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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校外实习保障制度欠缺,为使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必须要搞清高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
关键词:高校 实习学生 实习单位 法律关系
高校特别是以培养学生高技能为主的高职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作为教育机构所必需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外,还要给学生提供将要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各种实际能力锻炼的机会和空间。其中大学生校外实习是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实习立法,导致大学生实习保障制度缺失,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着三层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即高校与实习生之间、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想正确处理大学生实习中的各种问题,必须要理清三者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
一. 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公法角度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完全平等自愿的,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运用自己制定的《学生手册》等内部规则来约束学生。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因此高校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类组织的特点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获得行政权力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权力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因此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能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作为学生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目前,我国调整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则须服从学校有关教学计划、学籍、学分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该关系既不是内部行政关系而又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行政管理关系有所不同,可视为一种行政合同。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的协议。在这一合同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享有可以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方式,单方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并同时负有对学生提供合格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相应的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负有服从高校教学管理、交纳学费的义务。高校与大学生分别是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身份参加到法律活动中,所缔结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从私法角度分析,当涉及财产、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时,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是完全对等的,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调整。
大学生校外实习是高校教学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档案、户籍关系等仍在高校里未发生转移,实习学生仍是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并没有改变高校与其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仍存在着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双重法律关系。
二. 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高校安排大学生到校外进行实习前,往往先由高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约定开始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实习期限、实习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实习期间各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高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是依实习合同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有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实习合同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实习单位约定将对学生的一定教育管理权委托给实习单位行使,实习单位依约定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合同。因此,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法律关系,作为委托人学校在签订、履行实习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高等教育主体不能将教育管理权全部让渡给实单位。高校不能把学生送到实习单位后就不管不问,应当通过安排带队老师、定期回访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管理。
其次.高校作为校外实习的安排者,应当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尽可能的选择资质良好的实习单位,选择适合学生实习的工种岗位,避免实习、打工混淆。若由于高校的过错而造成实习学生的损害,高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习单位作为受托人,应按实习合同的约定指导大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实习结束时,及时对学生实习作出评定。在实习期间,若由于实习单位的过错而造成实习生的损害,实习单位应依实习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理论界、司法界都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实习期间身份仍为学生,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实习主要是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实习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学生不享有工伤保险等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实习生参加实习单位的日常生产和工作时,无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应当给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等事宜。
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源于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在现实的校外实习模式中,绝大部分实习学生参加实习单位的具体劳动,承担相应的劳动任务,服从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劳动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些都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法律意义的规定。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生应当享有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沈月娣主编:《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展开》 煤炭高等教育2006年第6期
3.孙译军 :《学生实习受伤能按工伤处理吗?》党政干部学刊2006年第8期
4.傅维利主编:《教育问题案例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秦惠民:《当前引发高等教育诉讼的若干问题探析》判解研究2001年第2期
关键词:高校 实习学生 实习单位 法律关系
高校特别是以培养学生高技能为主的高职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作为教育机构所必需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外,还要给学生提供将要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各种实际能力锻炼的机会和空间。其中大学生校外实习是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实习立法,导致大学生实习保障制度缺失,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着三层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即高校与实习生之间、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想正确处理大学生实习中的各种问题,必须要理清三者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
一. 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公法角度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完全平等自愿的,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运用自己制定的《学生手册》等内部规则来约束学生。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因此高校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类组织的特点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获得行政权力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权力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因此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能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作为学生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目前,我国调整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则须服从学校有关教学计划、学籍、学分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该关系既不是内部行政关系而又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行政管理关系有所不同,可视为一种行政合同。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的协议。在这一合同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享有可以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方式,单方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并同时负有对学生提供合格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相应的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负有服从高校教学管理、交纳学费的义务。高校与大学生分别是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身份参加到法律活动中,所缔结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从私法角度分析,当涉及财产、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时,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是完全对等的,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调整。
大学生校外实习是高校教学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档案、户籍关系等仍在高校里未发生转移,实习学生仍是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并没有改变高校与其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仍存在着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双重法律关系。
二. 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高校安排大学生到校外进行实习前,往往先由高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约定开始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实习期限、实习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实习期间各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高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是依实习合同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有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实习合同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实习单位约定将对学生的一定教育管理权委托给实习单位行使,实习单位依约定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合同。因此,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法律关系,作为委托人学校在签订、履行实习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高等教育主体不能将教育管理权全部让渡给实单位。高校不能把学生送到实习单位后就不管不问,应当通过安排带队老师、定期回访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管理。
其次.高校作为校外实习的安排者,应当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尽可能的选择资质良好的实习单位,选择适合学生实习的工种岗位,避免实习、打工混淆。若由于高校的过错而造成实习学生的损害,高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习单位作为受托人,应按实习合同的约定指导大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实习结束时,及时对学生实习作出评定。在实习期间,若由于实习单位的过错而造成实习生的损害,实习单位应依实习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理论界、司法界都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实习期间身份仍为学生,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实习主要是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实习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学生不享有工伤保险等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实习生参加实习单位的日常生产和工作时,无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应当给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等事宜。
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源于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在现实的校外实习模式中,绝大部分实习学生参加实习单位的具体劳动,承担相应的劳动任务,服从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劳动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些都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法律意义的规定。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生应当享有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沈月娣主编:《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展开》 煤炭高等教育2006年第6期
3.孙译军 :《学生实习受伤能按工伤处理吗?》党政干部学刊2006年第8期
4.傅维利主编:《教育问题案例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秦惠民:《当前引发高等教育诉讼的若干问题探析》判解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