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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的法律价值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孙国华教授認为:“法律责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1]所谓狭义的法律责任就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在司法上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做狭义的解释。
法律责任一般由两个要素构成:因果关系以及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与行为过错是把握和确定责任的重要基础。原因与结果是一对哲学范畴,揭示出事物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所谓原因就是指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所谓结果就是指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个世界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的,处在普遍联系中的任何一种客观现象都是由另外一种客观现象所引起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可分为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等。同时这也就造成了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法律因果关系的评定是通过人的认识实践所达到的客观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又一次价值判断。[2]
只有通过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分析才能合理恰当的确定法律责任,因此研究法律因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因果关系只是评定法律归责问题的一个方面,要想全面评析法律责任还应当进一步的分析行为人的过错问题。过错问题涉及到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外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主体自身是有过错的。但也有特殊情况,行为主体本身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些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归责问题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心理健全的人与心理不健全的人对自身的行为后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黑格尔曾经说到:“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与我,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我自己所做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3]因此我们认为过错是评定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核心。
法律责任价值的体现是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与道德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与传统习惯来维持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通过法律制裁来保证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密不可分,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律责任就不会有法律制裁的存在,反过来没有法律制裁也不会有法律责任的存在,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责任不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发挥应有作用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来发挥功效的。博登海默指出:“作为某些情形的后果,强行剥夺生命、自由、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4]法律责任价值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法律责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裁,目的是通过制裁给人们以引导和警示。哈耶克指出:“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知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5]法律责任价值还体现在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与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制裁就是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因此,法律责任保证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二、责任的经济价值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责任发挥的作用与范围越来越重要和广泛。责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导致责任的全球化。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的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责任,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投身改革的伟大事业,通过改革更好地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和保证。”[6]
强调责任的作用与价值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世界科技革命的发展,強调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意识变得日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就是指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主体意志更加自由并取得了自由支配生产、销售的权利,使得社会道德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极大的调动了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经济主体一为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经济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使得制假售假、偷工减料、盗版侵权、走私贩私等恶劣市场经济现象的不断发生,严重的影响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党员干部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使得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贪污腐败、地方保护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时常发生,严重的影响党和国家利益与形象。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的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青年责任之间的重要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青年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青年去奋斗。青年一代要承担起这个历史责任……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成长为对党和国家、对人民有所建树的人。”[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强调经济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教育与培养,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的失责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失序。政府的失责必然会增加制度的风险进而引发市场不正当的竞争。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还需要发挥制度的作用。政府的失责所引起的制度风险与不正当竞争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成因,因此责任政府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习近平主席在索契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指出:“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法制社会和责任政府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责任政府的建设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责任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在自由市场基础上产生,政府给予更多、更大干预的市场经济。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与责任政府下的现代市场经济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政府,因此加快责任政府的建立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与加快责任政府的建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现实要求。
注释: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9页。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9页。
[4]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2页。
[5]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0页。
[6]《江泽民文选》第一卷,《当代中国共产人的庄严使命》,1991年7月1日。
[7]《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5月15日。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孙国华教授認为:“法律责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1]所谓狭义的法律责任就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在司法上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做狭义的解释。
法律责任一般由两个要素构成:因果关系以及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与行为过错是把握和确定责任的重要基础。原因与结果是一对哲学范畴,揭示出事物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所谓原因就是指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所谓结果就是指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个世界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的,处在普遍联系中的任何一种客观现象都是由另外一种客观现象所引起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可分为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等。同时这也就造成了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法律因果关系的评定是通过人的认识实践所达到的客观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又一次价值判断。[2]
只有通过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分析才能合理恰当的确定法律责任,因此研究法律因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因果关系只是评定法律归责问题的一个方面,要想全面评析法律责任还应当进一步的分析行为人的过错问题。过错问题涉及到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外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主体自身是有过错的。但也有特殊情况,行为主体本身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些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归责问题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心理健全的人与心理不健全的人对自身的行为后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黑格尔曾经说到:“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与我,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我自己所做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3]因此我们认为过错是评定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核心。
法律责任价值的体现是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与道德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与传统习惯来维持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通过法律制裁来保证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密不可分,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律责任就不会有法律制裁的存在,反过来没有法律制裁也不会有法律责任的存在,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责任不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发挥应有作用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来发挥功效的。博登海默指出:“作为某些情形的后果,强行剥夺生命、自由、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4]法律责任价值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法律责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裁,目的是通过制裁给人们以引导和警示。哈耶克指出:“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知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5]法律责任价值还体现在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与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制裁就是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因此,法律责任保证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二、责任的经济价值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责任发挥的作用与范围越来越重要和广泛。责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导致责任的全球化。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的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责任,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投身改革的伟大事业,通过改革更好地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和保证。”[6]
强调责任的作用与价值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世界科技革命的发展,強调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意识变得日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就是指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主体意志更加自由并取得了自由支配生产、销售的权利,使得社会道德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极大的调动了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经济主体一为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经济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使得制假售假、偷工减料、盗版侵权、走私贩私等恶劣市场经济现象的不断发生,严重的影响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党员干部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使得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贪污腐败、地方保护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时常发生,严重的影响党和国家利益与形象。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的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青年责任之间的重要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青年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青年去奋斗。青年一代要承担起这个历史责任……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成长为对党和国家、对人民有所建树的人。”[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强调经济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教育与培养,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的失责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失序。政府的失责必然会增加制度的风险进而引发市场不正当的竞争。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还需要发挥制度的作用。政府的失责所引起的制度风险与不正当竞争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成因,因此责任政府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习近平主席在索契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指出:“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法制社会和责任政府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责任政府的建设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责任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在自由市场基础上产生,政府给予更多、更大干预的市场经济。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与责任政府下的现代市场经济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政府,因此加快责任政府的建立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与加快责任政府的建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现实要求。
注释: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9页。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9页。
[4]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2页。
[5]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0页。
[6]《江泽民文选》第一卷,《当代中国共产人的庄严使命》,1991年7月1日。
[7]《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