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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控制价的作用日渐显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在以避免招标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出现的情况下,而在以国有投资及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项目招标中强制执行,且要求使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招标控制价都要在招标标中提供出来。为编制好招标控制价,本位旨在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前后政策对比分析,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和由来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再结合实际的实施过程,将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为题和对此的防范措施都提出了建议,以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成本控制;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并在这个文件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即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且在这份规范中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以及公布方式做了较为明晰的解释。这一规范的提出,标志着招标控制价要在招标的过程中被认真思考、合理制定。笔者就先对招标控制价这一概念和产生原因做一番分析。
1.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和产生的由来
1.1招标控制价的定义
在招标工程中招标控制价是作为一种预期价格出现的,是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的指导和规范下,由招标人按设计施工图纸的将最高工程造价计算出来。简而言之招标控制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时的一个限制,使投标人在投标时不能高于标价控制价,是工程招标时招标人能接受的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的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话,招标人则会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2.招标控制价的由来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中招标控制价就在其中,招标控制价界定了传统标底概念的性质,是在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为适应企标话而产生的。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是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推行以来开始的,在此基础上新的 招标形式就产生了,将传统中的“标底”概念取消了,即是取消了原来对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于是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在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尽管有的省市在名称上“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或“最高限价”等等。但是他们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一样的即使为了确定合理报价。所以在此基础上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这些名称进行了统一规定,即统一为“招标控制价”,并且明确了其概念。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产生来讲,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由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的带来的问题而产生的。传统的方式是在标底必需保密的前提下采用中标价不高于或不低于标底多少的限制性措施来评标定标,而招标控制价则无需采取保密措施,即会将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即最高限价事先公布出来。其二信息不对称的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是一个重要障碍。成本控制价与传统的做法相比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的优势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招标人为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可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控制好工程投资的价格;而这时的投标人不需要像在传统做法中揣测招标人的标底,在报价时只需根据自己的实力、施工方案等进行,这就使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此看来,招标控制价的公开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利的。
2、工程招标中招标控制价作用的发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的工程造价,从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将其替代。由于计价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观念没有得以树立,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和工作方式仍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中沿用,所以招标控制价在工程招标工作中的提出,将会很好滴促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可以合理评定中标价。
传统的招标采用的是在讲标底保密的情况下实施的,最接近标底的报价是其在评标时确定中标价的主要依据。但是这种传统的招标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低价恶性竞争和“围标”现象(即所有投标价均在标底之上,但是这时的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这对不利于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是在无需保密的情况下事先将最高限价公布,其只是在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起参考作用,不在评标时参与评分,也不占有权重。这时中标的是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最低价,而那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则会被视为废标。这种新方法的采用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被招标人如实公布,中标价也会被合理确定。
2.2.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可以管理哄抬标价和控制工程投资。
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根据就是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可在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情况下被正确判断出来。在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而设置的最高限价,这个准绳合理的设置可利用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对工程经费进行有效地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在招标方式改变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已不能将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因此为提高招标控制透明度,打击围标、暗箱操作、串标等违法活动产生,事先公布招标控制价显得很有必要。
2.3.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暴政了公平性原则。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中招标控制价就在其中,其中对于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情况下,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主客观条件自主报价、公平竞争,保证了在交易中的公平性。这样既合理控制了工程费用的上限又招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减少了,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也符合了当前的建筑市场规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种措施的影响下,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工程造价改革得到深化,工程造价形成机制也得到完善,它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提出的一个适应性措施。这对于完善和发展招标投标机制,积极地推动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建立。 3、招标控制价在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1.应注意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的资格审查。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由招标人负责,当在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当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受限时,可将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交由其他咨询单位编制,但是该咨询单位应该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才可以。合理的、准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直接影响着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这就决定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要具备的素质。所以为保证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信誉好、业务精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优先考虑的对象。
3.2.应该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保证其公平性和客观性。
与标底不同,无需保密是招标控制价的的特点之一。招标控制价应该在招标书中被招标实公布出来,而随意调整招标控制价,使其上浮或下调。招标人既要详细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又要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为使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还要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上级机关。
3.3.要合理公布招标控制价。
“最高上限”,而不是“最低下限”是招标控制价在设置和公布时的特点,所有有效投标的标准就是只投标人的报价地域招标控制价都是有效的。所以招标控制价不易设置过高,因为我们要考虑投标人会围绕这个最高限价进行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所以招标控制价的设置要根据社会平均水平来考虑。而如果以低价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设置过低的情况下中标,其利润达不到中标人的预期,所以偷工减料的现象就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就使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失去了意义。
因此我们在施行招标控制价的过程中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无论对于是建设行政部门来说,对于还是有关人员都要做到清楚的认识。为使招标控制价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要在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出努力保证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准确、合理,实现社会建设中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秀娟.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问题分析[J].城市建筑,2014,(4):189-189.
[2]周娅.浅谈招标控制价在成本控制中的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6).
[3]祝亚辉,袁丁.浅议招标控制价的确定与应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成本控制;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并在这个文件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即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且在这份规范中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以及公布方式做了较为明晰的解释。这一规范的提出,标志着招标控制价要在招标的过程中被认真思考、合理制定。笔者就先对招标控制价这一概念和产生原因做一番分析。
1.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和产生的由来
1.1招标控制价的定义
在招标工程中招标控制价是作为一种预期价格出现的,是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的指导和规范下,由招标人按设计施工图纸的将最高工程造价计算出来。简而言之招标控制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时的一个限制,使投标人在投标时不能高于标价控制价,是工程招标时招标人能接受的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的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话,招标人则会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2.招标控制价的由来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中招标控制价就在其中,招标控制价界定了传统标底概念的性质,是在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为适应企标话而产生的。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是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推行以来开始的,在此基础上新的 招标形式就产生了,将传统中的“标底”概念取消了,即是取消了原来对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于是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在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尽管有的省市在名称上“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或“最高限价”等等。但是他们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一样的即使为了确定合理报价。所以在此基础上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这些名称进行了统一规定,即统一为“招标控制价”,并且明确了其概念。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产生来讲,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由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的带来的问题而产生的。传统的方式是在标底必需保密的前提下采用中标价不高于或不低于标底多少的限制性措施来评标定标,而招标控制价则无需采取保密措施,即会将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即最高限价事先公布出来。其二信息不对称的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是一个重要障碍。成本控制价与传统的做法相比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的优势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招标人为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可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控制好工程投资的价格;而这时的投标人不需要像在传统做法中揣测招标人的标底,在报价时只需根据自己的实力、施工方案等进行,这就使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此看来,招标控制价的公开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利的。
2、工程招标中招标控制价作用的发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的工程造价,从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将其替代。由于计价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观念没有得以树立,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和工作方式仍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中沿用,所以招标控制价在工程招标工作中的提出,将会很好滴促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可以合理评定中标价。
传统的招标采用的是在讲标底保密的情况下实施的,最接近标底的报价是其在评标时确定中标价的主要依据。但是这种传统的招标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低价恶性竞争和“围标”现象(即所有投标价均在标底之上,但是这时的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这对不利于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是在无需保密的情况下事先将最高限价公布,其只是在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起参考作用,不在评标时参与评分,也不占有权重。这时中标的是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最低价,而那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则会被视为废标。这种新方法的采用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被招标人如实公布,中标价也会被合理确定。
2.2.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可以管理哄抬标价和控制工程投资。
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根据就是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可在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情况下被正确判断出来。在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而设置的最高限价,这个准绳合理的设置可利用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对工程经费进行有效地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在招标方式改变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已不能将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因此为提高招标控制透明度,打击围标、暗箱操作、串标等违法活动产生,事先公布招标控制价显得很有必要。
2.3.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暴政了公平性原则。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中招标控制价就在其中,其中对于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情况下,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主客观条件自主报价、公平竞争,保证了在交易中的公平性。这样既合理控制了工程费用的上限又招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减少了,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也符合了当前的建筑市场规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种措施的影响下,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工程造价改革得到深化,工程造价形成机制也得到完善,它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提出的一个适应性措施。这对于完善和发展招标投标机制,积极地推动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建立。 3、招标控制价在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1.应注意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的资格审查。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由招标人负责,当在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当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受限时,可将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交由其他咨询单位编制,但是该咨询单位应该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才可以。合理的、准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直接影响着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这就决定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要具备的素质。所以为保证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信誉好、业务精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优先考虑的对象。
3.2.应该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保证其公平性和客观性。
与标底不同,无需保密是招标控制价的的特点之一。招标控制价应该在招标书中被招标实公布出来,而随意调整招标控制价,使其上浮或下调。招标人既要详细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又要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为使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还要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上级机关。
3.3.要合理公布招标控制价。
“最高上限”,而不是“最低下限”是招标控制价在设置和公布时的特点,所有有效投标的标准就是只投标人的报价地域招标控制价都是有效的。所以招标控制价不易设置过高,因为我们要考虑投标人会围绕这个最高限价进行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所以招标控制价的设置要根据社会平均水平来考虑。而如果以低价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设置过低的情况下中标,其利润达不到中标人的预期,所以偷工减料的现象就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就使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失去了意义。
因此我们在施行招标控制价的过程中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无论对于是建设行政部门来说,对于还是有关人员都要做到清楚的认识。为使招标控制价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要在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出努力保证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准确、合理,实现社会建设中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秀娟.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问题分析[J].城市建筑,2014,(4):189-189.
[2]周娅.浅谈招标控制价在成本控制中的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6).
[3]祝亚辉,袁丁.浅议招标控制价的确定与应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