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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意,大陆、台湾两地对于计算员工特别休假天数之基数有所出入。
作者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台商》月刊企管顾问团首席顾问
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有某位台商諮询:「大陆新规定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
(一)本公司大陆厂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在2007年底期满终止,并於2008年新签劳动合同,是否我厂的职工在2009年起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二)因為2007年以前的劳动合同都是ㄧ年一聘,他们合同在2007年底终止,他们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吗?如果有是从2008年享受?还是2009年?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麼假?
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当年9月18日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带薪年休假的法源依据,由於台湾早已实施「特别休假」(《劳基法》第38条)部分台商以為两岸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一样的,其实是有差异的。本文会一一解释其间的差异。
二、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年资条件?不能享受的情形有那些?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这裡所谓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合计為累计工作时间。
这就跟台湾的相关规定有出入,台湾计算特别休假天数是以劳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就是大陆所称的用人单位)為限的工作年资為依据。两岸之差异在於大陆强调员工进入社会工作以后合计工作时间的休息权,台湾则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年资的休息权。
叁、员工入职与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计算方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於员工入职与离职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了计算方式,如下说明:
(一)新员工入职年度的年休假算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餘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註2)
(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的年休假算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註1)
註1:按在本单位「剩餘日历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註2:按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不能享受的情形有那些?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於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叁)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於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哪些?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產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其中谈到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给付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註2)。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二)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註2:原则上21.75天是计薪工作日,用在所有牵涉到必须计薪的项目上,但几乎大部分地区的生育津贴是以30天為计算方式,此為例外情形。
七、企业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要负什麼法律责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企业应按3倍日工资,以职工未休假的天数发给的加班工资报酬。例如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的,则其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也不安排年休假,那麼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则王先生可得到3000元。
八、企业如何制订带薪年休假制度?
企业制订带薪年休假制度时,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為基础。
企业应於年底前安排职工「年休假排休表」,预排下年度之年休假月份及天数,由单位主管与员工协商排定之,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由 HR 汇总。
(一)每月月底再由单位主管与员工协商调整或排定次月的年休假日期,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公告并通知员工,要求员工按计划休假,并规定若员工未在预定日期安排休假,且未提交缓休申请报告的,视為自动放弃。若因业务需要配合加班无法休假时,发给当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
(二)安排年休假日期时,着重於春节返乡期间,安排与春节国定假日、休息日连休。
(叁)员工应於年度终结前休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非属可归责之公司原因,公司不发未休完天数之工资报酬(300%,但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须有员工书面放弃休假声明)。如果员工确实因為工作原因且公司无法安排休假的,要求员工在下一年度初填写未休年休假审批表,公司按规定给予补休或补贴。
(四)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规定公司应发给未休完天数之工资报酬(300%,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关於这一点,企业在实务上可要求先休完年休假天数,如有未休完,再视情形应发给未休完天数之工资报酬(300%,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以上為大陆有关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范,我们就此规定来解析本文一开头所列的案例,由於2008年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此员工是可以从2008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换句话说,不管过去的劳动合同多久签一次,他们的年资(工作日数)都是累计的,工作日数是从入职的第一天开始算起,因此2008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作者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台商》月刊企管顾问团首席顾问
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有某位台商諮询:「大陆新规定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
(一)本公司大陆厂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在2007年底期满终止,并於2008年新签劳动合同,是否我厂的职工在2009年起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二)因為2007年以前的劳动合同都是ㄧ年一聘,他们合同在2007年底终止,他们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吗?如果有是从2008年享受?还是2009年?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麼假?
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当年9月18日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带薪年休假的法源依据,由於台湾早已实施「特别休假」(《劳基法》第38条)部分台商以為两岸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一样的,其实是有差异的。本文会一一解释其间的差异。
二、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年资条件?不能享受的情形有那些?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这裡所谓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合计為累计工作时间。
这就跟台湾的相关规定有出入,台湾计算特别休假天数是以劳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就是大陆所称的用人单位)為限的工作年资為依据。两岸之差异在於大陆强调员工进入社会工作以后合计工作时间的休息权,台湾则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年资的休息权。
叁、员工入职与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计算方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於员工入职与离职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了计算方式,如下说明:
(一)新员工入职年度的年休假算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餘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註2)
(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的年休假算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註1)
註1:按在本单位「剩餘日历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註2:按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不能享受的情形有那些?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於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叁)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於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哪些?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產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其中谈到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给付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註2)。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二)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註2:原则上21.75天是计薪工作日,用在所有牵涉到必须计薪的项目上,但几乎大部分地区的生育津贴是以30天為计算方式,此為例外情形。
七、企业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要负什麼法律责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企业应按3倍日工资,以职工未休假的天数发给的加班工资报酬。例如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的,则其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也不安排年休假,那麼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则王先生可得到3000元。
八、企业如何制订带薪年休假制度?
企业制订带薪年休假制度时,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為基础。
企业应於年底前安排职工「年休假排休表」,预排下年度之年休假月份及天数,由单位主管与员工协商排定之,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由 HR 汇总。
(一)每月月底再由单位主管与员工协商调整或排定次月的年休假日期,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公告并通知员工,要求员工按计划休假,并规定若员工未在预定日期安排休假,且未提交缓休申请报告的,视為自动放弃。若因业务需要配合加班无法休假时,发给当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
(二)安排年休假日期时,着重於春节返乡期间,安排与春节国定假日、休息日连休。
(叁)员工应於年度终结前休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非属可归责之公司原因,公司不发未休完天数之工资报酬(300%,但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须有员工书面放弃休假声明)。如果员工确实因為工作原因且公司无法安排休假的,要求员工在下一年度初填写未休年休假审批表,公司按规定给予补休或补贴。
(四)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规定公司应发给未休完天数之工资报酬(300%,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关於这一点,企业在实务上可要求先休完年休假天数,如有未休完,再视情形应发给未休完天数之工资报酬(300%,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以上為大陆有关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范,我们就此规定来解析本文一开头所列的案例,由於2008年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此员工是可以从2008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换句话说,不管过去的劳动合同多久签一次,他们的年资(工作日数)都是累计的,工作日数是从入职的第一天开始算起,因此2008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