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构建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新疆为例,开展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并针对评估模型的实证分析进行总结性评价,最后从指标设计、权重确定等方面改进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模型提供参考。
关键词:区域;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4-006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4.15
当前反洗钱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普遍开展了分行业、分机构、分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对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只局限在特定范围的洗钱风险评估,难以准确掌握洗钱风险的总体发展变化趋势。与此同时,洗钱活动倾向于向洗钱风险监管薄弱地区转移,具有跨境、跨省流动的特点,使得区域洗钱风险分布不均衡,我国近几年洗钱犯罪就存在着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向中西部蔓延的趋势。为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针对性,有必要开展区域洗钱风险进行总体评估,以集中优势力量切实防范区域洗钱风险的蔓延和扩大。
一、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由于区域洗钱上游犯罪的数量和发案率对当地洗钱风险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之区域洗钱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也直接关系洗钱风险被发现和化解的能力,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两个方面。外在风险是指洗钱活动发生的可能性,涉及对区域经济金融主要犯罪类型、规模、洗钱手法、趋势及其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内在风险是指发生洗钱活动时没有被及时发现、控制并化解的可能性,涉及对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体系的完备性、组织机构协调合作、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客户、业务、支付和交易渠道等方面的评估[1]。
(一)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选取
按照指标设置具有可计量性、可获得性、动态可比性的原则选取。
外在风险评估包括区域经济金融环境、上游犯罪规模趋势、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三个子项。其中,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子项主要衡量地区经济金融活跃程度,通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进出口总额、现金净投放量等基础指标测度;上游犯罪规模趋势子项主要衡量七种洗钱上游犯罪的规模、趋势等,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汇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相对发案率、发生增长率等基础指标测度;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子项主要衡量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案件线索接受情况,通过大额交易报告数量、发现或接受线索数量、报案线索数、报案线索涉及金额等基础指标测度[2]。
内在风险评估包括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金融行业风险评估三个子项。其中,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子项衡量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通过制度健全性、可操作性、修订及时性指标测度;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子项衡量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人员配备情况,通过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性、人员配备与被监管机构比例指标测度;金融行业风险评估子项衡量分行业金融系统风险评估,通过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分类监管评估打分指标测度[3]。经筛选梳理构建的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二)指标测算方法
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能够直接获取数值的统计指标,还有需要通过计算间接求得和自主赋值的指标,其具体计算公式和判断标准如下:
发案率=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相关案件的发案量/该地区的人口数量;
相对发案率=A地区发案率/B地区发案率;
发生增长率=(统计年度案件发生数-上年度案件发生数)/上年度案件发生数;
变化率=(统计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
制度健全性指标依据是否在国家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体系下建立区域反洗钱制度规程,细化完善法规要求,对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具有现实指导性,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制度可操作性指标反映建立的区域反洗钱制度规程是否对下属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指导工作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修订及时性指标反映是否结合国家法律规章的变更及时修订内部制度规程,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反洗钱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指标依据年度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的排名结果,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性指标反映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是否能保证有效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人员配备与被监管机构比例=反洗钱专兼职人员总数②/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
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风险评估均值依据年度金融机构分类监管评估得分赋值。
二、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搜集及指标测算
基础数据搜集的时间维度为2012年度,空间跨度为乌鲁木齐、昌吉、伊犁、阿克苏、克拉玛依、喀什、石河子、博州、阿勒泰、塔城、吐鲁番、巴州、哈密、和田、克州等地区。基础统计数据来源于2013年新疆统计年鉴。由于无法获取各地州七类上游犯罪规模和趋势的年度数据,并且没有参照地区,该项指标不纳入实证分析中;大额交易报告数量只能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查阅,各地区无权限获取,此项指标也不纳入实证分析中。
对主观赋值的指标依据辖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检查结果,并综合考虑各指标计算结果的可得性,对制度健全性、可操作性和修订及时性方面进行斑赋值。全疆按照反洗钱法律规章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洗钱工作合作实施细则(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新疆反恐融资工作合作备忘录》、《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处理金融机构报告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规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名单库管理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调查操作规程(试行)》、《新疆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监管回访制度》、《反洗钱重点线索跟踪督办联系行制度》等细化操作规程,并在全疆贯彻执行,对反洗钱工作开展具有实际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依据总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调整思路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但还存在金融机构分类监管指标设置不够完善、制度设计与业务工作发展不适应等不足之处,据此乌鲁木齐地区制度健全性、可操作性、修订及时性指标依次为均为1、2、1,其他地州市中支相应指标值依次为2、3、2。由于全疆省会中支设置了反洗钱处,14个地、州、市中支都由会计财务科(营业室)负责反洗钱工作,没有单独设立反洗钱科,面对反洗钱监管范围逐步扩大和业务复杂程度加大的反洗钱形势,组织架构设置还有待逐步完善,据此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性指标值乌鲁木齐为1,14个地州为2。 (二)评价指标预处理
评估体系中各指标值都是异量纲的,数据差异性较大,如果将其直接综合评估没有实际意义,有必要对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综合考虑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直线型无量纲化处理方法,假定各指标值不同阶段的变化对总体评价水平影响是相同的,具体应用标准化方法计算公式为:
(三)评估指标权重确定
目前指标权重的确定主要有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主观赋权法是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咨询相关的专家学者得出最终的权重,这种方法主要是建立在专家学者的主观判断基础上,并且这些判断也是专家学者长期理论实践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客观赋权法则是建立在对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数据本身所能反映的统计性质,无须征询专家意见。本文采用客观赋权法中的变异系数法,变异系数能够突出各指标对总体评价对象的区别程度,也就是说指标变异系数越大,则区分对象的能力越强,相应权重也应越大,如果用vi表示xi的变异系数, i=1,2,…,k,则xi相应的权重为,从而我们得到各指标的权重为表3所示。
(四)评估模型选取
基本的综合评价方法主要有加权算术平均和加权几何平均,由于加权几何平均本身具有均衡综合的意义,即只有在各指标均衡增长时,综合值才会增大,不符合洗钱风险存在的实际情况,因此选择加权算术平均,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三、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模型的评价
(一)新疆区域洗钱风险综合评估结果分析
1.当前洗钱风险主要受外在风险包括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等指标影响,内在风险方面由于反洗钱法规制度建设主要由国家层面制定,省级机构针对辖区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地市级机构主要执行规章制度,相对差异性较小,因此经济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金融服务更加具有多样性、健全性,洗钱分子倾向利用多种尤其是非面对面的金融服务规避金融监管,区域洗钱风险相对较高;
2.从南北疆区域分布来看,南疆五地州巴州、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州的洗钱风险评估值总体排名靠前。虽然五地州的经济金融环境指标总体不高,但是由于区域特点,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指标值较高,影响总体区域洗钱风险指标值。
3.存在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值高,金融行业风险评估值低的情况。作为洗钱风险潜在的主要金融行业,评估其洗钱风险对整体区域风险值大小具有直接影响,而评估结果中如和田地区洗钱风险评估值为60.45,总体排序4第5位,而金融行业风险评估值在所有地区中最低为0.88,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在指标体系设置、适用性、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完善,还无法准确全面评估风险大小;另一方面监管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也会导致执行结果的偏差,影响行业评估结果。
(二)模型存在的不足
1.指标数据的可得性受限制。上游犯罪规模趋势中的上游犯罪规模和上游犯罪趋势衡量指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衡量指标等五级指标,由于无法获取准确的指标值,没有纳入综合评估模型中,而缺失的这几项指标对于评价洗钱风险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值难免存在偏差,影响评估结果。
2.指标权重测算方法有待完善。本文采取客观赋权法的变异系数法,受指标数字的统计特征影响较大,存在权重的计算结果与指标实际占比情况不符的偏差,应综合客观赋权法和主观赋权法对权重进行修订完善,以保证各指标权重客观、全面的反应在总体评估指标值的占比。
(特约编辑:潘文娣)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
[2]章承涛.甘肃省反洗钱地域风险分类监管的实证研究[J]. 甘肃金融,2012(6).
[3]唐旭,师永彦,曹作义.中国洗钱风险评估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1(5).
[4]胡永宏,贺思辉.综合评价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0).
关键词:区域;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4-006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4.15
当前反洗钱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普遍开展了分行业、分机构、分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对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只局限在特定范围的洗钱风险评估,难以准确掌握洗钱风险的总体发展变化趋势。与此同时,洗钱活动倾向于向洗钱风险监管薄弱地区转移,具有跨境、跨省流动的特点,使得区域洗钱风险分布不均衡,我国近几年洗钱犯罪就存在着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向中西部蔓延的趋势。为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针对性,有必要开展区域洗钱风险进行总体评估,以集中优势力量切实防范区域洗钱风险的蔓延和扩大。
一、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由于区域洗钱上游犯罪的数量和发案率对当地洗钱风险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之区域洗钱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也直接关系洗钱风险被发现和化解的能力,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两个方面。外在风险是指洗钱活动发生的可能性,涉及对区域经济金融主要犯罪类型、规模、洗钱手法、趋势及其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内在风险是指发生洗钱活动时没有被及时发现、控制并化解的可能性,涉及对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体系的完备性、组织机构协调合作、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客户、业务、支付和交易渠道等方面的评估[1]。
(一)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选取
按照指标设置具有可计量性、可获得性、动态可比性的原则选取。
外在风险评估包括区域经济金融环境、上游犯罪规模趋势、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三个子项。其中,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子项主要衡量地区经济金融活跃程度,通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进出口总额、现金净投放量等基础指标测度;上游犯罪规模趋势子项主要衡量七种洗钱上游犯罪的规模、趋势等,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汇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相对发案率、发生增长率等基础指标测度;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子项主要衡量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案件线索接受情况,通过大额交易报告数量、发现或接受线索数量、报案线索数、报案线索涉及金额等基础指标测度[2]。
内在风险评估包括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金融行业风险评估三个子项。其中,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子项衡量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通过制度健全性、可操作性、修订及时性指标测度;反洗钱监管组织架构子项衡量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人员配备情况,通过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性、人员配备与被监管机构比例指标测度;金融行业风险评估子项衡量分行业金融系统风险评估,通过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分类监管评估打分指标测度[3]。经筛选梳理构建的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二)指标测算方法
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能够直接获取数值的统计指标,还有需要通过计算间接求得和自主赋值的指标,其具体计算公式和判断标准如下:
发案率=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相关案件的发案量/该地区的人口数量;
相对发案率=A地区发案率/B地区发案率;
发生增长率=(统计年度案件发生数-上年度案件发生数)/上年度案件发生数;
变化率=(统计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
制度健全性指标依据是否在国家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体系下建立区域反洗钱制度规程,细化完善法规要求,对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具有现实指导性,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制度可操作性指标反映建立的区域反洗钱制度规程是否对下属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指导工作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修订及时性指标反映是否结合国家法律规章的变更及时修订内部制度规程,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反洗钱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指标依据年度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的排名结果,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性指标反映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是否能保证有效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依次赋值为1、2、3;
人员配备与被监管机构比例=反洗钱专兼职人员总数②/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
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风险评估均值依据年度金融机构分类监管评估得分赋值。
二、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搜集及指标测算
基础数据搜集的时间维度为2012年度,空间跨度为乌鲁木齐、昌吉、伊犁、阿克苏、克拉玛依、喀什、石河子、博州、阿勒泰、塔城、吐鲁番、巴州、哈密、和田、克州等地区。基础统计数据来源于2013年新疆统计年鉴。由于无法获取各地州七类上游犯罪规模和趋势的年度数据,并且没有参照地区,该项指标不纳入实证分析中;大额交易报告数量只能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查阅,各地区无权限获取,此项指标也不纳入实证分析中。
对主观赋值的指标依据辖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检查结果,并综合考虑各指标计算结果的可得性,对制度健全性、可操作性和修订及时性方面进行斑赋值。全疆按照反洗钱法律规章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洗钱工作合作实施细则(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新疆反恐融资工作合作备忘录》、《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处理金融机构报告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规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名单库管理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调查操作规程(试行)》、《新疆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洗钱监管回访制度》、《反洗钱重点线索跟踪督办联系行制度》等细化操作规程,并在全疆贯彻执行,对反洗钱工作开展具有实际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依据总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调整思路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但还存在金融机构分类监管指标设置不够完善、制度设计与业务工作发展不适应等不足之处,据此乌鲁木齐地区制度健全性、可操作性、修订及时性指标依次为均为1、2、1,其他地州市中支相应指标值依次为2、3、2。由于全疆省会中支设置了反洗钱处,14个地、州、市中支都由会计财务科(营业室)负责反洗钱工作,没有单独设立反洗钱科,面对反洗钱监管范围逐步扩大和业务复杂程度加大的反洗钱形势,组织架构设置还有待逐步完善,据此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性指标值乌鲁木齐为1,14个地州为2。 (二)评价指标预处理
评估体系中各指标值都是异量纲的,数据差异性较大,如果将其直接综合评估没有实际意义,有必要对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综合考虑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直线型无量纲化处理方法,假定各指标值不同阶段的变化对总体评价水平影响是相同的,具体应用标准化方法计算公式为:
(三)评估指标权重确定
目前指标权重的确定主要有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主观赋权法是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咨询相关的专家学者得出最终的权重,这种方法主要是建立在专家学者的主观判断基础上,并且这些判断也是专家学者长期理论实践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客观赋权法则是建立在对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数据本身所能反映的统计性质,无须征询专家意见。本文采用客观赋权法中的变异系数法,变异系数能够突出各指标对总体评价对象的区别程度,也就是说指标变异系数越大,则区分对象的能力越强,相应权重也应越大,如果用vi表示xi的变异系数, i=1,2,…,k,则xi相应的权重为,从而我们得到各指标的权重为表3所示。
(四)评估模型选取
基本的综合评价方法主要有加权算术平均和加权几何平均,由于加权几何平均本身具有均衡综合的意义,即只有在各指标均衡增长时,综合值才会增大,不符合洗钱风险存在的实际情况,因此选择加权算术平均,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三、区域洗钱风险评估模型的评价
(一)新疆区域洗钱风险综合评估结果分析
1.当前洗钱风险主要受外在风险包括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等指标影响,内在风险方面由于反洗钱法规制度建设主要由国家层面制定,省级机构针对辖区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地市级机构主要执行规章制度,相对差异性较小,因此经济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金融服务更加具有多样性、健全性,洗钱分子倾向利用多种尤其是非面对面的金融服务规避金融监管,区域洗钱风险相对较高;
2.从南北疆区域分布来看,南疆五地州巴州、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州的洗钱风险评估值总体排名靠前。虽然五地州的经济金融环境指标总体不高,但是由于区域特点,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指标值较高,影响总体区域洗钱风险指标值。
3.存在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值高,金融行业风险评估值低的情况。作为洗钱风险潜在的主要金融行业,评估其洗钱风险对整体区域风险值大小具有直接影响,而评估结果中如和田地区洗钱风险评估值为60.45,总体排序4第5位,而金融行业风险评估值在所有地区中最低为0.88,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在指标体系设置、适用性、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完善,还无法准确全面评估风险大小;另一方面监管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也会导致执行结果的偏差,影响行业评估结果。
(二)模型存在的不足
1.指标数据的可得性受限制。上游犯罪规模趋势中的上游犯罪规模和上游犯罪趋势衡量指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衡量指标等五级指标,由于无法获取准确的指标值,没有纳入综合评估模型中,而缺失的这几项指标对于评价洗钱风险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区域洗钱风险评估值难免存在偏差,影响评估结果。
2.指标权重测算方法有待完善。本文采取客观赋权法的变异系数法,受指标数字的统计特征影响较大,存在权重的计算结果与指标实际占比情况不符的偏差,应综合客观赋权法和主观赋权法对权重进行修订完善,以保证各指标权重客观、全面的反应在总体评估指标值的占比。
(特约编辑:潘文娣)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
[2]章承涛.甘肃省反洗钱地域风险分类监管的实证研究[J]. 甘肃金融,2012(6).
[3]唐旭,师永彦,曹作义.中国洗钱风险评估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1(5).
[4]胡永宏,贺思辉.综合评价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