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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时,对该活动可能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制定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措施,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措施,最早由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提出推行。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具体问题;改进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多年来,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紧密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切实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原则,有效地控制了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确保了中国环境质量没有恶化,局部地区还有所改善。
但是,无可回避的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却不容乐观,仍有许多方面亟待改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
1.1是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对循环经济的理念理解不深。有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有些地方领导出面干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有的片面强调简化审批。
1.2是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现象屡禁不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有的还比较严重。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2.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论述如下:
2.1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其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应加强对环评的组织管理。建立专门的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环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审查意见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此作为是否批准的依据。确保审批机关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避免行政部门的不法干预。
2.2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
科学决策应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在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立法中应规定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预防为主的思想。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这就意味着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方案、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虑。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
2.3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2.3.1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2.3.2完善参与的具体程序
2.3.3明确处理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
2.3.4参与主体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2.3.5公众参与权能的司法保障
2.4法律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2.4.1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要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2],其中对于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并没有做出“恢复原状”的规定,仅仅要求用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是远远不够的,在追究法律责任中只考虑到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重要性是违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
2.4.2应对未采纳公众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因没采纳公众意见、审查意见而造成的重大环境危害的行为,仅要求说明是不够的,对无视公众意见而导致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同我国经济建设一样,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它要求政府确立起更加公开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及时解决。只要我们锐意改革,不断进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会发挥环境管理的巨大作用,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几点意见.“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潘岳.2004-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具体问题;改进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多年来,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紧密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切实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原则,有效地控制了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确保了中国环境质量没有恶化,局部地区还有所改善。
但是,无可回避的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却不容乐观,仍有许多方面亟待改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
1.1是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对循环经济的理念理解不深。有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有些地方领导出面干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有的片面强调简化审批。
1.2是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现象屡禁不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有的还比较严重。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2.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论述如下:
2.1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其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应加强对环评的组织管理。建立专门的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环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审查意见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此作为是否批准的依据。确保审批机关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避免行政部门的不法干预。
2.2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
科学决策应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在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立法中应规定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预防为主的思想。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这就意味着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方案、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虑。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
2.3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2.3.1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2.3.2完善参与的具体程序
2.3.3明确处理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
2.3.4参与主体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2.3.5公众参与权能的司法保障
2.4法律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2.4.1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要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2],其中对于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并没有做出“恢复原状”的规定,仅仅要求用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是远远不够的,在追究法律责任中只考虑到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重要性是违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
2.4.2应对未采纳公众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因没采纳公众意见、审查意见而造成的重大环境危害的行为,仅要求说明是不够的,对无视公众意见而导致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同我国经济建设一样,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它要求政府确立起更加公开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及时解决。只要我们锐意改革,不断进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会发挥环境管理的巨大作用,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几点意见.“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潘岳.2004-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