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欠款应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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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年轻女子手持“爱情欠条”状告前男友。要求赔偿2万元“爱情欠款”,结果被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一男子为达到与女友分手之目的,情急之中写下了10万元欠条,结果被两级法院认定为有效。那么,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请看——
  
  一个爱情欠条被判无效
  
  站在繁华的闹市街头,回首刚刚发生过的那段往事,小丽(化名)依然记忆犹新。
  今年26岁的小丽是河南省巩义市人。2006年12月9日,经过亲戚介绍,她和比自己小1岁的男子小强(化名)结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不计后果地过起了同居生活。在激情燃烧的日子里,两人商定于2007年“五·一”完婚。
  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4月1日,小强突然向小丽提出分手,理由是他们之间“八字不合,担心受克”。同年4月10日,深感良心不安的小强,特意给小丽出具了一份欠条,上面写着:“小强从4月1日开始到老死为止,欠小丽真爱一份,只要小丽需要帮助,小强将尽力去做。为履行承诺,欠小丽钱共计2万元,小强努力每月支付500元,到还完为止。”在欠条的下方,署有小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
  突然而来的打击,令小丽痛苦不已。可更令小丽没有想到的是,同年4月18日,小强竟明目张胆地与另外一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书,而且至今也没有按照分手时的承诺向小丽支付补偿金。
  对于这样的结局,小丽十分气愤。她认为,作为自己的前男友,小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恋爱为目的,借机占有了她的身心,此举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贞操权、健康权、名誉权,而且给她造成了终生的痛苦。于是,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强偿付损害补偿金2万元。
  法院调查后证实,小强为小丽立下爱情欠条的当天,就在一家银行里用小丽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一张开户存折,但一直到现在,小强也未往存折上存一分钱。
  在庭审中,关于爱情欠条的背景。小丽表示,欠条是小强自愿写的,是他发自内心的意愿下的做法,属于自觉行为。而小强则不认可她的说法。称欠条是小丽到他公司闹事,他怕同事笑话,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这才按小丽的口述写下了这样的欠条。
  究竟这份爱情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小强应该不应该偿还自己欠下的爱情欠款?2008年1月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当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强是同居关系,均系双方自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小强给原告小丽打了一张欠条,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强立下的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没有义务偿还自己“欠”下的2万元爱情欠款,故驳回原告小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小丽承担。
  听罢法官宣判,原告小丽当即表示不服,她决定依法提起上诉。
  
  一个感情欠条被判有效
  
  站在凛冽的寒风中,对于早已还清的那笔“孽债”,李汉青(化名)依然耿耿于怀。
  李汉青今年31岁,2001年,他与小自己1岁的徐丽(化名)在郑州相识,很快擦出爱的火花。2002年4月两人同居。但不久双方感情就出现问题。于2003年10月分手。
  当时,由于徐丽不断在李汉青面前哭闹。要求他补偿自己的感情损失。为了尽快分手。李汉青情急之中,向徐丽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李汉青欠徐丽10万元,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每月还款3000元;2004年11月以后,每月还款2000元。2007年7月10日之前还清。
  写下感情欠条后,两人顺利分手。李汉青对欠条没太在意,也没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可徐丽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两年多没收到还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汉青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
  “我压根儿没找她借钱,又怎么可能欠她10万元呢?”收到法院传票后,李汉青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认为,自己和徐丽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感情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
  而徐丽则认为,自己手中的欠条足够说明一切,李汉青的确向她借了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汉青欠原告徐丽人民币10万元,有欠条为证,且李汉青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徐丽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虽然李汉青认为自己所写的是感情欠条,但是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欠条无效,所以他不能推翻欠条的效力。
  于是,一审法院认定欠条有效,并判令李汉青归还徐丽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诉之日期间的欠款82000元。余下的未收到款项可以另行起诉。
  李汉青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郭丛生点评:
  这是两起十分相似的案件,且都是因为爱情出现危机而引发的。为什么在前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在后一起案件中,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第一起案件中,小丽与小强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同居发生性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同居行为大量存在,但法律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同时,也将相应的后果归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虽然说同居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互负忠诚义务,双方甚至从法律上来说仍可与他人恋爱、同居;同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同居当事人之间也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一方出现意外身故时,另一方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等等。可以说,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同时。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而另一方不同意而产生争议的,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就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才依法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件中所涉及的感情欠条,虽然也是因为同居而产生,但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经过双方确认而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因此也是有效的,所以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更深一步讲,李汉青向徐丽出具的感情欠条,是对徐丽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行为,一方面是认同徐丽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另一方面是对损害进行补偿的承诺。因而李汉青向徐丽出具的感情欠条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 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李汉青必须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本案中,尽管李汉青声称自己所写的是感情欠条而非真实欠款,但他并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欠条无效,所以也就应当支付欠款。
  两起相类似的案件,法院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虽然这很难让人理解,但理智地讲,它恰恰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也许将来对类似诉讼如何处理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出台,但是在此之前,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这一结果无可非议。
  法官由此还想提醒大家,如何正确书写欠条,怎样的欠条才有法律效力?
  1、欠条上的文字具有真实、清晰的意思表示。简单到如某人欠某人若干元钱,定于某日归还,并有双方的签名就可以。
  2、你的借条或欠条的文字必须清晰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字词没有歧义。如:甲借乙1000元。这里到底是甲借给乙钱还是乙借给甲钱。不清晰明了,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争执。
  3、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借条或欠条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一致。不自由指的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存在胁迫、乘人之危、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情况,这时被限制自由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申请并举证)。不一致指的是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误传等情形。有可能影响借条或欠条的效力(有效、无效、一方有撤销权)。还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4、如果你的借条或欠条不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且意思表示清晰明了,文字没有歧义,不论书面形式是否规范。都具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法律效力。
  5、由于上述的一些法律名词相当专业,再进一步解释一下。
  真意保留:又称单方虚伪表示,就是民事行为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是虚伪的。比如:某男某女在恋爱的时候,某男开玩笑地写了个借条给某女,某男并不是真的欠某女钱,这时写欠条的民事行为就是一种单方的虚伪表示,属于真意保留。如果,某女不知道某男是真意保留,这个欠条有可能生效,反之,则不生效。
  虚伪表示:是双方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基于隐藏行为所为的民事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不生效,被隐藏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情况具体判断是否有效。
  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某人分不清鸭梨和酥梨的区别,单位让他去买酥梨,结果他去批发市场看到鸭梨以为就是单位要买的酥梨,出卖鸭梨的批发商人也不知道他分不清楚,双方就达成交易。某人的民事行为就是错误。错误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无效民事行为不需要受损害一方行使保全债权的行为,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受损害一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转化为有效民事行为,反之,行使撤销权后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明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法官提醒广大读者,欠条可不能当儿戏,否则极有可能惹祸上身。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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