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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5日,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别从支付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与纪律和责任方面,对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企业做了相应的规定,也首次对互联网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化,为拥有互联网支付业务权利的非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健康发展的方向。
一、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第三方支付作為新兴的网络支付平台,是银行支付服务不可或缺的支持与补充,对于实现资金的安全转移,支付服务的高效、便捷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十分迅猛,截止到2011年底,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增速达118.1%,电子商务零售总额占整个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约38.6%,其中第三方支付总额就占整个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约12.2%。
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它对我国原有的货币市场等金融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引发了诸如支付账户的合理化管理问题、网络犯罪洗钱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二、对《办法》中支付账户问题的解读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对支付账户问题做了相关说明,明确了支付账户的性质、限定了办理支付账户的条件、强调了支付机构的协作监督责任并突出了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责任。
1、支付账户的实名制原则
第十三条 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利用假名开立、或者直接盗用互联网支付账户,从而逃避金融监管,甚至实施诈骗的现象,在此前的互联网支付行业中时有发生。为了更加规范而安全的从事互联网支付活动,《办法》中的这一条例,不仅可以起到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而且也明确了互联网支付企业对客户的责任,即支付机构必须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支付机构的账户统一问题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办法》出台前,同一客户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同一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多个支付账户从事洗钱行为,这条规定,直接封锁了不法分子通过支付账户从事洗钱行为的廉价途径。此外,支付机构对客户账户资金的管理会变得更加高效、快捷。因为支付机构只需对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即可,而不必再考虑同一客户的多个账户的分类归集问题。
3、支付账户的充值问题
第二十条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但存在监管缺失,第三方网络支付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洗钱、套现等“灰色”行为的多发地带。如信用卡透支充值就是其中一环。不少网民为了节省信用卡的透支提现费,经常利用互联网支付账户来实现“中转”。他们用信用卡给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充值,再通过支付宝或者财付通转账至借记卡中,从借记卡取出现金,这样就可以不支付信用卡提现的费用,完成“信用卡套现”。而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这种途径,成功套现超过百万元的资金,为了严厉打击这种非法洗钱或套现行为,央行对互联网支付企业也提出了这一明确的要求。
4、支付账户的备付金管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2011年11月,央行颁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支付账户的本质是用于客户支付货款,而不是用来储存资金的。在支付账户中存留过多的资金,会对资金的流动性产生极大的限制,不利于市场对资金流的合理化分配。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支付机构希望客户备付金越多越好,这样支付机构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就越多。《办法》中的这条规定,无疑打消了支付机构这种念头,保证了金融市场中资金流的合理化运营与分配。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针对支付账户管理的对策
1、增强内部管理,谨慎处理开户业务
支付账户管理需要具备良好的审慎的管理程序及内部控制机制。支付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同时,要做到,一是明确支付账户的定义,将单位支付账户与个人支付账户区分开,并实施专户管理;二是建立支付账户管理部门,落实分级审批制度,对支付账户操作和管理岗位进行分级管理;三是加强对支付账户信息的核对与更新,遵守实名制原则,谨慎处理开户业务。
2、跟踪客户支付业务记录,加强支付业务管理
对于客户利用支付账户进行的经济交易活动,支付机构应该详细记录,并定期汇总客户的支付信息,交给机构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化数据整合与分析,建立长期的客户支付交易曲线图,一旦出现反常现象,支付机构应给与高度的重视,如有发现从事虚假交易或者洗钱套现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制止非法客户的经济行为。
3、积极消化执行《办法》规定,密切关注央行最新动态
《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央行对于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重视。因此,支付机构一定要积极消化《办法》中的每一条规定,并及时纠正自身业务上存在的问题。另外,支付机构还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的最新动态,毕竟,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化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相信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等新型的支付业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一、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第三方支付作為新兴的网络支付平台,是银行支付服务不可或缺的支持与补充,对于实现资金的安全转移,支付服务的高效、便捷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十分迅猛,截止到2011年底,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增速达118.1%,电子商务零售总额占整个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约38.6%,其中第三方支付总额就占整个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约12.2%。
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它对我国原有的货币市场等金融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引发了诸如支付账户的合理化管理问题、网络犯罪洗钱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二、对《办法》中支付账户问题的解读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对支付账户问题做了相关说明,明确了支付账户的性质、限定了办理支付账户的条件、强调了支付机构的协作监督责任并突出了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责任。
1、支付账户的实名制原则
第十三条 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利用假名开立、或者直接盗用互联网支付账户,从而逃避金融监管,甚至实施诈骗的现象,在此前的互联网支付行业中时有发生。为了更加规范而安全的从事互联网支付活动,《办法》中的这一条例,不仅可以起到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而且也明确了互联网支付企业对客户的责任,即支付机构必须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支付机构的账户统一问题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办法》出台前,同一客户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同一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多个支付账户从事洗钱行为,这条规定,直接封锁了不法分子通过支付账户从事洗钱行为的廉价途径。此外,支付机构对客户账户资金的管理会变得更加高效、快捷。因为支付机构只需对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即可,而不必再考虑同一客户的多个账户的分类归集问题。
3、支付账户的充值问题
第二十条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但存在监管缺失,第三方网络支付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洗钱、套现等“灰色”行为的多发地带。如信用卡透支充值就是其中一环。不少网民为了节省信用卡的透支提现费,经常利用互联网支付账户来实现“中转”。他们用信用卡给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充值,再通过支付宝或者财付通转账至借记卡中,从借记卡取出现金,这样就可以不支付信用卡提现的费用,完成“信用卡套现”。而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这种途径,成功套现超过百万元的资金,为了严厉打击这种非法洗钱或套现行为,央行对互联网支付企业也提出了这一明确的要求。
4、支付账户的备付金管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2011年11月,央行颁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支付账户的本质是用于客户支付货款,而不是用来储存资金的。在支付账户中存留过多的资金,会对资金的流动性产生极大的限制,不利于市场对资金流的合理化分配。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支付机构希望客户备付金越多越好,这样支付机构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就越多。《办法》中的这条规定,无疑打消了支付机构这种念头,保证了金融市场中资金流的合理化运营与分配。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针对支付账户管理的对策
1、增强内部管理,谨慎处理开户业务
支付账户管理需要具备良好的审慎的管理程序及内部控制机制。支付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同时,要做到,一是明确支付账户的定义,将单位支付账户与个人支付账户区分开,并实施专户管理;二是建立支付账户管理部门,落实分级审批制度,对支付账户操作和管理岗位进行分级管理;三是加强对支付账户信息的核对与更新,遵守实名制原则,谨慎处理开户业务。
2、跟踪客户支付业务记录,加强支付业务管理
对于客户利用支付账户进行的经济交易活动,支付机构应该详细记录,并定期汇总客户的支付信息,交给机构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化数据整合与分析,建立长期的客户支付交易曲线图,一旦出现反常现象,支付机构应给与高度的重视,如有发现从事虚假交易或者洗钱套现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制止非法客户的经济行为。
3、积极消化执行《办法》规定,密切关注央行最新动态
《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央行对于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重视。因此,支付机构一定要积极消化《办法》中的每一条规定,并及时纠正自身业务上存在的问题。另外,支付机构还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的最新动态,毕竟,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化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相信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等新型的支付业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得到规范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