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加盟费应否以应返还

来源 :商道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xz663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原告:避风塘公司
  被告:唐某
  
  基本案情
  
  20**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过程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法理评析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正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鸡下蛋、快速实现资本的积累。然而,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能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我们知道,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为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在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而特许经营恰恰具有低风险低成本扩张、迅速广泛占领市场的特点,加盟者正是通过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费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大大降低创业风险。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问题。
  本案中,特许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唐某因此认为该条款属可撤销条款,一审法院也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判决避风塘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笔者认为,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恰当,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须顾及合同性质与行业惯例等因素。本案的具体情形下,约定是否可撤销还要看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既然一审法院已查明因唐某违约而构成避风塘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避风塘公司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过错,避风塘公司按约收取加盟费并授予唐某特许经营权,在解除合同时不予返还加盟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被告违约时,避风塘公司可以没收保证金,但同时明确该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且避风塘公司可将保证金用于抵充唐某拖欠的债务,因此,合同中特许保证金的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双方关于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对于唐某交付的特许保证金,避风塘公司不得主张定金权利,避风塘公司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只能主张以保证金抵扣唐某应支付的债务或违约金。也就是说,特许保证金虽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当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时,因立法未明确规定,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那样的惩罚功能,类似功能的承担在本案中主要是通过违约金来实现的。
  
  三、违约金如何确定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也应予以干涉。
  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加盟费两倍的违约金,即30万元。因避风塘公司起诉时,唐某仅仅经营数月,对避风塘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限,故法院对唐某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予以考虑。
其他文献
能和“一号人物”心心相印,是二号人物的最高境界。     “一号”眼中理想的“二号”      经实际经验及调查总结,“一号”通常需要的“二号”得做到如下两点:   近乎愚忠的忠诚  “一号人物”希望“二号人物”对自己绝对忠诚;对自己制定的政策毫无保留地执行,即使这个政策二号人物很不认同。在“一号”眼里,“二号人物”是可以为“一号人物”或者团队作出牺牲的。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他就没有资格当团队的
期刊
同一公司,拿钱最多的是业务员,拿钱最少的,也是业务员。    引子    近来,有许多业务员给笔者来电,抱怨目前金融危机时期,业务不好做,销量上不去,收入太低;也有业务员埋怨公司管理太苛刻,业务提成、差旅费用算得太精明,搞不到小费;还有业务员说营销管理太死,工作辛苦不说,还要天天要用当地固定电话(还不能用移动、联通座机)向总部领导汇报销售进展情况,还要每天写工作日志……。   这些业务员普遍讲的中
期刊
有人估算,在海外的中国留学生中,有70%是新东方的学生。在国内,大学生要是没听过俞敏洪的演讲,更被看做是落伍。  ——这就是俞敏洪和俞敏洪创办的新东方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    一脚被北大踹出来了      从小学习差劲、江阴农村田野里的插秧能手俞敏洪,连续考了三次大学,英语从33分、55分,考到98分,出人意料地进了北京大学。北大是什么地方?人人都是人中龙凤,人人都比俞敏洪聪明能干。他总是被同学
期刊
在要么崛起要么被淘汰的商品房销售市场,唯有灵活应变想方设法掘得能让创业者喘口气的第一桶金才是真的,其它的都是美丽的谎言。    创业者A和B,他们一个倾向目标理想,一个倾向结果导向,分别创业组建了自己的商品房销售公司。  A一向追求完美,他想,企业做大,首先必须有一套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有了这些先进的管理模式,只要能够有效管理和合理评估每个职员的工作,在一个完善的管理团队中,所有这些职员各司其职,
期刊
那时,只要有了“铁饭碗”就等于解决了一切问题。可时代变了,旧有的东西不管用了。  要想致富,就得自己创业当老板。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个俗语用在商人的身上,再合适不过了。这个年代,似乎属于胆子大的人,谁的胆子大,谁就更容易获取财富。    三十几岁是黄金创业期      一个男人在三十几岁如果有梦想,请一定将梦想付诸行动,千万不要让“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成为你青春的注脚。大胆地
期刊
借用贵人的赐名、题字,相当于获得了一笔特别实用的无形资产和一个独一无二的卖点。     店铺名与人名一样,虽然只是一个符号,但由于他的字形、意义、笔画数、字体等的不一样,对店铺的生意有一种不可言说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可以佐定一个店铺的兴衰。  好的店铺名琅琅上口,给人留下深刻而美好的第一印象,让人一下子记住店铺的名字。因此,但凡有远见的经营者,总是费尽心思给店铺起一个既响亮又吉祥还能让人记住的名称
期刊
一旦知道对方出什么招,也就知道怎么防备和反击了,如此,胜卷在握。    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商场如战场,经商亦是如此。我们得时刻了解、分析我们的客户、竞争对手在想什么,他们想获取什么,不想失去什么,也就是说,要“知彼”。要做到“知彼”,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失败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多是不懂得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  创建了著名的松下电器公司的松下幸之助先生,在
期刊
开间有机蔬菜蛋糕店    市场分析  有机蔬菜蛋糕是以有机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过调味更加适合现代人对食物要求健康的原则。众所周知,目前市场上的蛋糕均采用面粉制作,还含有大量的奶油、黄油等具有高热量、高脂肪的食物,蛋糕虽然味道鲜美,但吃多易长胖,这令很多爱美的女性对蛋糕望而却步。有机蔬菜是纯天然绿色食品,像玉米、芹菜、胡萝卜、地瓜、毛豆、洋葱等健康的有机蔬菜均可做蛋糕的原料。这些食品口感清爽不甜腻、健
期刊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都是为了好处而来,这是人性。如果你不能让经销商赚钱或赚钱太少,你打死他,他也不会跟你干。    找经销商就像找老婆    找经销商就像找老婆,找得好你会幸福一辈子,找得不好你会痛苦一辈子。找什么样的经销商最好?大家肯定会说:“当然要找那些有实力、有能力、有网络、有车子、有人脉的人。”这是我们招商的一般原则,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一厢情愿的事情。   找老婆的心态:  一是都
期刊
没有不好卖的产品,只有卖不好产品的人    某公司招聘业务员,经过重重面试淘汰,有三个人进入最后有复试阶段。该公司是生产梳子的,最后一道试题是实战演习:“把梳子卖给和尚”,没有任何条件约束,时间半个月。半个月后,三个人都回来了,他们的答卷如下:  甲:经过努力,最终卖出了一把梳子。(在跑了无数的寺院、推销了无数的和尚之后,碰到一个小和尚,因为头痒难耐,说服他把梳子当作一个挠痒的工具卖了出去。)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