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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富不仁是一种人治社会的道德判读,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认知方式。在法治社会,富人的财富如果没有被司法机关宣布为非法,其如何分配、消费完全属于富人的私权,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富人对穷人冷酷无情,也不是一个成熟社会应有的行为,应当通过制度改进,激励富人乐善好施,使更多的私人财富向社会的贫弱群体转移,激励富人从“为富不仁”向“富而好仁”转变,实现穷富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为富不仁;富而好仁;制度;激励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0015-03
仁,是孔子的基本哲学思想,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包括孝、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对于富人,孔子主张应“富而不骄”、“富而好礼”。仁是礼的内在要求,礼是仁的外在体现,所以“好礼”即“归仁”。为富不仁一词源于孟子:“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后指富人唯利是图,为了发财致富,心狠手毒,没有一点儿仁慈的心肠。当今中国,人们把那些骄奢淫逸、挥霍浪费、傲慢无礼、贪婪成性等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富人的行为称之为为富不仁。
一、为富不仁是人治社会的道德判读,不是法治社会的认知理念和方式
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可以概括为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产出并对有限的社会财富做出公正分配。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认为,以道的显隐为标志,人类社会从低到高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低层次的社会是“大道既隐”的社会也即小康社会,高层次的社会是“大道之行”的社会即大同社会。这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在小康社会,“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简而言之,在这个社会,产权制度是私有制,实行按要素分配,这个社会必然存在贫富不均,因此这是一个不理想的社会,需要改进,向大同社会发展。
在大同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这个社会,产权制度是公有制,实现了按需分配,财富的分配高度公平,贫富分化消除了,整个社会和睦融洽,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和终极发展目标。
从儒家的社会理想可以推衍出儒家理想的社会分配状态是大同社会的按需分配,所以儒家的分配理想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但现实世界是小康社会,财产私有,贫富有别,如何做到“不患寡而患不均”呢?那就是通过教化,把“仁”的思想灌输进每个人的大脑,提升每个人特别是社会强者的内心修为,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强者(君王、显贵、富人)时时不忘救助穷者,实现穷富之间的守望相助,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儒家假定每个人都是可以教化的善人,“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可以从“格物致知”出发,经过不断的教化,使其最终具备“修齐治平”的能力,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社会成员,即使发财,也要“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这些具备理想儒家人格的社会成员必定是“身无半亩,心忧天下”(左宗棠)的志士仁人,这种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在这种社会价值观中,每个强者都被赋予了重大的社会责任,如果富人只是“独善其身”,不去“兼善天下”,就违背了儒家的“仁”的思想,就会被指责为富不仁。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这种价值观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任何一个人如果富裕之后仅仅满足于一家一户之乐,而不去关怀国家,关注社会,救助弱者,就会被贴上为富不仁的标签。
由是观之,儒家假定人生来就不平等,社会分为强者和弱者。因为“人之初,性本善”,所以强者天然地担负着救助弱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国家法定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能豁免的道德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社会谴责,所以为富不仁是古代中国一种典型的道德评判,这种评判赋予了穷人和富人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富人的社会义务显然要高于穷人。而道德评判未必具有科学性、合法性、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之上的法治社会假定人人生而平等,且假定“人之初,性本恶”,每个人都是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经济人”, 每个“经济人”要围绕稀缺的资源展开公平竞争,由于资源稀缺,所以其分配必然是非平均的,竞争的胜者自然占有较多的资源,竞争的输者则占有较少的资源,穷富由此出现,但是富人和穷人市场竞争的起点是公平的,富人是自利的“经济人”,穷人同样是自利的“经济人”,凡竞争必然有输有赢、有穷有富,而穷富都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在这场竞争中,只要双方按规则出牌,就没有“仁”与“不仁”的问题。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缺陷,就是合法有效的,就会受到法律的同等一体保护,法律不会因富人的财产或穷人的财产而有权利义务上的区别保护。在法律上,富人没有对穷人救助的义务,富人的钱再多也是其私有财产,只要没有被司法机构宣布为非法,如何处分是富人的私权,社会不得干预。法律不可能规定竞争的赢家把自己的财富拿出一部分来帮扶输家,因为,一方面这是公权对私权(私人财产权)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也是对市场法则的破坏。如果这样做,无异于事实上的“奖懒罚勤”, 竞争的价值就消失了,而且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所以,在法治社会,富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帮扶穷人的义务,为富不仁不是法治社会的认知理念和方式。
二、为富不仁是制度缺失的结果,不是因为富人的人性低劣
从一定意义上说,富人们是竞争的胜者、社会的强者,坐拥巨大财富,如果对社会的贫者冷酷无情,“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尽管这种行为不违法,但显然也会引发公众的反感乃至愤怒,引发贫富对立。可是在法治社会,富人法律上确实没有救助穷人的义务,法律也不能强迫富人们把私有财产无偿奉献给社会,但现代社会可以通过制度的演进和变革激励富人乐善好施、为富“有仁”。
人的行为都是制度约束的结果,制度如模具,人则如塑泥,塑泥被塑成什么完全取决于模具,同样,人的行为则决定于制度。制度设定了人的行为边界,如果越界,制度就会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所以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大的制约引领作用。好的善的制度会引导人们的行为更趋理性与文明,坏的恶的制度则会引导人们的行为滑向愚昧与野蛮。有人称赞西方的富人富有社会责任感,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西方的富人的仁不是“做”出来的,而是“逼”出来的,是各种严谨细密的制度逼迫的结果。以美国为例,有人称赞盖茨、巴菲特为代表的富人乐善好施,有社会责任感,其实这是美国的制度设计导致了这个结果,并非盖茨、巴菲特天生慈悲。美国是个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的国家,按美国法律规定,遗产税、赠与税最高可达55%。作为自利的“经济人”,没有一个人愿把自己的万贯家财无偿交给国家,但美国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富人把财产投入各种公益目的的基金会,则可免征赠与税,且捐赠人可以控制基金会,自由使用基金。而且依据美国法律,所有盈利性的法人机构如果向这类基金捐献或单独设立这类基金,其捐献款项可从公司所得税应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捐献是免税的。个人捐献也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富豪年老时将自己的财产捐献给社会,死后就从自己遗产中扣除,免征遗产税;子女继承的遗产如果捐献给社会,也免征继承税。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制度安排使美国富人们理性地认识到,与其死后把大把遗产上交国家,不如生前成立基金会,一来自己可以控制钱的消费,二来可以显名当代、扬名后世。所以,在美国由财团、企业和个人捐赠而成立的各种各样的慈善基金、科研基金、教育基金、赞助基金、奖励基金等数不胜数,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与之相比,仅奖学金种类就成千上万,其奥妙就在这里。
美国的案例说明,人的自利本性是天然的,人性向善还是向恶关键是看外在的制度如何激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D.C·诺斯说过,“如果社会创造出对一个海盗的激励,商人就会变成海盗;如果社会创造出一个对商人的激励,海盗就会变成商人。” 好的制度会使人性向善,坏的制度会使人性向恶。中国的富人的种种不仁之举并非中国的富人人性比美国的富人差,而是因为我们的有关制度设计不如人家的合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反向激励了中国的富人,自利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愿做对自身利益没有好处的事情,因此我们要做的是改进我们的相关具体制度,而不是仅仅从道德层面指责富人为富不仁。
三、用制度激励富人“富而好仁”,建构贫富和谐
D·C·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人。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他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按照D.C·诺思的逻辑,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构实现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分配问题上也如此。对于富人,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构激励富人将财富回报社会,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更加公平合理分配。
首先,应当在社会中弘扬节俭奉献、乐善好施的价值观并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在诺思的理论中,公序良俗、道德伦理都属制度的范畴,属于制度中的非正式规则。这种非正式规则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一个社会对节俭奉献、乐善好施、内敛中庸持赞同、支持、褒扬态度,而对豪奢炫富、吝啬贪婪、张扬粗俗持否定、反对、贬抑态度,则社会的富人们就会自觉按照社会的主流价值约束自己的言行,主动改变自己的消费方式,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主动向社会公益事业、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经济帮助,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向下转移。
其次,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制度设计,进行相互关联的制度安排,鼓励富人将财富回报社会。通过诸如遗产税、赠与税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激励富人把更多的私人财富投向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对这些公益性的投入免除其所有税费,鼓励富人们建立各种公益基金把其私人财富自动向社会贫弱阶层转移,实现财富的相对公平分配,从而建构贫富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贫富的和谐共处。
再次,应当从制度层面上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保证富人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威胁。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管子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都表达了一个基本思想,即有一定财产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这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同一种认知逻辑。要想让富人们热心慈善、担当更多社会责任,前提就是必须保证富人们的财产权得到严格的制度保护,在现代社会这种保护主要表现为法律保护。任何肆意干预、剥夺私人财产的社会都会极大遏制富人们的“仁”行善举,因为没有制度的保护,富人们的财产随时面临威胁。“人怕出名猪怕壮”,在财产权得不到有效制度保护的社会,富人们会理性地选择藏富,不会也不敢轻易行善。
最后,应当从制度层面上堵塞财富的非正当获得途径。任何带有原罪的财富,其主人都会时刻担心别人窥破他的隐私,而向社会捐助会把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所以他们往往会选择藏富,做一名不担当社会责任的隐形富豪。因此,作为一个健康成熟的社会,要通过不断地制度改进修补制度漏洞,消除那些妄图靠钻制度空子发财的人的机会,让富人的财富来源更加光明,这样才有利于激励富人们乐善好施、热心公益。
参考文献:
[1][美]R.H·科斯.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M]//.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
[2][美]D.C·诺思,L·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华夏出版社,1989;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5.
[3][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M]//.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4][美]亨·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5][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闫生金]
作者简介:付敬东(1969-),男,山东肥城人,硕士,中共泰安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关键词:为富不仁;富而好仁;制度;激励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0015-03
仁,是孔子的基本哲学思想,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包括孝、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对于富人,孔子主张应“富而不骄”、“富而好礼”。仁是礼的内在要求,礼是仁的外在体现,所以“好礼”即“归仁”。为富不仁一词源于孟子:“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后指富人唯利是图,为了发财致富,心狠手毒,没有一点儿仁慈的心肠。当今中国,人们把那些骄奢淫逸、挥霍浪费、傲慢无礼、贪婪成性等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富人的行为称之为为富不仁。
一、为富不仁是人治社会的道德判读,不是法治社会的认知理念和方式
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可以概括为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产出并对有限的社会财富做出公正分配。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认为,以道的显隐为标志,人类社会从低到高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低层次的社会是“大道既隐”的社会也即小康社会,高层次的社会是“大道之行”的社会即大同社会。这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在小康社会,“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简而言之,在这个社会,产权制度是私有制,实行按要素分配,这个社会必然存在贫富不均,因此这是一个不理想的社会,需要改进,向大同社会发展。
在大同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这个社会,产权制度是公有制,实现了按需分配,财富的分配高度公平,贫富分化消除了,整个社会和睦融洽,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和终极发展目标。
从儒家的社会理想可以推衍出儒家理想的社会分配状态是大同社会的按需分配,所以儒家的分配理想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但现实世界是小康社会,财产私有,贫富有别,如何做到“不患寡而患不均”呢?那就是通过教化,把“仁”的思想灌输进每个人的大脑,提升每个人特别是社会强者的内心修为,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强者(君王、显贵、富人)时时不忘救助穷者,实现穷富之间的守望相助,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儒家假定每个人都是可以教化的善人,“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可以从“格物致知”出发,经过不断的教化,使其最终具备“修齐治平”的能力,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社会成员,即使发财,也要“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这些具备理想儒家人格的社会成员必定是“身无半亩,心忧天下”(左宗棠)的志士仁人,这种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在这种社会价值观中,每个强者都被赋予了重大的社会责任,如果富人只是“独善其身”,不去“兼善天下”,就违背了儒家的“仁”的思想,就会被指责为富不仁。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这种价值观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任何一个人如果富裕之后仅仅满足于一家一户之乐,而不去关怀国家,关注社会,救助弱者,就会被贴上为富不仁的标签。
由是观之,儒家假定人生来就不平等,社会分为强者和弱者。因为“人之初,性本善”,所以强者天然地担负着救助弱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国家法定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能豁免的道德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社会谴责,所以为富不仁是古代中国一种典型的道德评判,这种评判赋予了穷人和富人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富人的社会义务显然要高于穷人。而道德评判未必具有科学性、合法性、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之上的法治社会假定人人生而平等,且假定“人之初,性本恶”,每个人都是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经济人”, 每个“经济人”要围绕稀缺的资源展开公平竞争,由于资源稀缺,所以其分配必然是非平均的,竞争的胜者自然占有较多的资源,竞争的输者则占有较少的资源,穷富由此出现,但是富人和穷人市场竞争的起点是公平的,富人是自利的“经济人”,穷人同样是自利的“经济人”,凡竞争必然有输有赢、有穷有富,而穷富都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在这场竞争中,只要双方按规则出牌,就没有“仁”与“不仁”的问题。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缺陷,就是合法有效的,就会受到法律的同等一体保护,法律不会因富人的财产或穷人的财产而有权利义务上的区别保护。在法律上,富人没有对穷人救助的义务,富人的钱再多也是其私有财产,只要没有被司法机构宣布为非法,如何处分是富人的私权,社会不得干预。法律不可能规定竞争的赢家把自己的财富拿出一部分来帮扶输家,因为,一方面这是公权对私权(私人财产权)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也是对市场法则的破坏。如果这样做,无异于事实上的“奖懒罚勤”, 竞争的价值就消失了,而且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所以,在法治社会,富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帮扶穷人的义务,为富不仁不是法治社会的认知理念和方式。
二、为富不仁是制度缺失的结果,不是因为富人的人性低劣
从一定意义上说,富人们是竞争的胜者、社会的强者,坐拥巨大财富,如果对社会的贫者冷酷无情,“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尽管这种行为不违法,但显然也会引发公众的反感乃至愤怒,引发贫富对立。可是在法治社会,富人法律上确实没有救助穷人的义务,法律也不能强迫富人们把私有财产无偿奉献给社会,但现代社会可以通过制度的演进和变革激励富人乐善好施、为富“有仁”。
人的行为都是制度约束的结果,制度如模具,人则如塑泥,塑泥被塑成什么完全取决于模具,同样,人的行为则决定于制度。制度设定了人的行为边界,如果越界,制度就会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所以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大的制约引领作用。好的善的制度会引导人们的行为更趋理性与文明,坏的恶的制度则会引导人们的行为滑向愚昧与野蛮。有人称赞西方的富人富有社会责任感,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西方的富人的仁不是“做”出来的,而是“逼”出来的,是各种严谨细密的制度逼迫的结果。以美国为例,有人称赞盖茨、巴菲特为代表的富人乐善好施,有社会责任感,其实这是美国的制度设计导致了这个结果,并非盖茨、巴菲特天生慈悲。美国是个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的国家,按美国法律规定,遗产税、赠与税最高可达55%。作为自利的“经济人”,没有一个人愿把自己的万贯家财无偿交给国家,但美国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富人把财产投入各种公益目的的基金会,则可免征赠与税,且捐赠人可以控制基金会,自由使用基金。而且依据美国法律,所有盈利性的法人机构如果向这类基金捐献或单独设立这类基金,其捐献款项可从公司所得税应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捐献是免税的。个人捐献也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富豪年老时将自己的财产捐献给社会,死后就从自己遗产中扣除,免征遗产税;子女继承的遗产如果捐献给社会,也免征继承税。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制度安排使美国富人们理性地认识到,与其死后把大把遗产上交国家,不如生前成立基金会,一来自己可以控制钱的消费,二来可以显名当代、扬名后世。所以,在美国由财团、企业和个人捐赠而成立的各种各样的慈善基金、科研基金、教育基金、赞助基金、奖励基金等数不胜数,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与之相比,仅奖学金种类就成千上万,其奥妙就在这里。
美国的案例说明,人的自利本性是天然的,人性向善还是向恶关键是看外在的制度如何激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D.C·诺斯说过,“如果社会创造出对一个海盗的激励,商人就会变成海盗;如果社会创造出一个对商人的激励,海盗就会变成商人。” 好的制度会使人性向善,坏的制度会使人性向恶。中国的富人的种种不仁之举并非中国的富人人性比美国的富人差,而是因为我们的有关制度设计不如人家的合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反向激励了中国的富人,自利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愿做对自身利益没有好处的事情,因此我们要做的是改进我们的相关具体制度,而不是仅仅从道德层面指责富人为富不仁。
三、用制度激励富人“富而好仁”,建构贫富和谐
D·C·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人。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他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按照D.C·诺思的逻辑,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构实现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分配问题上也如此。对于富人,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构激励富人将财富回报社会,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更加公平合理分配。
首先,应当在社会中弘扬节俭奉献、乐善好施的价值观并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在诺思的理论中,公序良俗、道德伦理都属制度的范畴,属于制度中的非正式规则。这种非正式规则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一个社会对节俭奉献、乐善好施、内敛中庸持赞同、支持、褒扬态度,而对豪奢炫富、吝啬贪婪、张扬粗俗持否定、反对、贬抑态度,则社会的富人们就会自觉按照社会的主流价值约束自己的言行,主动改变自己的消费方式,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主动向社会公益事业、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经济帮助,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向下转移。
其次,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制度设计,进行相互关联的制度安排,鼓励富人将财富回报社会。通过诸如遗产税、赠与税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激励富人把更多的私人财富投向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对这些公益性的投入免除其所有税费,鼓励富人们建立各种公益基金把其私人财富自动向社会贫弱阶层转移,实现财富的相对公平分配,从而建构贫富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贫富的和谐共处。
再次,应当从制度层面上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保证富人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威胁。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管子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都表达了一个基本思想,即有一定财产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这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同一种认知逻辑。要想让富人们热心慈善、担当更多社会责任,前提就是必须保证富人们的财产权得到严格的制度保护,在现代社会这种保护主要表现为法律保护。任何肆意干预、剥夺私人财产的社会都会极大遏制富人们的“仁”行善举,因为没有制度的保护,富人们的财产随时面临威胁。“人怕出名猪怕壮”,在财产权得不到有效制度保护的社会,富人们会理性地选择藏富,不会也不敢轻易行善。
最后,应当从制度层面上堵塞财富的非正当获得途径。任何带有原罪的财富,其主人都会时刻担心别人窥破他的隐私,而向社会捐助会把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所以他们往往会选择藏富,做一名不担当社会责任的隐形富豪。因此,作为一个健康成熟的社会,要通过不断地制度改进修补制度漏洞,消除那些妄图靠钻制度空子发财的人的机会,让富人的财富来源更加光明,这样才有利于激励富人们乐善好施、热心公益。
参考文献:
[1][美]R.H·科斯.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M]//.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
[2][美]D.C·诺思,L·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华夏出版社,1989;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5.
[3][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M]//.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4][美]亨·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5][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闫生金]
作者简介:付敬东(1969-),男,山东肥城人,硕士,中共泰安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