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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世界权威的国际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排行榜中,新加坡连续多年排名前十,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其廉政建设有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借鉴,尤其该国领导人坚决反贪和其反贪机构能相对独立运作更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新加坡;廉政建设;启示
新加坡廉政建设成效卓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笔者认为,目前我们迫切需要学习的是两方面:一,政府首脑以身作则坚决反贪;二,反贪机构相对独立运作。
一,政府首脑以身作则,坚决反贪。
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回忆录中所提到的,当时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自人民行动党执政之后,以李光耀为首的党和政府深谋远虑,旗帜鲜明地打击腐败,经长期努力,如今的新加坡已是一个廉政风清的国家,多年在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清廉排行榜中排名前十,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廉政建设世界闻名。
新加坡廉政建设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效,首先得益于政治领袖的作用。新加坡两任总理李光耀和吴作栋都认为,政府必须使人民确信它不能容忍贪污等腐败行为,而且首先是政治领导人清廉,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李光耀说,如果当总理的可以超越法律去贪污受贿,那么他的秘书、部长们就会仿效去做,这样,就无法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这样的政府是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的。李光耀带头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他的汽车、住房都是自己花钱买的。除了必要的国事活动外,他从不动用国家的钱。他从不让夫人干预政务,也从不允许亲属们沾他的光。他的父亲和三个弟弟,或当律师,或做生意,都诚实守法,三十多年来,李家没有任何丑闻,连反对党也找不出什么把柄。而谁要违反法律去贪污受贿,他是毫不留情的。
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为新加坡建设立下大功,深受李光耀器重。但贪污调查局经过调查,发现他曾受贿 40 万元,他拒不承认,并希望李光耀帮忙压下此案。李光耀闻讯后怒气冲冲,说:"我帮了你,我们的党就完了!"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自杀前,郑章远留信给李光耀,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法律的尊重"。李光耀虽为老部下扼腕叹息,却仍然强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此事对新加坡官员震慑巨大。
李光耀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反腐败必须从最高层做起。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解决贪污问题,关键往往在于这一国家的领导人本身是否有决心以身作则。国家领导人本身所设的榜样,对这个国家的贪污风气有直接的影响,领导人如果廉洁,贪污问题就不会严重。而只要核心领导层能保持清廉,任何堕落现象还是可以受到控制,门户也会清理干净。只要领导核心、调查贪污的官员是干净的,法律是透明的,那么贪污问题迟早可以解决。
领导人以身作则给全民树立了典范,使得建立"廉洁政府"的政治理念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上至国家领袖,下至普通人员,都能随时警醒自己。在后来的几十年里,新加坡公务员的贪污腐败案件很少出现,有组织的贪污腐败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二,能相对独立运作的反贪机构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尽管权力巨大,贪污调查局却独立不独裁,专业不专断,始终无畏无惧、不偏不倚。
贪污调查局在创建初期,曾经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效果都不理想,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很大作用。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总理李光耀授予贪污调查局很大权力,这才真正让该局成为反腐利剑。李光耀意识到,该局初创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撑。1960年,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为该局开展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保障。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反贪污法》赋予该局一项特别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国家官员的考察工作,以确保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不会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
《反贪污法》赋予贪污调查局极大权限,使该局在执行公务时不必借助警察或其他国家强力部门的力量就可以独立地行使以下特殊权力:一是调查权。该局可以在无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调查人员被视为警察身份。二是秘密调查权。对所有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秘密跟踪监视,无论其职务高低。如果发现可疑行为,可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三是特别搜查权。在执行重大调查任务时,该局可以强制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以及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四是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逮捕涉嫌贪污犯罪的任何人,包括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此外还有获取财产情报权、不明财产检查权等等。
《反贪污法》规定,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该局隶属总理公署管辖,局长归总理直接领导,工作对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的专职调查官全部都由国家公共事务委员会聘请,能被选中的人通常都被认为铁面无私而又精明强干,学历必须是大学毕业,其工资待遇高于政府部门的同级人员。该局虽对总理负责,但由于其拥有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不需借助其他国家强力部门,因此对任何涉嫌贪污的人员,即使为政府部长、国会议员等高层,也可以不须报经总理同意而自行立案调查。当然,作为总理公署属下的一个部门首长,贪污调查局局长须随时将有关的调查情况向总理报告,但此种报告不影响该局依法独立进行的秘密调查工作。这样贪污调查局及其人员在地位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便更好地发挥检查、监督职能。李光耀本人曾经受到指控,称他和儿子李显龙买房收回扣,消息出来公众大哗,当时的总理吴作栋立即下令调查。后经调查发现,所谓"回扣"只是正常商业行为。对此,李光耀欣慰地说:"有关当局能调查我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人能枉法。"
三,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的经验说明,只有政府公正廉洁,政治清明,才能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带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人民真正过上幸福的生活。而欲使政府公正廉洁,则两点必不可少:一,政府有真正反贪的决心和勇气;二,反贪机构能独立运作,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干涉。
我们应向新加坡学习,主要领导官员应带头以身作则,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并有勇气和决心查处、惩治腐败。腐败并非癌症不可治理,全在政府是否有决心真正消除这一恶疾。诚如李光耀所说,只要政府有决心,没有办不成的事。
我们还应加大反贪局的权力,加强权力的独立性,使其直属最高层。局长应由最高层直接任命,只对最高层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不受任何权力机关的干涉,有独立的人权和财权,不管被调查的人职务多高都无所顾忌。
要把严格执法、认真查处违法乱纪,作为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开展专项斗争。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涉及到谁,职务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触犯法纪,都要受到严肃处理,不能有任何的特殊和例外。
只有政府反腐倡廉取得切实的成效,并使人民确信他不能容忍任何的贪腐行为,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未来所做的决策和努力,民众才会理解,支持,并愿意为国家建设做出牺牲。如此,中国才会真正走向繁荣和富强,民族也才会真正实现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亦杰.新加坡的反贪经[J]公民导刊,2011(8).
[2]蒋红军.从新加坡高级官员监督经验看我国党政一把手监督[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3).
[3]马利.简论新加坡执政党的监督机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01).
[4]郝大卫.新加坡廉政建设带来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1(13).
[5]马忠,魏向前.新加坡廉政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宁夏党校学报,2010(02).
关键词:新加坡;廉政建设;启示
新加坡廉政建设成效卓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笔者认为,目前我们迫切需要学习的是两方面:一,政府首脑以身作则坚决反贪;二,反贪机构相对独立运作。
一,政府首脑以身作则,坚决反贪。
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回忆录中所提到的,当时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自人民行动党执政之后,以李光耀为首的党和政府深谋远虑,旗帜鲜明地打击腐败,经长期努力,如今的新加坡已是一个廉政风清的国家,多年在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清廉排行榜中排名前十,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廉政建设世界闻名。
新加坡廉政建设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效,首先得益于政治领袖的作用。新加坡两任总理李光耀和吴作栋都认为,政府必须使人民确信它不能容忍贪污等腐败行为,而且首先是政治领导人清廉,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李光耀说,如果当总理的可以超越法律去贪污受贿,那么他的秘书、部长们就会仿效去做,这样,就无法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这样的政府是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的。李光耀带头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他的汽车、住房都是自己花钱买的。除了必要的国事活动外,他从不动用国家的钱。他从不让夫人干预政务,也从不允许亲属们沾他的光。他的父亲和三个弟弟,或当律师,或做生意,都诚实守法,三十多年来,李家没有任何丑闻,连反对党也找不出什么把柄。而谁要违反法律去贪污受贿,他是毫不留情的。
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为新加坡建设立下大功,深受李光耀器重。但贪污调查局经过调查,发现他曾受贿 40 万元,他拒不承认,并希望李光耀帮忙压下此案。李光耀闻讯后怒气冲冲,说:"我帮了你,我们的党就完了!"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自杀前,郑章远留信给李光耀,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法律的尊重"。李光耀虽为老部下扼腕叹息,却仍然强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此事对新加坡官员震慑巨大。
李光耀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反腐败必须从最高层做起。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解决贪污问题,关键往往在于这一国家的领导人本身是否有决心以身作则。国家领导人本身所设的榜样,对这个国家的贪污风气有直接的影响,领导人如果廉洁,贪污问题就不会严重。而只要核心领导层能保持清廉,任何堕落现象还是可以受到控制,门户也会清理干净。只要领导核心、调查贪污的官员是干净的,法律是透明的,那么贪污问题迟早可以解决。
领导人以身作则给全民树立了典范,使得建立"廉洁政府"的政治理念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上至国家领袖,下至普通人员,都能随时警醒自己。在后来的几十年里,新加坡公务员的贪污腐败案件很少出现,有组织的贪污腐败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二,能相对独立运作的反贪机构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尽管权力巨大,贪污调查局却独立不独裁,专业不专断,始终无畏无惧、不偏不倚。
贪污调查局在创建初期,曾经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效果都不理想,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很大作用。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总理李光耀授予贪污调查局很大权力,这才真正让该局成为反腐利剑。李光耀意识到,该局初创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撑。1960年,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为该局开展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保障。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反贪污法》赋予该局一项特别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国家官员的考察工作,以确保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不会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
《反贪污法》赋予贪污调查局极大权限,使该局在执行公务时不必借助警察或其他国家强力部门的力量就可以独立地行使以下特殊权力:一是调查权。该局可以在无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调查人员被视为警察身份。二是秘密调查权。对所有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秘密跟踪监视,无论其职务高低。如果发现可疑行为,可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三是特别搜查权。在执行重大调查任务时,该局可以强制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以及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四是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逮捕涉嫌贪污犯罪的任何人,包括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此外还有获取财产情报权、不明财产检查权等等。
《反贪污法》规定,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该局隶属总理公署管辖,局长归总理直接领导,工作对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的专职调查官全部都由国家公共事务委员会聘请,能被选中的人通常都被认为铁面无私而又精明强干,学历必须是大学毕业,其工资待遇高于政府部门的同级人员。该局虽对总理负责,但由于其拥有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不需借助其他国家强力部门,因此对任何涉嫌贪污的人员,即使为政府部长、国会议员等高层,也可以不须报经总理同意而自行立案调查。当然,作为总理公署属下的一个部门首长,贪污调查局局长须随时将有关的调查情况向总理报告,但此种报告不影响该局依法独立进行的秘密调查工作。这样贪污调查局及其人员在地位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便更好地发挥检查、监督职能。李光耀本人曾经受到指控,称他和儿子李显龙买房收回扣,消息出来公众大哗,当时的总理吴作栋立即下令调查。后经调查发现,所谓"回扣"只是正常商业行为。对此,李光耀欣慰地说:"有关当局能调查我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人能枉法。"
三,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的经验说明,只有政府公正廉洁,政治清明,才能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带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人民真正过上幸福的生活。而欲使政府公正廉洁,则两点必不可少:一,政府有真正反贪的决心和勇气;二,反贪机构能独立运作,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干涉。
我们应向新加坡学习,主要领导官员应带头以身作则,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并有勇气和决心查处、惩治腐败。腐败并非癌症不可治理,全在政府是否有决心真正消除这一恶疾。诚如李光耀所说,只要政府有决心,没有办不成的事。
我们还应加大反贪局的权力,加强权力的独立性,使其直属最高层。局长应由最高层直接任命,只对最高层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不受任何权力机关的干涉,有独立的人权和财权,不管被调查的人职务多高都无所顾忌。
要把严格执法、认真查处违法乱纪,作为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开展专项斗争。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涉及到谁,职务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触犯法纪,都要受到严肃处理,不能有任何的特殊和例外。
只有政府反腐倡廉取得切实的成效,并使人民确信他不能容忍任何的贪腐行为,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未来所做的决策和努力,民众才会理解,支持,并愿意为国家建设做出牺牲。如此,中国才会真正走向繁荣和富强,民族也才会真正实现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亦杰.新加坡的反贪经[J]公民导刊,2011(8).
[2]蒋红军.从新加坡高级官员监督经验看我国党政一把手监督[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3).
[3]马利.简论新加坡执政党的监督机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01).
[4]郝大卫.新加坡廉政建设带来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1(13).
[5]马忠,魏向前.新加坡廉政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宁夏党校学报,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