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社区内草根NGO的生长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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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公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下,以北京市品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例,分析了限制社区内草根NGO生长的合法性获取、资金来源、服务有效性和专业技能等问题,阐释了实践中的草根NGO如何破解上述制约因素,提供了一种分析草根NGO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小型社区;草根NGO;业主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2-0106-05
  
  一、 理论前提和社会背景
  目前,我国学界普遍将独立于政府和私人领域的公民社会作为将来社会发展的一个理想类型。公民社会理论着眼于社会组织的不断成熟,推动公民与国家和企业博弈力量的增长,从而推动社会公平和自由的进步。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是建设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和切入点。
  美国学者萨拉蒙认为,非政府组织有五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利益分配性、自治性、自愿性,以及两条属性限制:非宗教性,活动不是为了吸收新教徒;非政治性,不卷入推选公职候选人。[1](4)对于草根NGO所谓的草根性,国外学者主要认为他们是基于社区的志愿者组织,重点突出了草根NGO的社区性特征,以社区地域为限制,规模较小、相对处于初级阶段的NGO。“草根志愿组织是由有着共同利益目标或者直接行动的社区成员进行集体倡议的形式之一,它在形成之初以一个议题为基础,它基于本地动员,服务于集体目标的达成。”[2]
  中国存在大量的拥有政府背景的NGO组织(GONGO),因实行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而导致注册门槛比较高。因而在中国的语境中,草根NGO更加突出其民间性,或者因法律身份未注册,或者实行工商注册。
  对于一个NGO而言,制约其生存与发展最关键因素的是它所存在于其中的制度环境,以及它所能获取的社会资源。外部制约的因素主要是宏观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资源主要是组织的合法性、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困境[3]。面对政府,NGO一般采取自我克制策略,让国家容忍草根NGO的存在,随后展示自身价值,将自身纳入行政系统,或者和政府发生符号性的关系来自身合法化。同时通过采用与法律规定、公众信仰或者社会惯例相符合的组织形式,从仪式上显示对制度的遵从,以维持组织的合法性。
  草根NGO的主要行动是非正式政治,即在国家底线控制的夹缝中求生存,通过寻找代言人,和政府官员搞关系,以行为的合理性来谋求身份合法性,寻求媒体支持,结交盟友利益互换等方式来达成的,虽然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因为非正式性导致其社会关系随意性,与组织的领导人的人格魅力关系巨大,因此有很大的缺点。
  从学术定义来看,业主委员会就属于草根NGO组织。由于目前居民委员会日趋成为街道办事处的执行机构,丧失了居民自治功能,同时物业公司不断出现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些城市社区尤其是中小型城市社区的业主开始联合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谋求物业方面的业主自治,开始了打破城市社区内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四方治理格局的尝试。
  本文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笔者在2010年5月对品阁小区自治的调研中收集的。一部分是对品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的实地访谈记录,一部分来源于在网络上搜集的相关资料和报道。
  二、 品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
  (一)品阁小区基本情况
  品阁小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共有148户业主,居民500人左右,属于典型的小型社区。小区居民以年轻人为主,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5%,职业身份以白领居多,有21个北京交通大学的教师,10名高级工程师。小区在2004年建成伊始,就出现质量问题和物业问题。小区居民依托最初购房时的业主论坛“六人行”,逐渐发展为业主委员会,又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三自品格社区服务中心”,取代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有完整的信息收集机制和財务公开制度。目前,该小区作为北京市的首家自管小区,已经实施了三年多的“自治”,物业费从以往的2.74元/㎡降低到目前的1.6元/㎡,且仍实现了盈余,还兴建了19个项目,小区运转平稳有序。
  在品阁小区的自治中,SLT起着关键性的代表和领导作用。SLT曾经是东北某家上万人工厂的厂长,拥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博弈能力。SLT带领业主周旋于物业、开发商之间,赶走了原物业管理企业,并争取区政府和街道的支持,顺利地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为业主大会的召开铺平了道路。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契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在品阁小区,也存在着普遍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首先,物业管理混乱,收费依据不明确。据调查,34%的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37%的业主仅仅表示“一般满意”;其次,物业公司直接侵犯业主产权,占用、挪用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再次,在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做主,将地下防空设施改建为地下车库并出租盈利,利润据为己有。这些问题造成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激化。
  经过小区内从事法律工作的业主研究发现,《物权法》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经历了物业公司突然撤出小区、导致物业服务空白后,小区业主在SLT带领下,用38天筹备了业主委员会并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SLT等人通过楼层召集人和联络人,向全体业主发放了调查表,商讨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式。当时有三种选择,一是原有的物业公司继续管理,二是招标选择新的物业公司,三是业主自治管理。在收回的100余份调查表里,各有一人选择前两种方式,其他人都选择了自治管理。就这样,品阁小区开始实行自治管理。
  (三)登记合法性的获取:软磨硬泡、贴标签和工商注册
  虽然有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保障,但是品阁小区在取得政府注册的过程中还是充满了困难。由于品阁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没有办理过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事宜,因此在办理过程中政府持保守与谨慎的态度。根据康晓光的解释,政府面对一个新的社会组织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它挑战政府权威的能力[4]。虽然有法律条文的合法性,但为了自身政绩的安全,通过久拖不决来对这个组织进行观察,是政府行动的一个策略。
  首先,由小区内精通法律知识的年轻人搜集相关法律条文,对政府的各种不合理的借口进行反驳。随后,小区代表SLT“天天泡街道办事处”,通过了38天的连续造访,街道办事处的态度终于松动了。同时,业委会也通过和小区的居民委员会搞好关系来争取一个正面的“标签”。 在小区物业撤离之初以及后来自治的物业公司成立之后,业委会一直坚持使用“四零五零”的下岗失业人员,因此和居委会的关系非常好,拥有了“支持社区再就业工作”的名声。经过各个方面的不断努力,业委会最终成功注册。
  为了合法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小区在成立业委会的时候,考虑到物业管理、税收缴纳、对外合同等因素,又成立了“北京三自品阁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自公司”)。小区的148户业主都是“三自公司”的股东,业委会相当于董事会,“三自公司”的总经理相当于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向业委会负责,业委会向全体业主负责。最终,业委会和“三自公司”合二为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实际上采取了所谓的“组织外形化策略”,是组织面对制度环境的压力时的生存策略。这种理性选择行为是行动者对制度环境做出估计和判断、对各种可能行动路线的成本和收益反复权衡、计算之后做出的。[5]通过采用与法律规定相符合的公司制组织形式,相对于政府和社区公众而言,较为陌生的业委会从形式上显示了对制度的遵从。由于该组织正在进行的是普遍为社会熟识和接受的市场行为,所以政府可以用自身熟识的政策和态度来对待它。这种策略解决了业委会从事物业管理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受到政府对组织行为的指责,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尽可能宽松的环境和尽可能多的机会。
  (四)“三三制”的物业资金运作模式和业主共同财产保全制度
  草根NGO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就是资金。因为缺乏捐助者和服务的购买者,很多草根NGO的活动陷入困境,而拥有较多资金支持的草根NGO也往往陷入资金的“父权主义”桎梏当中,出现“志愿失灵”。“三自公司”实行的是年终经营利润“三三制”,即1/3的利润按照业主房屋面积分配冲减物业费,1/3的利润用于小区基本建设,1/3的利润用于奖励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三自公司”由业委会成员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代表,业主自愿认购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实际上为全部业主)。业主选举小区中的精英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自己信赖的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业务、财务等进行直接监督。由业主自主成立的股份公司,全体业主既是物业服务成本的承担者,又是物业服务质量和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者,还是物业服务的直接受益人。这就促使物业公司自觉地量入为出,降低了物业管理成本。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公司将一部分利润冲抵下年度的物业费,减轻了业主的经济负担,纠正了外来的物业公司普遍存在的与业主两利相害的弊病,克服了物业服务的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问题。通过翻看品阁小区三年来公布的财务报表发现,自治带来的利润已经实实在在地反馈到业主身上:小区停车费由过去的450元/月降为220元/月,小区绿化率从16%上升为38%,种植的花草树木达到93种,对开发商一直未返工修复的550平方米屋顶漏水和94个飘窗进行了修补和堵漏,小区先后兴建了自行车棚、金鱼池等19个项目,2008年物业费从2.74元/㎡降为2元/㎡;2009年再降至1.6元/㎡,三年来下降了42%。
  草根NGO的另一个困境是缺乏良好的资产管理能力。很多草根NGO只是停留在项目款的专款专用,很难做到普遍要求的财务公开和财产增值。“三自公司”在股东大会的监督下,初步解决了这一问题。这首先是由于提高了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了物业公司对共同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全保养,避免了外来物业公司得过且过、偷工减料的弊病;其次是由于物业公司是业主自己的公司,股东大会将其一部分利润用于改善小区环境,增加或更新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从而使小区的共同财产保值增值,使公司的利润不会转移到社区外部。这种公司模式,更加类似于国外对内部成员进行共益服务的经济合作社,是一种真正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产保全形式,但是目前国内对社区共益性合作社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五)组织内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获得:管理渠道制度化
  由于一般草根NGO的董事会和公众缺乏对项目的了解,所以决策权往往最终落到项目的管理者手中。与资金使用的“父权性”相对应,其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着“管理者独裁”的困境,使组织的发展逐渐偏离最初的目标,同时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和内部运作的长期有效性。而品阁小区业委会在合法性方面,通过全体居民选举,同时在和开发商、原有物业公司的斗争和法律诉讼中为居民争取了利益,在成立之初就拥有了比较深厚的民意基础。业委会进一步通过细化的楼层管理制度化来保障其长期合法性,具体如表1所示。
  依托这个制度,品阁小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每个季度,负责统计工作的年轻人设计调查表,列出一些近期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业主进行选择,然后交给年轻人进行统计,以充分汇集民意。同时,年轻人将上一季度的公共议题的执行情况向业主进行反馈。通过这种定期的制度化的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小区的民意实现了良性循环,从而保证了业委会能够有效反应公众议题,进而激活了居民长期的合法性支持。
  同时,小区还依托网络平台实现民意交流。调查发现,在小区落成之初看房过程中相识的六个年轻人,出于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装修等的需要,在网上建立了一个名为“品阁六人行”的论坛。不久,越来越多的人聚于论坛,从合同签订到家庭事务无所不谈。在入住之后,随着物业和开发商对业主权益的侵害,论坛开始成为组织业主会谈、商讨维权事务的渠道。随着业委会的成立,该论坛转型为一个网络社区,涉及的范围无所不包,目前已经成为在正式制度之外的另一个汇集民意的工具。
  (六)技能与能力的获得:精英领导与全民参与
  虽然在实际运作中,草根NGO的人员也经常表现出超常的热情和忍耐,但是整体职业素质不高是人们对草根NGO常见的批评。当前,草根NGO囿于汲取经济资源的能力较弱,往往吸引不到优秀人才,留在草根NGO的人员也往往缺乏相应的应对组织内外环境、利用组织内外资源、破解组织生存和发展难题的知识和技能,这使得本来就面临诸多问题的草根NGO处境维艰。而品阁小区在自治过程中,精英式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全面参与,破解了这一困境。精英式的领导主要依靠社区内的退休人员,他们拥有丰富的时间和管理经验,处理业委会的决策和服务工作。在他们中间,SLT起着关键性的代表和领导作用。他不仅为小区业委会提供了制度设計,更表现出超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比如,小区一套报价70万元的监控系统被毁坏,SLT联系小区内从航天部退休的工程师主持设计工作,其他居民捐献二手电脑,只花1.8万元就重建起来了。在具体技术问题的解决上,社区内的年轻白领则发挥了更大作用。他们虽然缺乏大量时间,不能全身心投入社区工作,但是他们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为具体问题的解决出谋划策。如前所述,在业委会成立时的法条搜集,在民意调查中的问卷设计和数据整理,都是他们负责的。
  
  三、结论与讨论
  由上述讨论可以看出,社区的现代性和小型化是业委会这类草根NGO在社区生长的基础,而社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则是它生长的主要契机,它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业主物权的确立是社区自治、公民参与的基本条件。不同于以往公有制房产所带来的“公有地悲剧”,房产制度私有化改革后,房产更多地成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对其私有房产和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侵害,直接影响了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逐渐对自身权利和对社区内他人的义务,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并积极地为这种权益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采取行动,这最终促成了社区自治、公民参与的逐步发展,为草根NGO在社区的生长提供了土壤。
  第二,中小型社区是有效的业委员的适用边界。中小型的社区,业主的组成较为单一,人数较少,能够建立起“熟人社会”,能够以比较低的机会成本进行沟通,从而破解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对立,在收费、效益等方面相对透明,但这在业主数量较多的大型社区操作起来会比较困难。
  第三,公民积极的社区参与和良好的民主习惯,是一个精英与群众长期互动的过程。维克托尔对美国民主的考察发现,独立的社会团体是美国民主的自由学校,也是其民主制度得以健康运作的动力之源。除了私有制下自身权利带来的维权激励,公民对社区内部事务的高度认同,需要不断地培养。而不断发展的维权活动和社区事务自治,是最能锻炼教育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公民协调、谈判、集体行动的民主习惯的途径。
  第四,合法的组织外形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草根NGO生长的必要条件。品阁小区业委会建立了具有广泛合法性的选举制度、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高效而规模适度的办公制度和顺畅、准确的信息收集与反馈制度,以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公民参与的成本降低,信息的传达快速有效。工商注册的合法外形,使得草根NGO组织的长期存在成为可能。
  第五,社区中产阶层的加入对社区草根NGO的生长具有推动作用。新型现代社区集体行动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中产阶层当中。他们不仅能够提供一定的个人魅力和领导组织能力,还能提供专业技术和知识。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更清醒的认识,他们拥有专业知识和更加丰富和多层次的社会资源网络,在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政府博弈的中更加理性,能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实现自我权益。
  
  〔参考文献〕
  [1][美]莱斯特·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Witting Michele Andrish. 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Grassroots Organizing[J].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1996(1).
  [3]鄧莉雅,王金红. 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为例.社会学研究[J].2004(2).
  [4]康晓光,韩恒. 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J]. 社会学研究,2005(6).
  [5]田凯. 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一个研究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4).
  
  (责任编辑:齐家)
  
  The Growth Path of Grassroots NGO in Small-sized Communities
  LI Xiao-wang,NA La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under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ivil society, through a case study on the limits on the growth of the community grass-roots NGO’s legitimacy, funding, service availability and expertise, we analyze four factors to explain the practice of grass-roots NGO breaking the constraints. Then from the empirical point of view, we provide an analytical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grass-roots NGO.
  Key Words: small-sized communities;grassroots NGO; Owner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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