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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慈善事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根基。但是,近来频频发生的与慈善相关的事件,让我们看到了相关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弊端,为了满足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慈善制度。
关键词:慈善制度 慈善事业 立法
一、引言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慈善以扶贫济困为宗旨,凝聚和积淀着崇高神圣的普适价值。在中国,曾经被禁锢了几十年的慈善事业,随着国内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第三部门"的兴起,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当今,指导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这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慈善纠纷和募捐市场的监督缺位等违规违法现象,尤其是今年的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事件",使得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力度也受到制约,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二、对于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的立法思考
1、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的问题
一是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立法过于原则,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慈善公益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制度建设尚末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法制化程度低,直接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发育和慈善事业的发展。1998年抗洪捐赠中仓促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仅有原则规范,缺乏实施细则,且与其它法律体系的衔接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慈善捐赠以及慈善事业的管理、监督等方面,问题突出。募捐程序不规范,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公布不实,社会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存在隐患,导致多头募捐、变相摊派,名为捐赠实为营利或宣传,"承诺"捐款而事后"赖账",挪用侵占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政府行政性干预较多。慈善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表现,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行使参与和教育的功能进行社会治理。这就要求它作为社会中的重要领域,必须要坚持政府鼓励、社会参与、民间主导的发展模式。随着社会的转型,政府要将自身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政府的"放权"是要循序渐进的,中国的大部分慈善组织是从政府内部发展起来的。中国的慈善组织一直徘徊在"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之间的两难境地。目前我国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行政性干预相对较多,角色扮演错位。包括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行政性的人事任免制度和慈善捐赠的行政色彩浓厚。
三是现行的慈善公益事业政策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不尽合理。最明显的是对企业捐赠慈善事业的税收减免比例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规定,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12%,超额部分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就越多的结果,影响了企业向慈善事业捐赠的积极性。
2、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的立法思考
"郭美美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使我们看到了当今中国慈善制度立法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尽早立法以规制中国的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发展势在必行。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应着重解决以下方面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问题:
第一,创新制度是完善慈善制度的着力点。
中国30多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形成一个稳定而有活力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挑战性也随之而来。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突显叠加的今天,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须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体制、新制度和新机制。
我国在制定慈善法时应尤其注意优化激励机制,加速积累慈善资源,建立一个将对慈善捐赠的适当激励渗透其中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管理系统和税收系统。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尽管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税收优惠的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应当通过制定慈善法,形成统一、公开透明的落实机制。同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具体措施应该包括提高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简化免税程序,鼓励和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事业捐赠,以壮大慈善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最终应该是鼓励公民、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重要措施。
第二,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权界是完善慈善制度的切入点。
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善之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慈善组织所承担的一系列职能决定了慈善组织需要具有独立地位,而我国慈善组织由于历史原因,其发展一直依附于政府,因此,对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资金使用单位捐赠者以及受赠人之间关系的重构成为解决我国慈善组织法律地位的关键所在。慈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义务导向。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法的制定,应当注重调整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改变目前我国慈善组织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各级政府要从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间接干预来监控其活动,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慈善组织、企业和公民四位一体的良好互动和协同机制。
第三,公开透明是完善慈善制度的关键点。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此次"郭美美事件"直接导致收到的捐助锐减等社会影响更加证实了这一点。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问责。公信对象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慈善组织建立公信机制的复杂性:从主体的品格、机构的使命、专业的伦理、组织的效能、资金的运用、规则的遵守、战略的企划、利益的冲突等诸多环节,都要求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
我国应当建立和健全将自律、互律与他律融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募捐行为,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强化处罚措施。确保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有效落实,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三、结语
我们应该以"郭美美事件"引起的社会冲击为契机,把这个冲击变成一个动力,完善慈善事业的立法,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慈善事业在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团、葛道顺:《和谐社会与慈善事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刘培峰:《非政府组织监督制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博士后论文,2006年版。
【3】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卢汉龙等:《慈善关爱与和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文晶,女,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慈善制度 慈善事业 立法
一、引言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慈善以扶贫济困为宗旨,凝聚和积淀着崇高神圣的普适价值。在中国,曾经被禁锢了几十年的慈善事业,随着国内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第三部门"的兴起,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当今,指导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这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慈善纠纷和募捐市场的监督缺位等违规违法现象,尤其是今年的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事件",使得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力度也受到制约,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二、对于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的立法思考
1、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的问题
一是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立法过于原则,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慈善公益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制度建设尚末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法制化程度低,直接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发育和慈善事业的发展。1998年抗洪捐赠中仓促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仅有原则规范,缺乏实施细则,且与其它法律体系的衔接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慈善捐赠以及慈善事业的管理、监督等方面,问题突出。募捐程序不规范,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公布不实,社会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存在隐患,导致多头募捐、变相摊派,名为捐赠实为营利或宣传,"承诺"捐款而事后"赖账",挪用侵占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政府行政性干预较多。慈善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表现,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行使参与和教育的功能进行社会治理。这就要求它作为社会中的重要领域,必须要坚持政府鼓励、社会参与、民间主导的发展模式。随着社会的转型,政府要将自身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政府的"放权"是要循序渐进的,中国的大部分慈善组织是从政府内部发展起来的。中国的慈善组织一直徘徊在"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之间的两难境地。目前我国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行政性干预相对较多,角色扮演错位。包括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行政性的人事任免制度和慈善捐赠的行政色彩浓厚。
三是现行的慈善公益事业政策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不尽合理。最明显的是对企业捐赠慈善事业的税收减免比例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规定,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12%,超额部分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就越多的结果,影响了企业向慈善事业捐赠的积极性。
2、完善我国慈善制度的立法思考
"郭美美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使我们看到了当今中国慈善制度立法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尽早立法以规制中国的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发展势在必行。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应着重解决以下方面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问题:
第一,创新制度是完善慈善制度的着力点。
中国30多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形成一个稳定而有活力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挑战性也随之而来。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突显叠加的今天,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须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体制、新制度和新机制。
我国在制定慈善法时应尤其注意优化激励机制,加速积累慈善资源,建立一个将对慈善捐赠的适当激励渗透其中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管理系统和税收系统。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尽管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税收优惠的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应当通过制定慈善法,形成统一、公开透明的落实机制。同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具体措施应该包括提高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简化免税程序,鼓励和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事业捐赠,以壮大慈善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最终应该是鼓励公民、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重要措施。
第二,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权界是完善慈善制度的切入点。
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善之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慈善组织所承担的一系列职能决定了慈善组织需要具有独立地位,而我国慈善组织由于历史原因,其发展一直依附于政府,因此,对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资金使用单位捐赠者以及受赠人之间关系的重构成为解决我国慈善组织法律地位的关键所在。慈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义务导向。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法的制定,应当注重调整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改变目前我国慈善组织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各级政府要从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间接干预来监控其活动,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慈善组织、企业和公民四位一体的良好互动和协同机制。
第三,公开透明是完善慈善制度的关键点。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此次"郭美美事件"直接导致收到的捐助锐减等社会影响更加证实了这一点。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问责。公信对象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慈善组织建立公信机制的复杂性:从主体的品格、机构的使命、专业的伦理、组织的效能、资金的运用、规则的遵守、战略的企划、利益的冲突等诸多环节,都要求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
我国应当建立和健全将自律、互律与他律融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募捐行为,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强化处罚措施。确保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有效落实,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三、结语
我们应该以"郭美美事件"引起的社会冲击为契机,把这个冲击变成一个动力,完善慈善事业的立法,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慈善事业在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团、葛道顺:《和谐社会与慈善事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刘培峰:《非政府组织监督制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博士后论文,2006年版。
【3】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卢汉龙等:《慈善关爱与和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文晶,女,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