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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作为立法价值的取向是自然法学长期以来坚守的共同信念,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仅仅将立法的价值确立在单一的道德层面上是不够的,立法者在进行立法行为时,除将道德作为当然的、核心的立法价值外,还应选择对立法价值也有着重要的或一定影响的社会规范对其进行有益的补充,建立多元的、系统的立法价值体系。
陈雪平所著的《立法价值研究——以精益学理论为视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一书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和创新性的探讨,提出了以道德的正当性为统领的立法价值系统的建构,指出立法价值是由道德、习惯和科学三大因素组成的有机系统,并对它们在立法价值系统中各自的位置和功效进行了合理的分析。道德在整个立法价值系统中处于统领地位,构成立法的“内在价值”,并以其自身的正当性,即道德的善使立法价值永葆正义的品格;习惯是人们最经常和最普遍的行为要求,是“外在价值”,习惯以其素朴的、众生的品质,在立法价值的实效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是中立的,是“中间价值”,是人们从主观认识需求出发,由对立法价值外在的认识深入其内在的本质,体现的是人类对立法价值真理性的追求。这一立法价值系统的建构体现了科学性和现实性,使立法价值不仅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根基,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而且还增强了立法价值由“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化的可能性。这是作者对求实立场的坚守和辩证思维的运用,反映了作者对实现立法价值,达到“良法善治”的向往。
该书对立法价值系统建构的设计有着现实的依据。现代法治国家对立法价值的追求,更加注重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出发,能够使人们不仅在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下守法,还能以道德的自觉性认法和遵法。同时,在世代传承和个体意识构建的行为过程中始终左右人们行为的习惯,对人们认法和遵法的自发性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另外,由于现阶段科学理论、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普及和应用,使科学也自然成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将习惯和科学也作为立法价值的因素,这对于丰富和完善立法价值理论的研究极其重要。
该书的另一创新之处在于运用了现代管理学精益学的理论和方法,把立法价值视为立法的精益价值,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结果的立法活动本身视为立法的精益行为过程。当然,由于管理学和立法学在学科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精益学理论还不是一般性的哲学的科学方法,还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作者并没有生搬硬套,而是辩证性、原则性、间接性地进行了运用,体现了作者在论证中严谨的科学态度。
值得肯定的是,作者还赋予立法价值直接的现实性的实践特质,以现代法治国家对立法价值的追求为依托,将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作为核心内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凸显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的内在本质,将立法的精益价值渗透在了具体的立法行为中,根据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及诉讼法等每一具体法律自身的特点对其立法价值提出了不同的精益性要求。这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工程”,一方面要求极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在一般性上作宏观的把握;另一方面还要在特殊性上进行微观的洞察,使其立法价值内在的、抽象性的一面展现出最充实的状态,使立法价值的建构呈现真正的丰富与多彩。
应该说,该书作者对立法价值的结构性分析,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作为一名年轻法学学者,作者有胆识对立法价值这一重大课题作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其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无疑将对我国立法实践的理性发展大有裨益。当然,该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作者在从精益学视角指出立法价值核心结构因素的同时,还应该以足够的笔墨和篇幅着重强调立法价值结构的复杂性、开放性和价值因素的多元性,以给人们全面和深入研究立法价值留下充分的空间,且防止既有理论的封闭性和保护主义。作者应该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解决和完善,从而使立法价值的研究不断得以深化。
[责任编辑:文 心]
陈雪平所著的《立法价值研究——以精益学理论为视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一书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和创新性的探讨,提出了以道德的正当性为统领的立法价值系统的建构,指出立法价值是由道德、习惯和科学三大因素组成的有机系统,并对它们在立法价值系统中各自的位置和功效进行了合理的分析。道德在整个立法价值系统中处于统领地位,构成立法的“内在价值”,并以其自身的正当性,即道德的善使立法价值永葆正义的品格;习惯是人们最经常和最普遍的行为要求,是“外在价值”,习惯以其素朴的、众生的品质,在立法价值的实效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是中立的,是“中间价值”,是人们从主观认识需求出发,由对立法价值外在的认识深入其内在的本质,体现的是人类对立法价值真理性的追求。这一立法价值系统的建构体现了科学性和现实性,使立法价值不仅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根基,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而且还增强了立法价值由“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化的可能性。这是作者对求实立场的坚守和辩证思维的运用,反映了作者对实现立法价值,达到“良法善治”的向往。
该书对立法价值系统建构的设计有着现实的依据。现代法治国家对立法价值的追求,更加注重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出发,能够使人们不仅在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下守法,还能以道德的自觉性认法和遵法。同时,在世代传承和个体意识构建的行为过程中始终左右人们行为的习惯,对人们认法和遵法的自发性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另外,由于现阶段科学理论、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普及和应用,使科学也自然成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将习惯和科学也作为立法价值的因素,这对于丰富和完善立法价值理论的研究极其重要。
该书的另一创新之处在于运用了现代管理学精益学的理论和方法,把立法价值视为立法的精益价值,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结果的立法活动本身视为立法的精益行为过程。当然,由于管理学和立法学在学科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精益学理论还不是一般性的哲学的科学方法,还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作者并没有生搬硬套,而是辩证性、原则性、间接性地进行了运用,体现了作者在论证中严谨的科学态度。
值得肯定的是,作者还赋予立法价值直接的现实性的实践特质,以现代法治国家对立法价值的追求为依托,将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作为核心内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凸显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的内在本质,将立法的精益价值渗透在了具体的立法行为中,根据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及诉讼法等每一具体法律自身的特点对其立法价值提出了不同的精益性要求。这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工程”,一方面要求极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在一般性上作宏观的把握;另一方面还要在特殊性上进行微观的洞察,使其立法价值内在的、抽象性的一面展现出最充实的状态,使立法价值的建构呈现真正的丰富与多彩。
应该说,该书作者对立法价值的结构性分析,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作为一名年轻法学学者,作者有胆识对立法价值这一重大课题作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其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无疑将对我国立法实践的理性发展大有裨益。当然,该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作者在从精益学视角指出立法价值核心结构因素的同时,还应该以足够的笔墨和篇幅着重强调立法价值结构的复杂性、开放性和价值因素的多元性,以给人们全面和深入研究立法价值留下充分的空间,且防止既有理论的封闭性和保护主义。作者应该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解决和完善,从而使立法价值的研究不断得以深化。
[责任编辑:文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