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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村庄的社会性质对村庄的社会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在两湖平原和湘南农村,由于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行动单位和村庄价值生产能力有所不同,乡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在两湖平原农村,本土“混混”危害村庄内部秩序。外来“混混”也会在村民的引入下危害村庄秩序;而在湘南农村,本土“混混”一般不会危害本村。外来“混混”进入村庄也会受到村民的一致抵制。
[关键词]乡村“混混” 村庄秩序 两湖平原 湘南农村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2-0174-05
当前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逐渐脱离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约束,通过关系组织结构逐渐发展起了江湖联盟格局,国家难以有效打击,村庄难以对之实施约束。乡村“混混”来自乡村社会,还要在乡村社会中谋取利益,他们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绝对不可小觑。当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组织化的乡村江湖联盟插入到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他们深刻地影响乃至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秩序生态。本文将以多个村庄的性质调研为背景,考察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为了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两湖平原与湘南农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由于开发时期、种植结构、人地关系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区域的村庄有着相当不同的内部结构,村庄社会性质因此不同,对乡村“混混”的反应必然有所不同。在区域比较和映衬下,乡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影响的侧重点和特色就可以鲜明呈现出来。
一、乡村“混混”的不同危害面向
当农民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还处于手足无措状态时,既胆大又善机变的乡村“混混”,早就在乡村社会找到了自身发展的方向和坐标,在农村很快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维持生计、谋取利益的途径,起初主要包括偷鸡摸狗、敲诈勒索、巧取豪夺、侵占村民和村集体利益,后来发展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通过赌博谋取非法利益,再发展到非法讨债渔利,强行承包工程项目牟取不当利益,开办实体非法垄断经营。他们的危害既面向村外,也面向村内。只要是妨碍他们获取非法利益的,他们就会动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而不论是否在本乡本土。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乡村江湖存在着诸种机遇,乡村“混混”正是通过把握这些机遇来获取非法利益的。江湖机遇说到底还是源自乡村社会,因此乡村“混混”在把握江湖机遇的同时无疑会对村庄秩序造成危害。当然,处在不同层次上的“混混”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对村庄秩序的危害也会有所不同。
在两湖平原,乡村“混混”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常与村干部和村内的“狠人”联合起来。乡村“混混”还常常通过干扰选举、介入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纠纷等多种方式影响乡村治理。2005年,湖北省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行村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具体做法是,在村委会主任预选中未能胜出的村支书将不再担任村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楚江市李集村村支书一直受村里的一些“混混”拥戴,他已任职三届,不仅喜好赌博,还曾将村集体的一个湖面低价承包给几个“混混”。选举前,村里的“混混”就为村支书造势,并放出一些“狠话”。选举时,有村民表示不支持村支书,“混混”便与之发生争执,继而竟在选举现场殴打同村村民,导致选举被中断。
为了经济利益,乡村“混混”常常不惜伤害同村村民,当他们的利益与乡村干部发生冲突时,有些“混混”甚至连乡村干部也不放在眼里,常常以暴力为后盾干涉村级决策。临湖市桥头村一向以抓阄的方式决定鱼池承包人。2006年2月,新的一轮承包正要进行,以“混混”闻名的村民李六想承包鱼池,又怕抓不到相应的阄,便“耍横”说自己不参与抓阄,但非要承包一口鱼池不可。村书记不同意,双方遂起争执。李六随即找来一把长刀,追砍村书记,书记跑到村外才得以躲脱。2005年,楚江市临沙村计划以竞标的方式将村里的一个水库承包出去,邻村有一农户愿以每年一万元的租金承包十年。村里的几个“混混”想敲诈该农户,便提出以每年1.2万元的租金承包该水库。大家都知道这几个“混混”并非真想承包,村里也不能把水库承包给他们。于是,村干部只好出面向“混混”求情,并让承包农户请“混混”吃饭,他们才退出竞争,承包才得以落实。
在湘南农村,本土“混混”似乎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危害比较有限。他们的活动领域主要在乡镇,在村庄熟人社会内部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湖南的村庄大多属于宗族型村庄,村民的宗族认同强,村庄宗族色彩浓郁,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所有村民想依靠暴力成为“村霸”几乎没有可能。“混混”在村庄内作恶时,往往会激起众怒,相反,“混混”还常常会保护同村村民。比如,当村民在集镇上被扒窃了,同村的“混混”甚至可以通过他的关系网络将钱要回来;当村民在乡镇上被人欺负时,同村的“混混”甚至会去“讨公道”。在村里,这些“混混”更多表现出来的是与“混”相反的一副面孔。他们遵守村里的道德、规范和共识,尊老爱幼,文明礼貌,也许偶尔有些吊儿郎当,但仍不失为好孩子的形象。然而在与其他宗族的利益、资源(矿藏、森林、水利等)和面子的争夺战中,这些“混混”往往不遗余力,不但会为村庄和宗族壮胆扩声势,还会为村庄和宗族争取利益和面子,必要时甚至会为此去打架。有时,在本村村民眼里,这些“混混”是“英雄”。湘南水村一个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狱时村民像英雄一样欢迎他。
在这些村落里,外来的“混混”进入村庄时,往往会遭到村民的一致抵制。在湘南水村,村内有数个地下六合彩的小码庄,是镇上某大码庄的下线,其中杨某的小码庄生意最火。镇上有些“混混”想要杨放弃原来的上线,转而成为他们的下线,为他们卖码,杨未同意。一天下午,五名“混混”骑着摩托车到杨家里进行威胁。这事马上就在村落里传开,引起不小的振动,村民觉得“竟然会有外地人到村里来撒野”,于是全村男子迅速赶到杨家,对五个“混混”进行围攻。“混混”中有三人骑车逃脱,另两人则被打倒在地,动弹不得,摩托车也被砸毁。
总结来说,熟人社会内部的本土“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在两湖平原村庄很大,而在湘南村庄很小。在两湖平原,乡村“混混”为了经济利益而危害村庄秩序,村干部也常常与本土“混混”勾结起来谋取利益、危害村庄集体,外来“混混”常常被村民和本土“混混”引入村内危害村庄秩序。而在湘南农村,上述情形则只在个别村庄中偶尔发生,其普遍性和极端程度都非常低。
二、农民行动单位的解释
当前危害两湖平原村庄秩序的主要是土生土长的乡村“混混”。本土“混混”何以毫无顾忌地危害本乡本土?本地村干部又为何会与他们勾结在一起呢?外来“混混”为何可以被村民引入村庄危害秩序?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形态,为何在两湖平原与华南农村表现出如此大的 差异?这些问题可以从村庄本身的性质加以考察。
乡村“混混”在村庄熟人社会内受多种因素影响,其危害行为最终取决于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这些因素包括政府的行政能力、村庄公共舆论能力、市场对人们价值意义系统及欲望的刺激、行为的获利空间等。这些因素有的表现为推力,有的则表现为拉力。但这些因素中,何者是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呢?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地乡村治理状况表现出不同,可能与乡村社会本身的性质有关,不同性质的村庄对外来变化和外来压力的反应不同。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构成了各地农村社会本身的性质,并因此形成村庄性质内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又是如何导致了本土“混混”危害形态的差异呢?
贺雪峰和仝志辉曾讨论过农村内生组织状况与乡村治理状况之间的关系,并用“村庄社会关联”来表述村民的内生组织状况。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对内合作和对外抵御;而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容易丧失,村庄难以对内合作、对外抗御。在更深入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贺雪峰又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一概念来表述村民的内生组织状况,并用它来解释村级债务等村治现象。农民行动单位大致有两个层面:一是农民以家庭作为基本行动单位;二是在家庭以上的以家庭联合为基础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例如宗族、小亲族、户族等。正是第二个层面的农民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乡村治理状况区域差异的村庄基础。
在两湖平原的村庄,社会关联度低,家庭之上不再有强有力的行动单位,是原子化的村庄。在原子化村庄中,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离散,农户之间不能形成联合,因而无法一致对付“混混”的骚扰。而湘南农村,虽屡次受政治运动及市场经济的冲击,宗族观念有所弱化,但宗族认同还是非常强的。宗族因此成为村庄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宗族认同使得村庄社会关联程度较高,甚至成为决定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力量,它有效抑制了村民关系的原子化和离散倾向。宗族一般聚族而居,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其规模通常较大,少则百十户,多则上千户。由于宗族认同的作用,宗族可以成为村民的行动单位,村庄因此容易达致规模较大的对内合作、对外防御的一致行动。当“混混”进入村庄时,就很容易遭致全宗族的一致抵制。
在国家未能有效对付“混混”的时候,村庄本身是否具有联合起来对付“混混”的能力,就成为能否维系村庄秩序的关键。“混混”一般是野蛮有力的或团伙行动的,他们以暴力和暴力威胁欺压村民。老实的村民没有不憎恨“混混”的,但单个村民不敢直接与“混混”发生冲突。不过,乡村“混混”一般对村干部和有正义感的村庄精英有所顾忌。然而,乡村“混混”的赖皮性格、冷处放箭的作风也让村干部和村庄精英防不胜防。因此,村干部和村庄精英在对付乡村“混混”时,就需要村民们齐心协力地以实际行动支持,需要大家把抵制的行动看作集体的事业。这只有在村庄社会关联度高、村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大的村庄才能实现,只有村民们一致行动才能构成对“混混”的威慑。当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村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较小时,村干部和村庄精英在与乡村“混混”“斗争”时,就会倍感辛劳和孤单,他甚至会发现,自己为村庄公共利益的“战斗”行动使其与“混混”之间结下私仇,而村民却可能在一旁“坐山观虎斗”。
三、公私观念的解释
在两湖平原和湘南农村,为何村庄在抵制本土“混混”上表现得如此不同?这还可以从不同村庄中村民的“公私观念”获得进一步解释。公私观念就是村民对自家和公家界限及其关系的认识。在一定区域的村庄中,由于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存在,村民的公私观念具有普遍性,他们享有同样的关于“公”和“私”界限的认识,对公、私关系的认识也具有一致性,从而构成了一种地方性共识。公私观念是人们处理公私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学者们在谈及中国国民性时早就涉及了公私观念,如鲁迅、林语堂、梁漱溟等。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成为当代公私观念研究的经典,王铭铭在考察福建溪村时对其有进一步的形象说明。贺雪峰发现了差序格局中各方事实上的非均质分布,从而提出“双层认同”论,这是对差序格局论的发展。他认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该地农民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和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力量。
在两湖平原的原子化村庄,超出家庭之外便属于公的范畴,在超出家庭之外没有其他认同与行动单位。作为私的家庭高度分散,与作为公的村庄利益毫无重叠之处,因此在村庄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私的家庭和个人就没有利益上的动力,也没有地方性共识层面的合法性去维护公的利益,其结果是村民个体在村庄公的利益面前具有无力感,没有能力维护公的利益。其结果是村庄中公私分明,凡是公益,人人皆可染指,其他村民无权干涉,“关你什么事”成了公益侵害者对其他村民的合法理由。正是在这种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的语境下,灌溉合作中的“人情水”才非常普遍,“人情水”双方及间接受害的其他村民才都可以为这种行为找到地方合理性依据。
同样,当本土“混混”染指公共利益、危害村庄秩序时,其他村民没有正当理由前去阻止。当村外“混混”被村民引入村庄时,其他村民也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一句“关你什么事”,便让热心于正义和村庄公共利益的村民便哑口无言。因为在当地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中,既然不关乎你的个人利益,你就不应当搅和,否则就不是维护公益的问题,而是与试图侵害公益的人过不去。这样,村民不会因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道德败坏而上访告状,更不会因为乡村“混混”侵害了村庄公共利益而去上访告状,除非他们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当某个村民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由于他个人力量毕竟有限,往往又难以斗得过腐败的村干部或暴虐的乡村“混混”,因此他们常常又放弃上访,选择忍气吞声。在原子化村庄,一旦缺乏国家权力的强有力介入和保护,公益很快就会被侵夺,良好的公共秩序难以自发维持,除非出现道德感强、愿意维护公益的强人、狠人、“混混”,当然他们很可能在维护公益的同时中饱私囊。这也是为什么两湖平原偶尔也会出现“好混混”或“混混”偶尔也会做好事的原因。
在湘南的宗族型村庄,由于存在宗族认同,超出家庭之外的村庄和宗族仍然属于私的范围。村庄是村民自己的村庄,即“我们的”村庄。每个村民都会这么认为,因此村庄是每个人的村庄,是每个人的私。因此,村庄中发生的事就不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也是其他人的事。按照欧阳静的说法,村庄是一个由宗族、房支、家族以及所有村民构成的一个“私”的领域,它相对于个体家庭的小私而言,是“大私”,村庄的各种需求都依靠“大私”自己去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宗族向外是一 个私,向内整个宗族都是公。这样,当本土“混混”危害村庄利益时,每个人都可以制止;当村干部贪污普遍或道德败坏时,每个人都有理由指责。因为侵害一个人的利益也是侵害“我们大家”的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就是侵害我的利益,你一个人的坏事也关乎我们所有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私,而带有公的性质,拥有公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指责另一个带有公的性质的私,就具有合法性,也应该接受其他带有公的性质的私的指责。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混混”当然不敢进入村庄之内,村民也不敢轻易“引狼入室”。
四、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解释
乡村“混混”危害村庄秩序还可以从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上获得解释。在一个村庄中,如果村民不仅仅在乎一时的得失,而且对生活有着长远的预期,不仅看重物质利益,而且看重道义,希望得到价值收益,有着不同于理性人的道德人逻辑,这样的村庄就具有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在我们的调研经验中,农民行动单位会对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产生质的影响。在原子化村庄中,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离散,农户个体力量单薄,不能对越轨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不能对越轨村民施加舆论影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低下。而在宗族型村庄,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村庄集体力量可以有效发挥,个人的力量便不再单薄,因此能够对越轨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对越轨村民施加舆论影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高。
在两湖平原村庄,人、财、物外流非常严重。村民竭尽一切能力、抓紧一切机会离开村庄,他们渴望割断与村庄的联系,投身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村庄只是村民暂时的栖息地,村庄生活因此不具备可欲性和合理性,村民缺少对村庄生活的长远预期。在这种村庄中,村民不会那么在乎做事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收益,舆论因此而软弱无力。人们并不在乎在村庄中的名声,他们的生活目光是向外的,生活价值和意义也从市场经济中获取。因此,村民并不珍惜世代生活积累起来的感情,更加不会为了未来和后代的生活去积累感情,他们所遵循的规则是市场经济的理性人规则。这样,当一个村民朝着乡村“混混”的道路发展时,他不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或者虽有感受,却可以不当一回事。因为在“混混”的心目中,村庄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原本必须生于斯、死于斯命中注定的固定生活空间,变成了一心要摆脱且轻易就可摆脱的暂时落脚点。借用涂尔干的话来说,这样的村庄已经没有了“集体感情”。因为人们已经不关心村庄,而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
而在湘南的宗族型村庄,本土“混混”在村庄内活动较少。因为这种村庄存在宗族认同,村庄因此具有较高的价值生产能力。在这种村庄中,村民在乎做事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收益,村庄的舆论因此而强劲有力。村干部因为担心受到谴责,而较少有公开的不良行为。人们在乎在村庄中的名声,他们的生活目光是向内的,生活价值和意义也需要村庄内的认可。因此,村民会珍惜世代在一起生活积累起来的感情,注重为了未来和后代的生活去积累感情,他们遵循传统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这样,当一个村民朝着乡村“混混”的道路发展时,他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因为在“混混”的心目中。村庄也是必须生于斯、死于斯的固定生活空间,虽然他们在外混世,但村庄本身却是难以轻易摆脱的。这样的村庄还存在“集体感情”,“混混”在其中作恶时,往往会激起众怒,因此受到村民严厉的集体惩罚。宗族认同会产生强有力的舆论力量及面子压力。宗族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舆论与面子压力,就使本土“混混”也不能不顾及他们在村庄内的形象。有时为了提升他们的形象,乡村“混混”甚至会帮助同村村民,以维护自己类似于“社会型盗匪”的侠义形象。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使得他们危害自己村庄时的心理成本特别高。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两湖平原和湘南农村的比较,考察了乡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这些比较可以列表总结如下:
当前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危害很大。本土“混混”已经不受村庄熟人社会约束,为了谋取利益往往不顾及面子和乡情。村庄内公私分明,公的东西意味着“混混”可以染指,村民无法有效组织起来进行抵制。为了利益,村干部不断与乡村“混混”勾结,村庄公共利益几乎已被他们吞噬一空。外来“混混”可以在村民的引入下进入村庄,在陌生的地方“撒野”。与此相比,湘南的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影响还相对很小。这些可以从村庄社会性质中获得理解,两湖平原村庄社会关联的降低、农民行动单位的缺乏、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消失,都日益成就了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支配。
[责任编辑:吕 楠]
[关键词]乡村“混混” 村庄秩序 两湖平原 湘南农村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2-0174-05
当前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逐渐脱离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约束,通过关系组织结构逐渐发展起了江湖联盟格局,国家难以有效打击,村庄难以对之实施约束。乡村“混混”来自乡村社会,还要在乡村社会中谋取利益,他们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绝对不可小觑。当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组织化的乡村江湖联盟插入到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他们深刻地影响乃至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秩序生态。本文将以多个村庄的性质调研为背景,考察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为了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两湖平原与湘南农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由于开发时期、种植结构、人地关系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区域的村庄有着相当不同的内部结构,村庄社会性质因此不同,对乡村“混混”的反应必然有所不同。在区域比较和映衬下,乡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影响的侧重点和特色就可以鲜明呈现出来。
一、乡村“混混”的不同危害面向
当农民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还处于手足无措状态时,既胆大又善机变的乡村“混混”,早就在乡村社会找到了自身发展的方向和坐标,在农村很快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维持生计、谋取利益的途径,起初主要包括偷鸡摸狗、敲诈勒索、巧取豪夺、侵占村民和村集体利益,后来发展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通过赌博谋取非法利益,再发展到非法讨债渔利,强行承包工程项目牟取不当利益,开办实体非法垄断经营。他们的危害既面向村外,也面向村内。只要是妨碍他们获取非法利益的,他们就会动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而不论是否在本乡本土。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乡村江湖存在着诸种机遇,乡村“混混”正是通过把握这些机遇来获取非法利益的。江湖机遇说到底还是源自乡村社会,因此乡村“混混”在把握江湖机遇的同时无疑会对村庄秩序造成危害。当然,处在不同层次上的“混混”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对村庄秩序的危害也会有所不同。
在两湖平原,乡村“混混”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常与村干部和村内的“狠人”联合起来。乡村“混混”还常常通过干扰选举、介入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纠纷等多种方式影响乡村治理。2005年,湖北省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行村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具体做法是,在村委会主任预选中未能胜出的村支书将不再担任村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楚江市李集村村支书一直受村里的一些“混混”拥戴,他已任职三届,不仅喜好赌博,还曾将村集体的一个湖面低价承包给几个“混混”。选举前,村里的“混混”就为村支书造势,并放出一些“狠话”。选举时,有村民表示不支持村支书,“混混”便与之发生争执,继而竟在选举现场殴打同村村民,导致选举被中断。
为了经济利益,乡村“混混”常常不惜伤害同村村民,当他们的利益与乡村干部发生冲突时,有些“混混”甚至连乡村干部也不放在眼里,常常以暴力为后盾干涉村级决策。临湖市桥头村一向以抓阄的方式决定鱼池承包人。2006年2月,新的一轮承包正要进行,以“混混”闻名的村民李六想承包鱼池,又怕抓不到相应的阄,便“耍横”说自己不参与抓阄,但非要承包一口鱼池不可。村书记不同意,双方遂起争执。李六随即找来一把长刀,追砍村书记,书记跑到村外才得以躲脱。2005年,楚江市临沙村计划以竞标的方式将村里的一个水库承包出去,邻村有一农户愿以每年一万元的租金承包十年。村里的几个“混混”想敲诈该农户,便提出以每年1.2万元的租金承包该水库。大家都知道这几个“混混”并非真想承包,村里也不能把水库承包给他们。于是,村干部只好出面向“混混”求情,并让承包农户请“混混”吃饭,他们才退出竞争,承包才得以落实。
在湘南农村,本土“混混”似乎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危害比较有限。他们的活动领域主要在乡镇,在村庄熟人社会内部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湖南的村庄大多属于宗族型村庄,村民的宗族认同强,村庄宗族色彩浓郁,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所有村民想依靠暴力成为“村霸”几乎没有可能。“混混”在村庄内作恶时,往往会激起众怒,相反,“混混”还常常会保护同村村民。比如,当村民在集镇上被扒窃了,同村的“混混”甚至可以通过他的关系网络将钱要回来;当村民在乡镇上被人欺负时,同村的“混混”甚至会去“讨公道”。在村里,这些“混混”更多表现出来的是与“混”相反的一副面孔。他们遵守村里的道德、规范和共识,尊老爱幼,文明礼貌,也许偶尔有些吊儿郎当,但仍不失为好孩子的形象。然而在与其他宗族的利益、资源(矿藏、森林、水利等)和面子的争夺战中,这些“混混”往往不遗余力,不但会为村庄和宗族壮胆扩声势,还会为村庄和宗族争取利益和面子,必要时甚至会为此去打架。有时,在本村村民眼里,这些“混混”是“英雄”。湘南水村一个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狱时村民像英雄一样欢迎他。
在这些村落里,外来的“混混”进入村庄时,往往会遭到村民的一致抵制。在湘南水村,村内有数个地下六合彩的小码庄,是镇上某大码庄的下线,其中杨某的小码庄生意最火。镇上有些“混混”想要杨放弃原来的上线,转而成为他们的下线,为他们卖码,杨未同意。一天下午,五名“混混”骑着摩托车到杨家里进行威胁。这事马上就在村落里传开,引起不小的振动,村民觉得“竟然会有外地人到村里来撒野”,于是全村男子迅速赶到杨家,对五个“混混”进行围攻。“混混”中有三人骑车逃脱,另两人则被打倒在地,动弹不得,摩托车也被砸毁。
总结来说,熟人社会内部的本土“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在两湖平原村庄很大,而在湘南村庄很小。在两湖平原,乡村“混混”为了经济利益而危害村庄秩序,村干部也常常与本土“混混”勾结起来谋取利益、危害村庄集体,外来“混混”常常被村民和本土“混混”引入村内危害村庄秩序。而在湘南农村,上述情形则只在个别村庄中偶尔发生,其普遍性和极端程度都非常低。
二、农民行动单位的解释
当前危害两湖平原村庄秩序的主要是土生土长的乡村“混混”。本土“混混”何以毫无顾忌地危害本乡本土?本地村干部又为何会与他们勾结在一起呢?外来“混混”为何可以被村民引入村庄危害秩序?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形态,为何在两湖平原与华南农村表现出如此大的 差异?这些问题可以从村庄本身的性质加以考察。
乡村“混混”在村庄熟人社会内受多种因素影响,其危害行为最终取决于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这些因素包括政府的行政能力、村庄公共舆论能力、市场对人们价值意义系统及欲望的刺激、行为的获利空间等。这些因素有的表现为推力,有的则表现为拉力。但这些因素中,何者是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呢?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地乡村治理状况表现出不同,可能与乡村社会本身的性质有关,不同性质的村庄对外来变化和外来压力的反应不同。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构成了各地农村社会本身的性质,并因此形成村庄性质内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又是如何导致了本土“混混”危害形态的差异呢?
贺雪峰和仝志辉曾讨论过农村内生组织状况与乡村治理状况之间的关系,并用“村庄社会关联”来表述村民的内生组织状况。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对内合作和对外抵御;而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容易丧失,村庄难以对内合作、对外抗御。在更深入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贺雪峰又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一概念来表述村民的内生组织状况,并用它来解释村级债务等村治现象。农民行动单位大致有两个层面:一是农民以家庭作为基本行动单位;二是在家庭以上的以家庭联合为基础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例如宗族、小亲族、户族等。正是第二个层面的农民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乡村治理状况区域差异的村庄基础。
在两湖平原的村庄,社会关联度低,家庭之上不再有强有力的行动单位,是原子化的村庄。在原子化村庄中,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离散,农户之间不能形成联合,因而无法一致对付“混混”的骚扰。而湘南农村,虽屡次受政治运动及市场经济的冲击,宗族观念有所弱化,但宗族认同还是非常强的。宗族因此成为村庄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宗族认同使得村庄社会关联程度较高,甚至成为决定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力量,它有效抑制了村民关系的原子化和离散倾向。宗族一般聚族而居,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其规模通常较大,少则百十户,多则上千户。由于宗族认同的作用,宗族可以成为村民的行动单位,村庄因此容易达致规模较大的对内合作、对外防御的一致行动。当“混混”进入村庄时,就很容易遭致全宗族的一致抵制。
在国家未能有效对付“混混”的时候,村庄本身是否具有联合起来对付“混混”的能力,就成为能否维系村庄秩序的关键。“混混”一般是野蛮有力的或团伙行动的,他们以暴力和暴力威胁欺压村民。老实的村民没有不憎恨“混混”的,但单个村民不敢直接与“混混”发生冲突。不过,乡村“混混”一般对村干部和有正义感的村庄精英有所顾忌。然而,乡村“混混”的赖皮性格、冷处放箭的作风也让村干部和村庄精英防不胜防。因此,村干部和村庄精英在对付乡村“混混”时,就需要村民们齐心协力地以实际行动支持,需要大家把抵制的行动看作集体的事业。这只有在村庄社会关联度高、村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大的村庄才能实现,只有村民们一致行动才能构成对“混混”的威慑。当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村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较小时,村干部和村庄精英在与乡村“混混”“斗争”时,就会倍感辛劳和孤单,他甚至会发现,自己为村庄公共利益的“战斗”行动使其与“混混”之间结下私仇,而村民却可能在一旁“坐山观虎斗”。
三、公私观念的解释
在两湖平原和湘南农村,为何村庄在抵制本土“混混”上表现得如此不同?这还可以从不同村庄中村民的“公私观念”获得进一步解释。公私观念就是村民对自家和公家界限及其关系的认识。在一定区域的村庄中,由于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存在,村民的公私观念具有普遍性,他们享有同样的关于“公”和“私”界限的认识,对公、私关系的认识也具有一致性,从而构成了一种地方性共识。公私观念是人们处理公私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学者们在谈及中国国民性时早就涉及了公私观念,如鲁迅、林语堂、梁漱溟等。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成为当代公私观念研究的经典,王铭铭在考察福建溪村时对其有进一步的形象说明。贺雪峰发现了差序格局中各方事实上的非均质分布,从而提出“双层认同”论,这是对差序格局论的发展。他认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该地农民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和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力量。
在两湖平原的原子化村庄,超出家庭之外便属于公的范畴,在超出家庭之外没有其他认同与行动单位。作为私的家庭高度分散,与作为公的村庄利益毫无重叠之处,因此在村庄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私的家庭和个人就没有利益上的动力,也没有地方性共识层面的合法性去维护公的利益,其结果是村民个体在村庄公的利益面前具有无力感,没有能力维护公的利益。其结果是村庄中公私分明,凡是公益,人人皆可染指,其他村民无权干涉,“关你什么事”成了公益侵害者对其他村民的合法理由。正是在这种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的语境下,灌溉合作中的“人情水”才非常普遍,“人情水”双方及间接受害的其他村民才都可以为这种行为找到地方合理性依据。
同样,当本土“混混”染指公共利益、危害村庄秩序时,其他村民没有正当理由前去阻止。当村外“混混”被村民引入村庄时,其他村民也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一句“关你什么事”,便让热心于正义和村庄公共利益的村民便哑口无言。因为在当地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中,既然不关乎你的个人利益,你就不应当搅和,否则就不是维护公益的问题,而是与试图侵害公益的人过不去。这样,村民不会因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道德败坏而上访告状,更不会因为乡村“混混”侵害了村庄公共利益而去上访告状,除非他们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当某个村民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由于他个人力量毕竟有限,往往又难以斗得过腐败的村干部或暴虐的乡村“混混”,因此他们常常又放弃上访,选择忍气吞声。在原子化村庄,一旦缺乏国家权力的强有力介入和保护,公益很快就会被侵夺,良好的公共秩序难以自发维持,除非出现道德感强、愿意维护公益的强人、狠人、“混混”,当然他们很可能在维护公益的同时中饱私囊。这也是为什么两湖平原偶尔也会出现“好混混”或“混混”偶尔也会做好事的原因。
在湘南的宗族型村庄,由于存在宗族认同,超出家庭之外的村庄和宗族仍然属于私的范围。村庄是村民自己的村庄,即“我们的”村庄。每个村民都会这么认为,因此村庄是每个人的村庄,是每个人的私。因此,村庄中发生的事就不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也是其他人的事。按照欧阳静的说法,村庄是一个由宗族、房支、家族以及所有村民构成的一个“私”的领域,它相对于个体家庭的小私而言,是“大私”,村庄的各种需求都依靠“大私”自己去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宗族向外是一 个私,向内整个宗族都是公。这样,当本土“混混”危害村庄利益时,每个人都可以制止;当村干部贪污普遍或道德败坏时,每个人都有理由指责。因为侵害一个人的利益也是侵害“我们大家”的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就是侵害我的利益,你一个人的坏事也关乎我们所有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私,而带有公的性质,拥有公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指责另一个带有公的性质的私,就具有合法性,也应该接受其他带有公的性质的私的指责。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混混”当然不敢进入村庄之内,村民也不敢轻易“引狼入室”。
四、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解释
乡村“混混”危害村庄秩序还可以从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上获得解释。在一个村庄中,如果村民不仅仅在乎一时的得失,而且对生活有着长远的预期,不仅看重物质利益,而且看重道义,希望得到价值收益,有着不同于理性人的道德人逻辑,这样的村庄就具有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在我们的调研经验中,农民行动单位会对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产生质的影响。在原子化村庄中,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离散,农户个体力量单薄,不能对越轨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不能对越轨村民施加舆论影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低下。而在宗族型村庄,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村庄集体力量可以有效发挥,个人的力量便不再单薄,因此能够对越轨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对越轨村民施加舆论影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高。
在两湖平原村庄,人、财、物外流非常严重。村民竭尽一切能力、抓紧一切机会离开村庄,他们渴望割断与村庄的联系,投身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村庄只是村民暂时的栖息地,村庄生活因此不具备可欲性和合理性,村民缺少对村庄生活的长远预期。在这种村庄中,村民不会那么在乎做事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收益,舆论因此而软弱无力。人们并不在乎在村庄中的名声,他们的生活目光是向外的,生活价值和意义也从市场经济中获取。因此,村民并不珍惜世代生活积累起来的感情,更加不会为了未来和后代的生活去积累感情,他们所遵循的规则是市场经济的理性人规则。这样,当一个村民朝着乡村“混混”的道路发展时,他不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或者虽有感受,却可以不当一回事。因为在“混混”的心目中,村庄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原本必须生于斯、死于斯命中注定的固定生活空间,变成了一心要摆脱且轻易就可摆脱的暂时落脚点。借用涂尔干的话来说,这样的村庄已经没有了“集体感情”。因为人们已经不关心村庄,而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
而在湘南的宗族型村庄,本土“混混”在村庄内活动较少。因为这种村庄存在宗族认同,村庄因此具有较高的价值生产能力。在这种村庄中,村民在乎做事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收益,村庄的舆论因此而强劲有力。村干部因为担心受到谴责,而较少有公开的不良行为。人们在乎在村庄中的名声,他们的生活目光是向内的,生活价值和意义也需要村庄内的认可。因此,村民会珍惜世代在一起生活积累起来的感情,注重为了未来和后代的生活去积累感情,他们遵循传统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这样,当一个村民朝着乡村“混混”的道路发展时,他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因为在“混混”的心目中。村庄也是必须生于斯、死于斯的固定生活空间,虽然他们在外混世,但村庄本身却是难以轻易摆脱的。这样的村庄还存在“集体感情”,“混混”在其中作恶时,往往会激起众怒,因此受到村民严厉的集体惩罚。宗族认同会产生强有力的舆论力量及面子压力。宗族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舆论与面子压力,就使本土“混混”也不能不顾及他们在村庄内的形象。有时为了提升他们的形象,乡村“混混”甚至会帮助同村村民,以维护自己类似于“社会型盗匪”的侠义形象。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使得他们危害自己村庄时的心理成本特别高。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两湖平原和湘南农村的比较,考察了乡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这些比较可以列表总结如下:
当前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危害很大。本土“混混”已经不受村庄熟人社会约束,为了谋取利益往往不顾及面子和乡情。村庄内公私分明,公的东西意味着“混混”可以染指,村民无法有效组织起来进行抵制。为了利益,村干部不断与乡村“混混”勾结,村庄公共利益几乎已被他们吞噬一空。外来“混混”可以在村民的引入下进入村庄,在陌生的地方“撒野”。与此相比,湘南的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影响还相对很小。这些可以从村庄社会性质中获得理解,两湖平原村庄社会关联的降低、农民行动单位的缺乏、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消失,都日益成就了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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