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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私营经营范围上将不斷扩大化必然导致对安全需求的多元化,而由私人经营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私人保镖等服务来保护私人人身安全,将使整个社会的安全防范系统更加完善。
关键词私人 保安服务 法律属性 客观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7-03
一、我国私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属性
私人经营保安服务、为个人提供人身保安服务(私人保镖业务)以及私人侦探等业务是国际保安服务业通行的经营项目,我国理论界对是否开放这些服务领域存在颇多争议,目前,政府是明令禁止,私人保安业不具有合法化地位。但现实是,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私人保镖等安全保障服务,先富起来的一批人对自身安全的重视,客观上为私保业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尽管这些年有关政府部门不断清理整顿,并对保安服务业严格管制、设立许可、垄断经营,保安服务市场需求却呈多样化增长,从某种程度上说,为私保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笔者将从行政法许可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与行政垄断及政府管制等多视角分析公安部设立的禁止性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来否定私保安业法律属性形式上的不合法。再从宪政、市场准入规则、公司法及民刑法的角度分析私保业实质上的法律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8年到2000年,公安部相继颁布了四种有关保安服务公司的部门规定,为我国保安业发展设立禁止性条款,严重限制了保安服务业的竞争和阻滞了私保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却没有一部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1.从行政许可法的视角分析,笔者认为,公安部制定的保安服务业行政性规范文件违法,具体说,是违反了我国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目前所设定的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和禁止私保安业发展的许可权规定均出自公安部,即出自国务院部门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中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非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余位阶的法规均无权涉猎。由此可以看出从2004年7月1日起,这些条文全部归为无效,换言之,公安部禁止私人经营保安服务业是违法的。所以笔者认为,现行的公安部的规章是非法行政许可。规章没有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设定权。如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一旦相对人违法,其自身又不能吊销许可证,有悖于法理。另外,保安服务业规章以下的行政性规范文件(通知、意见、请示批复等),依据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而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只是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和格式、行文规则等形式的问题,对于因特定的人或关于特定的事而解除其禁止的行政措施,从来就没有的法律上效力或法律地位。
2.经济行政垄断法视角分析,笔者认为,公安部制定的保安服务业行政性规范文件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竞争最切合市场的本性,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竞争经济,市场竞争是社会竞争。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由公安部门行政垄断经营,可以说是通过滥用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具体表现在,行为垄断、行政公司、地区垄断、行政强制等,这些都是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定行为,以限制市场正常或有效竞争的表现。而这恰恰又是政府管制的结果。政府过多参与和干预了“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并因此没有管好自己分内的事,即安排“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物品的供给总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由于人们都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并没有愿意付费,公共物品或具有公共属性的物品扰乱了市场机制的运转。
3.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视角分析,笔者认为,保安服务业政府经济行为规范不符合法理。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它是平等经济、人权经济、自由经济,其本质是民主经济,是民主经济与法制经济的统一。政府经济行为规范,是根据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要求,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对政府影响经济生活的范围、方式和手段等制定的规则和制度。政府经济行为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的矛盾,解决政府经济行为的效力问题,即解决政府如何运用各种权力与非权力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的问题。从保安服务业政策规制的目的来说,不但没有弥补市场缺陷,而且也没有真正起到保障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解决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或制衡问题。所以保安服务业法律规制作为政府经济行为规范是不符合法理的。
4.从政府管制的视角分析,我国现行保安业政府管制不具有效性。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政府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全体公众或一些人数众多的利益集团,为了这样一些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按照现行的政策,我国是将保安服务划归为“特殊公域”(其实质是准特殊公域或称之为准公益物品,本文以后章节中有阐述),就应该满足或允许社会所提出自己的关注和要求,而不是人为的管制。从理论上讲,只有在认为“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管制的必要,而不是事前设置管制政策。笔者认为,从保安服务业的角度分析,我国保安服务业属于社会性管制。
综上所述,我国禁止私人保安业发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禁止私保业的行为是一个政府经济行为,无疑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政治的行为,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密不可分。它是由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作出,所体现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必然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直接相关,也与政府的合法化能力相关。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要遵照政府职权法定和“凡未授权即禁止”的一般原则,要求政府在干预、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树立“有限政府”、“有限行政”的观念,要求政府经济行为必须以法律明示授权为依据,不得借调控之名滥加干预。
(二)我国私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属性
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本质法律属性,具有警察许可和规制许可的双重属性。所谓警察许可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在特定情况下解除法律所设的一般性禁止,使其能够合法地从事特定行为或活动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秩序。而规制许可则是由规制法规定了一般性禁止的情况下,基于特定人的申请,解除一般性禁止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但是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从组建、运营到监管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偏离了其本质属性发展的轨道,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完全不相适应。保安服务市场法律模式选择,某种意义上,就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政府放松管制、竞争规则逐步形成的过程。
1.私保业所有制存在的形式的宪法依据。“九九”宪法对私人经济合法地位的强化,使其法律地位得到宪法上权威肯定,私人企业的生存权在宪法上有了比较可靠的确认。私保业的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显然具有宪政基础,是神圣不侵犯的,符合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社会结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2.私保业发展以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保障。从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分析,私保业在国际通行做法均是采取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对符合条件方可准入保安服务市场。市场准入作为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以经营者身份进入特定的限制或禁止,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规制。《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的许可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充分体现了控制政府权力、尊重市场规律的法治理念,确立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优先、市场机制优先、社会自律优先的“三个”优先原则,表现削减行政权力、扩大市场和个人自由的价值取向,当然同时,政府要履行私保业的行政合法预期保护或依赖利益保护的义务。
3.私保业具有公司化的法律属性。1998年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也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并将保安服务公司确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改变目前这种“管办合一”的管理模式,为保安企业提供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但实际上保安服务业并没有因此而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公安机关不仅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唯一出资者,而且是其业务得以维持和扩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但保安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受我国公司法所调整的,要求保安业要符合市场竞争及经济发展的规律,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多元化的保安市场体系中,私保业完全符合这样的条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有公司法的属性。
4.私保业具有私力救济的法律属性。从民法、刑法及侵权行为的经济视角分析,私保业保安的从业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民法学个人权利的行使分析,“由有所谓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之分:于权利被侵害时,民依国家权利以为救济者,为公力救济。于权利被侵害时,径用私人腕力以为救济者,为自力救济。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之消长,与国家权力之消长,适成反比例。”在民法范畴内,私力救济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与约束或毁损之行为。而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于必要之程度内所为之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辯事由。因此,正当防卫是一种基于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原权而产生的救济权,其具有救济性、补充性等特征。权利行使亦需要一定限制的。“应特别注意的是,对民事权利行使之限制,应有正当理由,应有一个合理的‘度’,以保障不至于彻底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都是人们实现权利的方式,当请求公力救济不能实现时,进行私力救济,这是正当的。在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手段利益最大化情况下,笔者认为,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力滥用之禁止等原则情况下,从侵权行为经济分析角度,即使给他人的权益(合法与非法)受到侵害或加害,私力救济仍是一种有效的表达方式,但这其中,要履行注意义务和承担因自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实行自卫行为后未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等原因所造成行为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私人保安服务业的客观属性
我国虽然对私人保安服务业作了禁止性政策规制,但私人保安业客观存在却是事实,这是由保安服务(物品)属性、公力救济不足属性、以及保安服务市场竞争等属性决定的,同时我国社会结构分化对私人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
(一)私保业发展是保安服务(物品)属性所决定的
对物品属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如私益物品的供给用市场制度安排,公益物品的供给用政府制度安排,所以有必要对保安服务的属性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划分。当前,我国保安服务市场制度安排或市场化还不合法,自然就出现保安服务的供需不平衡,在客观上也为私人保安服务提供了潜在市场。
从理论上分析,私人保镖是“纯私益物品”,社会治安是“纯公益物品”。在现实中,“纯公益物品”和“纯私益物品”只是少数,在“纯公益物品”与“纯私益物品”之间还存在大量“准公益物品”,它具有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两种属性,从保安服务的经营内容来看,就是这样的物品。保安服务在性质和边界的认识,不能只满足于理论上的定义,而必须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特定国情环境中去把握。笔者将我国保安服务定性为准公益物品(公有私益性或私有公益),它是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保安公司垄断经营,其实质违背自由市场的规律,导致保安市场失灵,公共安全中纯公益物品不能有效发挥效能(警力浪费),可竞争性的私益性保安服务却没有发挥市场作用,从而导致保安服务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就出现个人多样的安全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局面。
(二)私保业发展是警务机制改革及公力救济不足的属性决定的
“公力救济”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动用公共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安相关职责来看,我国公安机关承担了所有的治安防范方面的职责,公安机关在治安防范上成了“唯一的、万能的”主体。众所周知的当今警察承担着更多的、更广泛的服务工作与人们迫切要求警察更大地提高警务效能之间的存在矛盾,已成为人们想用私人救济必然内因。西方有一种衡量警务效能的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西方警务学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促成的:一些国家警察机关经费短缺、警力不足,这是各国警察共同面临的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只有用市场经济机制法则的来调节:“你要获得服务,就要支付金钱。”,私人保安服务就应运而生。而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难题,公安机关垄断经营保安公司根本没有用发挥市场作用,人们的安全感有减无增,公安机关带来了新的警力不足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既然如此,不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保安服务市场,允许私人经营保安服务业。
(三)私保业发展是保安服务市场竞争的属性决定的
我国的保安服务业作为政府垄断经营的行业,在供给上必然会导致保安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和供给上的低效率。保安服务供给不足突出表现: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社会治安恶化、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国家警察不能满足人们在安全保卫方面的需求时,人们必然会寻求其它安全保卫的方式。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市场机制运行下,相应的私人保安服务业必然产生。
从私人保安业的发展状况表明,为社会提供有偿安全服务是保安服务有效供给的一个方向。保安服务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对公共安全服务的垄断经营,使市场之手伸到了传统的公益物品供给领域。市场介入保安服务的供给,并不等于政府不规制保安服务,更不等于政府完全取代保安服务的市场。解决政府对保安服务的供给不足,通过授予经营权或政府参股等私人经营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
(四)私保业发展是社会结构分化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私营经营范围上将不断扩大。“国家通过结合实际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社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促成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传统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结构,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市民社会社会的发育,并使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领域进一步的明确。私人经营保安服务,是国家与社会间结构分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通过社会结构分化,出现一群特殊群体为他人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服务,是我国保安服务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对安全需求的多元化,而由私人经营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私人保镖等服务来保护私人人身安全,使整个社会的安全防范系统更加完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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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人 保安服务 法律属性 客观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7-03
一、我国私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属性
私人经营保安服务、为个人提供人身保安服务(私人保镖业务)以及私人侦探等业务是国际保安服务业通行的经营项目,我国理论界对是否开放这些服务领域存在颇多争议,目前,政府是明令禁止,私人保安业不具有合法化地位。但现实是,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私人保镖等安全保障服务,先富起来的一批人对自身安全的重视,客观上为私保业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尽管这些年有关政府部门不断清理整顿,并对保安服务业严格管制、设立许可、垄断经营,保安服务市场需求却呈多样化增长,从某种程度上说,为私保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笔者将从行政法许可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与行政垄断及政府管制等多视角分析公安部设立的禁止性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来否定私保安业法律属性形式上的不合法。再从宪政、市场准入规则、公司法及民刑法的角度分析私保业实质上的法律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8年到2000年,公安部相继颁布了四种有关保安服务公司的部门规定,为我国保安业发展设立禁止性条款,严重限制了保安服务业的竞争和阻滞了私保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却没有一部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1.从行政许可法的视角分析,笔者认为,公安部制定的保安服务业行政性规范文件违法,具体说,是违反了我国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目前所设定的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和禁止私保安业发展的许可权规定均出自公安部,即出自国务院部门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中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非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余位阶的法规均无权涉猎。由此可以看出从2004年7月1日起,这些条文全部归为无效,换言之,公安部禁止私人经营保安服务业是违法的。所以笔者认为,现行的公安部的规章是非法行政许可。规章没有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设定权。如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一旦相对人违法,其自身又不能吊销许可证,有悖于法理。另外,保安服务业规章以下的行政性规范文件(通知、意见、请示批复等),依据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而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只是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和格式、行文规则等形式的问题,对于因特定的人或关于特定的事而解除其禁止的行政措施,从来就没有的法律上效力或法律地位。
2.经济行政垄断法视角分析,笔者认为,公安部制定的保安服务业行政性规范文件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竞争最切合市场的本性,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竞争经济,市场竞争是社会竞争。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由公安部门行政垄断经营,可以说是通过滥用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具体表现在,行为垄断、行政公司、地区垄断、行政强制等,这些都是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定行为,以限制市场正常或有效竞争的表现。而这恰恰又是政府管制的结果。政府过多参与和干预了“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并因此没有管好自己分内的事,即安排“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物品的供给总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由于人们都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并没有愿意付费,公共物品或具有公共属性的物品扰乱了市场机制的运转。
3.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视角分析,笔者认为,保安服务业政府经济行为规范不符合法理。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它是平等经济、人权经济、自由经济,其本质是民主经济,是民主经济与法制经济的统一。政府经济行为规范,是根据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要求,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对政府影响经济生活的范围、方式和手段等制定的规则和制度。政府经济行为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的矛盾,解决政府经济行为的效力问题,即解决政府如何运用各种权力与非权力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的问题。从保安服务业政策规制的目的来说,不但没有弥补市场缺陷,而且也没有真正起到保障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解决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或制衡问题。所以保安服务业法律规制作为政府经济行为规范是不符合法理的。
4.从政府管制的视角分析,我国现行保安业政府管制不具有效性。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政府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全体公众或一些人数众多的利益集团,为了这样一些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按照现行的政策,我国是将保安服务划归为“特殊公域”(其实质是准特殊公域或称之为准公益物品,本文以后章节中有阐述),就应该满足或允许社会所提出自己的关注和要求,而不是人为的管制。从理论上讲,只有在认为“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管制的必要,而不是事前设置管制政策。笔者认为,从保安服务业的角度分析,我国保安服务业属于社会性管制。
综上所述,我国禁止私人保安业发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禁止私保业的行为是一个政府经济行为,无疑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政治的行为,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密不可分。它是由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作出,所体现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必然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直接相关,也与政府的合法化能力相关。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要遵照政府职权法定和“凡未授权即禁止”的一般原则,要求政府在干预、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树立“有限政府”、“有限行政”的观念,要求政府经济行为必须以法律明示授权为依据,不得借调控之名滥加干预。
(二)我国私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属性
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本质法律属性,具有警察许可和规制许可的双重属性。所谓警察许可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在特定情况下解除法律所设的一般性禁止,使其能够合法地从事特定行为或活动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秩序。而规制许可则是由规制法规定了一般性禁止的情况下,基于特定人的申请,解除一般性禁止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但是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从组建、运营到监管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偏离了其本质属性发展的轨道,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完全不相适应。保安服务市场法律模式选择,某种意义上,就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政府放松管制、竞争规则逐步形成的过程。
1.私保业所有制存在的形式的宪法依据。“九九”宪法对私人经济合法地位的强化,使其法律地位得到宪法上权威肯定,私人企业的生存权在宪法上有了比较可靠的确认。私保业的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显然具有宪政基础,是神圣不侵犯的,符合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社会结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2.私保业发展以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保障。从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分析,私保业在国际通行做法均是采取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对符合条件方可准入保安服务市场。市场准入作为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以经营者身份进入特定的限制或禁止,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规制。《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的许可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充分体现了控制政府权力、尊重市场规律的法治理念,确立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优先、市场机制优先、社会自律优先的“三个”优先原则,表现削减行政权力、扩大市场和个人自由的价值取向,当然同时,政府要履行私保业的行政合法预期保护或依赖利益保护的义务。
3.私保业具有公司化的法律属性。1998年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也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并将保安服务公司确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改变目前这种“管办合一”的管理模式,为保安企业提供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但实际上保安服务业并没有因此而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公安机关不仅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唯一出资者,而且是其业务得以维持和扩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但保安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受我国公司法所调整的,要求保安业要符合市场竞争及经济发展的规律,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多元化的保安市场体系中,私保业完全符合这样的条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有公司法的属性。
4.私保业具有私力救济的法律属性。从民法、刑法及侵权行为的经济视角分析,私保业保安的从业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民法学个人权利的行使分析,“由有所谓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之分:于权利被侵害时,民依国家权利以为救济者,为公力救济。于权利被侵害时,径用私人腕力以为救济者,为自力救济。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之消长,与国家权力之消长,适成反比例。”在民法范畴内,私力救济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与约束或毁损之行为。而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于必要之程度内所为之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辯事由。因此,正当防卫是一种基于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原权而产生的救济权,其具有救济性、补充性等特征。权利行使亦需要一定限制的。“应特别注意的是,对民事权利行使之限制,应有正当理由,应有一个合理的‘度’,以保障不至于彻底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都是人们实现权利的方式,当请求公力救济不能实现时,进行私力救济,这是正当的。在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手段利益最大化情况下,笔者认为,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力滥用之禁止等原则情况下,从侵权行为经济分析角度,即使给他人的权益(合法与非法)受到侵害或加害,私力救济仍是一种有效的表达方式,但这其中,要履行注意义务和承担因自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实行自卫行为后未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等原因所造成行为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私人保安服务业的客观属性
我国虽然对私人保安服务业作了禁止性政策规制,但私人保安业客观存在却是事实,这是由保安服务(物品)属性、公力救济不足属性、以及保安服务市场竞争等属性决定的,同时我国社会结构分化对私人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
(一)私保业发展是保安服务(物品)属性所决定的
对物品属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如私益物品的供给用市场制度安排,公益物品的供给用政府制度安排,所以有必要对保安服务的属性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划分。当前,我国保安服务市场制度安排或市场化还不合法,自然就出现保安服务的供需不平衡,在客观上也为私人保安服务提供了潜在市场。
从理论上分析,私人保镖是“纯私益物品”,社会治安是“纯公益物品”。在现实中,“纯公益物品”和“纯私益物品”只是少数,在“纯公益物品”与“纯私益物品”之间还存在大量“准公益物品”,它具有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两种属性,从保安服务的经营内容来看,就是这样的物品。保安服务在性质和边界的认识,不能只满足于理论上的定义,而必须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特定国情环境中去把握。笔者将我国保安服务定性为准公益物品(公有私益性或私有公益),它是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保安公司垄断经营,其实质违背自由市场的规律,导致保安市场失灵,公共安全中纯公益物品不能有效发挥效能(警力浪费),可竞争性的私益性保安服务却没有发挥市场作用,从而导致保安服务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就出现个人多样的安全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局面。
(二)私保业发展是警务机制改革及公力救济不足的属性决定的
“公力救济”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动用公共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安相关职责来看,我国公安机关承担了所有的治安防范方面的职责,公安机关在治安防范上成了“唯一的、万能的”主体。众所周知的当今警察承担着更多的、更广泛的服务工作与人们迫切要求警察更大地提高警务效能之间的存在矛盾,已成为人们想用私人救济必然内因。西方有一种衡量警务效能的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西方警务学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促成的:一些国家警察机关经费短缺、警力不足,这是各国警察共同面临的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只有用市场经济机制法则的来调节:“你要获得服务,就要支付金钱。”,私人保安服务就应运而生。而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难题,公安机关垄断经营保安公司根本没有用发挥市场作用,人们的安全感有减无增,公安机关带来了新的警力不足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既然如此,不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保安服务市场,允许私人经营保安服务业。
(三)私保业发展是保安服务市场竞争的属性决定的
我国的保安服务业作为政府垄断经营的行业,在供给上必然会导致保安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和供给上的低效率。保安服务供给不足突出表现: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社会治安恶化、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国家警察不能满足人们在安全保卫方面的需求时,人们必然会寻求其它安全保卫的方式。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市场机制运行下,相应的私人保安服务业必然产生。
从私人保安业的发展状况表明,为社会提供有偿安全服务是保安服务有效供给的一个方向。保安服务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对公共安全服务的垄断经营,使市场之手伸到了传统的公益物品供给领域。市场介入保安服务的供给,并不等于政府不规制保安服务,更不等于政府完全取代保安服务的市场。解决政府对保安服务的供给不足,通过授予经营权或政府参股等私人经营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
(四)私保业发展是社会结构分化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私营经营范围上将不断扩大。“国家通过结合实际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社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促成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传统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结构,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市民社会社会的发育,并使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领域进一步的明确。私人经营保安服务,是国家与社会间结构分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通过社会结构分化,出现一群特殊群体为他人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服务,是我国保安服务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对安全需求的多元化,而由私人经营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私人保镖等服务来保护私人人身安全,使整个社会的安全防范系统更加完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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