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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谓之公,无偏谓之正,历来都是“法者,平之如水”。然而,利益的纷争、实力的角逐、群体的博弈却让中国的直销立法取舍两难、进退维谷。
中国直销之乱,有目共睹。
有人说,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怠;有人说,要提高企业透明度,杜绝欺诈;有人说,要普及直销知识,教化民众。
而所有建议,归根结底还在于政府作为。
外部压力影响政府作为
公关开道一贯是跨国巨头的常用手段,他们凭借强大的商业力量,常常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特别是在外源经济占据重要地位的中国,这种影响显然被人为放大。
“98禁令”让所有直销企业如鸟兽散,外资企业概莫能外。
然而,巨大的市场诱惑与坚实的政策壁垒之间的冲撞,似乎更能激发外资巨头长袖善舞、八面玲珑的政府攻略。除了向政府直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外,他们甚至不惜动员本国政府向中国当局施加压力。
时任美国贸易代表的巴尔舍夫斯基,借助会见国务委员吴仪之机,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外资直销企业“正常经营”,并“保护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将在三年内开放无固定地点的分销领域”的承诺,中国必须进行直销立法。就连立法前夜,这些直销巨头们仍频繁造访中国,苦口婆心,四处游说。
雅芳CEO钟彬娴来到中国,安利教父温安洛来到中国,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狄维士也来到中国或许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
此前,安利甚至将一份长达100多页的《中国直销发展的过去与未来》的建议书及几本附加文件提交给中国政府,试图劝说中国政府推广安利模式。
但是,中国政府似乎并不为之所动。于是,这些直销巨头干脆把世界直销协会联盟CEO例会也搬到中国,据说要商讨中国直销立法相关问题。2004年,该联盟曾三次致信中国商务部,并专程赴京与外资司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内部混乱催生直销立法
直销是“舶来品”,曾在中国演绎出不少悲剧。
直销的悲剧大多是来自“老鼠会”、“猎人头”的搅局,这些在国外也同样存在。
但美国有《反金字塔法》,欧洲有《禁止滚雪球销售法》,韩国有《直销法》,日本有《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台湾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甚至香港也有《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
中国也曾颁布类似“办法”、“通知”和“条例”,但却与事无补中国直销谜局依然混乱!
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决定了打击非法传销面临“三易三难”:遣散人员容易,调查取证难;表面取缔容易,打击处理难;寻见枝叶容易,深挖根源难。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中国的直销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以至于连一些合法直销企业的地位、身份及做法仍处于无法可依的边缘。
于是,直销与传销似乎黑白不分、禾草难辨,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最不可思议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剧了这场混乱。
究其根源,我国分税制的实施催生地方政府的获利欲望,而政府审批权的层层下放,则创造了权力寻租的“温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大肆审批,导致各种合法与非法公司多如牛毛;或明示,或默许,或怂恿,或庇护,有的地方政府肆意妄为;非法传销与变相传销泛滥成灾,一些地方政府却视而不见。
直销立法遭遇两难困境
法不严则无力,治不严则无获。无论是外部压力,还是内部混乱,直销立法势在必行!
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态,直销在西方国家的销售额中只占到2%至6%,直销法所规范的主体只能是“小众群体”,然而直销行为却涉及到广泛的国家利益与普通的大众利益。
直销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直销相关群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过程,但是政府在相关政策的目标设定上却陷入两难困境。
毫无疑问,中国的直销市场应该尽快步入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以控制市场风险。在我国现实国情下,要有效杜绝各种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实现直销市场的规范化,必然要求严把市场入口,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把那些“老鼠会”拒之门外,把那些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放入市场。
但是,在我国直销市场还没放开之前,又何来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呢?跨国直销巨头也许符合准入标准,可我们那些尚未强大起来的民族直销企业又该如何生存?
从民族企业角度出发,我国的直销立法陷入“第二十二条军规”的两难困境:为规范直销市场,就必须设定准入标准;而设定准入标准,企业又无法进入市场;不进入市场,企业就难以发展壮大;而不发展壮大,企业就无法达到准入标准;取消准入标准,市场又难以规范。
如此境地,让政府头疼,让专家无奈,真可谓取舍不是,左右为难。
中国直销立法大事记
1997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史称31号文。
2004年10月12日至14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的全国部分省市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在大连召开了打击非法传销会议,对此前工商部门在大连拟订的《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第四稿的部分细节进行了再次推敲,从而形成第五稿,到此,草案工作完成。该条例主要是对进入直销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规范。
中国直销之乱,有目共睹。
有人说,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怠;有人说,要提高企业透明度,杜绝欺诈;有人说,要普及直销知识,教化民众。
而所有建议,归根结底还在于政府作为。
外部压力影响政府作为
公关开道一贯是跨国巨头的常用手段,他们凭借强大的商业力量,常常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特别是在外源经济占据重要地位的中国,这种影响显然被人为放大。
“98禁令”让所有直销企业如鸟兽散,外资企业概莫能外。
然而,巨大的市场诱惑与坚实的政策壁垒之间的冲撞,似乎更能激发外资巨头长袖善舞、八面玲珑的政府攻略。除了向政府直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外,他们甚至不惜动员本国政府向中国当局施加压力。
时任美国贸易代表的巴尔舍夫斯基,借助会见国务委员吴仪之机,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外资直销企业“正常经营”,并“保护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将在三年内开放无固定地点的分销领域”的承诺,中国必须进行直销立法。就连立法前夜,这些直销巨头们仍频繁造访中国,苦口婆心,四处游说。
雅芳CEO钟彬娴来到中国,安利教父温安洛来到中国,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狄维士也来到中国或许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
此前,安利甚至将一份长达100多页的《中国直销发展的过去与未来》的建议书及几本附加文件提交给中国政府,试图劝说中国政府推广安利模式。
但是,中国政府似乎并不为之所动。于是,这些直销巨头干脆把世界直销协会联盟CEO例会也搬到中国,据说要商讨中国直销立法相关问题。2004年,该联盟曾三次致信中国商务部,并专程赴京与外资司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内部混乱催生直销立法
直销是“舶来品”,曾在中国演绎出不少悲剧。
直销的悲剧大多是来自“老鼠会”、“猎人头”的搅局,这些在国外也同样存在。
但美国有《反金字塔法》,欧洲有《禁止滚雪球销售法》,韩国有《直销法》,日本有《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台湾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甚至香港也有《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
中国也曾颁布类似“办法”、“通知”和“条例”,但却与事无补中国直销谜局依然混乱!
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决定了打击非法传销面临“三易三难”:遣散人员容易,调查取证难;表面取缔容易,打击处理难;寻见枝叶容易,深挖根源难。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中国的直销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以至于连一些合法直销企业的地位、身份及做法仍处于无法可依的边缘。
于是,直销与传销似乎黑白不分、禾草难辨,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最不可思议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剧了这场混乱。
究其根源,我国分税制的实施催生地方政府的获利欲望,而政府审批权的层层下放,则创造了权力寻租的“温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大肆审批,导致各种合法与非法公司多如牛毛;或明示,或默许,或怂恿,或庇护,有的地方政府肆意妄为;非法传销与变相传销泛滥成灾,一些地方政府却视而不见。
直销立法遭遇两难困境
法不严则无力,治不严则无获。无论是外部压力,还是内部混乱,直销立法势在必行!
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态,直销在西方国家的销售额中只占到2%至6%,直销法所规范的主体只能是“小众群体”,然而直销行为却涉及到广泛的国家利益与普通的大众利益。
直销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直销相关群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过程,但是政府在相关政策的目标设定上却陷入两难困境。
毫无疑问,中国的直销市场应该尽快步入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以控制市场风险。在我国现实国情下,要有效杜绝各种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实现直销市场的规范化,必然要求严把市场入口,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把那些“老鼠会”拒之门外,把那些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放入市场。
但是,在我国直销市场还没放开之前,又何来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呢?跨国直销巨头也许符合准入标准,可我们那些尚未强大起来的民族直销企业又该如何生存?
从民族企业角度出发,我国的直销立法陷入“第二十二条军规”的两难困境:为规范直销市场,就必须设定准入标准;而设定准入标准,企业又无法进入市场;不进入市场,企业就难以发展壮大;而不发展壮大,企业就无法达到准入标准;取消准入标准,市场又难以规范。
如此境地,让政府头疼,让专家无奈,真可谓取舍不是,左右为难。
中国直销立法大事记
1997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史称31号文。
2004年10月12日至14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的全国部分省市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在大连召开了打击非法传销会议,对此前工商部门在大连拟订的《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第四稿的部分细节进行了再次推敲,从而形成第五稿,到此,草案工作完成。该条例主要是对进入直销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