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欧盟REACH法规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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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欧盟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该法规是欧盟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它对我国贸易及进出口企业造成的深远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
  
  欧盟REACH法规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化学工业是欧盟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位居全球第一位,其产值约占世界的1/3,而且多属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产品。为此,欧盟及欧盟一些成员国制定众多不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对欧盟内部贸易及化学品管理形成了障碍,阻碍了欧盟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统一协调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及措施,维持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性和创造性,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健康的损害,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200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政策建议, 经欧盟理事会和议会批准,该建议已经成为一项技术法规(英文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S OFCHEMICALS, 简称欧盟REACH法规),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该法规是欧盟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贸易及企业造成的影响
  我国对欧盟进出口的总体情况是: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型产品,附加值较低;且出口的产品中具有风险性的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出口产品以中低档为主,进口则以高档为主;出口企业对国内外标准、法规等规则重视不够、研究不足,应对技术性措施的手段落后,贸易容易受到影响。另外,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使得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措施时更加被动。
  
  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
  REACH法规实际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它的实施不仅会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影响,而且对下游相关产业如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等行业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预计该法规实施后,不仅会使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5%以上,还会使从欧盟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以上。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增加,使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国内生产的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或物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同时,欧盟还对某些高关注物质采取目录式的授权管理,人为地制造垄断竞争性市场。
  除了增加企业的注册、实验成本,该法规的实施将大幅度增加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成本,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日益扩大,欧盟的技术垄断能力增强。
  
  导致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完欧盟的REACH后,它们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的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相应的、统一的、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这将使化学品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并最终对整个国际贸易及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国内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紧张而繁杂的登记注册工作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其正式法规的法规文件达850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近万页。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该法规的。而且,该法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截止日期:
  对于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分阶段性物质),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注册,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或年产、年进口超过1吨的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吨物质或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吨物质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非分阶段性物质),无预注册权利,无法享受过渡期继续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的优惠待遇,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注册。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艰巨困难,如不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将面临贸易中断等威胁。
  
  积极应对REACH法规
  根据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工品贸易额167.58亿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业。其中出口79.76亿美元,进口87.82亿美元。2006年,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98.71亿美元,其中出口97.53亿美元,进口101.18亿美元。所以,我国能够顺利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保证中欧化学品贸易不受阻碍非常重要。
  
  政府的指导性应对
  面对化学行业关注健康,注重环境保护,控制化学品风险的大趋势,国家化学品管理政策也需要一定的调整,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多沟通,多协调,政策也需要协调统一。
  根据了解,目前一些企业对REACH法规认知程度仍然低,我国企业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实力和精力单独应对REACH法規和办理注册手续,它们希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REACH法规的实施,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制定应对策略。
  商务部从2003年以来,一直从多方面积极组织对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2007年已经连续组织了6期培训,今后还将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跟踪REACH法规的实施细则,以便全面评估REACH法规对中欧贸易和中国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争取欧盟的技术援助,办好中国的REACH法规咨询台;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相关方对REACH法规的认知程度;帮助企业作好注册准备方案,如哪些物质需要注册,哪些使用化学物质的产品需要注册,注册需要的数据和数据的获取方法,注册费用,注册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等;与欧盟合作,召开REACH法规研讨会,帮助行业更全面掌握和理解REACH法规的各项要求,以便于我国企业应对;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发给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使它们在准备数据,准备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安全数据表和编制暴露场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尽快研究代理注册问题,研究行业中介组织代理企业在欧盟注册的可能性,其权力和义务都有哪些,目前正在向欧盟咨询阶段;本次REACH法规实施后针对的重点是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所知大约有150种,需要密切跟踪欧盟的动向,搞清这些产品的名称和范围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便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由于REACH法规比较复杂,各项内容中理解也不一致,需要与欧盟REACH制定的主管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获得权威的注解。
  
  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在应对过程中可以发挥很重要的桥梁作用,例如不断完善预警系统,规范贸易行为,创造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加强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同行交流相同物质的数据,研究如何开展风险评价等。另外,多数企业还希望行业协会尽快在欧盟设立代理注册机构,为企业代办相关注册手续和为企业注册提供各类服务。
  
  企业是应对主体
  无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何种服务,企业仍然是应对的主体,因为REACH法规要求每个单个企业都要注册,都要了解自己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另外,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如前所述,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而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意味着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挑战。
  此外,在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所以,中国应对REACH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必须成为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企业除了重视了解化学品的内在特性,以及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改造,加大环保绿色产品研发力度,尽快开发绿色、安全的替代化学品等措施外,注册作为进入门槛的第一个环节最为关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年出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的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虽然REACH法规规定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量每年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免于登记,但考虑到国内出口大宗化学品的制造商较为集中,一般无法分散为1000多个制造商分别出口给欧盟境内1000多个不同的进口商,难以享受豁免权。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期望排斥国内别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又不忍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1、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
  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但是,该应对措施会产生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也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代理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2、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
  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而且年出口量在10吨以下的,可设法与欧盟境内多家进口公司进行贸易,以确保每一欧盟境内进口公司进口该产品的量在一年内不超过1吨,使之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是应对REACH的最简便的积极措施(消极措施应为放弃欧盟市场),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我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但是,该应对措施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而且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3、由贸易对方(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
  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談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4、委托第三方注册
  REACH规定,该委托代理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代理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代理方。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代理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地对REACH做出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地注册代理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注册反复,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
  总之,REACH法规通过后,留给我们组织应对的时间很有限,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的资源和专业优势,联合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研究并有针对性、分步骤地实施具体应对措施,维护和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以及相关下游行业的贸易与发展,尽早作好准备,把欧盟REACH法规给我国石油化学工业以及下游相关产业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作者系湖北省商务厅WTO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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