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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西方社会当中形成的优秀思想文化被马克思与恩格斯批判性地继承之后,形成并发展出一种全新的社会理念即法正义观。马克斯与恩格斯将其形成的正义观与法律相结合,融入当时风起云涌的时代环境,使之成为始终贯穿于马克斯主义学说中的一条理论主线,最终为推动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提供了最重要理论支持。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时至今日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仍然对当今社会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本文将重点围绕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展开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马克思 恩格斯 法正义观
作者简介:周亦嘉,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49
马克思与恩格斯是世界著名革命家、思想家,二人对法律和正义的性质、价值观等建立了一系列独特的观念,并且为正义与法律赋予了极具创造性的解释。马克思与恩格斯使用辨证的关系将法律观与正义观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意识即法正义观,并用于解决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和提炼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正义观及法律观,分别站在法律哲学的一般关系与部门法的特殊关系视角下,简要谈谈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
(一)正义的概念
马克斯与恩格斯将正义定义为解决和克服不正义,记住具有平等自由性质的社会组织,用以解放全人类并将社会引向至人道化的发展方向,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博爱。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正义并非人类的最终目标,反而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是实现理想的重要途径之一,需要受到如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也就是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眼中,正义本身并非人类的终极追求,而是用以实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 。
(二) 正义观实质
马克思同恩格斯已经在《共产党宣言》当中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从事所有革命运动都是为了帮助每个人实现自由发展,这也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是站在人类的角度提出,也是将人类作为正义观的最终归宿,在《资本论》当中二人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美好构想,即社会劳动生产力得到了高度发展,每一位生产者个人也能够得到全面发展。在二人口中正义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但并非永无止境,同时在正义得到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存在的社会制度都具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从本质上来说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实质就是自由与发展,其中发展具有绝对的主体地位。换言之,失去自由与发展的社会不具有正义性,马克思与恩格斯毕生追求的共产主义,其实追求的就是个人与社会能够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
(三) 正义观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是人类用与解放自我的重要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义观同样也是将人的自由平等视作核心精神,也是其二人正义观中的价值内涵。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者联合创造的自由、平等的共和制度即将代替有资本家创造的残暴、贫困的制度。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自由、平等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念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正义也被人们是视作一种体系化集合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当中,自由与平等处于相同的高度,而这并没有所谓的先后顺序或等级之分。
(四) 对当代的启示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下,人们的社交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参与其中,在互联网当中自由发表评论与看法,彼此之间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与联络。特别是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的新时代下,中国正在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的方向建设与发展,人性同个人均保持高度的平等性。但马克思与恩格斯正义观中倡导的自由并不是毫无束缚的自由、没有节制的自由、随心所欲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均需要受到彼此自由的约束与限制,平等和自由具有互补性质,二者相互结合之下才是完整的正义观。人们愿意遵守法律也正是基于自由与平等的条件下,虽然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发展是正义的实质,但是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历史条件之下,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内涵与核心精神这一事实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分别撰写了不少法学著作如《关于出版自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谷物法》、《普鲁士新闻出版法批判》等等,虽然两人并没有专门撰写关于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论著,但后期阶段马克思与恩格斯创立并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在世界法律领域当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虽然看似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学理论比较零散,缺乏整体统一性,但自始至终贯穿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价值以及发展规律等进行了合理解释与说明,因此依旧被看作是独立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
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人民是法律与国家权力的根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正是人民,因此国家立法除了需要体现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更需要体现全社会、全民的共同意志。与此同时,法律法则具有强烈的普遍适用性原则,无论何种总价信仰、职业工种、男女老幼均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法则,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为了能够适应于各种现实社会的复杂环境,法律将需要不断朝着专门化的方向深入发展。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肯定、明确和普遍的规范 ,因此虽然个别、具体的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兼顾,但其无法成为法律的重点内容,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眼中,法律必须能够照顾社会中全部人员的利益需求,真实反映出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因此法律应该被称作是正义的法律、理性的法律。
(三) 法律观对我国的影响
当前我国实行的法律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在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我国早已消灭剥削阶级和对立阶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基本上能够将社会全体人员的利益及需求真实的反映出来,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还负责管理社会中的各项公共事务,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遵守法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观在我国得到深入发展,其要求的普遍适用性及体现共同利益的内容在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当中得到了良好的落实。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
正义与法律二者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与冲突,这一现象自古有之,西方自从开始形成法律文明以来便一直受到正义和法律相冲突的困扰,人们常常需要在现实社会中选择遵从正义还是恪守法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在近现代社会中依旧受制于正义与法律的冲突,譬如说在世界大战之后对战犯进行军事审判,但战犯们拒不认罪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与上级的命令,这也使得人们开始深思正义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能否进行调和。而马克思与恩格斯早已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索,并且通过借助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提出具有辩证关系的法正义观,使用科学的方法调和正义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明确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将法律与正义紧密联系却又相互分离,充分表明二者之间具有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辨证法正义观
在自然法学当中将理想和自然法与正义划等号,提出国家法律只有充分体现出正义性才能被称之为法律的观念,也就是“恶法非法”但此种观念只局限于一个方面论述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甚至将人们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与是否与法律相符合混为一谈,因此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马克思与恩格斯则选择采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法律与正义的关系进行合理解释,在二人看来,正义几乎等同于理想的共产主义,因此在早期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坚信正义高于法律,正义能够推动和引领法律实现发展。这是由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自然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人的思想观念 。但是很快马克思与恩格斯发现在实践当中,自然法本身固有的抽象、模糊等性质被充分暴露出来,因此二者选择使用辨证的方法重新看待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并形成了具有辨证性质的法正义观。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真实存在的法律效力,不仅如此,发挥法律作用与正义行动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恩格斯晚年时期提出任何革命政党在真正获得政权之前所做的一切阶级斗争行为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即便是在暴力反抗过程中,同样需要注重合法性,为了长远的无产阶级的利益,正义与法律必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
(二) 一般关系下的法正义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强调法律与正义之间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紧密联系却又相互区别。正义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理性标准,站在意识形态的角度上对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进行判断,因此正义也可以看做是法律的一种观念性存在。公平是法律的抽象表现,正义与法律之间具有共同点,比方说二者均源自社会,是人类通过长期实践活动形成的产物;同时正义与法律均是用以维护社会的常态秩序,促进社会实现长久稳定的发展;法律与正义均属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现象均可以用正义与法律进行衡量。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比较明显,比方说正义早于法律出现,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当社会生产力尚未发展起来之前便已经形成了正义,而法律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并且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之下得以应运而生。虽然法律与正义都是一种评价标准,但是二者之间的性质截然不同,用以发挥作用的机制也大相径庭;正义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具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观念,其本身并没有强制力与确定性,通常只是站在道德伦理的角度上对事物进行评判,而法律的强制力与规范性则非常明显,具有制度化的特性 。
(三) 特殊关系下的法正义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在部门法学的特殊关系下仍然具有创造性的见解。以刑罚为例,刑法本身是一部专门阐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理论,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与先后顺序,因为具有犯罪事实所以才会出现刑罚,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皆具有合理性,刑法只能适用于人的行为,并不适用与人的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根据罪行对刑罚进行限制,但同样需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特别是马克思极其反对使用重刑,例如死刑、苦役流刑、单独监禁等,马克思认为这是对人格尊严的破坏,是一种极其残暴、不人道的行为。就刑罚而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坚持刑罚的作用是用于预防和矫正罪行,而这也正是坚持平等、自由,以人类为出发点的正义的法律化表达。
四、结论
总而言之,马克思与恩格斯借助唯物辩证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法律和正义之间的关系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提出法正义观的学说。在二者看来,法律与正义之间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即使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及建设法治型国家依旧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推动作用,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仍然值得广大学者继续深入研究。
注释:
林进平.马克思对近代自然法正义观的批判——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6).27-32.
王贺培.论马克思主义中法正义观的中国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3.
张小军、孙国华.试论马克思恩格斯对法与正义关系的认识及其当代启示.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15-119.
李佃来.关于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正义观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6).66-74.
张学志.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中的法正义观初探.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43-48.
关键词 马克思 恩格斯 法正义观
作者简介:周亦嘉,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49
马克思与恩格斯是世界著名革命家、思想家,二人对法律和正义的性质、价值观等建立了一系列独特的观念,并且为正义与法律赋予了极具创造性的解释。马克思与恩格斯使用辨证的关系将法律观与正义观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意识即法正义观,并用于解决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和提炼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正义观及法律观,分别站在法律哲学的一般关系与部门法的特殊关系视角下,简要谈谈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
(一)正义的概念
马克斯与恩格斯将正义定义为解决和克服不正义,记住具有平等自由性质的社会组织,用以解放全人类并将社会引向至人道化的发展方向,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博爱。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正义并非人类的最终目标,反而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是实现理想的重要途径之一,需要受到如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也就是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眼中,正义本身并非人类的终极追求,而是用以实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 。
(二) 正义观实质
马克思同恩格斯已经在《共产党宣言》当中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从事所有革命运动都是为了帮助每个人实现自由发展,这也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是站在人类的角度提出,也是将人类作为正义观的最终归宿,在《资本论》当中二人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美好构想,即社会劳动生产力得到了高度发展,每一位生产者个人也能够得到全面发展。在二人口中正义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但并非永无止境,同时在正义得到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存在的社会制度都具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从本质上来说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实质就是自由与发展,其中发展具有绝对的主体地位。换言之,失去自由与发展的社会不具有正义性,马克思与恩格斯毕生追求的共产主义,其实追求的就是个人与社会能够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
(三) 正义观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是人类用与解放自我的重要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义观同样也是将人的自由平等视作核心精神,也是其二人正义观中的价值内涵。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者联合创造的自由、平等的共和制度即将代替有资本家创造的残暴、贫困的制度。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自由、平等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念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正义也被人们是视作一种体系化集合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当中,自由与平等处于相同的高度,而这并没有所谓的先后顺序或等级之分。
(四) 对当代的启示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下,人们的社交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参与其中,在互联网当中自由发表评论与看法,彼此之间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与联络。特别是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的新时代下,中国正在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的方向建设与发展,人性同个人均保持高度的平等性。但马克思与恩格斯正义观中倡导的自由并不是毫无束缚的自由、没有节制的自由、随心所欲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均需要受到彼此自由的约束与限制,平等和自由具有互补性质,二者相互结合之下才是完整的正义观。人们愿意遵守法律也正是基于自由与平等的条件下,虽然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发展是正义的实质,但是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历史条件之下,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内涵与核心精神这一事实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分别撰写了不少法学著作如《关于出版自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谷物法》、《普鲁士新闻出版法批判》等等,虽然两人并没有专门撰写关于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论著,但后期阶段马克思与恩格斯创立并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在世界法律领域当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虽然看似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学理论比较零散,缺乏整体统一性,但自始至终贯穿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价值以及发展规律等进行了合理解释与说明,因此依旧被看作是独立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
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人民是法律与国家权力的根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正是人民,因此国家立法除了需要体现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更需要体现全社会、全民的共同意志。与此同时,法律法则具有强烈的普遍适用性原则,无论何种总价信仰、职业工种、男女老幼均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法则,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为了能够适应于各种现实社会的复杂环境,法律将需要不断朝着专门化的方向深入发展。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肯定、明确和普遍的规范 ,因此虽然个别、具体的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兼顾,但其无法成为法律的重点内容,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眼中,法律必须能够照顾社会中全部人员的利益需求,真实反映出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因此法律应该被称作是正义的法律、理性的法律。
(三) 法律观对我国的影响
当前我国实行的法律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在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我国早已消灭剥削阶级和对立阶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基本上能够将社会全体人员的利益及需求真实的反映出来,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还负责管理社会中的各项公共事务,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遵守法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观在我国得到深入发展,其要求的普遍适用性及体现共同利益的内容在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当中得到了良好的落实。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
正义与法律二者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与冲突,这一现象自古有之,西方自从开始形成法律文明以来便一直受到正义和法律相冲突的困扰,人们常常需要在现实社会中选择遵从正义还是恪守法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在近现代社会中依旧受制于正义与法律的冲突,譬如说在世界大战之后对战犯进行军事审判,但战犯们拒不认罪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与上级的命令,这也使得人们开始深思正义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能否进行调和。而马克思与恩格斯早已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索,并且通过借助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提出具有辩证关系的法正义观,使用科学的方法调和正义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明确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将法律与正义紧密联系却又相互分离,充分表明二者之间具有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辨证法正义观
在自然法学当中将理想和自然法与正义划等号,提出国家法律只有充分体现出正义性才能被称之为法律的观念,也就是“恶法非法”但此种观念只局限于一个方面论述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甚至将人们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与是否与法律相符合混为一谈,因此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马克思与恩格斯则选择采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法律与正义的关系进行合理解释,在二人看来,正义几乎等同于理想的共产主义,因此在早期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坚信正义高于法律,正义能够推动和引领法律实现发展。这是由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自然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人的思想观念 。但是很快马克思与恩格斯发现在实践当中,自然法本身固有的抽象、模糊等性质被充分暴露出来,因此二者选择使用辨证的方法重新看待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并形成了具有辨证性质的法正义观。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真实存在的法律效力,不仅如此,发挥法律作用与正义行动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恩格斯晚年时期提出任何革命政党在真正获得政权之前所做的一切阶级斗争行为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即便是在暴力反抗过程中,同样需要注重合法性,为了长远的无产阶级的利益,正义与法律必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
(二) 一般关系下的法正义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强调法律与正义之间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紧密联系却又相互区别。正义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理性标准,站在意识形态的角度上对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进行判断,因此正义也可以看做是法律的一种观念性存在。公平是法律的抽象表现,正义与法律之间具有共同点,比方说二者均源自社会,是人类通过长期实践活动形成的产物;同时正义与法律均是用以维护社会的常态秩序,促进社会实现长久稳定的发展;法律与正义均属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现象均可以用正义与法律进行衡量。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比较明显,比方说正义早于法律出现,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当社会生产力尚未发展起来之前便已经形成了正义,而法律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并且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之下得以应运而生。虽然法律与正义都是一种评价标准,但是二者之间的性质截然不同,用以发挥作用的机制也大相径庭;正义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具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观念,其本身并没有强制力与确定性,通常只是站在道德伦理的角度上对事物进行评判,而法律的强制力与规范性则非常明显,具有制度化的特性 。
(三) 特殊关系下的法正义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在部门法学的特殊关系下仍然具有创造性的见解。以刑罚为例,刑法本身是一部专门阐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理论,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与先后顺序,因为具有犯罪事实所以才会出现刑罚,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皆具有合理性,刑法只能适用于人的行为,并不适用与人的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根据罪行对刑罚进行限制,但同样需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特别是马克思极其反对使用重刑,例如死刑、苦役流刑、单独监禁等,马克思认为这是对人格尊严的破坏,是一种极其残暴、不人道的行为。就刑罚而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坚持刑罚的作用是用于预防和矫正罪行,而这也正是坚持平等、自由,以人类为出发点的正义的法律化表达。
四、结论
总而言之,马克思与恩格斯借助唯物辩证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法律和正义之间的关系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提出法正义观的学说。在二者看来,法律与正义之间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即使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及建设法治型国家依旧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推动作用,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仍然值得广大学者继续深入研究。
注释:
林进平.马克思对近代自然法正义观的批判——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6).27-32.
王贺培.论马克思主义中法正义观的中国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3.
张小军、孙国华.试论马克思恩格斯对法与正义关系的认识及其当代启示.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15-119.
李佃来.关于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正义观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6).66-74.
张学志.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中的法正义观初探.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