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全面实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导师制折射出的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理念可以用于高职高专学生的培养过程中。本人追溯了导师制的起源,内涵,以及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阐述了在体育类高职院校中实施导师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高职高专;导师制;体育;必要性
一、导师制的起源及内涵
(一)导师制的起源
导师制教学管理模式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其理念是“探索、挖掘和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激励个人的创造精神(Detect, explore and develop student’ potential, encourage individual initiative)”。由温切斯特主教威廉·威克姆所首创。在我国,导师制的一些思想和做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私学与学院的办学中,称为“师儒训导制”。
(二)导师制的内涵
导师制的内涵是:在教学方式上强调个别指导,在教学内容上强调德治并重,在学习环境上营造和谐、自由和宽松的氛围。在英国,本科生的导师成Tutor,研究生的导师成Supervisor,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协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取得学业上的进步。学生每周必须到导师那里至少进行一次个人辅导(Tutorial),内容包括区定研究方向、必读书目,提出、讨论并解答问题。导师制的集体涵义为:学生从大学低年级至毕业班的言传身教和个别指导,切实落实教书育人职责,加强对学生学业、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培养,形成教学互动的良性机制,促进学校的人才培养和全面工作。
二、导师制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我国实施导师制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的浙江大学训导长费巩针对当时我国大学教育的“教法呆板、重知识灌输轻思想启发、师生关系生疏、重技术之授轻人格陶冶”等问题,提出我国大学教育应学习英国导师制的优点。费巩教授介绍了牛津大学导师制的四大特点:重导师指导、重博览群书、重思想见解、重因材施教,并将中国的古代书院制与导师制进行对比,主张我国高等教育应引入牛津大学的导师制,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和费巩训导长的倡导下,浙江大学率先实施了导师制。当时的导师校长和费巩训导长的倡导下,浙江大学率先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当时导师制的理念是为了启迪学生思想、陶铸学生人格、增进师生关系。国内外许多著名人士,包括民国初年著名诗人徐志摩、原浙江大学训导长费巩教授、美国学者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加拿大学者利考克教授等都对导师制有着较高的评价。
国外许多国家在中等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殊领域采用导师制。如英、美等国在中学职业指导过程中采用导师制,一些私立寄宿制小学尤其是进行宗教教育的学校对学生的生活指导采用导师制,一些高职院校也在实施导师制,还有针对研究性学习项目或天才学生加深学习的导师制等。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国内不少院校开始实施导师制。从2000年初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实施导师制,到2004年,哈尔滨工业大学航天学院材料研究所全体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以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高专院校也开始在专业课程教学和才人培养中也引入导师制,从事导师制的实践,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如辽宁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承德石油高专石油工程系,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导师制是开展优质教育、管理,造就高层次人才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在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中,实施导师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中实施导师制的必要性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职学生培养目标是“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体育教学是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过程,应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围绕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体育教学必须在保证学生基础理论课程学习的同时,还要兼顾学生体育技能的训练,由于训练场馆,教学场地的限制,以及设备投入严重不足,使得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受到严重的制约,对于一部分学有余力的尖子学生,如何在教学计划之外进一步地提高实践能力,这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导师制所表现出来的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矛盾。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实行导师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导师制弥补了传统体育教学的不足
传统的教育是单向的知识传递,以相对封闭的、静态的和单一标准要求、评价和衡量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统一规格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创造和创新能力。特别是近几年,无论是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还是高职学生的教育,由于连年扩招,造成学生在校人数迅速增多,而教师和教学场地却相对紧缺,使得众多的学生得不到教师的直接指导和帮助,从而影响了学生的学习质量。而导师制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承认学生的个性差别和兴趣差别。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合理选择课程,以求得最佳学习效果。导师制具有的双向性、针对性、长期性等特点,正适应当前教育发展和学生成人成才的客观需要,弥补了传统体育教学的不足。
(二)实行导师制有利于学生体育理论知识的获得和体育技能的训练
导师制,主要强调导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辅导答疑、教育及管理、启发及影响。导师能够对学生实行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文化知识和身体素质,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合理选择课程,以求得最佳学习效果和训练效果。有其更强的针对性,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学生的最大潜力,更有利于学生主动学习,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管理人才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实行导师制是学生个体发展乃至终身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就是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对是文化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高职体育类学生而言,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在这些问题上,导师应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从心理上对他们进行合理的疏导,从学习上进行正确的指导,从能力上进行培养,让其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探索思考能力,增强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养成和提高,这无对论他们的个性发展,还是终身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四)实行导师制能加强学生管理
体育类的学生,在上文化课的同时,还要兼顾训练,特别是专训队的运动员,很长时间都要在运动队上训练,身份既是学生,又是运动员,存在教学和训练不能同时兼顾的现象,如上课老师不了解学生的训练内容,教练不了解学生学习的课程内容等,给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班级管理和学生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行导师制就能最大限度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学生由过去的“管”变为“管”和“导”双管齐下,使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学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对学生管理起到补充和加强的作用。
因此,在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中实行导师制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一措施还需要经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和完善,随着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不断发展,提高高职高专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导师制这种有益的尝试,应用教育学原理,进行充分调研,使导师制成为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教育的高效育人机制,从而培养出真正的“厚基础、宽口径、能力强、高素质的创新型应用人才”。
【参考文献】
[1]连淑能.牛津剑桥之谜[J].国际高等教育研究,2000(1).
[2]高昀.牛津大学的导师制对我国本科生教育的启示[J].理工高教研究,2004(23).
[3]刘刚,刘美多. 关于高职高专院校理工科专业实行导师制的探索[J].2008(2).
[4]钟泓.对高职高专院校实施导师制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5(30).
[5]王廷臣.高职院校实行学生导师制的实践与探讨[J].交通职业教育,2007(2).
[6]王海梅.关于高职教育实行导师制的探索[J].职业技术(教改探讨),2006(11).
【关键词】高职高专;导师制;体育;必要性
一、导师制的起源及内涵
(一)导师制的起源
导师制教学管理模式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其理念是“探索、挖掘和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激励个人的创造精神(Detect, explore and develop student’ potential, encourage individual initiative)”。由温切斯特主教威廉·威克姆所首创。在我国,导师制的一些思想和做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私学与学院的办学中,称为“师儒训导制”。
(二)导师制的内涵
导师制的内涵是:在教学方式上强调个别指导,在教学内容上强调德治并重,在学习环境上营造和谐、自由和宽松的氛围。在英国,本科生的导师成Tutor,研究生的导师成Supervisor,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协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取得学业上的进步。学生每周必须到导师那里至少进行一次个人辅导(Tutorial),内容包括区定研究方向、必读书目,提出、讨论并解答问题。导师制的集体涵义为:学生从大学低年级至毕业班的言传身教和个别指导,切实落实教书育人职责,加强对学生学业、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培养,形成教学互动的良性机制,促进学校的人才培养和全面工作。
二、导师制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我国实施导师制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的浙江大学训导长费巩针对当时我国大学教育的“教法呆板、重知识灌输轻思想启发、师生关系生疏、重技术之授轻人格陶冶”等问题,提出我国大学教育应学习英国导师制的优点。费巩教授介绍了牛津大学导师制的四大特点:重导师指导、重博览群书、重思想见解、重因材施教,并将中国的古代书院制与导师制进行对比,主张我国高等教育应引入牛津大学的导师制,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和费巩训导长的倡导下,浙江大学率先实施了导师制。当时的导师校长和费巩训导长的倡导下,浙江大学率先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当时导师制的理念是为了启迪学生思想、陶铸学生人格、增进师生关系。国内外许多著名人士,包括民国初年著名诗人徐志摩、原浙江大学训导长费巩教授、美国学者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加拿大学者利考克教授等都对导师制有着较高的评价。
国外许多国家在中等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殊领域采用导师制。如英、美等国在中学职业指导过程中采用导师制,一些私立寄宿制小学尤其是进行宗教教育的学校对学生的生活指导采用导师制,一些高职院校也在实施导师制,还有针对研究性学习项目或天才学生加深学习的导师制等。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国内不少院校开始实施导师制。从2000年初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实施导师制,到2004年,哈尔滨工业大学航天学院材料研究所全体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以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高专院校也开始在专业课程教学和才人培养中也引入导师制,从事导师制的实践,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如辽宁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承德石油高专石油工程系,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导师制是开展优质教育、管理,造就高层次人才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在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中,实施导师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中实施导师制的必要性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职学生培养目标是“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体育教学是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过程,应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围绕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体育教学必须在保证学生基础理论课程学习的同时,还要兼顾学生体育技能的训练,由于训练场馆,教学场地的限制,以及设备投入严重不足,使得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受到严重的制约,对于一部分学有余力的尖子学生,如何在教学计划之外进一步地提高实践能力,这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导师制所表现出来的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矛盾。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实行导师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导师制弥补了传统体育教学的不足
传统的教育是单向的知识传递,以相对封闭的、静态的和单一标准要求、评价和衡量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统一规格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创造和创新能力。特别是近几年,无论是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还是高职学生的教育,由于连年扩招,造成学生在校人数迅速增多,而教师和教学场地却相对紧缺,使得众多的学生得不到教师的直接指导和帮助,从而影响了学生的学习质量。而导师制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承认学生的个性差别和兴趣差别。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合理选择课程,以求得最佳学习效果。导师制具有的双向性、针对性、长期性等特点,正适应当前教育发展和学生成人成才的客观需要,弥补了传统体育教学的不足。
(二)实行导师制有利于学生体育理论知识的获得和体育技能的训练
导师制,主要强调导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辅导答疑、教育及管理、启发及影响。导师能够对学生实行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文化知识和身体素质,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合理选择课程,以求得最佳学习效果和训练效果。有其更强的针对性,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学生的最大潜力,更有利于学生主动学习,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管理人才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实行导师制是学生个体发展乃至终身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就是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对是文化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高职体育类学生而言,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在这些问题上,导师应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从心理上对他们进行合理的疏导,从学习上进行正确的指导,从能力上进行培养,让其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探索思考能力,增强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养成和提高,这无对论他们的个性发展,还是终身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四)实行导师制能加强学生管理
体育类的学生,在上文化课的同时,还要兼顾训练,特别是专训队的运动员,很长时间都要在运动队上训练,身份既是学生,又是运动员,存在教学和训练不能同时兼顾的现象,如上课老师不了解学生的训练内容,教练不了解学生学习的课程内容等,给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班级管理和学生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行导师制就能最大限度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学生由过去的“管”变为“管”和“导”双管齐下,使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学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对学生管理起到补充和加强的作用。
因此,在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中实行导师制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一措施还需要经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和完善,随着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不断发展,提高高职高专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导师制这种有益的尝试,应用教育学原理,进行充分调研,使导师制成为高职高专体育类院校教育的高效育人机制,从而培养出真正的“厚基础、宽口径、能力强、高素质的创新型应用人才”。
【参考文献】
[1]连淑能.牛津剑桥之谜[J].国际高等教育研究,2000(1).
[2]高昀.牛津大学的导师制对我国本科生教育的启示[J].理工高教研究,2004(23).
[3]刘刚,刘美多. 关于高职高专院校理工科专业实行导师制的探索[J].2008(2).
[4]钟泓.对高职高专院校实施导师制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5(30).
[5]王廷臣.高职院校实行学生导师制的实践与探讨[J].交通职业教育,2007(2).
[6]王海梅.关于高职教育实行导师制的探索[J].职业技术(教改探讨),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