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业银行“税易贷”依托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税信息和纳税信用等级,给予企业一定的信用额度,具有纯信用、审批快、办理易、可循环的特点,对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慢,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税易贷”业务的推进中,我们发现的一些问题,需引起信贷从业人员重视。
关键词:商业银行;税易贷;风险防范
一、当前“税易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信用信息体系不完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是“以税定贷”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备,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纳税黑名单等信息的披露较为有限。企业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收录、更新等存在滞后性。同时,历史数据的连续性并不完整。极易对银行信贷审核和贷后监测造成障碍,增加信用风险。
(二)贷款实际用途监管难。近年來,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企业骗贷、参与民间融资等现象时有发生。“税易贷”产品虽然设定了完备的准入条件,但对实际情况的甄别难免会受到很多内外部因素的限制。如申报材料的虚假性、现场勘查的迷感性、裙带关系的遮掩性等现象不可轻视,潜在的金融风险仍需紧密监测。
银行“税易贷”额度主要依靠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企业主在熟悉银行“税易贷”产品规则后,有可能故意多报销售收入、多缴税收,以便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额度。同时,目前由客户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客户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可能,为有不良动机的客户骗贷提供了便利。与企业所缴纳税收相比,企业主有可能获得数倍于税收的贷款,从而有利可图。
(三)企业所缴税收与其偿债能力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关系。企业的缴税数据不能全面衡量其实际偿债能力。有时可能出现企业缴税越多而盈利越少,从而导致其偿债能力越弱的情况发生。
有的企业经营多年,但产品档次低,质量差,获得订单、业务的手段主要依靠压低产品价格,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企业利润微薄;有的企业实际多年来一直是亏损经营,即使有微薄的利润,但由于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实际还款能力较差;有的企业因有大额的应收账款未收,即使多年经营亏损,但考虑到如果停止经营,会导致存量的大额应收款更加难以收回,只能勉强继续经营;有的企业有较多银行借款与民间融资,为避免停业后受债务人的集中挤兑与逼债,即使经营亏损也不想关停。
(四)“税易贷”申报金额+存量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企业销售收入不匹配。如2019年3月,某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向银行申请“税易贷”150万元,其提供给银行申报材料显示:企业2017年、2018年所缴增值税分别是30万元、28万元,所得税分别是2万元、1万元;2018年纳税评级为B级;近几年企业经营较平稳,且目前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在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浦发行共有流动资金贷款480万元;2017年销售收入945万元,2018年销售收入为935万元。
依据上述材料,银行按其所缴税收测算的“税易贷”最高控制额度155.5万元。但企业在他行已有流动资金贷款合计480万元。在经营较平稳,不存在扩大产能的情况下,企业向银行申报税易贷150万元+存量流动资金贷款480万元与该企业销售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匹配性。
(五)有时所缴税收的增减变化与其销售收入的变化不同步。税收异常增加可能导致银行对企业的误判,从而可能导致企业从银行获得大额的“税易贷”。
一是税收调库影响企业税收的变化。受税收调库的影响,有的年份税收会存在异常增加的情况,而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未有同步增加。
二是因税收奖励政策导致某年份企业税收大幅度异常增加。如2016年、2017年,某县政府部门为了引导某工艺品行业企业整体缴纳税收的提高,而要求排名前列的该行业企业大幅度多缴增值税。事后政府部门再以奖励的形式返还企业。致使企业名义税收与企业实际税负相距甚远。因此,以企业名义税收计算的贷款额度显然具有很大风险。
(六)由于过度依赖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收确定贷款额度,容易导致经办行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审查不严的情况。一些不良贷款企业主通过注册成立新的企业(与原企业股东不同,但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容易在银行取得较高额度的“税易贷”。
二、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化应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化应用方面比较滞后。除人行征信和部分信用评级商业公司外,公检法税等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均存在信息较为滞后、数据较为有限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通过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涵盖公检法税银工商环保等众多领域,建立一个统一完备的信用信息大数据库,最大程度地缓解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引入税银保企合作模式。“税易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难以完全预测。若引人保险机构参与,将为“税易贷”业务增设一道防火墙。税银保企合作,可以采取为企业信用投保、为产品项目投保或为企业投保等多种形式,按照贷款额度建立有限的补偿机制。这样,既有利于对银行资产的保护,降低金融风险,又有利于促进“税易贷”业务的推广,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三)严格控制企业信贷总量。建议“税易贷”额度应考虑银行负债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企业所有银行负债敞口(包括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银行申报信贷风险敞口不超过经调查核实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企业的营业收入应按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及实际税负倒推计算。同时,通过核对银行存款流水、企业所交的电费水费、企业职工工资、企业产品的运输费等方面,尽可能掌握企业真实的营业收入及盈利情况。
(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是银行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税易贷”产品,银行应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对企业应从人品、产品和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全面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应摸清企业底细,通过多渠道、运用多种方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认真调查,有效排除潜在贷款风险的企业。
1.开展企业主人品调查。一是认真调查实际控制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二是认真调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实力的强弱,了解企业原始资本的积累情况;三是认真调查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公检法部门、环保、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同业、亲友等多环节、多途径了解企业信用、声誉等情况,杜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准入;四是认真调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行为,尤其应关注对实际控制人的非主业投资。应掌握其对外投资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掌握对外投资对企业的影响。
2. 通过不同途径认真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3. 认真核实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五)精准分析企业纳税变化情况。如企业纳税发生大额变化的,应查找分析原因,避免对企业信贷政策的误判。
对受税收调库的影响,有的年份税收会存在异常增加的情况,而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未有同步增加的,应按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税收,合理确定“税易贷”额度。
对因税收奖励政策导致某年份企业税收大幅度异常增加的,应按企业实际税负匡算贷款额度,避免以企业名义税收计算“税易贷”额度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税易贷;风险防范
一、当前“税易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信用信息体系不完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是“以税定贷”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备,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纳税黑名单等信息的披露较为有限。企业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收录、更新等存在滞后性。同时,历史数据的连续性并不完整。极易对银行信贷审核和贷后监测造成障碍,增加信用风险。
(二)贷款实际用途监管难。近年來,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企业骗贷、参与民间融资等现象时有发生。“税易贷”产品虽然设定了完备的准入条件,但对实际情况的甄别难免会受到很多内外部因素的限制。如申报材料的虚假性、现场勘查的迷感性、裙带关系的遮掩性等现象不可轻视,潜在的金融风险仍需紧密监测。
银行“税易贷”额度主要依靠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企业主在熟悉银行“税易贷”产品规则后,有可能故意多报销售收入、多缴税收,以便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额度。同时,目前由客户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客户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可能,为有不良动机的客户骗贷提供了便利。与企业所缴纳税收相比,企业主有可能获得数倍于税收的贷款,从而有利可图。
(三)企业所缴税收与其偿债能力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关系。企业的缴税数据不能全面衡量其实际偿债能力。有时可能出现企业缴税越多而盈利越少,从而导致其偿债能力越弱的情况发生。
有的企业经营多年,但产品档次低,质量差,获得订单、业务的手段主要依靠压低产品价格,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企业利润微薄;有的企业实际多年来一直是亏损经营,即使有微薄的利润,但由于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实际还款能力较差;有的企业因有大额的应收账款未收,即使多年经营亏损,但考虑到如果停止经营,会导致存量的大额应收款更加难以收回,只能勉强继续经营;有的企业有较多银行借款与民间融资,为避免停业后受债务人的集中挤兑与逼债,即使经营亏损也不想关停。
(四)“税易贷”申报金额+存量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企业销售收入不匹配。如2019年3月,某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向银行申请“税易贷”150万元,其提供给银行申报材料显示:企业2017年、2018年所缴增值税分别是30万元、28万元,所得税分别是2万元、1万元;2018年纳税评级为B级;近几年企业经营较平稳,且目前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在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浦发行共有流动资金贷款480万元;2017年销售收入945万元,2018年销售收入为935万元。
依据上述材料,银行按其所缴税收测算的“税易贷”最高控制额度155.5万元。但企业在他行已有流动资金贷款合计480万元。在经营较平稳,不存在扩大产能的情况下,企业向银行申报税易贷150万元+存量流动资金贷款480万元与该企业销售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匹配性。
(五)有时所缴税收的增减变化与其销售收入的变化不同步。税收异常增加可能导致银行对企业的误判,从而可能导致企业从银行获得大额的“税易贷”。
一是税收调库影响企业税收的变化。受税收调库的影响,有的年份税收会存在异常增加的情况,而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未有同步增加。
二是因税收奖励政策导致某年份企业税收大幅度异常增加。如2016年、2017年,某县政府部门为了引导某工艺品行业企业整体缴纳税收的提高,而要求排名前列的该行业企业大幅度多缴增值税。事后政府部门再以奖励的形式返还企业。致使企业名义税收与企业实际税负相距甚远。因此,以企业名义税收计算的贷款额度显然具有很大风险。
(六)由于过度依赖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收确定贷款额度,容易导致经办行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审查不严的情况。一些不良贷款企业主通过注册成立新的企业(与原企业股东不同,但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容易在银行取得较高额度的“税易贷”。
二、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化应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化应用方面比较滞后。除人行征信和部分信用评级商业公司外,公检法税等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均存在信息较为滞后、数据较为有限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通过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涵盖公检法税银工商环保等众多领域,建立一个统一完备的信用信息大数据库,最大程度地缓解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引入税银保企合作模式。“税易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难以完全预测。若引人保险机构参与,将为“税易贷”业务增设一道防火墙。税银保企合作,可以采取为企业信用投保、为产品项目投保或为企业投保等多种形式,按照贷款额度建立有限的补偿机制。这样,既有利于对银行资产的保护,降低金融风险,又有利于促进“税易贷”业务的推广,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三)严格控制企业信贷总量。建议“税易贷”额度应考虑银行负债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企业所有银行负债敞口(包括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银行申报信贷风险敞口不超过经调查核实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企业的营业收入应按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及实际税负倒推计算。同时,通过核对银行存款流水、企业所交的电费水费、企业职工工资、企业产品的运输费等方面,尽可能掌握企业真实的营业收入及盈利情况。
(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是银行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税易贷”产品,银行应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对企业应从人品、产品和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全面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应摸清企业底细,通过多渠道、运用多种方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认真调查,有效排除潜在贷款风险的企业。
1.开展企业主人品调查。一是认真调查实际控制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二是认真调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实力的强弱,了解企业原始资本的积累情况;三是认真调查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公检法部门、环保、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同业、亲友等多环节、多途径了解企业信用、声誉等情况,杜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准入;四是认真调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行为,尤其应关注对实际控制人的非主业投资。应掌握其对外投资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掌握对外投资对企业的影响。
2. 通过不同途径认真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3. 认真核实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五)精准分析企业纳税变化情况。如企业纳税发生大额变化的,应查找分析原因,避免对企业信贷政策的误判。
对受税收调库的影响,有的年份税收会存在异常增加的情况,而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未有同步增加的,应按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税收,合理确定“税易贷”额度。
对因税收奖励政策导致某年份企业税收大幅度异常增加的,应按企业实际税负匡算贷款额度,避免以企业名义税收计算“税易贷”额度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