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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网络支付以及网络众筹融资等业务的产生也增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但是在科技发展的背后,也有一些风险产生,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于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行为的表现方式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保障研究
引 言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网络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主体,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推动者,伴随着中国网络金融行业专项整治业务的完成和深入改革发展,网络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丰富,在给互联网消费人员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内的不规范要素,诱导了诸多互联网消费冲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乏权益保护认识,对于风险的甄别能力急需提升,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是规避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业务水平,维持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行文思路是:对于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行为的表现方式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健全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律和行业维权机制;完善与加强外部监督等。此外,要避免侵权现象出现还要提升互联网消费者个人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要对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使得企业不敢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能帮助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即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基础上,给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产生和线下金融网点相互对应,互相补充的电子网络金融服务形式。从2015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呈现迸发型发展,虽然仅仅拥有一个雏形,但是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要素,特征也逐渐显现,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如下:便利性、成本低、发展速度快。
(一)便利性
伴随着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诸多电子设备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使用,功能也十分强大便利,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互联网金融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其支付功能以及咨询的获取功能被人们所青睐,互联网金融业务省去了大量的时间和工序,将传统的金融业务化繁为简,方便且高效。
(二)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业务的供求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应用自主选择和判断相关信息,进行信息的匹配和交易,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相对要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找到自己青睐的金融服务,省去了传统模式的中间环节,金融产品提供方也可以按照消费者上传的个人信息来审核是否对其展开服务,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发展速度快
互联网金融从近几年逐渐进入发展快速的阶段,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行政部门的重视,以阿里巴巴金融中的余额宝为例,在9个月的时间中使用者增长了8000万有余,总共资金数目达到5400多亿元,从无到有发展十分迅速,成长为全国规模最大的公募资金,可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活力之盛。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在技术上的优越性和独特魅力,吸引了众多追捧者,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门槛不高,在展开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不同的金融从业者按照一定的风险定价展开投资和融资,进而从中获得对应的收益。但由于互联网业内诸多服务行为的不规范以及相应的监管工作的欠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遭受到种种侵害,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知情权受到侵犯、隐私权受到侵犯、维权受到侵犯。
(一)知情权受到侵犯
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宣传自己产品的时候往往避重就轻,只宣传自己产品的优势,没有明确的表明潜在的风险和具体的操作方案。消费者看到的金融产品的高收益仅仅是在理想状态下的最佳状态,想要达成这一收益数值所需要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再加上金融产品涉及到的知识和信息十分复杂,普通的金融消费者难以认知,如果用户仅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来购买并不能完全的弄清楚这些内容,导致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遭受到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公正对待。
(二)隐私权受到侵犯
有些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对内部的严加管控,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不具备科学的管理方案,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在缺乏管理的前提下就很容易遭到泄露,并且这都是一些隐性的危险,由于金融企业难以积极保障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导致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假如这些私人信息被不法使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三)维权受到侵犯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对象、业务、过程和企业地址都是虚拟的,这些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金融监管的难度上升,严密、完全的监管有待实现,一些不乏企业抓住了监管方面的软肋,热衷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洗黑钱等违法行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数不胜数,在网络上搞一些违法小动作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这种较为恶劣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权益处在非常危险的状态中。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甚至在网络上盲目投资、跟风消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酿成群体性的纠纷事件,维护自身权益本身就是十分复杂的。根据调查,近三分之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健全,很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无路可循。我国依然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维权机构,消费者维权之路复杂、艰辛,一些消费者就放弃了维权,不法互联网企业也更加有恃无恐。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策略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策略: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健全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律和行业维权机制;完善与加强外部监督等。 (一)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同机制
我国金融行业一直秉持的传统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以时下大热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属于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而支付宝受央行的监管与控制,余额宝受证监会的监管、管理。表面上看,这些红火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受到了监管,监管对象、模式也看似清晰明了,然而,余额宝本是支付宝旗下的,属于支付宝的衍生产品,一旦消费者与余额宝产生矛盾,有监管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谁来处理问题尚未得到界定,出现了监管漏洞。加上我国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服务众多,像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九一金融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层出不穷,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了,尤其是维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互联网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不少监管盲区,也有两家甚至多家机构共同管理一家互联网企业的现象,浪费了社会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监管冲突,市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难以保证。央行在保持货币稳定、保护消费者方面责无旁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复杂多变,与银行、证券等多个行业相互牵扯,同时,互联网金融受众多,流动资金量极大,为了维护新时代货币体系的稳定性、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中央银行必须担起责任,运用自己的权力,使得权益受到损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得到安全保護。央行也要发挥自身统领全局的作用,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单位携手,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打破“三会一银”的分业监管模式,力争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此外,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互联互通,消除隔阂,进行合作,起到1+1>2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互联网金融发展、普及的速度非常快,所以我国立法尚未建立专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我国现有的、涉及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民法》等等,只能解决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困惑,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仍存在漏洞,甚至存在空白。所以,互联网金融立法亟待完善,我国法律部门有必要修订、完善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添加例如网络购物、网络借贷等方面的条文与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肃清权力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院还要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明确指出如何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如何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律和行业维权机制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到权益侵害,一般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导致的,所以,整顿互联网金融企业,打击利欲熏心、肆意侵害消费者的金融企业亟待进行。要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责任意识,盈利的同时也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能顾此失彼,抛弃自身责任。此外,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只允许业务规范、对消费者负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黑心企业与公司,使得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其权益也能得到妥善、切实的保护。此外,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十分必要。面对情节不严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诉讼,简洁的诉讼程序和适当的举证规则非常必要,能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良好的诉讼环境,促进其积极维权、实现权力的维护。
(四)完善与加强外部监督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当丰富自己的理财知识,警惕不法金融企业的理财陷阱,理性地投资、理财。同时,金融消费者还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监管部门可以引导网民实现网络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利用自己的微信、QQ、微博等自媒体进行投诉,遇到侵权问题在微信上可以向监管部门、消协的公众号进行反映,也可询问相关部门的官方微博,快速维权。同时,监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建立一个社会化的公益平台,方便消费者自我救济,简化维权流程,给予消费者更多便利与良好服务。
此外,要避免侵权现象出现还要提升互联网消费者个人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要对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使得企业不敢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能帮助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改变错误的互联网消费观念与不良偏好,将侵权风险扼杀在摇篮里,这样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消费者风险,也能为监管部门减轻负担,降低监管难度。
四、结语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网络支付以及网络众筹融资等业务的产生也增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但是在科技发展的背后,也有一些风险产生。互联网金融不同于我国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带有无限的生机与可能性,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我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束缚不够全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困难重重。我国众多部门机构要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庞大群体的保护,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矛头显露,据此,要加快完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减少侵权现象发生,才能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国锋,马艳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公共财政研究,2017(2):88-96.
[2] 王英,启运强,邱大波.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以霸州市为例[J].河北金融,2015(5).
[3] 朱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5):143-144.
[4] 王琨,韩彬,姜秀芳,等.信用卡使用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及对策[J].金融会计,2014(4):32-35.
[5] 郝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导向下的金融监管体系优化策略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2):133-134.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保障研究
引 言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网络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主体,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推动者,伴随着中国网络金融行业专项整治业务的完成和深入改革发展,网络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丰富,在给互联网消费人员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内的不规范要素,诱导了诸多互联网消费冲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乏权益保护认识,对于风险的甄别能力急需提升,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是规避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业务水平,维持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行文思路是:对于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行为的表现方式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健全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律和行业维权机制;完善与加强外部监督等。此外,要避免侵权现象出现还要提升互联网消费者个人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要对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使得企业不敢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能帮助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即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基础上,给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产生和线下金融网点相互对应,互相补充的电子网络金融服务形式。从2015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呈现迸发型发展,虽然仅仅拥有一个雏形,但是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要素,特征也逐渐显现,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如下:便利性、成本低、发展速度快。
(一)便利性
伴随着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诸多电子设备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使用,功能也十分强大便利,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互联网金融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其支付功能以及咨询的获取功能被人们所青睐,互联网金融业务省去了大量的时间和工序,将传统的金融业务化繁为简,方便且高效。
(二)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业务的供求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应用自主选择和判断相关信息,进行信息的匹配和交易,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相对要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找到自己青睐的金融服务,省去了传统模式的中间环节,金融产品提供方也可以按照消费者上传的个人信息来审核是否对其展开服务,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发展速度快
互联网金融从近几年逐渐进入发展快速的阶段,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行政部门的重视,以阿里巴巴金融中的余额宝为例,在9个月的时间中使用者增长了8000万有余,总共资金数目达到5400多亿元,从无到有发展十分迅速,成长为全国规模最大的公募资金,可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活力之盛。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在技术上的优越性和独特魅力,吸引了众多追捧者,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门槛不高,在展开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不同的金融从业者按照一定的风险定价展开投资和融资,进而从中获得对应的收益。但由于互联网业内诸多服务行为的不规范以及相应的监管工作的欠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遭受到种种侵害,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知情权受到侵犯、隐私权受到侵犯、维权受到侵犯。
(一)知情权受到侵犯
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宣传自己产品的时候往往避重就轻,只宣传自己产品的优势,没有明确的表明潜在的风险和具体的操作方案。消费者看到的金融产品的高收益仅仅是在理想状态下的最佳状态,想要达成这一收益数值所需要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再加上金融产品涉及到的知识和信息十分复杂,普通的金融消费者难以认知,如果用户仅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来购买并不能完全的弄清楚这些内容,导致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遭受到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公正对待。
(二)隐私权受到侵犯
有些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对内部的严加管控,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不具备科学的管理方案,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在缺乏管理的前提下就很容易遭到泄露,并且这都是一些隐性的危险,由于金融企业难以积极保障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导致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假如这些私人信息被不法使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三)维权受到侵犯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对象、业务、过程和企业地址都是虚拟的,这些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金融监管的难度上升,严密、完全的监管有待实现,一些不乏企业抓住了监管方面的软肋,热衷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洗黑钱等违法行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数不胜数,在网络上搞一些违法小动作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这种较为恶劣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权益处在非常危险的状态中。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甚至在网络上盲目投资、跟风消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酿成群体性的纠纷事件,维护自身权益本身就是十分复杂的。根据调查,近三分之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健全,很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无路可循。我国依然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维权机构,消费者维权之路复杂、艰辛,一些消费者就放弃了维权,不法互联网企业也更加有恃无恐。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策略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策略: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健全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律和行业维权机制;完善与加强外部监督等。 (一)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同机制
我国金融行业一直秉持的传统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以时下大热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属于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而支付宝受央行的监管与控制,余额宝受证监会的监管、管理。表面上看,这些红火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受到了监管,监管对象、模式也看似清晰明了,然而,余额宝本是支付宝旗下的,属于支付宝的衍生产品,一旦消费者与余额宝产生矛盾,有监管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谁来处理问题尚未得到界定,出现了监管漏洞。加上我国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服务众多,像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九一金融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层出不穷,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了,尤其是维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互联网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不少监管盲区,也有两家甚至多家机构共同管理一家互联网企业的现象,浪费了社会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监管冲突,市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难以保证。央行在保持货币稳定、保护消费者方面责无旁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复杂多变,与银行、证券等多个行业相互牵扯,同时,互联网金融受众多,流动资金量极大,为了维护新时代货币体系的稳定性、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中央银行必须担起责任,运用自己的权力,使得权益受到损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得到安全保護。央行也要发挥自身统领全局的作用,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单位携手,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打破“三会一银”的分业监管模式,力争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此外,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互联互通,消除隔阂,进行合作,起到1+1>2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互联网金融发展、普及的速度非常快,所以我国立法尚未建立专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我国现有的、涉及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民法》等等,只能解决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困惑,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仍存在漏洞,甚至存在空白。所以,互联网金融立法亟待完善,我国法律部门有必要修订、完善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添加例如网络购物、网络借贷等方面的条文与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肃清权力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院还要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明确指出如何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如何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律和行业维权机制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到权益侵害,一般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导致的,所以,整顿互联网金融企业,打击利欲熏心、肆意侵害消费者的金融企业亟待进行。要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责任意识,盈利的同时也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能顾此失彼,抛弃自身责任。此外,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只允许业务规范、对消费者负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黑心企业与公司,使得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其权益也能得到妥善、切实的保护。此外,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十分必要。面对情节不严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诉讼,简洁的诉讼程序和适当的举证规则非常必要,能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良好的诉讼环境,促进其积极维权、实现权力的维护。
(四)完善与加强外部监督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当丰富自己的理财知识,警惕不法金融企业的理财陷阱,理性地投资、理财。同时,金融消费者还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监管部门可以引导网民实现网络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利用自己的微信、QQ、微博等自媒体进行投诉,遇到侵权问题在微信上可以向监管部门、消协的公众号进行反映,也可询问相关部门的官方微博,快速维权。同时,监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建立一个社会化的公益平台,方便消费者自我救济,简化维权流程,给予消费者更多便利与良好服务。
此外,要避免侵权现象出现还要提升互联网消费者个人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要对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使得企业不敢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能帮助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改变错误的互联网消费观念与不良偏好,将侵权风险扼杀在摇篮里,这样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消费者风险,也能为监管部门减轻负担,降低监管难度。
四、结语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网络支付以及网络众筹融资等业务的产生也增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但是在科技发展的背后,也有一些风险产生。互联网金融不同于我国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带有无限的生机与可能性,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我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束缚不够全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困难重重。我国众多部门机构要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庞大群体的保护,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矛头显露,据此,要加快完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减少侵权现象发生,才能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国锋,马艳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公共财政研究,2017(2):88-96.
[2] 王英,启运强,邱大波.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以霸州市为例[J].河北金融,2015(5).
[3] 朱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5):143-144.
[4] 王琨,韩彬,姜秀芳,等.信用卡使用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及对策[J].金融会计,2014(4):32-35.
[5] 郝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导向下的金融监管体系优化策略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2):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