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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2P(Peer to Peer)网络贷款平台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取得快速发展,为民间小额借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但由于存在平台法律性质不明确、风控管理机制缺失及借款流向不透明等问题,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以陆金所旗下的“稳盈-安e贷”服务为例,对现有P2P网贷平台典型运营模式进行法律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能对目前P2P网贷平台的规范运营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法律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4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0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业务模式及存在问题
P2P(Peer to Peer)网络贷款平台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平台作为借贷关系的居间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发布可行项目、资金借贷需求等服务,促成贷款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同时P2P网贷平台收取一定服务费作为回报。
P2P网络贷款的鼻祖为英国的Zopa,Zopa于2005年3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与风险评估,对其做出不同信用评级。贷款人可以自由设置自定义利率、面向哪个信用等级的人群和放款的期限。借贷双方每笔借款合作达成时,Zopa抽取借款总额的0.5%作为佣金,现在Zopa的业务已由英国扩展到意大利和日本等地。全球影响力最大的个人借贷网络平台是2006年2月美国上线的Prosper,运营模式类似于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不同的是,淘宝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拍卖和竞买商品的平台,而Prosper则允许用户“拍卖”和“竞买”贷款。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业务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兴起于2006年,虽曾经历过上百家平台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平台卷款跑路等危机,但经过近9年的发展,我国P2P网贷平台在引进国外交易模式基础上结合本土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积极创新,形成了如今百花齐放的局面,各种细分模式不断出现。上海的拍拍贷开创了互联网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站对接交易的线上模式;北京的宜信创建了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居间债权转让实现交易的线下模式;深圳的贷帮创建了经过机构筛选的线下借款人和线上贷款人对接交易的O2O模式。归纳来看,目前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为以下三种:
1.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而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1]。网络平台也由中介服务平台演变为资金枢纽平台,直接参与到借贷交易当中,即贷款人将要出借的资金存放于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将该款项进行期限与数额的拆分后,分别贷给相应的借款人。目前线下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证大E贷”和“陆金所”。
2.承诺保障本金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以“红岭创投”和“你我贷”为代表,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网站承诺先为贷款人垫付本金。这等于将网络平台的信用加入到交易当中,减少了贷款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交易的成功率。目前以此种模式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为市场主流。
3.不承诺保障本金线上交易模式。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代表,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时,“拍拍贷”将不会为贷款人垫付本金。由于多数投资者对于非保本型的网贷项目持谨慎态度,因此目前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市场占有率较低。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P2P网贷平台创造性地发展了线下信贷员实地审核借贷双方真实情况,结合网贷网站促成交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P2P交易模式,同时在贷前审核、贷中控制及本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如部分平台缺乏对借款人真实信息的审核,如拍拍贷等允许借款人信息不经过审核而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增加了信息不对称可能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加之目前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依然难以保障。二是借款流向缺乏规范性与透明性。虽然一般要求借款人注明借款用途,但往往只是诸如“资金周转”、“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寥寥数语,贷款人和网贷平台也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监督借款流向,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高利转贷、投资限制性产业甚至毒品加工生产等领域,将会造成危害。三是相关监管的制度仍然缺失。P2P网贷与银行业、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易使其规避市场监管,有可能导致网贷平台变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发行证券,走向错误的发展轨道。
二、P2P网络贷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以“稳盈-安e贷”为例
(一)“稳盈-安e贷”的法律关系
“稳盈-安e贷”是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网站平台推出的面向个人借款者和个人贷款者的信贷中介服务。信贷双方通过“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借款交易并完成资金的借出和借入。陆金所为借贷双方提供发布借款需求、管理借贷双方及担保公司的服务,当借贷交易完成时陆金所通过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作为报酬。所有“稳盈-安e贷”的个人借贷均由中国平安旗下担保公司负责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平安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的交易的年化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
从“稳盈-安e贷”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其中涉及几类法律关系:
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平台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一个居间合同。平台作为居间人,通过平台的服务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寻求促成订立借贷合同的机会。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审核发布、格式合同的提供等服务,并不直接干涉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借贷合同具体条款的订立,借贷合同订立的成功与否与平台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2]。 2.在借款人和平台之间、贷款人和平台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当借款人向平台提交审核需要借款的项目时,借款人和平台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借款人委托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及寻求贷款人的融资,平台向借款人代为发放借款及代为收回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向平台投入资金,平台在项目到期后根据委托合同向贷款人发放本金及利息收益。在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交易时,平台又将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由第三方账户承担对贷款人的支付责任。
3.在担保公司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担保公司以自身所有的财产作为贷款人之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当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该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贷款人可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借款人、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稳盈-安e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从借款人角度看,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当前“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的交易年化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对比民间地下高利贷的利率并不算高。因此存在着部分借款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大量吸取贷款人的投资资金,进而将吸收到的资金转向民间高利贷领域,赚取两者之间的利差进行非法牟利的可能。虽然陆金所P2P项目通过线下信贷员对借贷双方进行资质审核,但在无法完全保证投资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借款人仍存在着进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和冲动性。
2.从贷款人角度看,存在诈骗的风险。《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稳盈-安e贷”通过网络审核和线下信贷员现场核实的方式对借款人材料、项目进行审核。一旦借款人获得资金后携款潜逃,就会构成诈骗罪。考虑到目前我国信贷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在“稳盈-安e贷”项目中贷款人仍旧面临着较大的被诈骗风险。
3.从交易平台角度看,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风险。陆金所在“稳盈-安e贷”服务中通过促成借贷双方订立借贷合同,进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作为报酬。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方都为理性人,交易平台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自然拥有极力撮合交易达成的动力。由此将可能导致平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放松对于借款人、贷款人资质的审核把关。交易平台内部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收受借贷方的贿赂,违背职业操守,将一些不合格或高风险项目审核通过,给借贷交易埋下安全隐患。因此现阶段交易平台面临着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 明确P2P网贷平台性质
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法律定性的目的在于给予其合法身份。对于仅从事信息服务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与交易机会的网贷平台,应将其界定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侧重对于其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监督。对于已经从事了贷款本金担保和授信业务的网贷平台,显然具备了信用中介的特征,应按金融机构监管,如“稳盈-安e贷”平台。由此可见,尽快实施对于P2P网贷平台性质的科学合理的认定,将有助于该行业的正确发展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二) 加强交易平台风控管理
P2P网贷平台的风控管理应从事前、事中及事后三方面入手,才能提高风控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对于风控的事前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可以着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P2P网络贷款征信系统”,将借款人的借款、还款记录及信用评价信息集中登记在该系统中,既方便了交易平台对于借款人信用的监督,又能防止借款人利用同一项目在不同平台中重复借款。事中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对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动态管理。交易平台在还款模式上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分期定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放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模式。交易平台在事后应分析评价借款人的借款使
(上接第45页)用及偿还情况,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借款人在往后可限制其借款规模甚至拒绝交易[3]。
(三) 发挥监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目前我国P2P网贷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监管部门的监管应从宏观把握、微观入手,以促进行业发展作为监管的目的。尽快建立交易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平台的准入门槛,及时关闭经营不善负债严重的交易平台,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应监督交易平台发布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性,定期要求平台向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的内部运营情况及项目信息。此外,针对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监管部门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行制定部门规章,以解决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四) 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
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应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完善网站信用评级制度两方面入手。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在于制定统一的征信系统,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对接和资源共享。自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商业银行将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入库,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这为网贷平台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网站信用评级,交易平台可在最高贷款利率的范围内,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设置不同的优惠措施。对信用较好的借款人减少收取手续费,如果借款人逾期欠款,不但会降低自身信用等级,甚至会被列入黑名单并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中以示惩罚。
( 特约编辑 潘文娣)
参考文献
[1]寇向涛.互联网金融新看点:P2P网贷 汇聚资金还是风险[J/OL].[2014-11-07],http://money.163.com/13/0529/09/901JRJAD00253B0H.html.
[2]冯世杰.“众筹”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分析
——以“点名时间”为例[J].金融法苑,2013(100).
[3]张玉梅.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生产力研究[J].2012(12).
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法律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4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0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业务模式及存在问题
P2P(Peer to Peer)网络贷款平台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平台作为借贷关系的居间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发布可行项目、资金借贷需求等服务,促成贷款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同时P2P网贷平台收取一定服务费作为回报。
P2P网络贷款的鼻祖为英国的Zopa,Zopa于2005年3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与风险评估,对其做出不同信用评级。贷款人可以自由设置自定义利率、面向哪个信用等级的人群和放款的期限。借贷双方每笔借款合作达成时,Zopa抽取借款总额的0.5%作为佣金,现在Zopa的业务已由英国扩展到意大利和日本等地。全球影响力最大的个人借贷网络平台是2006年2月美国上线的Prosper,运营模式类似于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不同的是,淘宝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拍卖和竞买商品的平台,而Prosper则允许用户“拍卖”和“竞买”贷款。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业务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兴起于2006年,虽曾经历过上百家平台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平台卷款跑路等危机,但经过近9年的发展,我国P2P网贷平台在引进国外交易模式基础上结合本土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积极创新,形成了如今百花齐放的局面,各种细分模式不断出现。上海的拍拍贷开创了互联网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站对接交易的线上模式;北京的宜信创建了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居间债权转让实现交易的线下模式;深圳的贷帮创建了经过机构筛选的线下借款人和线上贷款人对接交易的O2O模式。归纳来看,目前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为以下三种:
1.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而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1]。网络平台也由中介服务平台演变为资金枢纽平台,直接参与到借贷交易当中,即贷款人将要出借的资金存放于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将该款项进行期限与数额的拆分后,分别贷给相应的借款人。目前线下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证大E贷”和“陆金所”。
2.承诺保障本金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以“红岭创投”和“你我贷”为代表,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网站承诺先为贷款人垫付本金。这等于将网络平台的信用加入到交易当中,减少了贷款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交易的成功率。目前以此种模式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为市场主流。
3.不承诺保障本金线上交易模式。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代表,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时,“拍拍贷”将不会为贷款人垫付本金。由于多数投资者对于非保本型的网贷项目持谨慎态度,因此目前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市场占有率较低。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P2P网贷平台创造性地发展了线下信贷员实地审核借贷双方真实情况,结合网贷网站促成交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P2P交易模式,同时在贷前审核、贷中控制及本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如部分平台缺乏对借款人真实信息的审核,如拍拍贷等允许借款人信息不经过审核而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增加了信息不对称可能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加之目前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依然难以保障。二是借款流向缺乏规范性与透明性。虽然一般要求借款人注明借款用途,但往往只是诸如“资金周转”、“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寥寥数语,贷款人和网贷平台也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监督借款流向,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高利转贷、投资限制性产业甚至毒品加工生产等领域,将会造成危害。三是相关监管的制度仍然缺失。P2P网贷与银行业、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易使其规避市场监管,有可能导致网贷平台变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发行证券,走向错误的发展轨道。
二、P2P网络贷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以“稳盈-安e贷”为例
(一)“稳盈-安e贷”的法律关系
“稳盈-安e贷”是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网站平台推出的面向个人借款者和个人贷款者的信贷中介服务。信贷双方通过“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借款交易并完成资金的借出和借入。陆金所为借贷双方提供发布借款需求、管理借贷双方及担保公司的服务,当借贷交易完成时陆金所通过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作为报酬。所有“稳盈-安e贷”的个人借贷均由中国平安旗下担保公司负责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平安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的交易的年化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
从“稳盈-安e贷”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其中涉及几类法律关系:
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平台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一个居间合同。平台作为居间人,通过平台的服务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寻求促成订立借贷合同的机会。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审核发布、格式合同的提供等服务,并不直接干涉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借贷合同具体条款的订立,借贷合同订立的成功与否与平台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2]。 2.在借款人和平台之间、贷款人和平台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当借款人向平台提交审核需要借款的项目时,借款人和平台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借款人委托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及寻求贷款人的融资,平台向借款人代为发放借款及代为收回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向平台投入资金,平台在项目到期后根据委托合同向贷款人发放本金及利息收益。在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交易时,平台又将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由第三方账户承担对贷款人的支付责任。
3.在担保公司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担保公司以自身所有的财产作为贷款人之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当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该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贷款人可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借款人、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稳盈-安e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从借款人角度看,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当前“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的交易年化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对比民间地下高利贷的利率并不算高。因此存在着部分借款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大量吸取贷款人的投资资金,进而将吸收到的资金转向民间高利贷领域,赚取两者之间的利差进行非法牟利的可能。虽然陆金所P2P项目通过线下信贷员对借贷双方进行资质审核,但在无法完全保证投资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借款人仍存在着进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和冲动性。
2.从贷款人角度看,存在诈骗的风险。《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稳盈-安e贷”通过网络审核和线下信贷员现场核实的方式对借款人材料、项目进行审核。一旦借款人获得资金后携款潜逃,就会构成诈骗罪。考虑到目前我国信贷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在“稳盈-安e贷”项目中贷款人仍旧面临着较大的被诈骗风险。
3.从交易平台角度看,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风险。陆金所在“稳盈-安e贷”服务中通过促成借贷双方订立借贷合同,进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作为报酬。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方都为理性人,交易平台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自然拥有极力撮合交易达成的动力。由此将可能导致平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放松对于借款人、贷款人资质的审核把关。交易平台内部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收受借贷方的贿赂,违背职业操守,将一些不合格或高风险项目审核通过,给借贷交易埋下安全隐患。因此现阶段交易平台面临着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 明确P2P网贷平台性质
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法律定性的目的在于给予其合法身份。对于仅从事信息服务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与交易机会的网贷平台,应将其界定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侧重对于其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监督。对于已经从事了贷款本金担保和授信业务的网贷平台,显然具备了信用中介的特征,应按金融机构监管,如“稳盈-安e贷”平台。由此可见,尽快实施对于P2P网贷平台性质的科学合理的认定,将有助于该行业的正确发展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二) 加强交易平台风控管理
P2P网贷平台的风控管理应从事前、事中及事后三方面入手,才能提高风控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对于风控的事前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可以着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P2P网络贷款征信系统”,将借款人的借款、还款记录及信用评价信息集中登记在该系统中,既方便了交易平台对于借款人信用的监督,又能防止借款人利用同一项目在不同平台中重复借款。事中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对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动态管理。交易平台在还款模式上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分期定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放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模式。交易平台在事后应分析评价借款人的借款使
(上接第45页)用及偿还情况,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借款人在往后可限制其借款规模甚至拒绝交易[3]。
(三) 发挥监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目前我国P2P网贷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监管部门的监管应从宏观把握、微观入手,以促进行业发展作为监管的目的。尽快建立交易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平台的准入门槛,及时关闭经营不善负债严重的交易平台,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应监督交易平台发布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性,定期要求平台向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的内部运营情况及项目信息。此外,针对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监管部门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行制定部门规章,以解决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四) 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
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应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完善网站信用评级制度两方面入手。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在于制定统一的征信系统,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对接和资源共享。自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商业银行将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入库,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这为网贷平台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网站信用评级,交易平台可在最高贷款利率的范围内,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设置不同的优惠措施。对信用较好的借款人减少收取手续费,如果借款人逾期欠款,不但会降低自身信用等级,甚至会被列入黑名单并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中以示惩罚。
( 特约编辑 潘文娣)
参考文献
[1]寇向涛.互联网金融新看点:P2P网贷 汇聚资金还是风险[J/OL].[2014-11-07],http://money.163.com/13/0529/09/901JRJAD00253B0H.html.
[2]冯世杰.“众筹”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分析
——以“点名时间”为例[J].金融法苑,2013(100).
[3]张玉梅.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生产力研究[J].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