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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商科专业开设相关法律课程已经成为高教商科专业设置的共识。然而实践中开设的课程却多是经济法,大家都习以为常。这种做法从课程设置规律和科学性来讲,是很值得怀疑的。笔者指首先提出了高校商科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应该遵循的基本思路,也即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同时要考虑法学课程的内在逻辑性和商科专业的特殊性。接着指出了我国商科专业普遍开设的以《经济法》为主的专业设置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然后提出了应该区分商科各具体专业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而不是千篇一律地开设《经济法》。
关键词:商科;经济法;课程设置
商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商业与法律是不能分离的,尤其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更是非常强调在商业活动中严格守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在商科教育内容设置这块,该理念亦得以贯彻,在商科专业领域开设法律课程已经成为国内外教学中普遍的实践。我国商科专业设置领域基本上很多高校都将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对待,虽然各高校开设的经济法可能内容相差很大。然而经济法作为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可能存在很大的学科差异,我国法学基本上是将我国法律分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九大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经济法分属于不同但是又是联系非常紧密的法律部门,而且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而言,这几个法律部门同商科专业也走得相对近些。然而一个非常让我们不解问题的是,高校中商科专业为什么选择的是经济法而不其他两部门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呢?本文正是带着这样一个疑问来探讨我国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存在的误区以及对应该如何设置相关法律课程提出自己的浅薄意见,以期奋斗在该战线的教育界同仁引起重视或思考。
一、 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应该遵循的基本思路
1、法律课程的设置应该服务于商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商科专业学生培养目标是我们教学活动的主导线,一切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其得以开展。在涉及商科各专业培养目标时,许多高校在培养目标中都有类似以下的描述:比如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又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综观商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其特别注重复合型、实践性的特点非常明显。在众多商业实践活动中,很多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行为,比如商务谈判,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一个订立商务合同的过程。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很难想象该谈判质量能有多高。另外,商业活动的开展也离不开法律保障,一个企业一不小心遇到一个法律纠纷,处理不慎将遭致灭顶之灾。商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以后从事诸多商业实践的适格专门人才,故必须围绕培养经济、管理类复合型实用人才的目标,在法律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培养的内容,并使之与理论体系形成一体,使之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并用干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2、法律课程的设置必须考虑到法律学科的内在逻辑性
任何成熟的学科都有自身较为圆满的逻辑体系,具体到法律学科也是如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划分了相对独立的9个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教育部核定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为14门,也包括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内。法学专业的14门专业主干课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一般法学院培养进度中,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大多数开在第3或者第4学期。在之前一般开设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总论作为基础,这是有其自身道理的。与商科专业走得比较近的有民法、商法、经济法,虽然民法商法是否为独立的学科,在我国目前尚有一定的争论,但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独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拿经济法与商法比较来看,其在基本原则与宗旨、法律属性、中心内容与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商科专业来看,各专业都有对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需求且各有侧重。比如经济学专业偏向于经济法,管理学专业偏向于商法,而民法似乎更为基础。所以在商科各专业开设法律课程之时一定要考虑到法律课程自身的逻辑,同时也必须考虑商科各专业对法律课程需求的共性与特性。
3、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必须考虑其设置的特殊性
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商科专业主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下属的各专业。这些专业与我国专门法学专业存在较大区别,所以在课程设置内容、难度、侧重点等方面也应该体现不同才对。另外商科各专业属于文理科兼招专业,由于我们国家在高中阶段文理分科,可能使得理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对纯属于文科课程的法律可能存在抵触情绪,如果法律课程设置没有针对性,很可能会加剧理科生的厌学情绪。二是该课程设置不具有系统性。商科各专业要求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法律课程,而只能选择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现在很多高校开设的是经济法,除了在之前有限地接触法律基础课程以外,几乎再也没有任何可以“垫底”法学课程,所以在设置法律课程之时,不能不考虑此种情形。
二、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存在的不足分析
我国在商科各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做法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很多高校沿袭这一做法,大家对其习以为常。然而就笔者教学实践,认为我国商科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大有问题,现在阐明如下:
1、商科各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大多数为《经济法》,但是在使用教材方面体例和内容不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开设之初,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认识存在不足,尤其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认识不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形成了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诸说,比如纵横经济关系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说等学说,(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将该诸说分成全、大、小、无四类,加以批判)[1]这些学说无法厘清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从而使得早期经济法教材中体现大经济法观点的教材被采用,也就是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进去,内容糅杂,不成体系。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已普遍认可。此种情况影响了经济法在商科专业中体例发生了变化,也即更多采用的是法学专业经济法体例安排,主要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组织法、经济行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与大经济法相比,体系完整,理论性强,专业色彩浓厚,内容变动较大。但是由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尚存在争议,所以在体例以及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有的将经济程序法安排进去,有的还包括劳动社会保障法。有的在经济行为法中包含合同法,有的则不包含。由于这种体例安排法学专业色彩浓,针对性弱,所以有一些教材对大经济法和专业经济法教材进行了平衡,在体例方面与其他两种情况也存在明显区别。由于体例不一致,直接导致所教经济法内容不一致。[2] 2、开设的以经济法为主的法律课程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商科各专业的个性需求
以为经济法是商科专业法律的基础课程,不顾及各专业特点以及法学课程本身的学科特点,在各专业普遍开设与教授便以为万事大吉,是非常错误的观点。以商科课程思维去安排法律课程,法学家教材编写不注意商科需求的特点,这说明商科学科和法律学科本身就欠缺沟通,在各自领域自说自话。这是两个大学科的尴尬之处。有人提及中国社会科学的状况,说是“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家纪坡民认为我国许多经济学的混乱是源于民法学的幼稚。[3]在商科专业机械地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凸显了两学科的“幼稚”与“混乱”。通常商科主要含工商管理和经济学两大类专业,在这个大专业下,尚存在许多更为细致的小专业,比如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等等。这些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是存在较大不同的。在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之时不可能完全一样,千遍一律的都开设经济法,而不考虑该专业的特殊要求的做法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3、所开设经济法课程存在学科逻辑上不严谨之处
在重构商科专业法律课程之时,我们一定要彻底反思我们为什么会选择经济法。似乎是这样的,因为商科专业跟经济相关,要开设法律课程当然是和经济相关的法律课程,所以机械的开设了经济法。这完全是当初设置该专业课程时专业非常主观的安排,没有站在该课程是法学课程而需要有自身学科内在逻辑这一高度来看待课程设置。在商科专业开设教授与专业相关之法律课程不是我们法律干部的普法活动,是需要严格遵循一定规律的教学活动。经济法,特别是现在商科专业更多采用狭义经济法作为教材之时,其学科内在逻辑明显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在开设此课程之前没有较好的民法等基础做准备,从而使得在讲授时还需要“补习”基础的民法学知识。虽然在大一学年会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课程内容压缩,课时安排较少,课程无适当深度,导致这些有限的法律知识还不足以为很专业的经济法学为打基础之需。
三、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改革具体构想
针对商科专业学生的特殊性,笔者提出如下课程设置初步设想,以求教与同仁。
1、商科各专业宜设置《民法学》为法律基础课程
根据法学的内在逻辑,民法是商法、经济法之基础。法学院课程安排也是先有民法学,后有商法学和经济法学。但是商科专业的民法学内容可以有针对性的做出调整。民法学主要包括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内容。在商科专业设置中应该有所取舍,可以将人身权、婚姻继承这些与商科联系不是非常紧密内容删除,保留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内容。有民法学知识作为储备,对以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学和商法学做好了充分准备。
如无此“过渡”知识,商科学生要学以后的更为专业的法学课程可能是云里雾里。
2、区分经济学和工商管理专业分别开设适合本专业的法学课程
商科区分这两大专业是遵循了专业设置规律的。工商管理专业主要是是研究赢利性组织经营活动规律以及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学科,主要是研究具体企业经营管理之道,侧重一个微观企业,注重实践。该专业下设会计学、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和技术经济及管理学四个二级学科。这些学科宜开设共通的法律基础课——商法,因为商法学科的研究内容是商事组织及其从事的商事活动,这个与工商管理专业研究具体企业是相契合的。在此基础上,区分各二级学科,适当开设与各二级学科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课程则更显得有针对性些,比如会计学开设税法与财会法规,企业管理开设劳动法,旅游管理开设旅游法,技术经济及管理学开设知识产权法。
经济学是研究在一定制度下稀缺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学科,下设应用经济学和理论经济学。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具有天然的联系,很多经济法律制度能够从经济学上面找到根据,所以经济法常常被称为七分经济三分法学,可见经济法与经济学之密切如此。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或者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这注定经济法同经济学有共通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学在假设基础、目标追求和价值诉求方面具有共通性,经济法在立法上一定要以经济学为依撑,尊重经济规律。⑷故经济学专业宜开设经济法学作为该专业之专业基础法律学科。另外,在各应用经济学科下,可选择与之合适的法律课程加以配套,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开设国际商法,金融专业可以开设金融法等等以此类推。
[参考文献]
[1]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三版
[2]杨琦、李卫华 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设置的探讨〔J〕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2期
[3]纪坡民《产权与法》〔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第一版
[4]徐德红经济学与经济法共通处分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年第1期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关键词:商科;经济法;课程设置
商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商业与法律是不能分离的,尤其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更是非常强调在商业活动中严格守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在商科教育内容设置这块,该理念亦得以贯彻,在商科专业领域开设法律课程已经成为国内外教学中普遍的实践。我国商科专业设置领域基本上很多高校都将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对待,虽然各高校开设的经济法可能内容相差很大。然而经济法作为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可能存在很大的学科差异,我国法学基本上是将我国法律分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九大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经济法分属于不同但是又是联系非常紧密的法律部门,而且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而言,这几个法律部门同商科专业也走得相对近些。然而一个非常让我们不解问题的是,高校中商科专业为什么选择的是经济法而不其他两部门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呢?本文正是带着这样一个疑问来探讨我国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存在的误区以及对应该如何设置相关法律课程提出自己的浅薄意见,以期奋斗在该战线的教育界同仁引起重视或思考。
一、 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应该遵循的基本思路
1、法律课程的设置应该服务于商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商科专业学生培养目标是我们教学活动的主导线,一切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其得以开展。在涉及商科各专业培养目标时,许多高校在培养目标中都有类似以下的描述:比如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又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综观商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其特别注重复合型、实践性的特点非常明显。在众多商业实践活动中,很多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行为,比如商务谈判,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一个订立商务合同的过程。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很难想象该谈判质量能有多高。另外,商业活动的开展也离不开法律保障,一个企业一不小心遇到一个法律纠纷,处理不慎将遭致灭顶之灾。商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以后从事诸多商业实践的适格专门人才,故必须围绕培养经济、管理类复合型实用人才的目标,在法律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培养的内容,并使之与理论体系形成一体,使之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并用干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2、法律课程的设置必须考虑到法律学科的内在逻辑性
任何成熟的学科都有自身较为圆满的逻辑体系,具体到法律学科也是如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划分了相对独立的9个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教育部核定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为14门,也包括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内。法学专业的14门专业主干课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一般法学院培养进度中,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大多数开在第3或者第4学期。在之前一般开设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总论作为基础,这是有其自身道理的。与商科专业走得比较近的有民法、商法、经济法,虽然民法商法是否为独立的学科,在我国目前尚有一定的争论,但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独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拿经济法与商法比较来看,其在基本原则与宗旨、法律属性、中心内容与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商科专业来看,各专业都有对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需求且各有侧重。比如经济学专业偏向于经济法,管理学专业偏向于商法,而民法似乎更为基础。所以在商科各专业开设法律课程之时一定要考虑到法律课程自身的逻辑,同时也必须考虑商科各专业对法律课程需求的共性与特性。
3、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必须考虑其设置的特殊性
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商科专业主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下属的各专业。这些专业与我国专门法学专业存在较大区别,所以在课程设置内容、难度、侧重点等方面也应该体现不同才对。另外商科各专业属于文理科兼招专业,由于我们国家在高中阶段文理分科,可能使得理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对纯属于文科课程的法律可能存在抵触情绪,如果法律课程设置没有针对性,很可能会加剧理科生的厌学情绪。二是该课程设置不具有系统性。商科各专业要求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法律课程,而只能选择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现在很多高校开设的是经济法,除了在之前有限地接触法律基础课程以外,几乎再也没有任何可以“垫底”法学课程,所以在设置法律课程之时,不能不考虑此种情形。
二、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存在的不足分析
我国在商科各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做法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很多高校沿袭这一做法,大家对其习以为常。然而就笔者教学实践,认为我国商科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大有问题,现在阐明如下:
1、商科各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大多数为《经济法》,但是在使用教材方面体例和内容不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开设之初,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认识存在不足,尤其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认识不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形成了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诸说,比如纵横经济关系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说等学说,(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将该诸说分成全、大、小、无四类,加以批判)[1]这些学说无法厘清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从而使得早期经济法教材中体现大经济法观点的教材被采用,也就是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进去,内容糅杂,不成体系。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已普遍认可。此种情况影响了经济法在商科专业中体例发生了变化,也即更多采用的是法学专业经济法体例安排,主要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组织法、经济行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与大经济法相比,体系完整,理论性强,专业色彩浓厚,内容变动较大。但是由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尚存在争议,所以在体例以及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有的将经济程序法安排进去,有的还包括劳动社会保障法。有的在经济行为法中包含合同法,有的则不包含。由于这种体例安排法学专业色彩浓,针对性弱,所以有一些教材对大经济法和专业经济法教材进行了平衡,在体例方面与其他两种情况也存在明显区别。由于体例不一致,直接导致所教经济法内容不一致。[2] 2、开设的以经济法为主的法律课程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商科各专业的个性需求
以为经济法是商科专业法律的基础课程,不顾及各专业特点以及法学课程本身的学科特点,在各专业普遍开设与教授便以为万事大吉,是非常错误的观点。以商科课程思维去安排法律课程,法学家教材编写不注意商科需求的特点,这说明商科学科和法律学科本身就欠缺沟通,在各自领域自说自话。这是两个大学科的尴尬之处。有人提及中国社会科学的状况,说是“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家纪坡民认为我国许多经济学的混乱是源于民法学的幼稚。[3]在商科专业机械地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凸显了两学科的“幼稚”与“混乱”。通常商科主要含工商管理和经济学两大类专业,在这个大专业下,尚存在许多更为细致的小专业,比如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等等。这些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是存在较大不同的。在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之时不可能完全一样,千遍一律的都开设经济法,而不考虑该专业的特殊要求的做法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3、所开设经济法课程存在学科逻辑上不严谨之处
在重构商科专业法律课程之时,我们一定要彻底反思我们为什么会选择经济法。似乎是这样的,因为商科专业跟经济相关,要开设法律课程当然是和经济相关的法律课程,所以机械的开设了经济法。这完全是当初设置该专业课程时专业非常主观的安排,没有站在该课程是法学课程而需要有自身学科内在逻辑这一高度来看待课程设置。在商科专业开设教授与专业相关之法律课程不是我们法律干部的普法活动,是需要严格遵循一定规律的教学活动。经济法,特别是现在商科专业更多采用狭义经济法作为教材之时,其学科内在逻辑明显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在开设此课程之前没有较好的民法等基础做准备,从而使得在讲授时还需要“补习”基础的民法学知识。虽然在大一学年会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课程内容压缩,课时安排较少,课程无适当深度,导致这些有限的法律知识还不足以为很专业的经济法学为打基础之需。
三、商科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改革具体构想
针对商科专业学生的特殊性,笔者提出如下课程设置初步设想,以求教与同仁。
1、商科各专业宜设置《民法学》为法律基础课程
根据法学的内在逻辑,民法是商法、经济法之基础。法学院课程安排也是先有民法学,后有商法学和经济法学。但是商科专业的民法学内容可以有针对性的做出调整。民法学主要包括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内容。在商科专业设置中应该有所取舍,可以将人身权、婚姻继承这些与商科联系不是非常紧密内容删除,保留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内容。有民法学知识作为储备,对以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学和商法学做好了充分准备。
如无此“过渡”知识,商科学生要学以后的更为专业的法学课程可能是云里雾里。
2、区分经济学和工商管理专业分别开设适合本专业的法学课程
商科区分这两大专业是遵循了专业设置规律的。工商管理专业主要是是研究赢利性组织经营活动规律以及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学科,主要是研究具体企业经营管理之道,侧重一个微观企业,注重实践。该专业下设会计学、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和技术经济及管理学四个二级学科。这些学科宜开设共通的法律基础课——商法,因为商法学科的研究内容是商事组织及其从事的商事活动,这个与工商管理专业研究具体企业是相契合的。在此基础上,区分各二级学科,适当开设与各二级学科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课程则更显得有针对性些,比如会计学开设税法与财会法规,企业管理开设劳动法,旅游管理开设旅游法,技术经济及管理学开设知识产权法。
经济学是研究在一定制度下稀缺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学科,下设应用经济学和理论经济学。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具有天然的联系,很多经济法律制度能够从经济学上面找到根据,所以经济法常常被称为七分经济三分法学,可见经济法与经济学之密切如此。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或者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这注定经济法同经济学有共通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学在假设基础、目标追求和价值诉求方面具有共通性,经济法在立法上一定要以经济学为依撑,尊重经济规律。⑷故经济学专业宜开设经济法学作为该专业之专业基础法律学科。另外,在各应用经济学科下,可选择与之合适的法律课程加以配套,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开设国际商法,金融专业可以开设金融法等等以此类推。
[参考文献]
[1]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三版
[2]杨琦、李卫华 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设置的探讨〔J〕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2期
[3]纪坡民《产权与法》〔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第一版
[4]徐德红经济学与经济法共通处分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年第1期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