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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136件离婚案件实证调查,找出现行我国离婚原因的各种表现形态,调查发现因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及家庭琐事是我国离婚原因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此5类离婚原因总结进而陈其特点。
关键词:离婚原因;实证研究;性格不合;不良嗜好
在我国离婚率的大幅提高的背景下,研究离婚的原因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其研究可以找出离婚的主因以及在不同离婚原因中其表现特点如何等规律,这些规律的得出是解决离婚率高的症结之所在。离婚原因种类繁多、千差万别,要从纷繁芜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出现实中离婚原因主要形式,对离婚原因实证调查研究无疑是种理想途径。故此我们以临高法院2009年全年136件离婚案件为调研对象,通过实证调查进而分析离婚原因不同属性。
本次调查对象是指提起诉讼离婚并已经做出的终审判决的案件。调查范围针对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136件离婚案件为调查对象。在此次实证调查中,需加以说明有如下两点:1.此次调查136件并非临高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全年所有的离婚案件,由于大部分上诉的离婚案件并未审结,加之上诉案件数量较少,故本文并未将其纳入本次调查范围之列而对于已经协议离婚而仅针对子女、财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于其诉由源于婚姻家庭并能反映出离婚之原因,故对此案件本次调查则将其纳入调查之列。2.由于离婚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出现部分案件提起诉讼的离婚原因是几个离婚原因的叠加,本文在调查过程中为使调查对象的各个离婚原因定量精确,对于多重叠加离婚原因现象,先分析定性,后再找出最根本的离婚原因为其离婚主因,进而将其划入不同的离婚原因之列,故本文每一调查对象仅有一种离婚原因。
一、 离婚原因调查之基本情况
在136个调查对象中,对每个调查对象离婚原因定性汇总后,其结果详见离婚原因汇总表表1及其续表。
离婚原因汇总共有11大类离婚原因,各类离婚原因离婚件数的排列详见(图1)
本图中横坐标表示被调查对象的不同离婚原因其中1代表性格不合;2代表家庭暴力;3代表不良嗜好;4代表第三者插足;5代表经济纠纷;6代表性和生育问题;7代表家庭不睦;8代表父母包办;9代表家庭琐事;10代表工作问题;11代表其他离婚原因,纵坐标表示被调查者的数量(单位/个)
在上述11类离婚原因中,各离婚原因所拥离婚件数高低排位如下:第一位,性格不合导致离婚有43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31.6%;第二位,不良嗜好导致离婚有28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0.5%,不良嗜好主要包括:赌博、吸毒以及酗酒三种类型;第三位,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有17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2.5%;第四位,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有16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1.7%;第五位,家庭琐事导致离婚有13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9.0%;第六位,工作问题导致离婚有6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4.4%;第七位,家庭不睦与性和生育问题导致离婚各有4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9%;第八位父母包办及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各有2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0%;第九位,经济纠纷导致离婚有1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0.7%。其中离婚原因排行第七位和第八位各有2种原因并列,即家庭不睦与性和生育问题导致离婚件数数量并列第七位;父母包办与其他原因导致离婚件数数量并列第八位。本次调查对象所指的其他原因有两件包括:外地女方想回娘家男方因而提起离婚和女方下落不明男方因而提起离婚。
二、离婚原因之特点
1、离婚主因集中
在本次调查136件案件中,离婚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大致归纳共有:性格不合、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经济纠纷、性及生育问题、家庭不睦、父母包办、家庭琐事、工作问题、女方要回娘家、男方下落不明等12大类。在本次调查12大类离婚原因中排行前五位的离婚原因依次分布为: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家庭琐事占据离婚原因的主因,前五位共有离婚件数117件占据调查总数的86.03%,可见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家庭琐事是我国离婚案件中突出问题。
2、女性家庭地位大幅提高但仍为弱势群体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女性法律意识的增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如在许多离婚原因方面女性与男性的地位已开始趋同,在本次调查中,女方为原告有73人已超过男方,占调查总数的53.6%。尤其在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第三者插足方面改变较大,以前很多女性往往因从一而终、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以离婚为耻的落后思想等方面的影响和束缚,很多情况下,女性在这些常人眼里几乎都是夫妻间一些小的矛盾中其做法一般忍气吞声,能忍就忍,但随着女性权益的保护力度的加大、法律普及的提升、女性自身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在这些领域呈现较大的改变如本次调查中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第三者插足方面原告方为女性分别已达到41.8%、53.8%和47.0%这充分说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对于性格、脾气、共同语言更加注重,对于家庭内的小事也更加要求公平合理,尤其是在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男性要求女性忠实的要求,女性也对等的开始要求男方信守等等足见女性的地位已有显著提高和改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基本面仍无彻底的改变,尤其因赌博、吸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以及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几乎受害方都为女性,在本次调查中因赌博、吸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而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女性占据78.5%;而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女性更为绝对多数占据其总数的93.7%,男性为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仅有一例,其余均为女方为受害方。可见女性在家庭中尤其是因不良嗜好和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仍无较大的改观,女性的权利亟待进一步的保护和加强。
3、年轻化、婚龄短的离婚主体占据离婚主流
在五中离婚主因中,除家庭暴力离婚之外,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不良嗜好与第三者插足而离婚此四种离婚案件婚姻主体均呈现年轻化,婚龄短的特点。在本次调查中因性格不合而导致离婚男方以35—40岁人数最多,女方则以25—30岁人数最多;因家庭琐事而导致离婚男方以30—35岁人数最多,女方则以25—30岁人数最多;因不良嗜好而导致离婚男方以30—35岁人数最多,女方则以25—30岁人数最多。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该类案件而男方有外遇以35—40岁为最多,女方有外遇以30—35岁之间为最多。可见因上述四种离婚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中男方年龄一般介于30—40岁之间,女方除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介于30—35岁之间为最多之外,其余三者则以有规律的呈现在25—30岁之间。此外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不良嗜好三种离婚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婚龄都以1—5年间的离婚人数最多,尤其在不到一年婚龄的离婚案件中,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原因导致离婚的占据全部案件的80.5%。
结语
离婚原因始终伴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普法力度的不断强化、男女经济地位差距的逐渐趋同,这就使得婚姻当事人更加注重婚姻的质量,婚姻当事人不仅注重自己的配偶不能有不良嗜好,家庭暴力等低层次的需求,同时也更加注重上层建筑层面的需求如对夫妻间性格的融洽、夫妻互守忠实、家庭琐事也要平等处理等等,故在本次调查中因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家庭琐事而离婚成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主因,而随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因上层建筑层面而导致离婚的原因可以预见在以后的离婚原因中会逐渐成为婚姻案件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根据离婚原因的不同法律对其规制也应有相应的扬弃。因不良嗜好、家庭暴力而离婚是因为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在财产上或身心上造成严重的伤害,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尊重的立法原则的践踏,是对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原则的公然挑衅故而婚姻主体因此缘由而提起离婚的应对其予以支持和提倡。而对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而离婚的夫妻,由于因此种原因大都源于夫妻结婚后的磨合而产生的摩擦,大都情况下都为性格的交流、对己权利固守太重,而夫妻一旦结婚不仅有相互间的责任并且还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如对各方家庭的责任、对自己子女的责任等,法律不能因其两人精神层面的不固化而动辄允许其草率离婚,这些离婚原因是法律应该予以必要限制的层面。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巫昌祯著:《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王歌雅著:《中国親属立法的理论意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7]将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杨立新著:《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离婚原因;实证研究;性格不合;不良嗜好
在我国离婚率的大幅提高的背景下,研究离婚的原因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其研究可以找出离婚的主因以及在不同离婚原因中其表现特点如何等规律,这些规律的得出是解决离婚率高的症结之所在。离婚原因种类繁多、千差万别,要从纷繁芜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出现实中离婚原因主要形式,对离婚原因实证调查研究无疑是种理想途径。故此我们以临高法院2009年全年136件离婚案件为调研对象,通过实证调查进而分析离婚原因不同属性。
本次调查对象是指提起诉讼离婚并已经做出的终审判决的案件。调查范围针对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136件离婚案件为调查对象。在此次实证调查中,需加以说明有如下两点:1.此次调查136件并非临高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全年所有的离婚案件,由于大部分上诉的离婚案件并未审结,加之上诉案件数量较少,故本文并未将其纳入本次调查范围之列而对于已经协议离婚而仅针对子女、财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于其诉由源于婚姻家庭并能反映出离婚之原因,故对此案件本次调查则将其纳入调查之列。2.由于离婚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出现部分案件提起诉讼的离婚原因是几个离婚原因的叠加,本文在调查过程中为使调查对象的各个离婚原因定量精确,对于多重叠加离婚原因现象,先分析定性,后再找出最根本的离婚原因为其离婚主因,进而将其划入不同的离婚原因之列,故本文每一调查对象仅有一种离婚原因。
一、 离婚原因调查之基本情况
在136个调查对象中,对每个调查对象离婚原因定性汇总后,其结果详见离婚原因汇总表表1及其续表。
离婚原因汇总共有11大类离婚原因,各类离婚原因离婚件数的排列详见(图1)
本图中横坐标表示被调查对象的不同离婚原因其中1代表性格不合;2代表家庭暴力;3代表不良嗜好;4代表第三者插足;5代表经济纠纷;6代表性和生育问题;7代表家庭不睦;8代表父母包办;9代表家庭琐事;10代表工作问题;11代表其他离婚原因,纵坐标表示被调查者的数量(单位/个)
在上述11类离婚原因中,各离婚原因所拥离婚件数高低排位如下:第一位,性格不合导致离婚有43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31.6%;第二位,不良嗜好导致离婚有28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0.5%,不良嗜好主要包括:赌博、吸毒以及酗酒三种类型;第三位,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有17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2.5%;第四位,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有16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1.7%;第五位,家庭琐事导致离婚有13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9.0%;第六位,工作问题导致离婚有6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4.4%;第七位,家庭不睦与性和生育问题导致离婚各有4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9%;第八位父母包办及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各有2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0%;第九位,经济纠纷导致离婚有1件,占调查对象总数的0.7%。其中离婚原因排行第七位和第八位各有2种原因并列,即家庭不睦与性和生育问题导致离婚件数数量并列第七位;父母包办与其他原因导致离婚件数数量并列第八位。本次调查对象所指的其他原因有两件包括:外地女方想回娘家男方因而提起离婚和女方下落不明男方因而提起离婚。
二、离婚原因之特点
1、离婚主因集中
在本次调查136件案件中,离婚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大致归纳共有:性格不合、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经济纠纷、性及生育问题、家庭不睦、父母包办、家庭琐事、工作问题、女方要回娘家、男方下落不明等12大类。在本次调查12大类离婚原因中排行前五位的离婚原因依次分布为: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家庭琐事占据离婚原因的主因,前五位共有离婚件数117件占据调查总数的86.03%,可见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家庭琐事是我国离婚案件中突出问题。
2、女性家庭地位大幅提高但仍为弱势群体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女性法律意识的增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如在许多离婚原因方面女性与男性的地位已开始趋同,在本次调查中,女方为原告有73人已超过男方,占调查总数的53.6%。尤其在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第三者插足方面改变较大,以前很多女性往往因从一而终、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以离婚为耻的落后思想等方面的影响和束缚,很多情况下,女性在这些常人眼里几乎都是夫妻间一些小的矛盾中其做法一般忍气吞声,能忍就忍,但随着女性权益的保护力度的加大、法律普及的提升、女性自身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在这些领域呈现较大的改变如本次调查中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第三者插足方面原告方为女性分别已达到41.8%、53.8%和47.0%这充分说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对于性格、脾气、共同语言更加注重,对于家庭内的小事也更加要求公平合理,尤其是在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男性要求女性忠实的要求,女性也对等的开始要求男方信守等等足见女性的地位已有显著提高和改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基本面仍无彻底的改变,尤其因赌博、吸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以及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几乎受害方都为女性,在本次调查中因赌博、吸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而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女性占据78.5%;而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女性更为绝对多数占据其总数的93.7%,男性为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仅有一例,其余均为女方为受害方。可见女性在家庭中尤其是因不良嗜好和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仍无较大的改观,女性的权利亟待进一步的保护和加强。
3、年轻化、婚龄短的离婚主体占据离婚主流
在五中离婚主因中,除家庭暴力离婚之外,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不良嗜好与第三者插足而离婚此四种离婚案件婚姻主体均呈现年轻化,婚龄短的特点。在本次调查中因性格不合而导致离婚男方以35—40岁人数最多,女方则以25—30岁人数最多;因家庭琐事而导致离婚男方以30—35岁人数最多,女方则以25—30岁人数最多;因不良嗜好而导致离婚男方以30—35岁人数最多,女方则以25—30岁人数最多。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该类案件而男方有外遇以35—40岁为最多,女方有外遇以30—35岁之间为最多。可见因上述四种离婚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中男方年龄一般介于30—40岁之间,女方除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介于30—35岁之间为最多之外,其余三者则以有规律的呈现在25—30岁之间。此外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不良嗜好三种离婚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婚龄都以1—5年间的离婚人数最多,尤其在不到一年婚龄的离婚案件中,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原因导致离婚的占据全部案件的80.5%。
结语
离婚原因始终伴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普法力度的不断强化、男女经济地位差距的逐渐趋同,这就使得婚姻当事人更加注重婚姻的质量,婚姻当事人不仅注重自己的配偶不能有不良嗜好,家庭暴力等低层次的需求,同时也更加注重上层建筑层面的需求如对夫妻间性格的融洽、夫妻互守忠实、家庭琐事也要平等处理等等,故在本次调查中因性格不合、不良嗜好、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家庭琐事而离婚成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主因,而随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因上层建筑层面而导致离婚的原因可以预见在以后的离婚原因中会逐渐成为婚姻案件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根据离婚原因的不同法律对其规制也应有相应的扬弃。因不良嗜好、家庭暴力而离婚是因为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在财产上或身心上造成严重的伤害,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尊重的立法原则的践踏,是对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原则的公然挑衅故而婚姻主体因此缘由而提起离婚的应对其予以支持和提倡。而对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而离婚的夫妻,由于因此种原因大都源于夫妻结婚后的磨合而产生的摩擦,大都情况下都为性格的交流、对己权利固守太重,而夫妻一旦结婚不仅有相互间的责任并且还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如对各方家庭的责任、对自己子女的责任等,法律不能因其两人精神层面的不固化而动辄允许其草率离婚,这些离婚原因是法律应该予以必要限制的层面。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巫昌祯著:《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王歌雅著:《中国親属立法的理论意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7]将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杨立新著:《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