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光明网一篇“不能再对教育惩戒权避而不谈”为题,报道了网友在微博上反映宿州三中高一(18)班学生“集体下跪”的新闻,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讨论的结果,几乎一致认为,教育的适度惩戒是必要的。作为一名从事基础教育十五年的基层教育工作者,我非常赞同网友们的意见。但说着容易,做着难。惩戒如何适“度”?“度”在哪里?教育惩戒权的授予,会不会被异化,被滥用,从而引发另一波社会问题?笔者作了一番思考,觉得教育的“适度惩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既能发挥教育“适度惩戒”的价值作用,又能避免产生新的问题。
国家层面制定明确而具体的惩戒规范。做到惩戒有据,方能惩戒有度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对未成年学生,也是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具体界限,从而给教师套上了无限制的紧箍咒,教师的任何一种对学生的惩罚性行为,几乎都可以理解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所以,教师畏首畏尾,不敢管理,最终师道不存,教育沦陷。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虽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适当的教育方式,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万个人对这个适当的方式就有一万个解释。到后来,直接异化成只要批评教育不出事,家长不闹事,就是适当的方式。只要家长有意见,学生出了事,就不是适当的方式。
纵观上面的法律与规定,我们发现,颁布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效果却不见得尽如人意。其关键点就是,对规则没有具体而细化的解释,在实际运用与操作过程中,没法掌控。在韩国《教育处罚法》中,对教师实施处罚所用戒尺的长度、厚度,对男女生的处罚量,以及实施处罚的部位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美国也对教师的惩戒权,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在实施“适度惩戒”的时候也一定要惩戒有据。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包括:犯什么样的错误,犯了几次,跟前面相比,有没有进步,没有进步,拒不悔改,我们可以实施怎样的惩戒性教育,有进步,我们又该实施怎样的惩戒性教育,以及如何实施等等,都要明确而具体,甚至在何处、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都要有明文规定。让“适度惩戒”教育既有据可依,又不至于超“度”。
建立校园惩戒资格准入制度,成立专门的惩戒教师队伍并定期考核
我国幅员辽阔,且东西部发展极不均衡,又时值国家城市化进程转型之际,大量高素质教师向城市涌入,并向南方经济发达地区迁移。这就使得教师素质的城乡差距,南北差距,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实施全国上下一刀切,人人都是道德的楷模,个个享有教育的“适度惩戒”权力,就会出现新一轮的权力异化与滥用。更何况,我国人口众多,受教育人口也就多,教师的数量也就庞大。在庞大的数字背后,出现一两个害群之马一点都不奇怪,但是我们可以不给他害群的机会。我们像考取教师资格证那样,来考取教育的“适度惩戒”权,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认证制度,合格继续享有,不合格则取消。在每一个学校里,由考取“适度惩戒”权的教师来组建队伍,统一行使该校的“适度惩戒”权,不是这个队伍的没有资格行使这个权力。这不仅保证了行使“适度惩戒”权教师队伍的高素质,也方便管理和培训,一举多得。
设立“适度惩戒”公共区域,让“适度惩戒”在阳光下进行
惩戒教育的关键点在于“适度”,但偏偏这个“适度”就让人难以把控,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地方,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是家长觉得吃了哑巴亏,就是教师和学校觉得受了冤屈,甚至兼而有之。那我们现在就可以,在固定的区域实施“适度惩戒”。这个区域我们可以有摄像头,全程监控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得当;我们可以有专门的“适度惩戒”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可以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社区志愿者、关工委的代表等),最后大家共同签字确认。让我们的“惩戒教育”在阳光下进行,就可以让社会和家长少了很多猜测,也就避免了很多本就不存在的矛盾。
利用网络、媒体、家长学校进行定向宣传,让“适度惩戒”被理解与认可,直至形成社会共识
古时,遇师叱咄,色愈恭,礼愈至,不敢出一言以复。然时至今日,已不是出言不逊的问题,拳脚相向,刀光剑影已屡见不鲜。这里除了教师的教育方法、学生的个人素质外,也跟全社会的价值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现在,不仅很多孩子性格乖戾,得罪不起。很多溺爱的父母,也禁不住孩子受一点点委屈,轻则找教师理论,俨然一副教育大家的模样,重则纠三朋四友,来学校吵闹一番。如果这样,实施“适度惩戒”教育就很有难度。这种教育的实施最好家校联动,且得到家长的理解与配合。否则,即便强行实施,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利用多种渠道,进行适度宣传,让家长、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形成“适度惩戒”教育的价值观念,让他们能够认可并理解“适度惩戒”也是一种教育,甚至也是一种爱时,我们必定事半功倍。
从前,人们崇尚棍棒出孝子,过度迷信“暴力”。后来,人们强调赏识教育,即便学生错的一无是处,也要从错误当中勉强的找出所谓优点加以表扬,实施赏识性教育。其实过犹不及,两种极端都不可取。 “适度惩戒”的教育肯定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教育的作用价值也必定十分有限。但是如果将“适度惩戒”教育绝对地从教育方式中排除,则显然也是缺乏道理,不够理智的。
(作者單位:江苏省兴化市昭阳湖初级中学)
国家层面制定明确而具体的惩戒规范。做到惩戒有据,方能惩戒有度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对未成年学生,也是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具体界限,从而给教师套上了无限制的紧箍咒,教师的任何一种对学生的惩罚性行为,几乎都可以理解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所以,教师畏首畏尾,不敢管理,最终师道不存,教育沦陷。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虽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适当的教育方式,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万个人对这个适当的方式就有一万个解释。到后来,直接异化成只要批评教育不出事,家长不闹事,就是适当的方式。只要家长有意见,学生出了事,就不是适当的方式。
纵观上面的法律与规定,我们发现,颁布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效果却不见得尽如人意。其关键点就是,对规则没有具体而细化的解释,在实际运用与操作过程中,没法掌控。在韩国《教育处罚法》中,对教师实施处罚所用戒尺的长度、厚度,对男女生的处罚量,以及实施处罚的部位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美国也对教师的惩戒权,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在实施“适度惩戒”的时候也一定要惩戒有据。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包括:犯什么样的错误,犯了几次,跟前面相比,有没有进步,没有进步,拒不悔改,我们可以实施怎样的惩戒性教育,有进步,我们又该实施怎样的惩戒性教育,以及如何实施等等,都要明确而具体,甚至在何处、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都要有明文规定。让“适度惩戒”教育既有据可依,又不至于超“度”。
建立校园惩戒资格准入制度,成立专门的惩戒教师队伍并定期考核
我国幅员辽阔,且东西部发展极不均衡,又时值国家城市化进程转型之际,大量高素质教师向城市涌入,并向南方经济发达地区迁移。这就使得教师素质的城乡差距,南北差距,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实施全国上下一刀切,人人都是道德的楷模,个个享有教育的“适度惩戒”权力,就会出现新一轮的权力异化与滥用。更何况,我国人口众多,受教育人口也就多,教师的数量也就庞大。在庞大的数字背后,出现一两个害群之马一点都不奇怪,但是我们可以不给他害群的机会。我们像考取教师资格证那样,来考取教育的“适度惩戒”权,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认证制度,合格继续享有,不合格则取消。在每一个学校里,由考取“适度惩戒”权的教师来组建队伍,统一行使该校的“适度惩戒”权,不是这个队伍的没有资格行使这个权力。这不仅保证了行使“适度惩戒”权教师队伍的高素质,也方便管理和培训,一举多得。
设立“适度惩戒”公共区域,让“适度惩戒”在阳光下进行
惩戒教育的关键点在于“适度”,但偏偏这个“适度”就让人难以把控,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地方,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是家长觉得吃了哑巴亏,就是教师和学校觉得受了冤屈,甚至兼而有之。那我们现在就可以,在固定的区域实施“适度惩戒”。这个区域我们可以有摄像头,全程监控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得当;我们可以有专门的“适度惩戒”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可以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社区志愿者、关工委的代表等),最后大家共同签字确认。让我们的“惩戒教育”在阳光下进行,就可以让社会和家长少了很多猜测,也就避免了很多本就不存在的矛盾。
利用网络、媒体、家长学校进行定向宣传,让“适度惩戒”被理解与认可,直至形成社会共识
古时,遇师叱咄,色愈恭,礼愈至,不敢出一言以复。然时至今日,已不是出言不逊的问题,拳脚相向,刀光剑影已屡见不鲜。这里除了教师的教育方法、学生的个人素质外,也跟全社会的价值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现在,不仅很多孩子性格乖戾,得罪不起。很多溺爱的父母,也禁不住孩子受一点点委屈,轻则找教师理论,俨然一副教育大家的模样,重则纠三朋四友,来学校吵闹一番。如果这样,实施“适度惩戒”教育就很有难度。这种教育的实施最好家校联动,且得到家长的理解与配合。否则,即便强行实施,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利用多种渠道,进行适度宣传,让家长、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形成“适度惩戒”教育的价值观念,让他们能够认可并理解“适度惩戒”也是一种教育,甚至也是一种爱时,我们必定事半功倍。
从前,人们崇尚棍棒出孝子,过度迷信“暴力”。后来,人们强调赏识教育,即便学生错的一无是处,也要从错误当中勉强的找出所谓优点加以表扬,实施赏识性教育。其实过犹不及,两种极端都不可取。 “适度惩戒”的教育肯定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教育的作用价值也必定十分有限。但是如果将“适度惩戒”教育绝对地从教育方式中排除,则显然也是缺乏道理,不够理智的。
(作者單位:江苏省兴化市昭阳湖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