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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观察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阅读了大量有关农村土地的文献后,总结出三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通过土地流转真的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吗?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仅仅是简单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吗?土地流转真的能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吗?),并一一分析讨论,之后得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土地流转 规模经济 劳动力转移 农民利益
一、引言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已成为近几年来专家学者热议的话题之一。从本质上讲,土地流转就是土地权利的交易,从其本身的效率而言,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值得提倡的。然而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并不见得是好事。目前大部分支持土地流转的文献都是讲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地的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从而改善城乡二元结构,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然而,在观察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和阅读其他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文献之后,我们发现,以上提法还是值得商榷的:
1)通过土地流转真的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吗?
2)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仅仅是简单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吗?
3)土地流转真的能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吗?
二、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通过土地流转真的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吗?
1.关于规模经营的概念的澄清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出规模经济的定义:在既定的(不变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单位单一的或复合产品的成本,如果在某一区间生产的平均成本递减(或递增),那么,就可以说这里有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
规模经营是规模经济的另一种表述,是在一定规模限度内,因生产或经营规模扩大、平均成本下降、收益上升的趋势。这里注意,规模经营是与经济效益的提高相联系的,并非我们想象中的简单的集中经营就等同于规模经营。
2.关于农业生产的效率
农业生产必须以效率优先为原则,这不容置疑。但是,农业生产的效率究竟如何测定。大部分的研究都认为,测量农业效率可以依据农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要素的效率来判断,比如:土地、劳动和资本,因而考察农业效率的标准也应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一般而言,要应用农业生产的综合生产率 (TFP ,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即综合考虑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
3.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效率
诚然,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土地的集中经营,但集中经营能否实现规模经济并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证研究,都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大农场规模经营论、适度规模经营论和规模质疑论。
(1)大农场规模经营论
很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坚持农场更有效率,相信大农场可以更有效率地进行组织的研究工作以及生产农业机械化肥等投入并实现信息的共享。例如:
Cornia (1985)利用15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对农场规模和要素投入产出以及劳动生产率之间关系的分析表明,在孟加拉、秘鲁和泰国,农场规模和农业生产率之间呈正相关系;陈宗胜和陈胜(1982)从市场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小家庭农场导致地权分散且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和政府管理费用并转嫁到农民头上,从而导致农业效率低下。
(2)适度规模经营论
Hall和LeVeen(1978)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农业的研究发现,中型农场在成本节约方面表现最突出。Hoque (1988)同样发现孟加拉的农场规模和效率之间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关系:1—7英亩之间正相关,7英亩以上负相关,因此7英亩是最佳的规模。
(3)规模经营质疑论
这种观点更侧重于从农业生产效率特别是土地产出率的研究入手,对农业是否有规模经济提出质疑,例如:
Sen(1962)通过对印度农业部门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 以全要素生产率度量的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而单位土地产出水平则下降,即后来被称为农业发展中典型事实stylized fact 的IR关系(inverse relationship) ;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等(1996),通过文献综述总结出三条实践经验:农业生产中规模经济微弱,农场规模与效率反向相关,家庭农场比集体农场更有效,并指出西方大规模农场与效率之间的非因果关系,从而对中国理论与实践中的农业规模化倾向表示了反对。
这种基于土地产出率的质疑对于目前的中国是有意义的。这一点可以从冯海发《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变动趋势与增长模式》一文中得到证实:文中介绍了总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三种模式,即:以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土地生产率导向型、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劳动生产率导向型和以德、法、英、丹麦等为代表的中性导向型,并给出了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率应以土地生产率为导向一个合理的证明。
综上,农村土地流转确实能够提高土地的集中经营,但集中经营并不等同于规模经营。关于农地集中经营是否能够带来所谓的规模经济并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土地流转就能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二)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仅仅是简单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吗?
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石永明(2009)以2003—2006年重庆市璧山县为样本,对其劳动力转移指数和土地流转指数进行统计,然后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得:二者之间的相关性系数为0.979,表明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之间具有极强的相关关系。但是,众所周知,相关关系不意味着一定是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很强的相关关系并不能充分说明谁因谁果、孰前孰后的关系。在一般的文章中,大都将这种相关关系简单的解读为互为因果、相互促进,并据此提出所谓的“要通过土地流转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建议。真的应该这样吗?
本文认为:最好的模式是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来带动土地的自由流转,而非强行利用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来推动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原因在于:
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工业、城市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很大,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采取对农业大量的直接与间接投资,提高土地的集中程度,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去。这可视为一种“主动型”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郭政模,1986)。
而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邱长生等(2008)指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要经历一个中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身份、社会地位等都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是由于农民本身所具备的能量太低,同时又受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再次获取转移能量有限,只有小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与城市发生有效碰撞,转化为城市市民。
所以,目前中国并不具备那样的生产力水平,工业、城市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没有达到能够完全吸收并容纳那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程度。这样,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自愿的土地流转,而如果强行的利用政府开展土地流转来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则不仅违背农民的意愿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会给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麻烦。当务之急,政府要做的不是强行推动土地流转“赶走”农民,而是应该加强措施一方面提高农民自身的“能量”(教育水平、技术能力等),另一方面提高城市和工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剩余劳动力的“主动”转移来带动土地流转,而不是反向。
(三)土地流转真的能够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吗?
农民利益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凡是围绕“三农”问题的改革,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农民利益。然而在一个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的国家,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是无法抵御利益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各种非常规权利的侵害的。这一点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分析中存在普遍共识。
在实践中,农民的利益被低端固化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这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田宝玉(2004),在土地流转中,尤其是有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被侵犯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给予的补偿过低,大多数农民将此仅用于改善住房、子女婚嫁和偿还债务上,缺乏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必要的启动资本和到城镇居住条件,农民未来的生活出路堪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热衷于大规模“圈地”,低进高出,以地生财,并任意截留挪用补偿款,把本该属于失地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和增值据为已有,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土地流转中造成农民利益被侵害而流失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经济利益的趋动、监督机制的弱化。
尽管很多文献中提出了一些维护农民利益的机制,比如通过改革使土地产权明晰化、加强监督等,但是农业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谋是不容易被察觉,正像腐败问题处处存在人人知晓却总也消除不了一样,这种合谋造成的农民利益的损失是不容易消除的。在目前的中国尚未形成有效的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工业化、城市化还不能吸纳众多农民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农民的利益经不起这种损害,故当前不鼓励推行这种农户与盈利组织之间的土地流转。
三、本文的主张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地的集中经营但能不能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还不确定;目前中国应该采取措施由剩余劳动力转移带动土地流转,而不是强行推动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土地流转尤其是农户与盈利组织之间的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故本文认为:在目前中国的二三产业无法吸纳众多素质较低农村劳动力以及城市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潜入农民的体系的情况下,不主张在大范围推行土地流转,最好的方式是支持有能力的农户(外出技工与种田能手)之间的自愿流转,不鼓励农户与盈利公司等组织之间的土地流转。当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果已具备了吸纳劳动力和保障劳动力利益的体系的,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参考文献:
[1]Loren Brandt,李果等,中国土地的使用权和转移权:现状评价,经济学(季刊),2004年7月;
[2]蔡昉,2001,《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社会学研究》,第4期,44-51页;
[3]邱长生等,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关系的理论研究,农村经济,2008年第12期;
[4]许庆等,农地制度、土地细碎化与农民收入不平等,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5]陈卫平,农村产权改革对劳动力迁徙的影响,经济学(季刊),2004年10月;
[6]乔榛、焦方义、李楠,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1978—2004年中国农业增长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
[7]胡小平、孔喜梅,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利益保护,经济学家,2005年6月;
[8]郭江平,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与提高农业效率并行不悖,理论探索,2003年第3期;
[9]陈纪平,农场的性质、规模与效率,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3月;
[10]田宝玉,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农民利益的维护,农业经济,2004(9)
[11]王群,农业规模经营初探,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12]唐静、李后建,从博弈论角度论农村土地流转利得与损失,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 规模经济 劳动力转移 农民利益
一、引言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已成为近几年来专家学者热议的话题之一。从本质上讲,土地流转就是土地权利的交易,从其本身的效率而言,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值得提倡的。然而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并不见得是好事。目前大部分支持土地流转的文献都是讲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地的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从而改善城乡二元结构,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然而,在观察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和阅读其他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文献之后,我们发现,以上提法还是值得商榷的:
1)通过土地流转真的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吗?
2)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仅仅是简单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吗?
3)土地流转真的能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吗?
二、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通过土地流转真的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吗?
1.关于规模经营的概念的澄清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出规模经济的定义:在既定的(不变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单位单一的或复合产品的成本,如果在某一区间生产的平均成本递减(或递增),那么,就可以说这里有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
规模经营是规模经济的另一种表述,是在一定规模限度内,因生产或经营规模扩大、平均成本下降、收益上升的趋势。这里注意,规模经营是与经济效益的提高相联系的,并非我们想象中的简单的集中经营就等同于规模经营。
2.关于农业生产的效率
农业生产必须以效率优先为原则,这不容置疑。但是,农业生产的效率究竟如何测定。大部分的研究都认为,测量农业效率可以依据农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要素的效率来判断,比如:土地、劳动和资本,因而考察农业效率的标准也应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一般而言,要应用农业生产的综合生产率 (TFP ,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即综合考虑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
3.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效率
诚然,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土地的集中经营,但集中经营能否实现规模经济并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证研究,都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大农场规模经营论、适度规模经营论和规模质疑论。
(1)大农场规模经营论
很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坚持农场更有效率,相信大农场可以更有效率地进行组织的研究工作以及生产农业机械化肥等投入并实现信息的共享。例如:
Cornia (1985)利用15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对农场规模和要素投入产出以及劳动生产率之间关系的分析表明,在孟加拉、秘鲁和泰国,农场规模和农业生产率之间呈正相关系;陈宗胜和陈胜(1982)从市场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小家庭农场导致地权分散且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和政府管理费用并转嫁到农民头上,从而导致农业效率低下。
(2)适度规模经营论
Hall和LeVeen(1978)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农业的研究发现,中型农场在成本节约方面表现最突出。Hoque (1988)同样发现孟加拉的农场规模和效率之间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关系:1—7英亩之间正相关,7英亩以上负相关,因此7英亩是最佳的规模。
(3)规模经营质疑论
这种观点更侧重于从农业生产效率特别是土地产出率的研究入手,对农业是否有规模经济提出质疑,例如:
Sen(1962)通过对印度农业部门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 以全要素生产率度量的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而单位土地产出水平则下降,即后来被称为农业发展中典型事实stylized fact 的IR关系(inverse relationship) ;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等(1996),通过文献综述总结出三条实践经验:农业生产中规模经济微弱,农场规模与效率反向相关,家庭农场比集体农场更有效,并指出西方大规模农场与效率之间的非因果关系,从而对中国理论与实践中的农业规模化倾向表示了反对。
这种基于土地产出率的质疑对于目前的中国是有意义的。这一点可以从冯海发《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变动趋势与增长模式》一文中得到证实:文中介绍了总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三种模式,即:以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土地生产率导向型、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劳动生产率导向型和以德、法、英、丹麦等为代表的中性导向型,并给出了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率应以土地生产率为导向一个合理的证明。
综上,农村土地流转确实能够提高土地的集中经营,但集中经营并不等同于规模经营。关于农地集中经营是否能够带来所谓的规模经济并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土地流转就能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二)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仅仅是简单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吗?
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石永明(2009)以2003—2006年重庆市璧山县为样本,对其劳动力转移指数和土地流转指数进行统计,然后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得:二者之间的相关性系数为0.979,表明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之间具有极强的相关关系。但是,众所周知,相关关系不意味着一定是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很强的相关关系并不能充分说明谁因谁果、孰前孰后的关系。在一般的文章中,大都将这种相关关系简单的解读为互为因果、相互促进,并据此提出所谓的“要通过土地流转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建议。真的应该这样吗?
本文认为:最好的模式是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来带动土地的自由流转,而非强行利用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来推动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原因在于:
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工业、城市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很大,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采取对农业大量的直接与间接投资,提高土地的集中程度,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去。这可视为一种“主动型”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郭政模,1986)。
而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邱长生等(2008)指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要经历一个中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身份、社会地位等都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是由于农民本身所具备的能量太低,同时又受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再次获取转移能量有限,只有小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与城市发生有效碰撞,转化为城市市民。
所以,目前中国并不具备那样的生产力水平,工业、城市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没有达到能够完全吸收并容纳那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程度。这样,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自愿的土地流转,而如果强行的利用政府开展土地流转来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则不仅违背农民的意愿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会给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麻烦。当务之急,政府要做的不是强行推动土地流转“赶走”农民,而是应该加强措施一方面提高农民自身的“能量”(教育水平、技术能力等),另一方面提高城市和工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剩余劳动力的“主动”转移来带动土地流转,而不是反向。
(三)土地流转真的能够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吗?
农民利益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凡是围绕“三农”问题的改革,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农民利益。然而在一个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的国家,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是无法抵御利益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各种非常规权利的侵害的。这一点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分析中存在普遍共识。
在实践中,农民的利益被低端固化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这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田宝玉(2004),在土地流转中,尤其是有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被侵犯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给予的补偿过低,大多数农民将此仅用于改善住房、子女婚嫁和偿还债务上,缺乏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必要的启动资本和到城镇居住条件,农民未来的生活出路堪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热衷于大规模“圈地”,低进高出,以地生财,并任意截留挪用补偿款,把本该属于失地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和增值据为已有,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土地流转中造成农民利益被侵害而流失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经济利益的趋动、监督机制的弱化。
尽管很多文献中提出了一些维护农民利益的机制,比如通过改革使土地产权明晰化、加强监督等,但是农业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谋是不容易被察觉,正像腐败问题处处存在人人知晓却总也消除不了一样,这种合谋造成的农民利益的损失是不容易消除的。在目前的中国尚未形成有效的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工业化、城市化还不能吸纳众多农民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农民的利益经不起这种损害,故当前不鼓励推行这种农户与盈利组织之间的土地流转。
三、本文的主张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地的集中经营但能不能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还不确定;目前中国应该采取措施由剩余劳动力转移带动土地流转,而不是强行推动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土地流转尤其是农户与盈利组织之间的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故本文认为:在目前中国的二三产业无法吸纳众多素质较低农村劳动力以及城市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潜入农民的体系的情况下,不主张在大范围推行土地流转,最好的方式是支持有能力的农户(外出技工与种田能手)之间的自愿流转,不鼓励农户与盈利公司等组织之间的土地流转。当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果已具备了吸纳劳动力和保障劳动力利益的体系的,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参考文献:
[1]Loren Brandt,李果等,中国土地的使用权和转移权:现状评价,经济学(季刊),2004年7月;
[2]蔡昉,2001,《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社会学研究》,第4期,44-51页;
[3]邱长生等,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关系的理论研究,农村经济,2008年第12期;
[4]许庆等,农地制度、土地细碎化与农民收入不平等,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5]陈卫平,农村产权改革对劳动力迁徙的影响,经济学(季刊),2004年10月;
[6]乔榛、焦方义、李楠,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1978—2004年中国农业增长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
[7]胡小平、孔喜梅,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利益保护,经济学家,2005年6月;
[8]郭江平,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与提高农业效率并行不悖,理论探索,2003年第3期;
[9]陈纪平,农场的性质、规模与效率,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3月;
[10]田宝玉,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农民利益的维护,农业经济,2004(9)
[11]王群,农业规模经营初探,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12]唐静、李后建,从博弈论角度论农村土地流转利得与损失,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