滞后于市场实际销售变动价格,在生产企业下调价格而最低计税价未及时下调时,部分购车人提供的发票价就会远远低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人员只能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而不能按实际支付的发票价格征税,使得征纳口径不一。而个别经销商利用最低计税价格政策,低开发票价格,与购车人一道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和车购税也不乏少数。另外,个别企业采取隐瞒汽车售价或“分票均摊”的方式,归避税款。有些经销商应消费者的要求,在销售车辆时采取“一车两票”的方式开具发票,一辆车同时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和商业普通发票,由机动车专用发票开具一部分车价款,余额部分用商业普通发票“分摊”开具,分解应税车辆销售收入,使发票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了车辆购置税流失。
(五)入帐不实,众多小环节暗暗藏玄机。一是销售返利不如实入帐。汽车销售行业销售车辆一般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3-7%的返利,有些企业未冲减进项税额。多数生产厂家不用现金或从往来帐结算返利,而是在下一期进货时将返利在发票价款中直接少开少收货款,经销商未少缴税款,但生产厂家却少缴了税款;有的销售企业在收到返利后不入账,有账外账户现象,这种帐户极难查出;个别经销商将应得返利以修理费等名目在上一级经销商处报销,或以其他应收款处理,达到了双方偷税的目的。二是由厂家负担的保养维修费用未做收入。汽车首次保养由生产厂家负担,除少数厂家用货币资金结算外,大多数厂家是以支付配件的方式支付,这些企业一般不作收入申报纳税。三是隐瞒售后服务收入。由于目前汽车行业竞争激烈,品牌店售车利润逐渐减少,售后保养服务成为经销商十分看好的一块“大蛋糕”,成为专卖店利润的主要来源。但实际上,一些销售企业在销量增长的情况下,维修收入增长反而较少,实属不正常现象。四是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许多经销企业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或其他物品,购进时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了税款,但赠送时却未计提销项税额,将赠品列入了销售费用或其他费用;有的为购车者赠送脚垫、挡泥板、导航仪等物品或负责车窗贴膜等服务,或将厂家随车赠送的物品另外销售,多赚利润,但不入帐,也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这些小环节往往成为经销商逃避税款的重点。 二、加强汽车营销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汽车经销行业在低税负申报的背后,有着不可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一)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最低计税价格使用管理。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廉政服务意识教育,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依据法律法规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将业务精湛、责任心强、严谨细致、作风优秀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车购税队伍,提高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密责任心,杜绝谢密事件发生。严格征收业务受权,定期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价格扫描,并与近期征收台帐进行比对,切实加强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控制,严把车辆征税价格关。
(二)加大执法力度,高度重视发票和网点管理。在征收车辆购置税环节,对购车者取得的发票价格,不仅要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比对,而且要与市场公允价格比对。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评估,强化稽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形式的偷漏税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移交稽查依法处置。另外,在为汽车销售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环节时,责令其提供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经营合同,分清究竟是受托代销,还是自营销售。如是自营销售应纳入国税征管范围,如是受托代销,应分清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防止其与生产厂家串通,将同一项销售行为人为地分割,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率差,逃避国家税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力争各个环节都百密无疏。强化阶段性的评估监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营销企业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在营销中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将日常检查常态化,力求查深、查细、查严、查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放纵任何一丝违法行为,在每一个环节都加大监管的力度和监控的密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重点要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要真正深入企业掌握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企业应收、应付款数额较大,购销业务发生后长期挂往来帐的,现金日记帐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销售汽车和汽车维修业务账务核算混乱,修理领用材料无出库单,无材料明细账的,常年不反映“装饰精品”的,要进行重点监管。
(四)强化信息沟通,提高协调配合的力度和广度。及时调整车辆最低价格的采集密度和发布频率,切实加强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控制,提高依法征税的可参照性,把严车购税第一道关口。同时,注重对各主要品种的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为有重点地开展评估检查提供第一手资料。另外,加强与银行、公安、保险、交通等部门以及税务内部各科室、岗位的密切合作,建立一种相互依赖、共同治理的良好关系,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的完整性,代办保险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时摸清企业“帐外帐”的真实性,全面掌握纳税人销售的可靠性,创建共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五)细化政策规定,为扎实开展税务监管提供保障。采取强制的形式,统一企业财务软件,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严把车辆出厂关,及时采集上报最低计税价格。将车辆修理、修配、装修等业务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进行核算,防止人为调节税负现象的发生。对销售的车辆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实行“一盘棋”纳税制,买车、交税、保险、挂牌等,一并办理,解决区域性差别较大引发的异地购车、开票的问题。严把经销企业审批关,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不具备一定实力,缺乏营销资格的“代办点”予以整顿,对其代为销售的车辆视同该企业的销售额进行征税。制定并进一步细化车辆购置的有关政策,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解决税收执法中的政策“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