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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等地2012年开始“营改增”试点。截止目前,企业整体税赋下降显著,但也出现了诸如地方政府税收减少,财政收入下降等问题。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成了管理当局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从“营改增”取得的成效、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运用定性和数据搜集的方式,呈现试点地区“营改增”的现状,针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协调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中央和地方;“结构性减税”
一、引言
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简称“营改增”)顺应了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出口下降、经济增速放缓,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就业的趋势。根据财政部科研究所所长贾康的观点,“营改增”能带动GDP增长约0.5%,带动出口增长0.7%,带来大约7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 鉴于“营改增”仅对商品新增价值征收,可避免重复征税,且在筹集政府收入时不对经济主体区别对待,有利于“税收中性”的发挥等优势,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再次强调“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营改增”工作。
在我国,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营改增”意味着原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中央也来分一杯羹,地方收支矛盾突出。以青海为例,近年来营业税比重一直占30%左右,一旦完成“营改增”试点,当前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不变情况下,地方财政缺口会加大,青海2012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18.2%,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上年增长22.8%。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等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已有研究大多是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本文意在从试点“营改增”探讨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夏杰长、管永昊(2012)认为“营改增”有助于消除服务业因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减轻服务业整体税赋。潘文轩(2013)从四种情况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小于原来营业税率,带来减税效应,再加上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下降;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大于原来营业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超过该增税效应,企业税负依然减轻;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大于原先营业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并且该增税效应超过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增加;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等于原来营业税率,此时仅存在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下降。
(二)“营改增”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
彭月兰、陈永奇(2008)认为,我国主要对第二产业征收增值税,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从地方利益考虑,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一些能源城市如山西等,会缩小煤炭资源的开发,造成市场上供不应求,国家从全局出发,要求其煤炭开采须保持一定规模,但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中央应对这些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及财政补贴。李明(2012)认为,应改革和规范分税制,完善财政转移制度。潘文轩(2012)指出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暂时归属试点地区,长期会造成来源于服务业的增值税由地方独享,工商业的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格局,不利于增值税制统一,应重新调整增值税的央地比例,新的增值税央地分成比例应大致等于75%增值税:(25%增值税+营业税),即改革前中央与地方就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言的收入比。
三、试点“营改增”的现状考察
(一)“营改增”取得的成效
1. 企业整体税负下降,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财税部门的数据统计,上海在实施“营改增” 一季度内70%企业减税20亿元,5月份时,纳入试点范围的13.5万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中将近9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截至 6 月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数量已达到13.9 万户, 其中 9.1 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占全部试点企业数的65.5%。2012年营改增试点为企业减税426.3亿元,减税面超过9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40%。
2. 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
2012年上海GDP增长7.5%,第三产业增长达10.6%,比整个GDP增长高出3.1个百分点,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由2011年的57%,变成2012年的60%,拉动GDP增长6.2%,贡献率达82.7%。据专家测算,“营改增”使上海经济增加0.6个百分点,增加就业14万人。
3. 要素区域聚集,总部效应凸显
高顿研究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上海采购的成本比其他地区低5.66%,很多企业将总部移到上海。国际性跨国公司落户上海的意愿增强,2012年上半年,上海新设跨国公司总部27家,投资性公司13家,研发中心14家,总部聚集效应凸现。
(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 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结构性减税”力度不够
(1)上海市发改委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 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35.7% 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 91 家试点企业的抽样结果显示,58.6%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2008- 2010年期间,货物运输企业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9%左右,而“营改增”试点后则增至4%以上,2013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平均税负增加5万元。
(2)减税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比如减到全国税收收入的5%-10%。但就上海而言,根据“营改增”前5个月的数据推算,全年减税规模约200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全年减税将超过1000亿元,但总体减负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11%,考虑到全国税收收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个比例将更低。 2. 国税和地税协调问题
(1)现行财政体制中,增值税由国税征收,中央和地方共享,营业税为地税征收,全部归属地方。在“营改增”过渡期,相关增值税继续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收入归属地方,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就面临国税和地税的利益博弈的问题。
(2)上海国税和地税统一,税收改革、财政补贴可在内部进行,操作相对便利,全国大多地区,财政、国税、地税分割,中央直管国税、省级统管地税、财政隶属地方政府,涉及财政“省管县”体制时,市县财政无法直接对接。
(3)“营改增”是一项跨多级政府和部门的改革工程。在税源划分、政策协调,体制分配,优惠政策实施等方面面临各种困难,企业还需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国税的双重稽查与管理,增加征税成本。
四、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
(一)重构中央、地方税制体系
“原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增值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只是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缺少主题税种的问题愈发突出。可把原属于中央的车辆税、消费税等归属地方,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积极性,培养新的消费市场,尤其是现在,面对着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出口、投资,在世界金融危机时,有所放缓,应加大消费对经济的刺激力度。
(二)关于国税与地税协调问题
我国大多地区国税和地税相互独立。“营改增”中,可将国税与地税合二为一,但会遭到利益集团的阻力,实际操作难度大。也可以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取代地税对营业税的征管,但失去主体税种征管权后,地税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可适当增加、扩充地税征管权限,将更多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将公安、工商等部门并入地税,社会保险实行“费改税”后统一由地税征管,延续国地税分立的格局(潘文轩,2012)。如陕西省主要依靠地方小税和非税收拉动财政收入增长,“营改增”对地方财政造成的压力,可加大非税收的清缴力度。
(三)增加政府转移支付
地税减少,财政收入受影响。一些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如要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地方政府也要提供相应资金。而我国2011年指定用途的各项转移支付数额占转移支付总额的78.53%,留给地方政府自由支配的资金比例较低,因此,可以提高政府自由支配的资金比重。
(四)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针对“营改增”试点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负加重情况,上海市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效平衡了试点企业的税负。今年新加入试点的地区,也可采纳这一经验,设立专项资金,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补贴。
尽早开展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对试点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明确试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3).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
[3]彭月兰,陈永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8(5).
[4]李明.“营改增”与我国财政体制[J].财会研究,2012(12).
[5]潘文轩.税制“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进展、问题及前瞻[J].现代经济探讨,2012(12).
关键词:“营改增”;中央和地方;“结构性减税”
一、引言
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简称“营改增”)顺应了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出口下降、经济增速放缓,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就业的趋势。根据财政部科研究所所长贾康的观点,“营改增”能带动GDP增长约0.5%,带动出口增长0.7%,带来大约7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 鉴于“营改增”仅对商品新增价值征收,可避免重复征税,且在筹集政府收入时不对经济主体区别对待,有利于“税收中性”的发挥等优势,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再次强调“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营改增”工作。
在我国,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营改增”意味着原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中央也来分一杯羹,地方收支矛盾突出。以青海为例,近年来营业税比重一直占30%左右,一旦完成“营改增”试点,当前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不变情况下,地方财政缺口会加大,青海2012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18.2%,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上年增长22.8%。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等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已有研究大多是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本文意在从试点“营改增”探讨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夏杰长、管永昊(2012)认为“营改增”有助于消除服务业因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减轻服务业整体税赋。潘文轩(2013)从四种情况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小于原来营业税率,带来减税效应,再加上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下降;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大于原来营业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超过该增税效应,企业税负依然减轻;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大于原先营业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并且该增税效应超过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增加;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等于原来营业税率,此时仅存在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下降。
(二)“营改增”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
彭月兰、陈永奇(2008)认为,我国主要对第二产业征收增值税,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从地方利益考虑,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一些能源城市如山西等,会缩小煤炭资源的开发,造成市场上供不应求,国家从全局出发,要求其煤炭开采须保持一定规模,但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中央应对这些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及财政补贴。李明(2012)认为,应改革和规范分税制,完善财政转移制度。潘文轩(2012)指出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暂时归属试点地区,长期会造成来源于服务业的增值税由地方独享,工商业的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格局,不利于增值税制统一,应重新调整增值税的央地比例,新的增值税央地分成比例应大致等于75%增值税:(25%增值税+营业税),即改革前中央与地方就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言的收入比。
三、试点“营改增”的现状考察
(一)“营改增”取得的成效
1. 企业整体税负下降,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财税部门的数据统计,上海在实施“营改增” 一季度内70%企业减税20亿元,5月份时,纳入试点范围的13.5万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中将近9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截至 6 月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数量已达到13.9 万户, 其中 9.1 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占全部试点企业数的65.5%。2012年营改增试点为企业减税426.3亿元,减税面超过9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40%。
2. 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
2012年上海GDP增长7.5%,第三产业增长达10.6%,比整个GDP增长高出3.1个百分点,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由2011年的57%,变成2012年的60%,拉动GDP增长6.2%,贡献率达82.7%。据专家测算,“营改增”使上海经济增加0.6个百分点,增加就业14万人。
3. 要素区域聚集,总部效应凸显
高顿研究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上海采购的成本比其他地区低5.66%,很多企业将总部移到上海。国际性跨国公司落户上海的意愿增强,2012年上半年,上海新设跨国公司总部27家,投资性公司13家,研发中心14家,总部聚集效应凸现。
(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 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结构性减税”力度不够
(1)上海市发改委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 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35.7% 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 91 家试点企业的抽样结果显示,58.6%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2008- 2010年期间,货物运输企业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9%左右,而“营改增”试点后则增至4%以上,2013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平均税负增加5万元。
(2)减税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比如减到全国税收收入的5%-10%。但就上海而言,根据“营改增”前5个月的数据推算,全年减税规模约200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全年减税将超过1000亿元,但总体减负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11%,考虑到全国税收收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个比例将更低。 2. 国税和地税协调问题
(1)现行财政体制中,增值税由国税征收,中央和地方共享,营业税为地税征收,全部归属地方。在“营改增”过渡期,相关增值税继续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收入归属地方,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就面临国税和地税的利益博弈的问题。
(2)上海国税和地税统一,税收改革、财政补贴可在内部进行,操作相对便利,全国大多地区,财政、国税、地税分割,中央直管国税、省级统管地税、财政隶属地方政府,涉及财政“省管县”体制时,市县财政无法直接对接。
(3)“营改增”是一项跨多级政府和部门的改革工程。在税源划分、政策协调,体制分配,优惠政策实施等方面面临各种困难,企业还需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国税的双重稽查与管理,增加征税成本。
四、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
(一)重构中央、地方税制体系
“原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增值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只是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缺少主题税种的问题愈发突出。可把原属于中央的车辆税、消费税等归属地方,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积极性,培养新的消费市场,尤其是现在,面对着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出口、投资,在世界金融危机时,有所放缓,应加大消费对经济的刺激力度。
(二)关于国税与地税协调问题
我国大多地区国税和地税相互独立。“营改增”中,可将国税与地税合二为一,但会遭到利益集团的阻力,实际操作难度大。也可以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取代地税对营业税的征管,但失去主体税种征管权后,地税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可适当增加、扩充地税征管权限,将更多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将公安、工商等部门并入地税,社会保险实行“费改税”后统一由地税征管,延续国地税分立的格局(潘文轩,2012)。如陕西省主要依靠地方小税和非税收拉动财政收入增长,“营改增”对地方财政造成的压力,可加大非税收的清缴力度。
(三)增加政府转移支付
地税减少,财政收入受影响。一些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如要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地方政府也要提供相应资金。而我国2011年指定用途的各项转移支付数额占转移支付总额的78.53%,留给地方政府自由支配的资金比例较低,因此,可以提高政府自由支配的资金比重。
(四)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针对“营改增”试点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负加重情况,上海市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效平衡了试点企业的税负。今年新加入试点的地区,也可采纳这一经验,设立专项资金,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补贴。
尽早开展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对试点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明确试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3).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
[3]彭月兰,陈永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8(5).
[4]李明.“营改增”与我国财政体制[J].财会研究,2012(12).
[5]潘文轩.税制“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进展、问题及前瞻[J].现代经济探讨,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