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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6-0091-2
1994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实行分税制,是以新税制实施为契机,建立地方税体系框架。过去几年的税收体质运行情况说明,实行分税制来有效地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可以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地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当前地方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健全,很多问题也制约着地方税收体系的合理建立。
一、税种设置不合理
按行政区划来收取分配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中央政府所有,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分配给地方政府所有。这是根据隶属关系进行分配的老做法。把工商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与各级政府财政捆绑在一起,把企业利润和税收混合在一起,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也混在一起,造成了地方财政分权,中央财政紧缺的难题。这样不利于各级政府职能的规范,也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在实践中还会存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收入分配难以确定,甚至会产生混税混库现象。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归属不同部门,带有很强的部门隶属关系,同一的税种按不同的纳税人被不恰当地分为两块,不利于税收内部功能的发挥,同时也不符合按受益原则进行划分。
划分税种的归属部门时会较多考虑税种是否符合税务部门的财政功能,而很少考虑按税种调节功能来归属相应部门。现行的分税制度,分配税收收入时会更多想到要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没有想到这样分配是否达到税收调整经济的预期效果。
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散,规模小。目前多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很不稳定,税源分散规模小,税收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因此,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很少,使得地方税收的杠杆效应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制度改革力度不足
不同的地方税收体系不同,不统一。对国内企业采用内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这样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体系的接轨融合,还会造成了虚假的“三资”企业增加,减少地方税收。
同时一些税收已经老化,但未及时修订。如农业税,屠宰税是在50年代提出的,现在已经不再适用,还执行老税法很不符合实际。这样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还有一些税种应该开征而没有征收。如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这些新的税种是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应经开始征收,但中国没有设立开始征收这些税,使得我国税收的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和社会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三、税收种类存在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第一,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收入分项计算,计算的很复杂,还不能采用累进税率,这样从总体上就不能实现对纳税人的量能纳税和税收负担公平。第二,纳税人的确定不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只面向自然人中的一部分,制定的不明确会使的对纳税人定义紊乱。第三,费用中扣除部分的标准和内容的问题。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式,部分应税收入是对收入800元以上的部分开始征收,可能会造成收入分解,多次减免和合理避税的问题。第四,免税项目很多侵害了税基。第五,税率问题。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现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与国际上的相比有三点不同:一是税率太多,太复杂;二是税率档次太多;三是边际税率有差异。例如纳税人的不同收入种类实行不同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行收入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适用税率是35%,这是很容易让人觉得税负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第一,仍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不统一,不利于平等竞争;就算对内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尽管新规定是33%,但下设(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使得大、中、小企业的税负不公平;同时沿海地区使用15%的税率,也就造成东方部地区的企业税负不公平;股份制企业税率也不统一,股份制企业和非股份制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样;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相比税率也不同的,前者55%,后者33%,税收负担很不公平。第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所得税会计制度不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计税工资的问题;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内容及标准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金,准备金提取和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扣除生产和业务招待费,使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一般超支。第三,由于税收制度和金融系统本身的问题,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集中化,不利于深化改革。
城市建设税存在的问题。首先,此税种的地位较低。城市建设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但它是依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种税收的总和征收的,受到的干扰因素大,稳定性不足。第二,享受与负担不相符。如城建税不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而外商投资企业也享受了市政建设却不用承担城市建设税。第三,税收负担不公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交叉征收,使得城市建设税也重复征收。第四,收入稳定性不足。依附流转税的附征,受它们的影响大,使得地方的税收收入不稳定。第五,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而随附征收的城市建设税完全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会产生征收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问题,征收难度大。第六,税率设计不合理。城市建设税按行政区域不同设计7%,5%,1%三级不同的税率,税负差异大,不平衡,同时,由于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范围差别大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变化,使得原有的税率设计不合理。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第一,调节广度不够,开征范围狭窄,没有充分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普遍征税的原则。目前仅对矿藏资源征税,调节范围仅限于采掘业,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都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实际上这些资源各地以另外形式收取费用。如附加费、企业建设基金等。第二,资源税具体税额的核足和调整,技术指标复杂,工作量大,难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纳税少、税收负担仍显不平。第三,财权税权不统一,影响地方财政平衡。资源税现属地方收入,而立法权解释及税额调整权都集中在中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同调节税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征税范围上忽略了外商投资企业,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平。第二,在行业类别划分标准上,对第三产业划分较粗,而对新兴行业却未能及时反映:第三,在费用扣除问题上,对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费用也征税,如城市配套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配套费、水增容费等征税,依据不足。
四、地税体系完善的几种做法
我国地方税制在改革中起步、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发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我国目前的地方税制仍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加快税收立法。依法治税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作为税法主体的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来界定。如果税收立法缺位,将造成许多涉税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无法保证执法的需要,从而增加征管成本、降低征管效率。另外,可能引致税务机关超越自身的职责权限,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诱发纳税人不遵从,损害协同工作的效率。因此,应加快制订《税收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通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地方税制体系,必须首先确立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然后制定颁布地方税法大纲;同时规范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量限、管理体制等,以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一,要给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业或政府都应该分散决策。现代公共经济学的观点指出,公共产品的水是分层次的,根据其受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公共物品。如果由中央政府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就会影响到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原因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公共决策的正确要以全面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的。比较来说,地方政府是接近当地人民,对地方公共品需求的了解较中央政府更全面准确。当人们在经济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很难通过直接手段直接控制来达成目标时,就需要采用分散决策得方法,对资源进行最优配置,做出最优的社会经济决策。地方政府相对独立,这也满足激励机制的设计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有更多的独立税权。
第二,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首先,要改变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征和分配收入的方式,要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将企业所得税变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地方政府分享收入;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把收入分类税收制度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变化,简化税收扣除和税率,统一税收扣除内容和标准。
第三,支持和发展地方税源。目前,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和资源,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地方税源建设,建设相对独立和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力争把地方政府的税基这块“蛋糕”做大,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努力使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增加到70%以上,为当地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使用行政和经济功能。在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下,加强地方税源建设的总体构思是:稳定第一产业的发展,加快第二产业的发展,大力扶植第三产业的发展。具体包括:(1)持续发展第一产业,稳固基本的税收来源;(2)加快第二产业的发展,培育重点重要的税收来源;(3)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培育新的收入来源。
【作者简介】王楠:天津财经大学2012级MP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6-0091-2
1994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实行分税制,是以新税制实施为契机,建立地方税体系框架。过去几年的税收体质运行情况说明,实行分税制来有效地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可以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地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当前地方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健全,很多问题也制约着地方税收体系的合理建立。
一、税种设置不合理
按行政区划来收取分配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中央政府所有,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分配给地方政府所有。这是根据隶属关系进行分配的老做法。把工商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与各级政府财政捆绑在一起,把企业利润和税收混合在一起,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也混在一起,造成了地方财政分权,中央财政紧缺的难题。这样不利于各级政府职能的规范,也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在实践中还会存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收入分配难以确定,甚至会产生混税混库现象。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归属不同部门,带有很强的部门隶属关系,同一的税种按不同的纳税人被不恰当地分为两块,不利于税收内部功能的发挥,同时也不符合按受益原则进行划分。
划分税种的归属部门时会较多考虑税种是否符合税务部门的财政功能,而很少考虑按税种调节功能来归属相应部门。现行的分税制度,分配税收收入时会更多想到要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没有想到这样分配是否达到税收调整经济的预期效果。
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散,规模小。目前多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很不稳定,税源分散规模小,税收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因此,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很少,使得地方税收的杠杆效应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制度改革力度不足
不同的地方税收体系不同,不统一。对国内企业采用内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这样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体系的接轨融合,还会造成了虚假的“三资”企业增加,减少地方税收。
同时一些税收已经老化,但未及时修订。如农业税,屠宰税是在50年代提出的,现在已经不再适用,还执行老税法很不符合实际。这样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还有一些税种应该开征而没有征收。如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这些新的税种是地方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应经开始征收,但中国没有设立开始征收这些税,使得我国税收的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和社会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三、税收种类存在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第一,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收入分项计算,计算的很复杂,还不能采用累进税率,这样从总体上就不能实现对纳税人的量能纳税和税收负担公平。第二,纳税人的确定不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只面向自然人中的一部分,制定的不明确会使的对纳税人定义紊乱。第三,费用中扣除部分的标准和内容的问题。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式,部分应税收入是对收入800元以上的部分开始征收,可能会造成收入分解,多次减免和合理避税的问题。第四,免税项目很多侵害了税基。第五,税率问题。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现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与国际上的相比有三点不同:一是税率太多,太复杂;二是税率档次太多;三是边际税率有差异。例如纳税人的不同收入种类实行不同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行收入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适用税率是35%,这是很容易让人觉得税负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第一,仍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不统一,不利于平等竞争;就算对内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尽管新规定是33%,但下设(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使得大、中、小企业的税负不公平;同时沿海地区使用15%的税率,也就造成东方部地区的企业税负不公平;股份制企业税率也不统一,股份制企业和非股份制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样;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相比税率也不同的,前者55%,后者33%,税收负担很不公平。第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所得税会计制度不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计税工资的问题;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内容及标准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金,准备金提取和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扣除生产和业务招待费,使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一般超支。第三,由于税收制度和金融系统本身的问题,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集中化,不利于深化改革。
城市建设税存在的问题。首先,此税种的地位较低。城市建设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但它是依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种税收的总和征收的,受到的干扰因素大,稳定性不足。第二,享受与负担不相符。如城建税不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而外商投资企业也享受了市政建设却不用承担城市建设税。第三,税收负担不公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交叉征收,使得城市建设税也重复征收。第四,收入稳定性不足。依附流转税的附征,受它们的影响大,使得地方的税收收入不稳定。第五,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而随附征收的城市建设税完全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会产生征收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问题,征收难度大。第六,税率设计不合理。城市建设税按行政区域不同设计7%,5%,1%三级不同的税率,税负差异大,不平衡,同时,由于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范围差别大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变化,使得原有的税率设计不合理。
资源税存在的问题。第一,调节广度不够,开征范围狭窄,没有充分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普遍征税的原则。目前仅对矿藏资源征税,调节范围仅限于采掘业,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都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实际上这些资源各地以另外形式收取费用。如附加费、企业建设基金等。第二,资源税具体税额的核足和调整,技术指标复杂,工作量大,难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纳税少、税收负担仍显不平。第三,财权税权不统一,影响地方财政平衡。资源税现属地方收入,而立法权解释及税额调整权都集中在中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同调节税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征税范围上忽略了外商投资企业,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平。第二,在行业类别划分标准上,对第三产业划分较粗,而对新兴行业却未能及时反映:第三,在费用扣除问题上,对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费用也征税,如城市配套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配套费、水增容费等征税,依据不足。
四、地税体系完善的几种做法
我国地方税制在改革中起步、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发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我国目前的地方税制仍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加快税收立法。依法治税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作为税法主体的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来界定。如果税收立法缺位,将造成许多涉税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无法保证执法的需要,从而增加征管成本、降低征管效率。另外,可能引致税务机关超越自身的职责权限,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诱发纳税人不遵从,损害协同工作的效率。因此,应加快制订《税收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通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地方税制体系,必须首先确立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然后制定颁布地方税法大纲;同时规范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量限、管理体制等,以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一,要给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业或政府都应该分散决策。现代公共经济学的观点指出,公共产品的水是分层次的,根据其受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公共物品。如果由中央政府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就会影响到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原因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公共决策的正确要以全面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的。比较来说,地方政府是接近当地人民,对地方公共品需求的了解较中央政府更全面准确。当人们在经济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很难通过直接手段直接控制来达成目标时,就需要采用分散决策得方法,对资源进行最优配置,做出最优的社会经济决策。地方政府相对独立,这也满足激励机制的设计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有更多的独立税权。
第二,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首先,要改变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征和分配收入的方式,要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将企业所得税变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地方政府分享收入;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把收入分类税收制度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变化,简化税收扣除和税率,统一税收扣除内容和标准。
第三,支持和发展地方税源。目前,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和资源,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地方税源建设,建设相对独立和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力争把地方政府的税基这块“蛋糕”做大,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努力使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增加到70%以上,为当地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使用行政和经济功能。在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下,加强地方税源建设的总体构思是:稳定第一产业的发展,加快第二产业的发展,大力扶植第三产业的发展。具体包括:(1)持续发展第一产业,稳固基本的税收来源;(2)加快第二产业的发展,培育重点重要的税收来源;(3)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培育新的收入来源。
【作者简介】王楠:天津财经大学2012级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